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建立合同约束机制,提高事业单位聘用管理水平,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公认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实行以工作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六条 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确定拟聘用人员后,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期限;
(二)拟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各项补贴和福利待遇,薪酬发放制度和劳动保障保险情况;
(三)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试用期限和评价标准;
(四)约定绩效评价的标准和方法;
(五)约定合同的解除事由及解除程序;
(六)事业单位应当为聘用人员提供的培训机会和培训内容;
(七)双方当事人应履行的其他承诺事项。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其聘用部门,并具备与招聘数量相适应的配备,聘用时应当履行开展聘用程序和程序公告环节。
第三章 合同执行
第九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工作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和任务目标,建立并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对聘用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应当具备在事业单位工作需要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工作。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督促聘用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岗位适合性。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应当履行劳动纪律和道德规范,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合同解除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应当遵守聘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限,在试用期内如不符合招聘条件和职位要求、不适应所工作部门、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在单位外抵毁单位形象、泄露经营机密、犯罪等情况,事业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因工作能力或者工作业绩不符合聘用要求;
(二)用人部门工作量减少,需要裁减人员;
(三)因合法的经济、技术结构调整需要裁减人员;
(四)聘用人员由于病、事假或者其他非本人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超过决定规定期限;
(五)聘用人员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聘用人员被广泛谣传有与本企业有关的言论或行为,拒不改正。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履行相应手续和赔偿工资法定规定;
(二)告知被解除人员,给予解释说明;
(三)依法履行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事业单位聘用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如有需要修改、补充,应当征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
附件:
1、聘用合同书式范本
2、工作规程制定流程图
3、人员评价标准及考核流程图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聘用合同:事业单位雇佣员工所签的书面合同
3、试用期: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业务能力和表现的考查的时间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1、招聘竞争激烈,招不到合适的人员。解决办法:增加招聘渠道,加强宣传,适当提高薪酬待遇,引进具备相应素质的人才。
2、员工工作效率低下,工作不积极主动。解决办法: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和培养,完善绩效评价制度,明确绩效考核标准,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加强对员工的督促和管理。
3、员工违法纪律,影响企业形象。解决办法:严格执行聘用合同规定,对员工严格考核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充分教育员工遵纪守法和尊重企业形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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