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0号)、《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21〕8号)等文件,我办修订编制了《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在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时参照使用,在执行中若遇相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原《关于印发<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江苏电网公司(输配电公司)、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三方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苏监能市场〔2017〕133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电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苏监能市场〔2017〕155号)同时废止。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售电公司服务热线:
甲方:
乙方: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监制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符合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准入要求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之间签订的电能(含电力、电量)交易合同。
二、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所有电力市场专业名词均与《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规定一致。
三、本合同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合同各方约定或据实填写,空格处没有添加内容的,请填写“无”或划“/”。本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补充约定,其中,原则性的补充约定必须用标记线标出。
四、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部门出台新的规定、规则,本合同内容应相应修改或补充。合同各方应遵从其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第二章 双方陈述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合同周期、交易电量(力)、电价
第五章 计量、结算和支付
第六章 合同变更、解除与违约赔偿
第七章 保密及争议解决
第八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1、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用电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
甲方合同联系人(必填): ,联系电话(必填): ,联系邮箱: 。
甲方用电地址: 。
对应户号: 。
(如用电地址有多个,可以自行扩展补充或作为附表列出)
2、售电方(售电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企业所在地为 ,在 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
乙方合同联系人(必填): ,联系电话(必填): ,联系邮箱: 。鉴于:
1、甲方已和所在地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网企业,下同)签订正式供用电合同(非临时用电协议),甲方所有的供电(含供电安全、用电容量、抄表计量等)和资金缴费事宜均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承担。
2、乙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准入条件,在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完成公示、承诺、注册、备案程序,具备参加电力市场的购售电资格。
3、甲、乙双方通过交易中心及电网企业的输配电网络完成电能购售电交易,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江苏省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体制改革政策文件,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1.1.1合约电量:是指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交易电量。
1.1.2结算周期:是指交易中心在一定时间内对市场成员按照各类交易合同对实际用电进行电费结算的时间周期。目前为按照公历计算的自然月。
1.1.3结算电量:是指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结合电力用户的实际抄表电量,为本合同实际执行出具的结算电量数值。包括实际用电量和超出合同约定偏差范围的偏差电量。
1.1.4直接交易基准价:指当期江苏省燃煤机组上网基准价与超低排放电价之和。
1.1.5市场化成交电价:指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确定的市场化电量交易价格,不含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1.1.6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
1.2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北京时间的日、月、年,货币计价单位均为人民币(含税)。
第二章 双方陈述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能源监管机构均未做出过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5本方签署的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化交易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
2.6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公平参加江苏电力市场。提交、核对、完善、注销在江苏电力交易平台上注册的甲方基础资料信息;
3.1.2获得江苏电力市场所有向社会公开以及行业内公开的信息;
3.1.3获得乙方与本合同相关的各类交易中标情况;
3.1.4未经甲方授权,甲方自身的用电信息以及与本合同相关信息(含电价约定),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交易中心及法定监管机构除外)。
3.2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甲方的用电计划和主要设备检修计划,应向乙方如实提供并及时更新;配合乙方的用电计划预测和调整工作;
3.2.2向乙方提供用电关口计量的历史信息;遵守电力市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不得将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交易信息向第三方提供,也不得将电力市场行业内信息向社会公开;
3.2.3及时向乙方通报甲方的用电增减容、企业关停或搬迁、厂房转租以及用电户号的并户、销户、改名、过户等可能影响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
3.2.4及时向电网公司缴纳电费(含市场化交易可能产生的偏差费用);
3.2.5甲方如参加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则应将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全年和分月电量通报乙方。
3.2.6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3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要求甲方提供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历史数据。
3.3.2查阅甲方实际的电费核查联、结算单(与市场化相关部分)。
3.3.3有权要求甲方及时通报该企业的用电增减容、企业关停或搬迁、厂房转租以及用电户号的并户、销户、改名、过户等可能影响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
3.4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为甲方提供电力交易和参与江苏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相关服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
3.4.2按照国家规定,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责任主体,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责任。
3.4.3按照电力市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向甲方、交易中心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电力直接交易的相关信息及资料;
3.4.4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支付电力交易相关费用;
3.4.5协助甲方申请办理电力交易有关手续;
3.4.6按照相关规则、规定向交易中心提交银行履约保函,担保合同的履约。
3.4.7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合同周期、交易电量(力)、电价
4.1双方约定:甲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全部市场化可交易用电电量(不含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预估约 万千瓦时,向乙方购买(必填)。
4.2.交易电价方案按照甲方当前的用电户号约定。如在合同执行周期内,甲方新增用电户号,则甲方需与乙方参照本合同签订增补合同,并报交易中心。如在合同执行周期内,甲方在本合同内的户号不再使用或不再归属甲方,则合同中关于此户号的约定自动作废。
4.3甲方的结算电价=市场化成交电价+输配电价格+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输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部门的发文确定,辅助服务费用根据江苏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相关交易规则由全体市场化用户承担。
4.4交易电量的电价约定方案:
甲方各用电户号的总交易用电电量,以月度为结算周期, %比例的电量采用固定价格方式, %比例的电量采用比例分成方式。具体固定价格方式、比例分成方式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固定价格方式:甲方名下用电户号,市场化成交电价均按照 (单位:元/千瓦时)结算。
双方补充约定如下:
2.比例分成方式:乙方以结算月为统计周期, %比例的电量,参照结算月所在年度交易中心公告的批发市场年度长协交易均价,低于江苏省当期直接交易基准价的部分, %比例归甲方所有, %比例归乙方所有,高于江苏省当期直接交易基准价的部分, %比例由甲方承担, %比例由乙方承担; %比例的电量,参照结算月所在月度交易中心公告的月度竞价出清价格,低于江苏省当期直接交易基准价的部分, %比例归甲方所有, %比例归乙方所有,高于江苏省当期直接交易基准价的部分, %比例由甲方承担, %比例由乙方承担。
双方补充约定如下:
4.5电量及偏差约定:
甲方在本合同周期内各户号的电量总和,暂按照以下分月预估电量(甲方用电分月计划表),合计电量为 万千瓦时。
时间
分月计划
(万千瓦时)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分月合同电量按照政府相关规则、规定分时段约定,具体分解方式由交易双方按照电网典型负荷曲线、各自用电负荷特性及其他方式自行约定,交易各时段电量以附件方式明确。
双方约定:甲方的分月电量计划,可以在执行月开始日的15天前,通知乙方无条件修改;在执行月开始日之前的15天以内,双方协商修改分月计划。
双方同时约定,对执行月实际电量与分月电量产生的偏差,甲方的实际电量与分月计划电量相比较,在正负偏差 %以内的电量,全部执行本合同4.4条约定的价格;超出正偏差 %以外部分,按照价格结算;超出负偏差 %以外部分,需要按照价格补偿乙方。
4.6电力曲线约定:
双方约定:在现货市场环境下,执行/不执行(二选一)双方约定的标准用电曲线。若执行,甲方需提供标准用电曲线,并可以在执行开始日的天前,通知乙方无条件修改。双方同时约定,对执行月实际用电曲线与标准曲线产生的偏差,在正负偏差 %以内的电量,全部执行本合同4.4条约定的价格;超出正偏差 %以外部分,按照价格结算;超出负偏差 %以外部分,需要按照价格补偿乙方。
第五章 计量、结算和支付
5.1甲方的计量点按照甲方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执行,不再另行约定电力交易计量点。
5.2甲方的电费支付,保持现有向电网企业缴费的方式不变,其中甲方的电价优惠,可以直接在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用电电费中扣减。乙方的电费收取方式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执行。双方无代缴、代扣和担保义务。
5.3双方约定:在每个结算周期内,由乙方代为向交易中心申报本合同涉及的电量、电价,并核对结算相关数据;双方同时约定,均以电网企业发布的电费发票及其电费核查联作为合同执行的参照标准。甲方应在收到电费发票及其核查联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易中心分别提出申诉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
5.4其他补充约定:
第六章 合同变更、解除与违约赔偿
6.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分月计划调整除外),双方盖章后方为有效。分月计划的调整,双方约定可以由本合同指定联系人,通过短信、邮箱或者微信等网络方式发送和确认完成,但双方均须做好记录,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
6.2本合同到期自动解除,任何一方提前未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视为违约。
6.3如因乙方责任,没有及时完成本合同在交易中心的备案或其他相关执行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双方约定:(1)若在合同约定的实际开始执行前30日前书面通知甲方,提出解约,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万元的签约损失;(2)其他情况,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万元的损失。
6.4如在合同周期内,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给甲方进行结算,需按照合同约定结算电费和实际结算电费的差额部分的倍赔偿甲方。
6.5如甲方在合同周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不配合在交易中心办理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转为批发市场用户等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条款,甲方应赔偿乙方:
(1)在合同约定的实际开始执行前30日前提出解约,一次性赔偿乙方万元的签约损失;
(2)在合同约定的实际开始执行前30日内提出解约,一次性赔偿乙方万元的签约损失;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要求解约,按照未履约月份,向乙方按照每个月万元的签约损失赔偿。
第七章 保密及争议解决
7.1保密
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其从另一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争议解决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7.2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双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八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8.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未尽事宜,均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江苏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8.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关于办理本合同在交易中心的备案及其他相关执行手续,双方选择以下约定(单选):
(1)甲方与乙方共同办理本合同在交易中心的备案及其他相关执行手续,
(2)由方代为办理本合同在交易中心的备案和相关执行手续。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8.3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8.4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4.1条款约定的合同交易最后日期。
8.5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副本若干份,分送有关机构。
签字页: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1:双方法人向代理人的授权书(如需)
附件2:甲方指定办理本合同在交易中心的备案及其他相关执行手续的甲方企业内的人员信息(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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