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2-09-25 网友
房屋租赁合同

【精华】房屋租赁合同模板十篇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互信、互利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内容

1、甲方将位于 号门面租赁乙方。甲方对所出租的门面具有合法产权。

2、甲方租赁给乙方的门面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甲方同意乙方所租门面作为经营用,其范围以乙方营业执照为准。

3、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门面内有:给排水设施、供配电设备、闭路电视线路、宽带网络线路、固定电话线路。其中水电为开通状态。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期它费用

租 金:

1、合同有效期内租金共计为x人民币。

2、每一个租赁期按年计算:

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租金为x元

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租金为x元

水电费:

3、合同有效期内,每月的水电费按实数向收取水电费的单位或个人如实缴纳。如因拖欠上述费用造成对乙方的停水、停电甲方概不负责。

4、甲、乙双方确认,按水费 ,电费 ,上述吨/度数起算水电费,甲、乙双方均无异议;水电费由甲方负责收取,并加收手续费用:水0。2元/吨,电0。1元/度。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陈文超

甲方代理人:

鉴于甲乙双方 20xx年4月26日签订的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增加部分:

1、因房屋是毛坯,乙方需自行装修,装修期间引起的一切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间,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电梯费、垃圾费、水电费由乙方向物业管理处交纳。

3、通讯、宽带的安装和使用,由乙方根据使用需要自行申请办理并负责全部费用。租赁期满乙方可以申请停机或转移。(注:有线电视不使用不安装,管道燃气不使用不开通)

4、此房屋乙方作办公场所,甲方允许乙方根据办公室布局装修,在经物业同意并保证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拆除部分非承重墙体。

5、在合同租赁期间,租赁期满,乙方投入资金对房屋固定装修部份不得拆除,保持装修格局完好。

6、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出卖房屋,应提前6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乙方逾期不予答复,那么视为其放弃该权利;如乙方不愿意购买,则甲方应保证乙方可以继续租赁,直至租赁期间届满。否则甲方需按乙方装修费当年价值赔偿,装修费按伍万元人民币计算,租赁期每满一年装修费折旧一万元,第五年合同期满扣完。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签字): 承租方(签字):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属于特种租赁,按其公有和私有性质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其中私房租赁又可以分为农村私房租赁和城镇私房租赁。由于国家没有对农村私房租赁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农村私房租赁主要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这里所讲的主要是城镇私房租赁。

(l)关于城镇私房租赁合同的订立。为了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因此,城镇私房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仅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还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为了防止单位挤占私有住房,私房的承租人一般仅限于公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能租赁私有房屋。这些单位只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有特殊需要,才可租赁私房,否则私房租赁合同无效。

(2)关于城镇私房租赁的租金。当事人应当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的租金标准协商确定私房租赁的租金。当地没有规定标准的,当事人按照当地实际水平协商确定租金,出租人不得随意抬高租金,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同时,承租人必须按时交付租金,超过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出租人不仅可以要求承租人补交所欠租金,还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3)关于房屋的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不得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第234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4)关于房屋的修缮义务。出租人应承担房屋的修缮义务,如果出租人怠于修缮给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如果出租人无力修缮的,承租人可以予以修缮,费用从租金中扣除,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5)关于租赁合同的终止。租赁合同除依约定终止外,出租人还可以依承租人的以下行为终止房屋租赁:第一,承租人私自将房屋转租、转借、转让;第二,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第三,承租人累计6个月不交付租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承租人死亡时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出租人的协议。

房屋为重要的不动产,它既可以作为生产资料,又可以作为生活资料。作为生活资料,房屋是满足公民“住”这一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质条件,从而住房租赁也就成为解决公民居住条件的重要法律手段。“住”一般是以户为单位的,所以,虽然承租人为一人,也会有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利益。因此在调整租赁关系时,不能不考虑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在住房租赁中,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使用权,原则上其承租权不得继承。承租人死亡后,生前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如果确需继续租用住房的,享有优先承租权,可以与出租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在租赁期间,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有在租赁的房屋内居住的权利,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死亡后,生前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租赁原住房,但应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变更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后无共同居住之人的,租赁关系终止。原共同居住之人另有住房的,也可以终止租赁关系。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屋租赁的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

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第二,它是承租人所享有的对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请求权,因此,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必须及时通知承租人。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请求债权,不是直接对物享有权利

,也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优先权行使前不影响出卖人与其他人进行协商。第三,它是专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这种优先权不能通过转让或者继承转移至他人。第四,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即以同等条件为前提。

优先购买权的实现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2.在同等的条件下购买。在非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等同,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

3.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丧失。这说明承租人并不想购买该房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就要求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给承租人考虑是否购买该房屋的时间。只要承租人未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表示,出租人不得在这个期限内将该房屋卖给他人。如果出租人违反了该项规定,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不能生效。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也不得将预购房商品房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

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只能采用(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该合同即转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青岛市工商管理局根据(青岛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其和同条款均为

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龋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

十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十二、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

房屋租赁合同 篇5

业主:(甲方):

租客(称乙方)

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为明确业主与租客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在xx镇xx给乙方使用,出租期20xx年xx月xx日。

二、租金定为月租xx元正,每月水电费按租客的分表实际计算。卫生费及政府有关部门向外来人员收取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押金xx元,住满三个月退房可退押金。

三、乙方在签订本约后先交一个月租金和本月租金作按金,每月日前缴交上个月的所用水、电费和当月的租金,如拖欠超过5天,甲方有权要乙方迁出该屋,不退回乙方所交按金。另乙方在本合同居期末满前迁出,不退回按金,水电按表计收。

四、乙方在租赁期,不能在屋内干任何违反国家法律及当地居住条例的行为。否则后果自负。也不能自行转给他人居住,如有违反上述条例,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不退回按金。

五、乙方要爱护屋内任何财物,如有损坏要照价赔偿,乙方进住该屋的一切装修,间隔入墙固定物件在迁出时不能拆回搬走,全部归甲方所有。

六、乙方在居住期内,如有费用未付清及损坏财物所造成的费用,甲方有权在乙方的按金内扣除。

七、要注重卫生,不得随意将杂物丢出屋外,如有多次违反所雇佣清洁工人费用由违者负担。严禁饲养动物,宠物。楼梯属消防通道,严禁堆放任何东西,如劝三次仍不改进,将由业主雇员强行清理,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

八、甲方交楼时给乙方的大门及房门锁匙共条,期满迁出时必须如数交回业主。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甲方,另一份乙方。

业主(甲方): 租客(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6

出租房(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及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及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条 甲方坐落于 ,出租给乙方作住家使用,租赁房屋面积共 平方。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出租房屋租金按每套(间)、每月人民币 元,乙方应于每月 号前向甲方交付当月租金。如乙方到当月 号仍未交租作乙方自动退房处理,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水电费标准为每立方水 元,每度电 元(已包括公用电分摊及损耗,水表底数 方,电表底数 度)。

第四条 甲方出租房屋时,向乙方收取租赁房屋押金人民币 元,乙方应保留甲方开具的收据,甲方应于本合同届满,如需退房需要提前一个星期通知甲方,在乙方按约定退出租赁房屋并交清各项费用及钥匙后,将租赁押金退还乙方,若本合同未满,乙方自动要求退租的,租赁押金不退还乙方,甲方若要求乙方提前退租的,甲方应补偿给乙方租赁押金相同的补偿金额后乙方应退租。

第五条 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有因违法行为所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得高空抛物、安全使用煤气及电器,室内不得私自改装、打钉、打洞、贴纸等,如有确实需要的须通过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出租屋或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入住时必须认真检查门锁、开关插座、灯管及水龙头等设施,退租时必须完好还给甲方。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照价赔偿给甲方。

第七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出租房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

第八条 租赁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不交租金十日以上的(经甲方同意延期交租的除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单方收回该出租房,乙方须必无条件立即迁出该出租房,如因乙方不交回该出租房钥匙,双方约定,甲方有权将乙方存放在房内的所有物品进行清除并作无价值处理。

第十条 乙方退租前应清理干净屋内的所有杂物,打扫好卫生,否则就从押金里扣除100元作为清理费。

第十一条 乙方保证履行合约规定,如有违约,完全自愿接受甲方的以上处理,同时保证绝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本合同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7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商议,同意以下房屋租赁权转让事项,订立本转让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坐落:裕华区中仰陵村北口小学操场西侧。

第二条 甲方将房屋租赁权转让给乙方使用,租期为一年,一次性支付转让费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分 期支付,分别为 ,支付间隔为 个月。房屋内所有甲方持有物品及非持有物品使用权全部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拥有乙方 的股份,此股份分红于每月月底交付甲方,若房屋内出现违法活动、人员伤亡等情况时,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有责任为乙方经营提供必要帮助,乙方于每月月底给甲方提供详细账单。乙方在租赁期内承担所有的经营支出。

第五条 若房屋在转让费付完之前出现意外情况(本村提前拆迁、双方协商解约、房东终止合同执行及其他),则终止合同,未支付的转让费将不再支付。

第六条 若合同双方中任意一方单方面提出解约,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时,则由毁约方支付另一方全额转让费的 作为赔偿,则合同终止,未支付转让费将不再支付。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8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租给乙方位于 的门面房,特订立如下协议:

租用时间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共 年时间。

1. 租金为 元/月。每月月底提前付清下个月的租金,否则视自动放弃,甲方有权收回。水电、管理费、通讯、有线电视使用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2. 租期内不转租他人,如乙方要续租,请在租期结束前1个月与甲方办好续租手续,否则到期终止,甲方收回移作他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给乙方。

3. 乙方在使用期间要保持房子原样,如要装潢需要征得甲方同意,结束租期不得拆除(空调除外),保持墙面整洁不乱涂乱画,室内设施等请爱惜使用,到期时如有墙体、门窗、室内设施等损坏则照价赔偿,或修理恢复原样。甲方在承租内不得私自转让门面,甲方在任何时候有权收回门面,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在租期内,经营场所内严禁烟火,随时做好消防和防盗工作,如出现火灾水灾偷盗等意外事故,由乙方自己负责。不得在租期内做违反国家法规的活动,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否则乙方责任自负。

5. 其他需求有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再负责。乙方如果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甲方有权配合。如遇到特殊事宜双方友好协商.

6. 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或转让,如果转让需经甲乙双方同意。

7.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9

合同编号:114698

出租方(甲方):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承租方(乙方):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市 街道 小区 号楼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 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按月交。每月月初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7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10

一、甲方将出租房屋 面积 平方米租给乙方使用。地下室乙方可无偿使用,但必须对所存商品(物品)妥善保管,如意外发生水泡、漏水或其它灾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月。

三、租赁期限,每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元。合计 元。房屋抵押金 元,实行上打租金,合同签订日交齐。

四、甲方将保证乙方在租赁期内的水、电、供热设备的正常使用(非物业原因的除外),并不干涉乙方在租赁期内的正当、守法经营活动。

五、乙方在承租期内所发生的水费、电费、供热费等其它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施工需要,场地暂时影响乙方出入库的,乙方需谅解。甲方不退还房租费。对此,乙方如有异议可不承租。

六、乙方所承租的房屋如产权发生变更,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时限内自行迁出。甲方退还剩余月份的租金。如乙方购买,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乙方。

七、乙方在承租期内,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四防安全”工作,如乙方原因发生火灾或其它灾害事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乙方在承租期内,原则上不准装修,如自行装修,期满不再承租时,自行拆除,恢复原样,损失自负。不能影响甲方的再租利益,否则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八、乙方在承租期内,对所经营的商品要妥善保管、如发生虫咬、鼠嗑、霉变、水泡、意外的室内漏水、倒灌、丢失灭失的物品,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乙方在承租期内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货物摆放整齐,服从管理,如乙方态度不讲理,不服从甲方管理的,甲方将取缔乙方的租赁资格,房租费将不与退还。

十、乙方在承租期内无权将所承租的房屋,自行、私自转租他人。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予同乙方再履行原合同。由于乙方违约在先,故剩余的房屋租金甲方不予退还。

十一、此协议一经签订,即刻生效。双方如有反悔或不遵守本协议条款,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违约者承担。

十二、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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