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合同法
篇一: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 李建伟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
1、合同形式 10条 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 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 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
非绝对 36、37条 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
2、合同条款 12条 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
61、62、63条
3、要约与承诺 15条 要约邀请 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
14条 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6条 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
19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
21条
28、29条 承诺须遵守时间 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
30、31条 承诺须遵守内容 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26条 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
25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
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4、格式条款 39、40条 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 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 41条 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
5、缔约过失 42、43条 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
58条 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4-46条
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
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 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
商标、专利的合同)
②附条件的合同 ③附期限的合同
⑶成立而不能生效 无效合同、被撤销或效力待定而归于无效
2、效力有瑕疵的合同
⑴效力待定的合同 47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48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51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49条 表见代理-有效合同
⑵无效的合同 52、53条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⑥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⑦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超出经营范围不构成无效,只有违反第5项才无效
⑶可撤销的合同 54条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只有受害方才享有撤销权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55条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从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1、抗辩权 66-69条 都是迟延抗辩权,都只存在于双务合同当中
66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67条 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
68、69条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 发现后履行义务人: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 无以上情形或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
有该情形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解除合同
2、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 73、71条
3、保全
⑴73条 代位权之诉 适用的前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①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仲裁机构无权受理
②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
③数额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以足
④如胜诉,次债务人要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不交付债务人
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解释:可先行由次债务人代付(最终仍由债务人承担)
⑤如债务人也起诉次债务人,先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后审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普通之诉 ⑥债权人可分别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和次债务人支付不足部分,此时先审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普通之诉,再
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
⑵74、75条 撤销权 不是单纯的形成权,既有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性质,也有形成权变更之诉的性质
适用的3种情形:①无偿转让自己财产;②免除次债务人债务;
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恶意为前提,但不构成恶意串通)
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
2个期间限制: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
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谁先到期谁生效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债权的转让 3种情形:
⑴单纯的债权协议移转:82条 不须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83条 债权移转不得影响债务人权利(抗辩权、抵销权对新债权人仍有效)
84条 债务转让须债权人同意生效
⑵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88、89条 须经对方同意
⑶一并移转且通过法定方式 90条 债权人可主张分立后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①原则上连带;②债权人分别与其达成协议,可为按份责任;
③债务人内部协议按份,不能对抗债权人
第六章 合同的终止
1、因解除而终止 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清偿之前 抵销、提存、混同、免除
93、94条 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 约定解除(约定可单方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限制解除权)③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ⅰ232条 不定期租赁合同 ⅱ410条 委托合同 ⅲ268条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 ⅳ308条 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
ⅴ担保法27条 未定保证期间的最高保证人
①双方都有解除权 ②-④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
95、96条 解除权是形成权,无须对方同意
2、解除的效力 97条 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已经履行的,未必有追溯力,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可要求赔偿损失(过错为前提)
3、抵销 99条 单方抵销 形成权,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抵销
①必须互负债务;②必须性质、种类相同(一般是货币与货币之债);
③债务都到期限:都到期可以抵销,都未到期不可抵销,一方到期一方未到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抵销
④诉讼时效一方未过一方已过,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可以抵销
⑤是否有担保不决定能否抵销
100条 协议抵销 只要双方互负债务就可抵销
4、提存 103、104条 ①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 ②孳息归债权人;
③提存费用债权人承担;④提存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第七章 违约责任
1、构成要件
⑴必须有违约行为 107条 实际违约行为 基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个别为过错责任:ⅰ.189、191条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 故意或重大过失
ⅱ.374、394条 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
ⅲ.406条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
ⅳ.303条Ⅰ款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害
108条 预期违约行为
⑵只有请求损害赔偿金时才须举证自己有损失;如果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或定金不须举证损失
2、“三金”的适用 113条 损害赔偿金:有损失才赔偿,没有损失就不赔
原则上有多少损失就赔多少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增加1倍
114条 违约金:违约金自由约定,但ⅰ.违约金低于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增加
ⅱ.损失过分低于违约金,违约方可适当要求减少
ⅲ.违约金高于损失但不过份,可不再调整
有损失而又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能适用违约金
116条 违约金和定金都约定,只能选择一个适用
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可以并用
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121条 因第三方造成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债权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对象)
受害人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违约方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
64、65条 第三人代为履行或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生违约,第三人无须向债权人承
担责任,债务人也无须向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4、违约与侵权竞合 122条 只能选择一个 当事人自由选择,一审开庭前可变更
违约与侵权:①请求的范围不同,侵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可请求违约金或定金
②被告不同,违约只能是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侵权可起诉销售者(对方当事人)
也可以起诉生产者
③诉讼时效不同,侵权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特别规定2年,违约适用《民法
通则》136条第2项的规定1年
④管辖不同,违约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
被告所在地
第八章 其他规定
1、合同的解释 125条
2、特殊时效 129条
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26条
第九章 买卖合同
1、所有权转移 133-141条 动产交付转移,可约定所有权保留(只适用动产)
不动产登记转移
2、孳息的归属 163条 交付主义
3、风险的负担 142条 普通情况下交付主义 不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承担风险,如房屋买卖或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可能交付
在前而转移所有权在后
144条 路货买卖 合同成立主义
143、148条 如果一方违约在先,违约行为构成之日起即承担风险,不问是否交付
4、验货期间的特殊规定 158条
5、多交货和提前交货的情况 161、162条
6、特种买卖 166-172条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1、性质 185、186条 诺成、实践性
2、赠与人的撤销权 186条 任意撤销权
192条 法定撤销权 3种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区别:①适用范围不同,任意撤销权不适用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适用于所有
类型的合同;
②行使人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由本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在赠与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可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
行使(193条);
③时间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法定撤销权发生在履行之后;
④原因不同,任意撤销权无须有原因,法定撤销权一定举证受赠人有忘恩负义的行为;
⑤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后无须再履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须追回已经交付给受赠人的财产。
3、违约责任 189、191条
4、法定解除权 195条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1、商业借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97条 ①商业借款是要式合同,民间借款不要式;
②商业借款是有偿合同,民间借款原则上无偿;
③商业借款是诺成合同,民间借款是实践性合同。
2、200、203、205、208条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1、租赁人的特殊权力 229条 买卖不破租赁 适用于所有租赁合同
230条 优先购买权 只适用于房屋租赁
2、任意解除权 232条
3、224、223、221、215、216条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1、三方当事人 239、240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是租赁关系,出租人与出卖人是买卖关系
在出租人与出卖人的买卖合同中承租人是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
2、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246条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承担风险(侵权责任)
244条 租赁不合格一般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
一般只能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出租人直接干预了标的物的买受
247条 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须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1、任意解除权 268条
2、合同相对性 254条 承揽人将工作交与第三人,完成不合格,定作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1、分包、再分包的禁止性规定 272条Ⅱ 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286条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1、客运合同 295、297、299条
301-303条 ①承运人对旅客人身安全负有救助义务,否则承担侵权责任
对3种特殊旅客(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承运人同意的无票旅客)也要承担
②承运人对旅客人身安全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能证明由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原因造成
③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对托运物品承担无过错责任(311条 货运合同)
2、货运合同 311条 无过错责任
310、314条 不可抗力,承运人要承担车的损毁和运费的风险
3、多式联运/单式联运 313、317、318条 区别:单式联运情况下各区段承运人和总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多式联运各区段承运人只对经营人负责,不对托运人承担义务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相当于转移所有权的买卖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相当于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
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相当于完成一定行为的合同,但标的是无形财产权
1、一般规则 326-329条 职务成果原则上归单位,但完成人有署名权(身份性权利)、取得报酬及获得奖励的权利(物质
性权利),如果单位转让该技术成果,完成人有优先受让权
2、技术开发合同 337、338条
339条 委托开发没有明确约定成果归受托人,但委托人有免费实施、优先受让的权利
340条 合作开发 ①合作方共同申请、共有专利专有权,一方转让另一方可优先受让
②一方不申请,另一方可单独申请并单独享有专利专有权,未申请一方可免费实施③一方转让专利申请权,另一方可优先受让,受让方可单独申请单独享有专有权,
转让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④一方不同意申请,另一方不得申请→341条 技术秘密
3、技术转让合同 354条 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创造人
4、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 363、359Ⅱ 新发明成果归发明人
咨询合同中决策失败,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一般不承受决策风险 第十九、二十章 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篇二:论民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论民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在现代的法律中,民法主要是在权利平等与意思自治的原则的基础上,对人们之间的矛盾进行调整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民法的调解的内容主要针对于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就其具体的内容来说主要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债权法,其中合同法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才大量的涌入市场,合同法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与招聘单位签订合同的同时,自身的工资待遇也有了一定的保障,合同法的相关法律内容也运用其中。本文就民法与合同法的概况进行了阐述,也对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合同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内容、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民法和合同法内容的互补性、合同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相同、合同法离不开民法总则等主要的五个方面进行探讨,促进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一、民法与合同法的概况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独立的部门法,它主要是调解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解的内容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产生和发展有着一定的历史根源,它是一门古老的法律,有着悠久的历史,其概念来源于罗马法。然而民法在中国的形成,是在市民的社会中形成的。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它只是一
部普通的法律,在人身和财产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调解作用。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已经开始打破了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生产力也随之得到了提高,人们的身份和等级也有了相应的改变,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快速,民法就在此孕育而生了。民法在法律的发展中是产生最早的关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部法律。在法律发展的进程中,它不仅仅调解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通则》中也有很多关于市场的诚实信用、公共秩序和道德等行为的规定,使市场的竞争更有秩序进行。
(二)合同法的含义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法律关系就合同的订立、变更、修改、终止和违约的相关的内容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合同法要按照合同的原则来执行法律。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签订在一定的程度上维护了市场的交易秩序,合同法是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有序运行的重要法律。改革开放的春风,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更多的经济利益。合同法在经济发展的潮流中,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中国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也在不断地开始颁布和贯彻。合同法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的经济发展,维护外贸经济交易秩序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的制定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二、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
(一)合同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内容
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之一是合同法为民法的一部分,也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合同法的很多内容都是依据民法的内容进行分类的,例如买卖合同、经济合同等,都是根据民法的内容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分类的。按照合同关系的主体的不同以及依据民法的相关内容来分,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合同;第二类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合同;第三类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合同。为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的法律关系是民法内容中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合同法的法律关系是民法的部分,民法是合同法法律关系的整体。在政治的哲学原理中,整体是部分的综合,部分是整体的一部分,整体离不开部分,部分也离不开整体,它们之间是互相依存缺一不可的关系。这句哲理,在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中是非常适用的,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是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
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的另外一个方面是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合同法与民法的法律关系,我们是非常明确的,合同法制定的很多内容,有些是民法中法律主体的具体体现,依据民事合同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货物运输合同和旅客运输。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和民法的很多内容是
重叠的,由于民法在范围上包括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究其另一个层面来说,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所以民法和合同法的法律相关内容有着重复之处,并不足为奇。其次,民法中权利与义务承担的主体是固定的,合同法与民法的一些重复的内容也是如此。就经济合同为例,经济合同法中的货物运输的主体只限于法人之间,民法的经济合同也有着同样的内容。这就让我们更加明确了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是有着一定的关联性的。
(三)民法和合同法内容的互补性
在民法的内容中,合同法的部分内容在一定的情况下,对民法的一些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补充说明。例如《民法通则》中关于诚实信用、公共秩序和道德等方面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市场经济中破坏合法有序竞争的不正当行为加强调节的。市场中存在的不正当的竞争、垄断行为,就这些条款,民法中的民事行为,对其都有一定的调整。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也是适用以上的法律规定的,而且在这些方面有更具体的法律内容,作为对民法的诚实信用、公共秩序等原则在市场中的运行起到了内容上的补充,合同法也进行了合理的具体的调整。不难看出,我们可以观察到民法和合同法的互补关系。
在《民法通则》中,针对民法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等一系列的问题,没有明确的划分界限,也在此问题上存在着很多种说法。民法的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可以概括为法律
行为的成立规则和法律行为的生效规则,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然而却没有相关的规定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和成立的标志。只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一般的生效要件成立的条件,就此《合同法》就围绕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以及合同中的其它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更好的为民法的内容给予了补充。
(四)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一致性
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一致性,主要一方面是说民法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相同。合同法就经济合同法为例,经济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法人在商品流通领域内的经济关系,然而这也是民法的调整范围。在合同法的调整关系中,不管是法人,还是公民,它们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相辅相成的。在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就是民法合同中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是民法相关民事合同中的基本原则。关于民法与合同法有些方面是一致的,但是也有不同的方面,这些并不是绝对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与民法的本质是完全一致的,合同法并不能离开民法而独立存在,他们的法律关系是紧紧的联系在一起的。
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一致性,也表现在民法与合同法的调整方法的相同。民法与合同法的调整不仅仅在调整的对象上,在调整的方法上,也是有着一定的一致性的。就目前的法律的调整方法,首先是刑法的调整方法,依次是民法
篇三:民法通则派和合同法派
民法通则派和合同法派
在笔者有关合同纠纷的办案实务和研读的案例里,总结一下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引用情况,有这样发现:
一、相比较而言,基层法院使用民法通则的情况较多,中高级法院使用合同法较多;
二、没有法院使用民法通则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3款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出现第一种情况的原因,我认为是:第一、民法通则是基层法院法官常用的法律,相对熟悉。基层法院法官身处基层一线,面对人数众多、相对法律素养较低的基层当事人,用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的民法通则解决问题最为实际。第二、基层法院法官未必人人谙熟法律。第三、基于前两点形成的路径依赖,即自觉不自觉地首先使用民法通则。最后,不排除由于各种原因法官滥用民法通则,因为“民法通则是个筐,破烂都可往里装”。
出现第二种情况的原因,我认为是:第一、限于司法体制,现在的法官分属不同的业务庭,民庭的法官自觉不自觉的认为自己处理的就是民事案件,不直接涉及国家利益,因此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立法规定略显奇怪。第二,没有案例可供援引,最高法院没有指示、指导。第三、基于前两点国情,不可能出现具有造法精神的伟大法官。最后,民诉法语焉不详,不好操作。是用判决、裁定、还是决定?是否可上诉?合同法也语焉不详。
我的观点:民法通则是一部伟大的法律。民法通则的伟大,不在于它是一部浓缩的民法典,统辖其他民事法律,而在于规定了伟大的第134条第3款。为什么?因为民法通则除要求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外,还强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应的,它也就必须在民事责任里规定了这一款。可惜,这一条在审判实践中没有什么运用。
XX年6月8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播出了一期“海外追回金招牌”,报道了王致和公司在德国的商标维权诉讼。诉讼结果是德国法院判决抢注王致和商标的被告欧凯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否则将承担最高为25万欧元的罚款或主要负责人被逮捕拘禁的后果。
呜呼,我所嗟叹的遗憾终于在马克思的故乡德国打住了。几个外国人,号称法官,为了吃上一块来自万里以外的正宗的糟豆腐,竟以国家的名义一致嚷着要抓人,这是什么精神?这是吃豆腐精神。为了保护那块糟豆腐的外国生产者利益,竟然要抓本国人,这是什么精神?这是国际主义精神。人都说毛泽东喜欢吃辣椒,邓小平喜欢摸石头,彭真起草民法通则时一定喜欢吃王致和的糟豆腐。
法律人都说中国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师从法、德,是舶来品,民法通则也不例外。但是,洋为中用的实际情况如何?法律人自知。原因古人早已讲明——《晏子春秋杂下之十》:“婴闻之: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孟德斯鸠在不朽的《论法的精神》里更有地理 1
环境决定论的宏篇论述。
我没去过那几个外国,自然比较不出水土差异。仅发现:法官法实行快十五年了。现在的法院早已不是二十年前复转军人的集结地,也早已不搞从社会上招干进法院。越来越多的法官来自高校毕业生,学历也越来越高。两种人从气质上相比较,我感觉前者社会阅历丰富,灵活胆大,后者学院气息深厚,中规中矩。我发现,好像前者更喜欢使用民法通则,后者更喜欢使用合同法。
我有时想,年轻的法官如果兼具两种气质,还比较水土干什么。
我也想兼具两种气质,可惜即无从军经历,又无高学历,只能向厨房大声喊:孩儿他妈,明天给我买两罐头糟豆腐!要王致和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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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民事法律、合同法、民法通则三位一体阐述
XX年招标师考试就要在6月13、14号开始,针对招标师考试改为职业资格考试,招标师在线为学员量身定制了多套应对方案,包括备考书籍预定,考前培训班启动等。(有需要的欢迎登录官查询)
XX年招标师考试要考的内容梳理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概念及特征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
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主要是财产关系;
(三) 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四) 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五)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要素及分类
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民事法律关系可作如下主要分类:
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力及义务
权利:
民 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 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谓之权能;法律所确认的当事 人的意思作用范围,谓之权限。权能、权限是与民事权利相邻近的概念。
权利类型:
(1)财产权、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4)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5)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7)既得权与期待权。
义务:
民 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义务是约束的依据,权利则是自由的依据。民事权利体现为利益,民事义务则体现为不利益。对民事权利, 当事人既可行使,也可抛弃;而对民事义务,因其有法律的强制力,义务人必须履行,若过失而不履行时,要承担由此而生的民事责任。
义务类型: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篇五:民法合同法部分
合同法部分
第一章 债的分类
第二章 买卖合同
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1.甲乙约定卖方甲负责将所卖货物运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甲如约交货,乙验收收货,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乙已经支付80%的货款。交货当晚,因山洪暴发,乙仓库内的货物全部毁损。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乙应当支付剩余20%的货款
2
B.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构成违约,但货物损失由乙承担
C.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80%货款
D.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剩余的20%货款,但应补交已经毁损的货物
三、一物数卖中的特殊问题
(1)买卖普通动产的
先受领→先付款→合同成立在先
(2)买卖特殊动产
先受领→先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2.@张无忌有秦朝玉石一块,于XX年11月1日卖于周芷若,只是签订了买卖合同,尚未付款与交付,于XX年11月5日卖于小昭并付款约定10天后交货,于XX年11月15日卖于灭绝师太并完成交付,关于该玉石的法律归属,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 该玉石归周芷若所有,因为其先签订的买卖合同
B 该玉石归小昭所有,因为其最先付款
C 该玉石的所有权仍归张无忌所有,因为该玉石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D 该玉石归灭绝师太所有,因为动产的所有权以交付为转移要件
四、特种买卖合同
3
3.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王某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
B.王某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其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C.王某应支付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D.王某应与商场分摊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第三章 赠与合同
一、合同特征
双方行为、单务行为、诺成行为、不要式行为
4.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 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再还300元
B乙应退回500元
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
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
5.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二、赠与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的,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 4
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B.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C.应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赠与合同的撤销
7.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XX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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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该案应适用《民法通则》还应适用《合同法》
该案应适用《民法通则》还应适用《合同法》
一、案情简介
王A在不做某村干部之后,以该村委欠其钱为借口,拒交由其掌管的村委公章。新一届村委支部领导班子上任,在采取了种种措施(如登报声明原公章作废,刻制新公章准备启用,恳请上级领导派人讨要等)后,仍不能要回公章。1999年10月23日晚,县、乡两级驻该村工作组干部郭某,王B以工作组的名义通知该村新任书记员某、会计王C,四人一起到王A家索要公章。王A向工作组干部郭某、王B要求:需先给其解决了村委欠其的钱款如何能保证偿还后,才能交出公章,须有个人打条保证。在王A的要求下,郭某、王B愿以自己的名义向王A打条保证还款,但王A以郭某、王B不是该村村民为由,拒绝郭某、王B打条。无奈,郭某、王B即以驻村工作组的名义,要求王C计算了一下村委欠王A款项的具体数额,然后又给员某做工作,要员某权衡公章要不回后村委工作中存在的利弊关系作出选择。员某无奈,只好按照王A的要求,以员某自己的名义,为王A出具了一张仅载明欠王A多少钱,到XX年XX月XX日以前还清的欠条。王A遂也交出了公章。之后,员某未按欠条上载明的日期偿还王A钱款。一年以后,王A持员某出具的欠条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以该欠条为据,判令员某向其偿还欠款。员某以其打条是履行的职务行为,又是受王A的胁迫所为,其与王A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要求驳回王A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在员某为王A出具欠条时,王A曾向员某明确表示过:员某,你个人打条,到时不还,我可是要到法院起诉你哩。还查明,王C在员某为王A出具欠条之后曾对王A和员某说到:明天你二人一起去我那里(村财务室),我为你二人倒倒帐。但至王A起诉时,王A与员某均未到王C处倒帐。
二、分歧意见
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查明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在适用法律的问题上,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员某向王A出具的欠条,系王A、郭某、王B、员某、王C五人协商之结果。员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出具欠条后,即在王A与其之间设立了一项债权债务关系而为之,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应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支持王A的诉讼请求。即该意见肯定了员某出具欠条的行为是个人民事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员某向王A出具欠条,是由于王A以不打欠条拒交公章相胁迫而为之的行为。但该行为成立于1999年10月23日,属新合同法生效之后所产生。《民法通则》是普通法,《合同法》是特别法,且该行为又不侵害国家利益,属可撤销、可变更的行为。由于员某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没有行使其请求法院撤销其为王A打欠条的行为,应视为员某自动放弃了撤销权,并自愿接受了王A与村委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支持王A的诉请。在此种意见中,也属将员某出具欠条的行为肯定为一种个人民事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员某向王A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员某为完成工作组交给的:向王A要回公章的工作任务,在受王A的逼迫下的职务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王A仅凭员某为其出具的一张既无客观存在的债权债务事实的,又无债权债务关系转移证明的欠条,来主张还款的诉请,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应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驳回王A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笔者认为,本案分歧意见的焦点在于:对员某为王A出具欠条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民事行为的认定。
1、从本案事实来看,员某为王A出具欠条的行为,是由于前去王A家索要公章而引起的。就该案件的前因来看,员某去王A家的行为本身,就是代表村委前去工作的一种职务行为。就欠条出具的过程来看,首先是郭某、王B、员某代表村委去向王A索要公章。然后是王A无理要求郭某、王B为其先解决村委欠其的款须有个人保证负责向其偿还后才能交出公章。然后是郭某、王B以县、乡驻村工作组的名义给员某做工作,并下达要回公章的工作任务。然后是员某按王A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王A出具欠条,取回公章。在此过程中,王A、郭某、王B、员某虽然都是自然人,但各方所代表的法律地位并不相等。王A既是一位公民,又曾是该村的干部,掌管着原村委的公章。在此过程中,王A却以拒交公章相要挟,行使的纯为解决个人私利的公民个人行为。郭某、王B以县、乡工作组的名义通知员某一起到王A家索要公章,并以公章要不回后村委会工作将面临的利弊关系给员某做工作,在这里,郭某、王B行使的纯为行政权利,是一种公权行使的职务行为。员某虽然也是一位自然人,但员某是以新任村委书记的身份,被工作组的郭某、王B通知,去王A家履行要回村委原公章的工作任务的。虽然在履行要回公章任务的过程中出现了员某向王A出具欠条的行为,则该行为应理解为是:员某为完成要回公章的工作任务,在王A的逼迫下,在工作组的督促下所采取的一种不得已的工作手段或方式,是履行的一种职务行为。如果把员某为王A出具欠条的行为理解认定为是王A、郭某、王B、员某、王C五人协商的,在王A与员某之间设立的一项平等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个人民事行为,则是割裂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及其内在的联系,混淆了王A、郭某、王B、员某等人所代表的多种不同的法律属性、法律地位、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这种认定不仅造成了在客观事实上对员某的不公平——凭空为员某增加了一份债务,而且也造成了在法律事实上对员某的不公正——剥夺了员某的司法救济权。故该行为应认定是员某履行的职务行为。由于员某履行的该职
务行为是受到王A的逼迫所为之,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况且,仅从本案证据的“三性”来看:王A为自己的诉讼请求只提供了一张既没有客观事实,又不具备合法来源的欠条作为证据,不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所调整的范围。故本案应判决驳回王A的诉讼请求。
2、本案能适用《合同法》调整吗员某为王A出具的欠条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吗笔者认为,合同,即是主体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效益最大化的相同目的或共同事业而自由、平等地协商所订立的协议。合同是为规范当事人双方的民商事交易行为而订立的协议。在本案中,员某的目的是向王A要回公章。而王A的目的是以公章相要挟来转嫁自己的利益风险。二者在“协商”欠条出具的过程中不具备相同的目的或共同的事业,根本不存在交易的基础。如果说硬要认定该欠条出具的过程是一个“双方协商订立合同”的过程的话,那么,这一过程也违背了《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签订合同的主体双方所必须具备的平等、自由、公平的订立原则。因为员某为履行“要回公章”的职务行为目的,只能按王A的要求向持有公章的王A出具欠条,而别无其他的自由选择的余地。王A这种以公章相要挟来逼迫他人打欠条的行为也有背于公序良俗的原则,属于王A企图以欠条形式的“合法性”来掩盖其非法转嫁自己的利益风险的目的,属于无效的合同。应判决撤销该“合同”,况且员某为王A出具的欠条,在形式上也就不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相均衡的合同形式。故该案不能适用《合同法》来调整,更谈不上是属于可撤销、变更的合同。
篇七:XX年民法-合同法考试试题及解析
民法-合同法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17小题.每题分,共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A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XX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 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 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分
【答案解析】
[解析] 乙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缔约过失行为,合同未成立,乙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要赔偿对方甲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至于所收订金,以主合同成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未成立,当然要退还;但订金并非定金,无双倍返还的道理。参见《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题
张某于1月租住何某1套房屋,租期1年。半年后何某出国。租期届满,何某并未作任何表示。次年3月何某归来,要求张某立即搬出。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 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赁关系消灭
B 次年1至3月,双方存在无偿合同关系
C 次年1月起,原合同应视为续订一年
D 次年1月起,该合同转变为不定租租赁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题中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张某继续租赁房屋,出租人何某没有任何表示,所以该租赁合同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应当选择D项。
请考生注意不定期租赁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1) 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
(2) 依据《合同法》第21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期限约定为6个月以上,但未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又就租赁期限产生争议的,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 《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3题
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两千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 纪念表为金表;(2) 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A 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B 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C 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D 按有效合同处理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分
【答案解析】
[解析] A项确定理由是欺诈为正确,但是本题中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不能因此认为欺诈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C项判断理由不正确,重大误解的特征是两方都无故意,本题手表厂显然是知道虚假情况的。
总之,考生应注意欺诈是一种故意,而重大误解却不是。另外还需注意法律对欺诈损害个人利益与欺诈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同规定。
第4题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文档:
民法通则合同法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