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石油合作服务合同模式浅析
作者:王保雄 张琳
来源:《财会学习》2019年第17期
摘要:为了更合理的开发石油,世界各资源国订立了适合自己国家的石油合同模式,目前被广泛采用的石油合同主要包括矿税制合同、产品分成合同、石油服务合同。石油服务合同主要集中在中东和南美地区,产油国对石油服务合同的青睐主要在于该合同项下的石油资源归属于产油国,可以使产油国或国家石油公司对其石油生产和供应有更大的控制权。这将对世界能源地缘政治产生潜在的深远影响,对石油服务合同的深入研究也愈加重要。
关键词:石油合同;石油服务合同;石油服务合同特点
一、石油合同财税体系
石油合同通常是指石油资源国为了同外国投资者合作开发本国石油而依法订立的关于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合同[1]。基于对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形式不同,国际石油合同一般分为两类,即租让制和合同制[2]。租让制是指资源国授予国际石油公司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内控制整个石油的勘探、开发、生产、销售等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租让制合同中资源国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开始取得矿区使用费、所得税以及其他权益,租让制合同模式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矿税制合同(Royalty/Tax Systems)。合同制主要有两种类型的合同模式,即产品分成合同(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s (PSCs))和服务合同(Service Agreements (SAs))。这两种合同模式的主要区别是油气资产所有权在何地、何时以及是否要转移给国际石油公司。常见的国际油气合同模式分类见图1。
二、石油服务合同模式浅析
(一)石油服务合同的概念
石油服务合同是主权国家与国际石油公司签订的确立双方关系的合同框架,由国际石油公司代表主权国进行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而取得事先约定的报酬。越来越多的油气资源国采用或倾向于采用石油服务合同开发本国油气资源的主要驱动因素在于该合同模式并不出让油气资源及附属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可降低国民对资源“主权”控制的担忧,同时还可以有效利用国际石油公司的资金、技术、人才等开发本国油田。在早期的国际油气合作中,矿税制和产品分成合同为主流合同模式,服务合同很少被石油工业界所采纳,但自1966年伊朗等国家先后发布石油服务合同以来,伊拉克、墨西哥、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和土库曼斯坦签订了新的石油服务合同或对服务合同表达了更强烈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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