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XXXX
XXX项目
“三通一平”施工合同
编号:HTMB-LS-011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三通一平”施工合同
甲方 :
乙方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项目“三通一平”施工事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承包内容:按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招标答疑会议纪要及甲方要求结合现场具体情况完成施工场地“三通一平”的施工。
第二条 乙方资质情况1. 资质证书号码:
2. 发证机关:
3. 资质专业类别及等级:
4. 资质授予时间及有效期:
5.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第三条 工期及进度1. 开工日期:暂定于 年 月 日开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合同工期: 日历天。该工期不因任何原因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如休息日、公众假期、雨季影响、停水、停电、材料订货、与各承包商之间的配合时间、与各分部分项及施工工序之间的交叉配合时间等)延长。
2.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工程竣工日期以通过甲方组织参建有关各方、内部有关业务部门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的工程质量验收,取得甲方颁发的《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的日期。
3. 如因甲方原因推迟施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延期(或停工),经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双方书面签字确认后,工期可以顺延。
第四条 工程质量与检验验收1.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乙方执行较高标准,且甲方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标准、规范之间如有矛盾时,由甲方做出决定,乙方不得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要求。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及施工规范,必须保证工程质量,若出现质量问题及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及安全事故、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监理、总承包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问题时,甲方或监理单位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24小时内给予答复意见并在三天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达标后交甲方验收;否则甲方有权责令停工,直至终止合同,调换队伍,整改费用及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
6.如果乙方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多次整改均不能通过分部分项验收等),同时甲方和监理均认为乙方很难保证工程质量,那么甲方有权选择①将乙方所承包的工程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他单位负责施工,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为完成该委托所支出的费用另加15%管理费由乙方承担。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和赔偿。
7.工程经整改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的,但甲方同意降级接收的,乙方支付该工程总额20%的违约金,因此造成的甲方其它损失由乙方负责。
8.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9.甲方、监理、总承包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10.经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1.对于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监理提交检查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2.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施工样板,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13.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五条 合同单价与价款1. 本合同价款综合单价合同 ,暂定总价¥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分项综合单价及工作内容详见《XXXX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均已包括包报批报建、包施工占用道路绿地等、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验收通过、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施工用水电、包措施费、包市政道路、绿化恢复费、包管线测量费、耗水费、水质检验费、装表费等一切有关费用、包一切利润税费等一切费用。
2. 本工程包干总价已综合考虑了人工及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调整及配合整体工程进度而产生的加班赶工费等各种因素在内,除甲方认可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以外,不随其他任何因素变化而调整。
3. 图纸范围的内容无论乙方是否漏项、漏计、或少计,均不得另行调整造价,任何未填报的费用、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的费用均视为已含在包干总价内。
4. 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范围外新增工作内容、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发生的,乙方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工程量,增加项目综合单价参考附件《XXXX工程量清单》计取:
(1)《XXXX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清单子目,按《XXXX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
(2)《XXXX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清单子目,参考类似清单子目综合单价。若只是主材种类不同,则只调整主材差价,其它费用不调整,即综合单价=类似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现种类主材材料价-原子目种类主材材料价);
(3)《XXXX工程量清单》无的,按照监理、甲方认可的单价执行。
5. 乙方应承担该项目发生的所有税费(含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税费增加部分)。
6.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费用增加一律不作调整。
第六条 工程款支付与结算1. 工程预付款 无 。
2. 全部工程完成并经甲方确认后 15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累计到工程总承包价 85% 的工程款,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
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双方结算完成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累计到结算总造价95% 的工程款;
4. 剩余 5% 的结算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一年后返还。
5. 乙方每次收取工程款前,必须开具合法等值的由乙方单位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 乙方就本合同约定之业务向甲方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损失金额10%的违约金,且不免除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7. 因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无法满足要求,甲方指定其他人完成本合同内的相关工作时,相应款项按发生的实际金额扣减。
第七条 工程变更1.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对工程量进行调增、调减,这均属于合同范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批准并加盖设计部门用章后,乙方才能按图进行施工。
2.仔细审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并指出其中错、漏、碰、缺的设计问题是乙方合同义务之一,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签字批准后实施。
3.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甲方采用,或使甲方在施工前及时纠正图纸错误,甲方直接奖励节约费用的10%给乙方建议人。
4.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5.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如图纸(或施工方案)由乙方进行设计,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7. 甲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对于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小心保护,属乙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乙方负责。
8. 乙方对于甲方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地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甲方应按照变更、签证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及时地确认变更签证的价款。
9.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填制的变更、签证单都应使用甲方指定的标准表格,否则甲方可以不予计取相关费用。
10.除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现场签证以外,其他如图纸会审纪录、工程通知、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发函等均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如以上纪录、通知、方案、发函等牵涉到工程造价的变化,均以图纸、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形式反映。
12.甲方以设计变更单形式下发的变更,乙方可不必办理签证,但乙方必须在设计变更所描述的施工内容全部完成后7个日历天内完成编写《设计变更单(施工后)》并向监理公司、甲方项目部主管工程师提出设计变更工程完工复核,监理公司、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甲方项目部在7个日历天内完成复核并确认。
13.除设计变更单以外甲方以任何形式对工程进行变更或增加乙方工程量,如乙方认为按甲方要求完成相关工程的施工,将引致合同造价外的金额增加而要求补偿时,乙方收到甲方项目部下发的《工程通知单》后,必须2个日历天内编写完成《现场签证单(施工前)》、《签证工程量计算表》、《签证预算书》并上报甲方审批。逾期上报视为乙方放弃补偿要求,不得后补。
14.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项目部在收到乙方递交的《现场签证单(施工前)》、《签证工程量计算表》、《签证预算书》后,必须5个日历天内完成审批,书面回复施工单位。
15. 双方核对变更、签证的价款时,乙方负责事先就每张签证单做一份(结)算书,提交甲方。
16.乙方必须在现场签证工程施工完成后的7个日历天内完成编写《现场签证单(施工后)》并向监理公司、项目部主管工程师提出现场签证工程完工复核,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项目部必须在7个日历天内完成复核并确认。
17.现场签证单必须配有施工前和施工后照片作为附件以便于审核,没有照片的签证单一律认定为无效签证单。如涉及到隐蔽工程或拆除工程,应在隐蔽前或拆除前通知监理单位和甲方进行现场计量,否则甲方可以不予计量。
18.现场签证单必须由甲方项目部主管工程师及项目经理、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施工单位四方签字盖章后才生效,涂改的签证单等文件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19.施工单位、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及甲方各业务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现场签证,施工单位超时送审或后补签证一律作为无效签证处理,视为乙方放弃该项签证的结算权利。如导致合同价款调减,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调减价款。
20.施工组织设计及图纸会审纪要中涉及工程造价的项目如乙方认为将引致合同造价外的金额增加而要求补偿时,必须在相关工作完成后7个自然日内办理签证单,经甲方签字盖章确认后方为有效,逾期视为乙方放弃补偿要求。如导致合同价款调减,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调减价款。
21.对于每月的变更签证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的汇总结算书,乙方必须于当月的25日前提交到甲方成本部或甲方委托的造价工程师处,计入当月动态成本中,如果乙方没有按时提交,则按照以下办法处理:对于每月签证变更可能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增加,甲方视为乙方放弃应有的索赔权利;对于每月签证变更可能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减少,由造价工程师出具结算书,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结算书的结果,并且甲方按照结算书的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在进度款中扣除。
22.施工中, 甲方在合同外另行增加的工程项目或发生的设计变更及指令,工程价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原预算书中有的项目按相应项目单价乘以投标报价优惠率计算,如原预算书中没有的项目按对应工程结算办法计价。承包人不得拒绝甲方的增加工程要求,否则甲方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施工,并按照委托价格的15%作为违约金从乙方的工程造价中扣除。
23.甲方核定变更、签证事项的价格后,最终审定价格结算时不再调整;乙方如有争议按照合同处理争议的原则执行,但不得以此理由拒不执行有关的设计变更,否则视为违约。
24.为避免签证出现混乱、重复结算,乙方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明确每份签证的具体原因、施工部位、施工时间、签证的编号等,否则不予办理。
25. 现场签证单原件一式六份,乙方二份(其中一份作为结算资料),甲方两份,监理公司一份,造价咨询公司一份。
26.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其他分包单位产生签证费用的,经甲方项目工程师核实,甲方有权提出反签证,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该签证费用。
27.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组织的反签证责任会谈,并在《责任会谈记录》中签字确认反签证的事实及金额。
28. 甲方根据《责任会谈记录》出具《工程扣款通知单》,并下发乙方,扣款统一在结算款中扣除。
第八条 竣工验收及结算1.工程验收以施工图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竣工验收前,乙方必须自检合格,监理复查合格;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监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
3.初验合格后,甲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监理、政府有关部门、甲方、乙方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向乙方颁发《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乙方取得《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方视为竣工验收通过。
4.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返工,直至符合验收条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不增加结算工程量。
5.乙方应及时配合总承包方向城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甲方应提供的资料由甲方负责及时提供给乙方,乙方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做好场地清理工作,并将施工场地清扫干净,否则甲方可视情况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乙方在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天内应及时拆除,并且做好场地的清理工作(包括余泥垃圾及其他堆积物的清理、临时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拆除),将给排水管、地面等清扫干净,否则甲方有权指派其他施工单位强行拆除并清理,发生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2日内,施工单位人员(除驻场维修人员外)必须撤离施工现场,否则甲方视情况在质量保证金中扣罚。
8.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办法办理结算。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必须盖有乙方或其书面授权的公司的有效印章,否则甲方不予接受,所引起的结算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9.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符合编制要求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之后的90天内完成审核(结算有争议时除外),出具结算审核意见。
10.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将发出催促通知,在催促通知后的28天内,乙方仍未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则甲方视为乙方不具备编制结算书的技术能力,甲方有权单方面进行结算(包括自行结算及委托第三方结算),且以该结果作为结算造价,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该结算造价。
11.乙方上报的结算金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结算金额的5%,否则,甲方收取超出审定结算金额5%以外部分造价的10%作为违约金,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项目经理为甲方委派的驻工地代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负责设计变更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进度签证、拨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并对乙方的单位、施工班组进行进场前资格审查(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不合格的施工班组,直至合同终止);甲方同时委派监理公司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2.甲方提供现场工程部及监理公司人员架构给乙方。
3.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4.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
5.甲方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问题。
6.按时按规定支付乙方工程款项。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项目经理为乙方指派的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2.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监理和总承包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3.根据甲方的要求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完成相关工程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设计院、监理确认后使用。
4.乙方办妥按地方政府要求所办理的施工手续。
5.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
6.每月向甲方、监理和总承包单位书面报送施工月报及下月施工计划,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下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7.按合同约定内容,为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参加相关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8.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总承包单位,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9. 已完工工程未交付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污染,乙方自费负责修复,由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0.凡乙方未能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11.乙方必须按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否则甲方有权在乙方工程款中扣减工人工资直接支付给工人,并对乙方每次处以20000元的罚款,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12.对于乙方或其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员的损害或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若甲方涉及这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律师费、赔偿费及其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另乙方由于伤亡事故而造成本工程停工的,甲方将不予顺延工期,其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负。但由于甲方、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伤亡除外
第十一条 设计及图纸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数量见专用条款。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甲方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2.如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14日之前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若因乙方未能及时提出以上要求而致使生产交货、安装延误,延误所引起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3.除另有说明外,若有需要,乙方应在开始施工前或在甲方书面要求后十四天内提交足够数量的深化图纸。甲方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深化图纸,乙方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若任何图纸退回给乙方作修改,乙方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七天内,将经修改的图纸再呈交给甲方审批。甲方对任何深化图纸的认可并不会解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4.图纸的修改,必须由甲方联系设计人确定,乙方不得擅自要求设计人员修改图纸。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图纸与实际不符,必须在征得甲方及设计人员同意后方能施工。
6.乙方在竣工后14天内,须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给甲方使用,并按政府规定提交竣工资料归档。工程竣工结算的款项须在提交前述竣工图纸及资料后才可以向乙方支付。
第十二条 乙方人员管理1.乙方项目经理应该常驻工地现场,而且其全部时间应用于本工程的管理,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2.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乙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
3.乙方委派的现场管理代表及各专业人员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应的资格证书,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提供拟派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4.以下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甲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4)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6)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且没经甲方同意者;
(7)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
第十三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工期1.乙方进场前14天内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送甲方及监理公司审定。
2.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总承包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总承包方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总承包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费用另行协商处理。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合同总工期不予以顺延,造成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或其他单位造成的损失。
5.施工过程中,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停工,工期可以相应顺延,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费用另行协商处理。施工中因乙方工序、质量、安全文明等原因或责任造成停工、返工而增加的人工、材料或器材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或其他单位造成的损失。
6.具备复工条件时,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乙方发出复工令,乙方应立即组织复工。乙方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复工前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乙方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7.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经甲方及监理公司确认为不能施工,则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1.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双方约定及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以前通知甲方代表检验。
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4.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均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并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共同检查验收、签署验收合格文件方可使用。
5.甲方、监理工程师对材料的检验、认可、验收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缺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6.甲方代表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由乙方原因造成必须使用代用材料的,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导致费用增加的,乙方承担所增加的费用,若导致费用减少的,减少的价款甲方直接从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
8.已经送抵工地的材料、设备,乙方不能擅自取走,并对它们的遗失或损坏负全部责任。
9.乙方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时,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或是乙方提议使用的,将被视为保证该材料、购配件、设备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满意的。
10.乙方被视为保证其所供应的物料使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成、全新、未曾用过,并完全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11.乙方采购用于本工程之任何材料和设备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甲方认可。在定购大宗材料和设备前,乙方要免费提供样品作认可之用。
12.对于甲方在招标书和合同中规定可供选择的产品,乙方必须提前送样由甲方确认,且样品品牌或型号不少于三个。
13.乙方须在工地保存认可的样品,作为以后验收货物或工程的标准。
14.由于乙方送样不及时导致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5.甲方对任何样品之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乙方按合同须履行之责任。
第十五条 现场管理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条例,并遵守甲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5.乙方应加强对本施工队的工人进行思想教育,不得在工地范围内盗窃,如果发现施工队的工人盗窃财物并且人赃并获,甲方有权按盗窃财物总价值的10倍处罚乙方,乙方不能有任何异议。若乙方否认该盗窃人员及事实,经甲方核实盗窃事实及人员属实,甲方追加罚款1万元。
6.乙方应对所有工地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当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负全责。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其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7.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及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8.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
9.乙方应按总承包方要求提供用水用电计划,配置必要的计量装置,或直接与总承包方协调妥当。
10.甲方或总承包方为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电的接驳点,接驳点至施工位置的水电线路由乙方自行负责。施工用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11.乙方的生活用水用电由乙方自行承担。
12.乙方应在施工期间,负责乙方承包区域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从开工之日起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工程移交给甲方止,乙方对所有有关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和配套设备装置的照管负全责,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要求1.安全指标:确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为零。
2.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及国家和地方的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警戒标志。因乙方管理不善及其员工过失造成的人身、设备、工程质量事故和其它的人为事故,其全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3.施工车辆出入要求
(1)进入现场的施工车辆必须遵守保安人员的指挥,严禁将车辆停放在路中或者路边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如果确实不得已占用道路,则只能统一停放在道路一侧并留出一定距离保证过往车辆和行人可以正常通行。
(2)施工车辆进出工地大门或者行过死角位置时,必须慢行保证有足够时间制动以防止意外伤害行人,必要时候转弯前鸣笛示警。
(3)装载材料或者设备的车辆,必须由相应施工单位负责人写申请,报经项目部批准后方可出场。
4.工完清场要求
(1)施工单位在移交工作面的时候,必须将自己的建筑垃圾完全清理干净。如果某施工单位不将自己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留给下一施工单位,由下一施工单位清理,费用由遗留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承担甲方15%管理费。
(2)严禁将建筑垃圾直接从高空抛掷落下,必须用专用设备装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场。
5.火源管理及消防要求
(1)灶具、燃气开水炉、电热器要严格遵守安装使用的有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安装和改动。
(2)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灶具管路,电源线路的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必要时请专业管理部门进行检修。
(3)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
(4)严禁在工作区域随意使用明火,严禁未经批准将易燃易爆品随意带入施工现场。
5.施工现场人员出入管理要求
(1)施工人员凭工作标识卡进出施工现场,内容包括照片、姓名、职务、工种、单位及编号等,并随身携带以备查。
(2)出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均必须服从现场安管人员的指挥。
6.施工现场人员管理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合乎相关规定的安全帽,进入危险区域不佩戴安全帽的不允许开展施工活动。
(2)严禁施工工人赤膊上阵开展施工活动,必须穿符合要求的统一防护服装。
(3)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严禁在工程现场吸烟。
7.噪声管理要求
(1)尽量选用噪声小、性能佳的施工机械,并经常对其进行保养维修,使机械始终处在最佳状态中,以减少噪声的发生。
(2)电锤、冲击钻等大噪声振动源,应落实消声、吸声、隔声措施,有效控制或降低噪声污染,并尽可能减少夜间施工。
(3)夜间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搬轻放。
8.建筑垃圾处理要求
(1)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搬运至指定地点并自费处理。
(2)禁止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洒建筑垃圾。
9.施工用电管理要求
(1)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等强制性规定,各回路需采取措施明确标示。
(2)严禁电线乱拉乱扯,严禁出现满地都是电线的情况,电线应该尽可能架空走而不是在地上拖行。
(3)严禁电线从水中通过,或者电线接头置于水中,若电线不能绕过有水区域时,必须将电线架空到不妨碍人员通行的高度(潜水泵除外)。
(4)接线板必须远离易燃物和水,且可能让人接触到带电插口的接线板不能使用。
(5)严重老化的电线或者金属导体已经裸露的电线严禁使用,所有接电设备必须有足够的保护措施。
(6)严禁非专业人员随意操作电箱,严禁使用漏电的电箱。
10.施工单位退场清场要求
(1)施工单位退场时,必须将其所有的临时设施、工人、材料、机械等撤离现场。
(2)施工单位退场后,其所在地的生活垃圾以及搭设临建所产生的垃圾必须同步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包括不履行合同及不能履行合同),乙方应无条件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价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如甲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甲方应无条件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结算造价10%的违约金。
2.乙方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有兼职,或未经甲方允许调离项目的,乙方每发生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1000元。
3.若甲方发现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将工程全部或部分进行分包或转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无条件按合同暂定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进度滞后或者存在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罚款,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与乙方就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不做任何补偿,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退场指令后10天内完成退场,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5.乙方发生违反本合同的违约行为,且在甲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15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款补偿。
6.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索赔合同暂定价10%的违约金的权利。
7.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属于乙方责任的违约金/罚款,乙方必须在当期进度款中予以确认并即时扣除,结算时相应扣减工程款。
8.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赔偿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由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第三方服务费、差旅费、拍卖费及税费等。
9.本合同中的条款(包括违约责任条款)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双方承担的工程建设及其他方面的风险不同,双方确认将根据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各自承担不同的违约责任。且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后将不会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作为不履行本合同或违约责任条款的抗辩理由。
10.由于意外情况引起的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应查明责任,其损失应由责任方负担。
11.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违约金的支付作为特别结算和清理事项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
第十八条 争议及纠纷的解决1.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九条 合同解除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3.甲方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
4.一方依照合同约定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可以依本合同有关的约定处理。
5.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后结算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
6.除甲方原因外,甲方不支付乙方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支出、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并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
第二十条 其他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合同订立地点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且价款结清后终止。
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至财务办理完结算后失效。
第二十一条 附件附件一 XXXX工程量清单
(此页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话:
地址:
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已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话:
地址:
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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