合同的磋商与订立
合同磋商的形式
口头形式:面对面谈判、电话谈判
书面形式:信件、电报或电传、传真
无纸贸易形式: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以行为表达形式: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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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内容
主要交易条件: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支付条件
其他交易条件:保险、商检、争议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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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环节
进出口业务的贸易磋商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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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盘(Enquiry、Inquiry)
询盘在实务中称为“询价”,在国际商务法律中又被称为“要约邀请”,是指买方或卖方为了洽购或销售某项商品向对方口头或书面探询交易条件的行为。
买方询盘:邀请发盘(Invitation to make an offer)
卖方询盘:邀请递盘(Invitation to make an 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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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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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请报500辆永久牌自行车成本加运费至新加坡最低价”。“可供铜锭,七月交货,有兴趣请电告”。
询盘的内容涉及商品的价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等,但主要是询问价格,因此询盘又称作询价。
询盘的法律效力
询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步骤,对双方在法律上均无约束力。但合同订立后,询
盘内容就成为磋商成交文件的不可分割部分,若履约时双方发生争议,同样可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发盘(offer)
发盘又称报盘、报价、发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发
盘即是一种商业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卖方发盘:售货发盘(selling offer)
买方发盘:购货发盘(buying offer)
递盘(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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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发盘的定义
《公约》第14条对“发盘”定义: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构成发盘的四个条件:
1、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无保留和限制);
2、发盘人必须向特定人提出;
3、发盘的内容必须确定;
4、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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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第十四条(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
所谓“承受约束”是指发盘人于得到受盘人对该发盘接受时,承担按发盘条件与
受盘人定立合同的责任。表明“承受约束”的旨意可以是明示和默示两种:
明示:offer、firm offer、quote、book、order、bid、bid firm、
默示:结合磋商的情况、双方确立的贸易习惯或贸易惯例和发盘人随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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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内容确定
《公约》第14条规定:“ …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因此只要列明货物、价格和数量三个交易条件,即认为内容十分确定,其他条件可在合同订立后,按双方之间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惯例或按《公约》第三部分(货物销售)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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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内容完整性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发盘可以省略某些主要交易条件:
1、在双方“一般的交易条件”(generalterms and conditions)的协议中已定订
明。
2、引用先前的往来的函电或先前的合同的某
些条件。
3、买卖双方在以前的业务交往中已形成的习
惯做法。
4、“敞开价格条件”
《公约》第55条:如果合同已有效订立,但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的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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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易条件
对每笔交易都适用的一套共性的交易条件,也叫“一般销售条件”或“一般购货条件”。
• 按经营的商品大类或品种分别拟订。
• 主要内容:
1)预防或处理争议(商检/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
2)主要交易条件的一般说明(如机动幅度、分批与转运、保险金额\险别\适用保险条款、支付方式、信用证开立和到期时间\到期地点)
• 属于格式条款
• 确认在先
• 具体交易时可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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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的生效与失效
《公约》第15条:“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发盘的失效有五种情况:
1、过了发盘有效期,受盘人未表示接受;
2、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3、发盘人对发盘的有效的撤回或撤消;
4、不可抗力;
5、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法人破产;
《公约》第15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
《公约》第16条规定:“在尚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撤销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但以下发盘不得撤消:
A.发盘注明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不可撤销的;
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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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有效期规定方法
1、规定最迟接受期限发盘限5日复(投邮生效/到达生效问题)OFFER SUBJECT REPLY FIFTH发盘限5日复到OFFER SUBJECT REPLY FIFTH HERE
2、规定一段接受时间(起讫问题和非营业日问题)
发盘有效7天OFFER VALID THREE DAY
发盘7天内复OFFER REPLY IN SEVEN D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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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发盘的解释
有约束力的发盘(Offer withengagement): 从发盘的内容看,发盘人有肯定的订立合同意图。俗称实盘(Firm offer)
无约束力的发盘(Offer withoutengagement): 从发盘的内容看,发盘人有某种保留,并无肯定的订立合同意图。俗称虚盘(Non-Firm offer),为邀
请发盘。
注意:邀请发盘与发盘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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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对发盘的分类
不可撤消的发盘(Irrevocable offer)
可撤消的发盘(Revocable offer)
两者对发盘人都有约束力,前者约束力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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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盘 (counter-offer)
还盘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实
际上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还盘后原发盘失效。还盘过程可以多次也可以没有,即一次发盘就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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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还盘的特点
• 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或否定;
• 还盘等于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
项新发盘;
• 在国内,还盘也有虚实之分;
• 只有受盘人才可以还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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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acceptance)
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买方或卖方同意对方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在接受通知未到达发盘人之前,受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接受。接受通知一经送达发盘人就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此时撤销接受,已属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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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1、接受必须由发盘指定的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明确表示:用术语(accept /
agree / confirm)或行动表示。
3、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到受盘人:
英美法:“投邮有效”
大陆法:“到达有效”
《公约》: “到达有效”
4、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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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中对发盘条件的变更
• 实质性变更(material alteration)
如对价格、支付、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或地点、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限制或更改。
• 非实质性变更(non-materialalteration)
如要求提供某些单据或增加单据份数,提供样品,唛头刷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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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接受问题
逾期接受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视为有效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但下述两种情况属于例外:
①《公约》第21条第1款规定:“逾期接受仍有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
②《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仍具有
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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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根据下列交易磋商的往来函电判断哪一24项是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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