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合同说明的法律适用
【摘要】
在国际合同履行进程中,合同说明及其争议是常常发生的。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说明规那么,因此可能会发生合同说明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本文以为,合同说明作为合同中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问题,其法律适用规那么也应是相对独立的。合同说明第一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支配合同说明的专门法律规那么,第二适用合同准据法,特殊合同的说明那么适用特殊的法律规那么。
【关键词】合同说明 法律冲突 法律适用
严格履行合同既是当事人的义务,又是合同具有约束力的全然所在。可是,由于语言符号不是数学符号,它存在词不达意、言不尽意的缺点,合同条款即便规定得再明确,也或多或少存在意思表示不明乃至缺漏。在合同履行进程中,当事人不可幸免地会发生对合同说明的争议;若是争议申请仲裁或诉诸法院,仲裁机构或法院也不可幸免地会发生对该争议的处置问题。因此,合同说明也就成为合同中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问题。合同说明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说明包括确信合同成立与否、确认合同的性质、挖掘合同默示条款或暗含条款的含义,而狭义的合同说明只是明确合同条款的含义。[1]本文是从狭义上来论述的。
一、国际合同说明及其法律冲突
合同说明在国内合同与国际合同中的情形是不同的。关于国内合同而言,若是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的含义发生争议,那么可协商确信;若是不能协商确信而申请仲裁或诉诸法院,仲裁机构或法院就依照该国内合同法的有关说明规那么确信。那个地址的争议发生在一国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涉外因素,因此不存在合同说明的法律冲突,也就不存在适用外国法的有关合同说明规那么的问题。
关于国际合同而言,这种合同法律关系在合同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三个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与外国发生联系。[2]若是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的含义发生争议,争议发生后也未能协商确信,而有关国家的法律对该问题做了不同的规定,而且都主张对该合同法律关系行使管辖权,要求适用自己的法律,在这种情形下,就会产生合同说明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因为不国家的合同法律可能包括不同的说明规那么,而适用甲国法仍是乙国法来讲明合同,其结果可能是不同的。例如,一个美国人和一个日本人签定了一个借贷合同,其中有支付条款,单位用元。在合同履行进程中,借贷两边对支付条款中“元”的含义发生争议。依美国法,那个货币单位说明为美元,而依日本法,那个货币单位说明为日元。在这种情形下,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即究竟适用何国法来确信该合同支付条款中“元”的含义。若是该合同是在法国订立的,那么情形更为复杂。依照《法国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有歧义的文字依合同订立地适应说明,那么,该“元”的含义依合同订立地适应,也可能会作出不同的说明。
合同说明的法律冲突表面上是各国有关合同说明的规那么不一致而发生的冲突,实质上是法律适用效劳的冲突,即在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劳的条件下,内外国法律都竟相要求适用自己的合同说明规那么来支配涉外合同的说明问题,因此产生的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劳与域外效劳的冲突。同时也表现了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冲突,因为对合同条款的不同说明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大小。很显然,用美元仍是用日元或其他国家的货币来归还贷款或收回贷款,对借贷两边来讲,其利益大小是不同的。因此,解决合同说明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便具有现实意义。
二、一样国际合同说明的法律适用
合同说明的法律适用,确实是依照法律适用标准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中有关合同说明的规那么来确信合同条款的准确含义。笔者以为,合同说明作为合同中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问题,其法律适用也应是相对独立的。其独立性是指合同说明的法律适用有其自身的规那么,其相对独立性是指合同说明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份,在没有自身规那么可供调整的情形下,与合同问题的其它实质方面(如成立、效劳、内容等)一样,一样受合同准据法支配。因此,合同说明第一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支配合同说明的专门法律规那么,第二适用合同准据法。
(一)合同说明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支配合同说明的专门法律规那么
在合同法律适用理论上,一直存在“统一论”和“分割论”之分。[3] “统一论”主张合同所涉及的所有事项或争议均应受同一法律支配,因此合同准据法是唯一的。“分割论”主张合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或争议应别离受不同法律支配,因此合同准据法是多个的。这两种主张各有自己的理论基础和立法、司法实践的支持,很难说孰优孰劣。正如有学者以为:“统一论”所强调的是合同内在要素的统一性,“分割论”所强调的是合同内在要素的相对独立性。[4]因此,在合同说明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笔者以为能够存在支配合同说明的专门法律规那么,因此应第一适用这种专门法律规那么,但这种专门法律规那么仍应服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那么,它是经当事人选择而产生的。
说明合同确实是探求当事人意欲给予有关术语的真正含义,因此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支配合同说明的专门法律规那么,是最适当只是了。[5]若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应适用某特定国家的法律于合同的说明,那固然应适用这一选择的法律,而不管合同准据法作何规定。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利用了一个含有甲国法律确信含义的术语,而该含义在该合同准据法中是晦涩难懂的,那唯一合理的确实是以为当事人是想用甲国法来讲明该术语的含义。又如在一个运输合同中,两边约定合同条款的说明问题适用英国法,那么一旦在履行合同进程中发生对合同条款明白得的争议,法院就必需适用英国法作出说明,即便该合同的准据法是美国法也应如此。法国学者巴迪福(H. Batiffol)在以为,合同的说明应依自治的法律,因为这是当事人合意的要紧结果,而且他还指出这是法国法院、英国判例、瑞士法院都采取的做法。[6]英国学者戚希尔(G. Cheshire)和诺斯(P. North)也以为,合同的说明问题适用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择的法律。[7]
美国1971年《第二次突法重述》承认了这种专门的法律选择规那么。依照该重述第204节和该节注释B的规定,合同中利用的词语的说明若是无法通过合同中利用的词语表达的用意来中意地肯按时,那么第一依当事人选择的州的本地法说明。而且这种选择应给予专门尊重,即便在解决其他争议时是无效的,在解决合同说明的争议时仍然是有效的。[8]另外,许多立法也确信了作为合同一部份的合同说明问题能够适用当事人选择的专门法律规那么。如1980年罗马《关于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合同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两边当事人可自行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全数或部份的法律。”1985年海牙《国际货物生意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7条第1款规定:“生意合同受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支配。……这种选择可限于合同的一部份。”1986年《联邦德国国际私法》第27条第1款也规定:“合同得受当事人选择之法律的支配。……当事人能够选择适用于整个合同的法律,或适用于合同任何部份的法律。”这种规定也为《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100条第3款所确信,该款规定,“当事人能够决定将选择的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全数或其中的一部份或几部份”,[9]这固然包括合同说明。
因此,合同说明能够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支配合同说明的专门法律规那么,但也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选择法律的方式应是明示的,而不能是默示的。强调这种选择的明示性,是基于这种法律规那么的性质考虑的。这种法律规那么是专门支配合同说明问题的,因此应是特定的、明确的。第二,选择法律的时刻不该受限制,能够是订立合同时,也能够是订立合同后,而且许诺订立合同后变更原先所选择的法律,只要这种选择和变更未损合同形式上的有效性,未对第三人的权利造成不利阻碍。再次,选择的法律仅限于作为实体法的任意法,而不能排除有关强制性规那么的适用。任意法能够是内国法、外国法,也能够是国际公约、国际老例。最后,选择的法律必需与合同有必然联系,而不能是毫无联系的。强调这种联系性有利于当事人对自己利益的可预见性,没有哪个当事人会选择与合同毫无联系的、自己并非熟悉的国家的法律来讲明争议条款的含义。
(二)合同说明适用合同准据法
在当事人未就合同说明问题作出专门法律选择或所选择的专门法律无法确信或不存在的情形下,合同的说明一样适用合同准据法,这已是被普遍采纳的合同法律适用原那么。
在理论上,这已为许多学者及其高作所确信。德国学者沃尔夫以为,契约说明适用契约准据法来决定。[10]英国学者戴西(A. V. Dicey)和莫里斯(J. H. C. Morris)主张,合同的说明由合同自体法决定。[11]在国内一些有阻碍的教材和高作中,也确信了合同的说明适用合同准据法,并有专门的论述。[12]
在立法上,这也为许多国内法和国际公约所规定。在国内法中规定的有,1979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第30条第1款,1986年《联邦德国民法实施法》第32条第1款,1992年罗马尼亚《关于调整国际私法法律关系的第105号法》第80条、第91条,等等。在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有,1980年罗马《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第10条第1款,1985年海牙《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第12条第1款,1994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14条第1款,等等。
在实践中,这也为仲裁机构或法院所采纳。如在英国,合同的说明依合同准据法是作为一项一样性原那么,若是当事人选择了支配合同的法律,法院就以为,当事人的用意是依该法说明合同,因此这种法律应当做为说明合同的依据。[13]举个例子,一个智利人与一个在智利从事商业活动的英国人在英国订立了一个衡宇租赁合同,两边约定合同受智利法支配。在合同履行进程中,两边对计算租金的条款发生争议,英国法院裁决,该条款的含义应依智利法说明,因为智利法是该合同的准据法。
合同说明适用合同准据法,那么如何确信合同准据法?通过各国有关合同法律适用的学说、立法实践的长期探讨,在这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些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同意的原那么和方式,要紧成心思自治原那么、客观标志原那么、最紧密联系原那么、特点性履行方式及合同自体法等。[14]因此,一样是依照上述原那么和方式来确信合同准据法的。
另外,合同说明适用合同准据法,并非意味着合同中的一切法律术语都要用合同准据法中的相应术语的含义来讲明,而是说要运用合同准据法中的说明规那么(rules of interpretation)来解决说明中碰到的问题。比如一家美国公司与一家英国公司签定了一项货物装运合同,两边约定英格兰法为合同准据法。“装运”,一词在英国是指“装船”,而在美国还指“装上火车”,在合同履行进程中,两边对“装运”一词的含义发生争议。尽管合同准据法为英格兰法,但并非是说该词就必然是英国的含义而不是美国的含义,而是说应该由英格兰法的说明规那么来决定是指“装船”仍是指“装上火车”。再如在涉及货币单位,计量单位等含义的争议,是由合同准据法来解决,但具体含义那么由合同准据法中的说明规那么来确信。
三、特殊合同说明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样合同的说明问题能够适用上述法律适用规那么,但关于某些特殊合同的说明而言,国家出于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考虑,往往规定这些特殊合同的说明要适用特殊的法律规那么。
某些合同的说明只能适用内国法,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这是国家增强对社会经济生活干与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中的一个突出表现。[15]这主若是一些自然资源的开发合同,由于涉及自然资源的国家主权问题,各国往往明文规定适用本国法。如英国1982年《石油生产条例》规定:“石油开发合同受英国法支配并依英国法说明”。挪威、丹麦等国家的石油开发合同也有类似规定。在我国,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伙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1999年《合同法》明确规定适用中国法,固然这三类合同的说明问题也必需适用中国法。
某些合同的说明通常适用有利于弱者利益爱惜的法律。这主若是指国际消费合同和国际劳务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由于当事人所处地位不同,往往显现权利义务不对等从而损害作为弱者的消费者和雇员的合法利益的现象。各国出于政策定向的考虑,在立法中硬性规定这两类合同的法律适用应有利于消费者和雇员的利益。[16]在这两类合同的说明问题上,也应贯彻这一原那么,作有利于消费者和雇员的说明。对以格式合同签定的这两类合同来讲,尤应如此。
另外,对转让不动产的合同的说明问题,还应考虑物之所在地法的有关说明规那么。如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224节规定,对转让土地利益的文件的文字的说明,应依文件为说明目的而指定的州的说明规那么进行;如文件中未作这种指定,那么适用物之所在地的法院应适用的说明规那么。[17]这一规那么明显是国家出于对方便和有利的考虑,而任何其他规那么都将是无效的,因为最终土地只能以物之所在地法所许诺的方式加以处置。
四、结论
合同说明问题是一个超级复杂的问题,不仅其合同类型多样化,而且各国的说明规那么也多样化,因此就有必要解决在其发生法律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文得出的初步结论是,合同说明第一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支配合同说明的专门法律规那么,第二适用合同准据法,某些特殊合同的说明那么适用特殊的法律规那么。固然,关于合同说明问题的探讨,除法律冲突之外,还会涉及其他一些问题,比如合同说明本身的性质是属于事实抑或法律,合同说明的主体是当事人抑或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同说明的方式是实在的抑或推断的,等等,但本文主若是从合同说明发生法律冲突时如何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的角度加以考察的,只有第一解决了那个问题,将之纳入到某一特定国家及其法律规那么以后,才能关于合同说明涉及的其他问题作进一步的解决,这些问题是一个国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和当事人在本国法律观念和法律规那么支配下的活动,笔者将另文论述。
【注释】
[1] 陈小君.合同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65.
[2] 韩德培.国际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黄进.国际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
[3] J. A. C. Thoms.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M].1955.77-86.
[4] 张仲伯.国际私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70.
[5] [12] 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559.
[6] 巴迪福.国际私法各论[M].台湾:1975.337—338.
[7] Cheshire and North.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M].13th ed.,1999.239.
[8]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The Restatement (second) of the Conflict of Laws[M].1971.Sec. 204B.
[9]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2.
[10] 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635.
[11] Dicey and Morris.The Conflict of Laws[M]. 13thed.,2000.1167.
[12] 韩德培.国际私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161.
[13] 王军,陈洪武.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1.329.
[14] 韩德培.国际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96-202;黄进.国际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01-417.
[15] Jurgen Basedow.Weltkartellrecht[M].1998.143-148.
[16] S. C. Symeonides.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t the End of the 20th Century: Progress or Regress[M].1999.56.
[17]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The Restatement (second) of the Conflict of Laws[M].1971.Sec.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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