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上买受人和共有人
篇一:购房合同上可以加名字吗
篇一: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的名字必须一样吗?
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的名字必须一样吗?
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产证名字必须是统一的。如果是贷款的话,银行借款合同上的抵押人也要统一,否则不予办理。
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跟合同上的名字一致的,但如果还没有办理房产证,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你可以申请以共有人名义加入,在领证的时候再领一个共有权证。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 希望房产两人共有的话,可以申请共有产权证,也就是房产证上依然必须是一个人的名字,附带的共有产权证可以在法律上标志着房产的共同归属,同时双方约定各自的出资额或所占份额,在出现财产纠纷时就可以进行合理分割了。 可能的例外是:如果婚前购买商品房是全额付清的话,当提出产权共有时,可以在合同上写上两个人的签名,办理房产证时,就可申请共有产权证;但如果是贷款买房的话,只能按照谁贷款谁签字的原则进行处理,保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和房产证上签名统一,其原因是规避银行的贷款风险。 房产证的产权人是根据购房合同的主体来定的,所以必须是同一个人,或者是几个人共同共有。得看具体情况,尤其是合同上备案的。要在房产证上增加共有人,需要换新合同。如果原合同已备过案,应由开发商申请撤回,改签新合同后重新备案篇二:结婚后房产证加名字规定与流程
结婚后房产证加名字规定与流程
本文就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关于结婚后房产证加名字规定与流程方面的事宜。一般来说如果是夫妻关系的加名,一般是不收费用的,只需交纳一定的工本费即可(具体看当地的政策)。婚后房产证加名字与房产交易不同,不需要交纳契税、营业税、个税等税费,与直系亲属见房产证加名相同,只需交纳少量工本费即可。婚后房产证加名字比婚前房产证上加名要划算很多。结婚后房产证加名字规定与流程
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去房管局大厅排号等待,交纳80元工本费,5月贴花费、25元制图费。
3、10个工作日之后去房管局大厅领取新的房产证。
4、如果有房贷的话,须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前婚后购房的产权界定
“婚前”“婚前购房”界定
婚前房产的确认有两个关键的时间点: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二是“购房”时间点,即什么时候开始视为购买房产成功。“婚前”“婚前购房”界定
婚前房产的确认有两个关键的时间点: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二是“购房”时间点,即什么时候开始视为购买房产成功。
对于前者,答案很简单。即夫妻双方自领取《结婚证》之日可视为“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而其他诸如订婚、举行婚礼等时间点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
对于后者,比较困扰,在购房一系列的过程中到底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例如:在婚前签了购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进行按揭贷款,并办了《房产证》,那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 有人认为,鉴于房产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的范畴,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购房人真正获得所购房屋所有权的时间点为办理完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取得《房产证》之日。因此,认为获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为即为“购房”时间点。还有人认为,判断这一问题关键是看房
价款是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还是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的。实际上,上述观点在理解“购买”这一概念时过于狭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结论也有失偏颇,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共同还贷”补偿方法
婚前个人所购房屋为个人财产已确定无疑(以取得房产证为准),然而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难道不会对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么有人提出过这样的观点:在偿还完所有贷款前,应当将房产权分时段分割为婚前婚后两部分,婚前个人支付的房价款获得相应比例的婚前房产权益,这属其个人财产;而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获得婚后房产权益,这部分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前先要弄清楚其中的法律关系,简单地说,购房者与卖房者是房屋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贷款人则是房款借贷关系。当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找贷款人借到了钱,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证后,购房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经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在此之后,购房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贷款人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行为,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买房人买房行为得到了房产所有权是属于物权,还贷行为是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物权优于债权,所以婚后共同还贷的行为不能造成房产所有权的变更,且房产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变更必须经过房产部门的登记公示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婚后共同还贷的行为只能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在婚后还贷的行为中你也出了一半的财力,所可以就婚还款的一半主张由欠款一方补偿。
婚后父母给买房不见得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明确给一方的除外。 这就是说,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并不见得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明确给一方的除外。
婚后父母给买房不见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对于婚后父母给子女购买不动产即使主观愿望就是给自己子女的一方的,但一般都不明确说明给自己子女,如果发生离婚纠纷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否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界定不明,在实际案件受理中一般如果拿不出有利证据说明是只赠与给自己子女的一般就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次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 明确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解释对父母赠与子女房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就认为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就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这样的规定笔者也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如果父母是给夫妻共同的赠与不动产所有权可以同时写夫妻二人的名字,这样也这样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纠纷的公平解决。
结婚后房产证加名字规定与流程以及相关的法律文献解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同时如果有更多的关于结婚后房产证加名字方面自己不了解以及不能解决的,大家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去了解以及咨询相关专家寻求解决的办法。篇三:购房合同如何更名
购房合同如何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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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购房者欲变更买受人名称或增加买受人的,应首先与开发商协商变更合同,如新的买受人需按规定办理相关公证的应提供相关公证书。... 87981 更新时间:20XX-11-26 16:20:54 免费法律咨询
: 购房指南 购房合同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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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合同更名两种情况
一、预售登记前
购房者欲变更买受人名称或增加买受人的,应首先与开发商协商变更合同,如新的买受人需按规定办理相关公证的应提供相关公证书。
如果购房时采用了一次付款方式则址分容易办理,如采用商贷或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方式付款,则办理起来比较麻烦。可按以下办理:
如果该商品房未竣工验收,则可以更名,但要到市有关单位开具未竣工检查报告,并由开发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时支付相关手续费用。
如果该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则无法进行更名,但可在产权证办理出来后再以赠予的形式将产权证的名字改名。
二、预售登记后
购房人要求更名的,具有直系亲属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可在预售合同上更名,办理时应出具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不具亲属关系的应按预售转让程序办理,即由原买受人提出申请,撤销合同备案后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实践中,开发商要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一般为1%。同时,如为更名而非增加新的买受人与原买受人共同购房,则新的单独的买受人应符主体资格条件,如已成年等。
★ 提醒:更名风险不容忽视
合同更名是期房转让的一种形式,在期房转让当中,逃避房地产交易税费,赚取房屋交易差价。因房屋未取得产权证,就当前房地产转让法规而言,合同更名行为亦可视为无效,所以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如果房产商配合进行合同更名,那么地产商与新购房者签订的合同,等同于一手房买卖,更名后房产商与原购房者签订的合同进行作废;如果房产商不支持更改房屋买受人,不重新签订购房合同,那么合同更名手续无法办理,合同更名亦无法进行下去,因此,合同更名还要取决于地产商是否支持。
篇二:签订购房合同是常常被忽视的“陷阱”
签订购房合同是常常被忽视的“陷阱”
一、基本的“五证”齐全(要合法有效)。
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许可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发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共五证。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预售许可证之后取得,即由期房变现房了)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并且还要核对一下其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证书,要注意这些证照文件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二、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一定要参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这个步骤,一定不能马虎啊!否则到时吃大亏就惨了。
一般情况违约责任约定不对等违规行为主要有三方面:
①是对违约金数额约定不对等。如某合同中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60天,如继续履行合同,需按天支付违约金万分之五;而出售方逾期交房超过60天,则只需按天支付违约金万分之一。
②是对违约责任的起始期限约定不对等。如某合同中约定,买受方逾期付款超过60日、出卖方逾期交房90日需承担违约责任。
③是对定金的约定违法违规。《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但实际上,很多房产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都规定,只要买受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出卖方都要没收定金。
④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
对于期房,由于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甚至交不了房的都有。如果不是规范的《文本》,则开发商在合同上务必会大做文章,对买房者极为不利。如含有模糊性词语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无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交房有两个意思:一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应当在预售合同中对实物交付和产权过户均约定清楚,不能接受没有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房屋使用交付)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⑤对房屋及小区内的描述要清楚不可使用模糊字眼(具体地址、房屋面积、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以及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等描述)
有时合同中还会进行如下描述: “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所以对于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有时还会出现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所以对于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再举个简单的例子,你买的塔楼(或板楼)里有几部电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如果有不开的怎么办?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高层住宅只安装几部电梯,而且平时还不全开,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极为不便,这种情况业主是否有权拒付部分电梯费呢?
⑥公摊面积:不应该计入的包括仓库、机动车车库、非机动车车库,作为人房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单独使用的空间。还有售房单位自管自用的房屋,比如说开发商在大堂里做的销售中心等。为多栋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通俗来说,就是与这栋楼不相连的部分,比如说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等。在商品房买卖附件里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在主合同的第三条里,只是说分摊了多少,分摊的面积的数额,但是在合同的附件二,应该有一个房屋面积分摊的说明表,分摊了哪一部分,是经过哪一个地方批准的。(面积确认和差异的确定。建议购房人选择在合同里已经规定的第二种处理方式,即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一个误差比例,也就是说正负3%,超过此比例的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应退还房款以及利息,你也可以接受。)
⑦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对策: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⑧合同陷阱几经斟酌后,客户便要决定购房了,因此得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比如,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您一不留神,开发商(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前不久我们从报上看到过这样的案例:迟延办证一年多,只赔付96元。或者在不能按时办理好时,干脆让购房人退房。还有的合同中写明的违约条款表面上貌似公平。
实际不公平。例如:约定任何一方解除购房合同都要支付总房款40%的违约金。这实际上只是限制购房人,开发商自己一般不可能将卖出去的房子再收回不
三、检查房屋质量。
在签约时,应查看并检查《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并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检查是否有开发商对质量问题的责任。
房屋的交接:开发商应该请房地产的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的面积进行实测,在交楼的时候,应该提供实测面积的数据,以及我们所说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提供证明原件不全的,可以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四、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一个不好的物业管理公司,一定让你永远觉得不舒畅。所以要多看看物业管理公司具体如何,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五、重点约定违约责任。
①对于期房,甚至现房,都有可能与开发商的描述不一样,此时应该明确合同违约或与描述不一致时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可参考: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别漏了违约责任的平等性。
②未注明因何种原因可以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需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但在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开发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
所以买家最好与开发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③擅自扩大对“不可抗力”的解释,政府交通管制竟也在列
《合同法》第117条对不可抗力有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而某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在出卖方无过错的前提下,战争、恐怖活动、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施工中遇到的异常困难或者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包括施工期间,由于政府重大活动规定不得开挖、运土,交通管制等。”合同条款明显违法。
④损害共有权益,将共有场地的车位同规划车位混为一谈
《物权法》 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但在实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经常通过明示或者混淆概念等方式,对买受人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进行限制或者排除。
如在某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以物业共有人身份同意本项目范围内所有商业用房的外墙面外立面、屋顶使用权由出卖人或出卖人授权的单位统一管理,自行使用或授权使用,产生受益归出卖人。”明确排除了买受人的共有和共管权利。
此外,采用混淆概念对买受人共有权进行限制和排除也很普遍。如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同规划车位或规划车库混为一谈,明确排除买受人对这部分车位的共有权利。⑤某房产公司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屋内出卖方提供的所有电器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若因该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人生损害或财产损失,买受方或受害方应直接向生产厂商索赔,出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而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⑥登记手续约定违规,办“两证”大大超过法定期限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但有些《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期限约定大大超过了法定期限。 ⑧签合同时要写明交房日期、通水、通电、通气等条件,要明确双方违约责任。按规定入住70%以上才能开通燃气,之前开发商要免费提供液化气灌。
⑨延期交房:开发商《补充协议》规定,“若开发商延期交楼,则按业主已交房价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赔偿总额以房款5%为限,如发展商仍不能交楼,业主只退回已交的本金。”这种约定非常不合理。
六、签订合同时的法人代表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对策: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七、关于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
约定了办理产权证的时限,以及违约的条款,购房人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可以选择退房或者违约金。按照现行商品房销售规定,在60天内,开发商应将登记资料提供给产权办理部门备案。如果因为开发商的责任,没有及时把所有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使购买人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的,可以约定一个处理方式,可以退房,对于违约金,一般是合同金
额的1%-5%之间,也是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选择。也可以选择不退房,如果选择退房,*作起来有一定困难,比如说你已经入住了,因为办理产权,是在入住之后的二三个月进行,如果这时你因为产权证的原因要退房,可能会不太利,建议大家在确认这个项目是一个合法的项目之后,那么办理产权只是开发商工作的一个程序问题,以及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问题,并不是说没有办理产权证,是因为这个项目的本身合法性有问题,在这个情况下建议你选择不退房,让开发商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支付违约金。
附件一是房屋的平面图,在签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这个图纸要用坐标来确认这个房屋的朝向;第二要标注面积,或者是面积的标尺。
八、买房签合同补充协议注意事项:
在买卖的时候一个是签订认购书,第二个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有一个补充协议,这个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需要提醒购房者注意的是,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所以,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
①、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这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
②、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因为购销合同里通常没有说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这通常在补充条款里约定。
③、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
④、明确关于公摊建筑面积。现在面积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⑤、应该明确装修标准。以后逐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精装修,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明确。比如说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想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颜色等。
⑦、明确退房的责任。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篇三:买卖合同范本-买受人有利
买卖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四川省成都市 签订时间:
买受人:
出卖人: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规格型号、生产厂家。
第二条 质量标准
商品质量标准可选择下列第 项作标准: 1、 附商品样本,作为合同附件。
2、 商品质量,按照
3、 商品质量由双方约定。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第五条 产品交付
1、产品交付方式为:送货。
2、产品交付地点为日。
第六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运抵买受人现场,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负责卸货,卸货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七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出卖人把标的物运到买受人指点地点后,买受人按出卖人出厂《质量证明书》、《装箱清单》验收,如有异议,在收货后 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对产品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期限为质保期内。
第八条 价款的结算
1、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签订 工作日内预付作为定金。经买受人专业人员验收合格后付总款的,余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由买受人专业人员认定无质量问题后,买受人付清余款。
2、买受人应当以现金、支票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出卖人价款。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出卖人根本性违约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出卖人。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出卖人逾期交货,则按100元/天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质保期内经买受人专业人员认定属出卖人产品质量原因造成损坏,由出卖人在三日内无偿更换,并承担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经买受人专业人员认定由于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出卖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若标的物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则出卖人应无条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因此给买受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出卖人执 份,买受人执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卖人 买受人
出卖人(章): 买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税号: 税号:
。
篇四:买卖合同1(对买受人有利)
货物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第一条 标的、规格、数量、价格及交货时间
物的包装费用、运输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条 质量标准按下列第 项执行:
1、 按照 标准执行(须注明按照国家、行业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码或名称等);
2、 按样本,样本应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样本的封存及保管应按下列标准执行: ;
3、 按乙方指定的质量标准,具体为:。
第三条 包装标准: 。
第四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及相关的《履约担保合同》签订后,在甲方提供足额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相关票据的前提下,以方式及时向甲方支付上述货款共计人民币 万元。
第五条 货物交付时间及地点: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向乙方开具提货单并履行交货义务。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收货人持经乙方
盖章确认的提货单到甲方指定的提货地点提货。如甲方或仓储管理人未经乙方指示或未认真审验提货单(该提货单应经乙方盖章确认)而向第三人交付货物的,则甲方或该仓储管理人对此应承担全部的责任。
第六条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货物所有权自甲方向乙方开具提货单时转移给乙方。
第七条 货物风险的转移: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但货物未实际交付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收货人之前,甲方仍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妥善保管该货物;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收货人(须持乙方盖章确认的提货单)去甲方指定地点完成提货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始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货物的运输:货物如需运输,则运输方式由 指定、运输途径由 安排、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为保证甲方能及时并合适地履行交货义务,甲方同意由其股东山西省经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甲方提供履约担保,具体担保事宜由各方在《履约担保合同》中另外约定。
第十条 质量检验地点、标准及期限: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收货人)如对质量问题有异议,可向甲方提出,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必要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承诺:对本合同项下所出售给乙方的货物享有独立完整的所有权,该等货物上未设置过任何权利限制。如违反本承诺,甲方自愿承担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条件: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且乙方提出解除的,该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应承担因货物质量、数量问题或延期交付等原因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含乙方因此可能对其他合同中产生的违约责任);
2、 如甲方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致使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全部货款(含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
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及时付款的义务。
第十四条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年 月 日签订于 ,由双方盖章并签字后生效。
篇五:买受人
木材买卖(订货)合同(示范文本)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倾向于买受人利益
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合同(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中国[]订立:
目录
第一章 合同背景 第二章 广告与样品 第三章 房屋质量 第四章 户型空间 第五章 房屋面积 第六章 建筑设备 第七章 电气部分 第八章 供暖与燃气 第九章 修标准 第十章 室内环境 第十一章 室外环境与绿化第十二章 社区及设施 第十三章 价格付款 第十四章 房屋交付 第十五章 初步验收与保修第十六章 所有权证 第十七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八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章 消费者权利保护第二十章
抵押担保
第二十一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二章 合同终止与解除第二十三章 退房程序 第二十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章 买受人损失 第二十六章 争议与其他 第二十七章 合同附件 第二十八章 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一章 合同背景
第一条 合同原则
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因为合同不明造成诸多争议,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二条 文字定义
合同中所称“合同”、“本合同”、“约定”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名称;
本合同中所称“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商品房;
本合同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位于的楼座; 本合同中所称“小区”、“社区”系指房屋所处于的社区;
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买受人将房屋或者取得房屋的权利退还给买受人,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的行为。 第三条 合同标的
本房屋位于市区(县)路号楼层室,目前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房屋所在楼房共有单元层,买受人所购房屋以自然习惯计数处于单元层,朝向为。 第四条 居住目的
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本楼内其他房屋仅可作为住宅使用外,不得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使用,以保持居住环境的安静与安全。如不能达到此标准。
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五条 协商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分别为出卖人销售场所(市区(县)路号)或者为买受人及买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场所(市区(县)路号),各方应在会面协商时准备好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以节省双方的时间。 第六条 土地权利
本项目由北京市政府有关机构批准立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为:。本宗土地原所有权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编号为:;土地使用证号码为土地使用权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商业或住宅)。 第七条 权利担保
考虑到目前出卖人无法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保证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承诺于年月日前向买受人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在他项权利记录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记录,如到期不能提供,则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出卖人则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出卖人不同意退房,或者同意退房但没有同意之日起 日内使买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出卖人都将因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八条 相关许可
用地规划批准部门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部门施工许可证开工证:。建筑企业:总设计单位建筑师姓名注册建筑师号码总施工单位总监理单位:。 第九条 销售许可
房屋销售许可部门为房屋销售许可证:;出卖人承诺已经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以提供、办理并具备办理销售许可的全部文件。
第十条 购买过程
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希望购买的第楼户已经与其他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致使买受人的购买目的不能实现;如果买受人发现此套住的宅买卖合同晚于本买卖合同签订的日期,则视为受到出卖人的歧视,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的违约偿责任为:每平方米支付元违约金,或者总额不低于10万元的补偿款。 第十一条 商品房标准
商品房将适用标准为:作为本商品房的设计和建筑标准。商品房验收:由负责验收;由负责进行质量评价。
第二章 广告与样品
第十二条 销售广告
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于年月日刊登在报第版的广告,参考出卖人提供广告(包括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络),与出卖人就购买商品房一事进行协商;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及周边环境符合广告所描述之内容、双方就可预见的内容进行约定,如双方没有在涉及房屋质量、装修、周边环境等细节作出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或发布的广告及宣传品可作为证据,证明出卖人承诺提供房屋符合广告宣传品中文字及图案的描述。 第十三条 广告内容
广告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套内使用面积,广告中关于绿化园林的面积应当与房屋具有相同的比例;如实际情况与广告数量误差超过3%,如果此等误差显然不利于买受人,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
篇七:一房二卖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时如何处理
一房二卖情形下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处理
方某某诉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裁判要旨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不能仅考虑合同的签订时间,也应当综合比较两份合同的履行程度,实践中可以按以下顺序确定: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的,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多少及办理签的先后、合同成立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基本案情
20XX年8月9日,李某与上海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李某购买七莘路某房屋,房屋总价款1000万。当日,李某支付购房意向金5万元。20XX年9月10日,上海链家居间,方某与李某签订了《上海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款、过户及交付时间等内容。20XX年10月9日,方某向李某发出告知函,称不能提供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且李某未缴纳房屋定金,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XX年11月10日,方某与张某签订《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880万。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张某通过银行向方某支付购房款550万元,现该房由张某装修并实际入住。
后李某就履行合同问题将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数份合同均为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如何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不能仅考虑合同签订时间,也应当综合比较两份合同的履行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可能确定如下履行顺序:(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合同成立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确定。具体到本案,李某、张某均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是张某已经实际支付了550万购房款,并实际占有和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在双方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履行方某与张某之间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张某是否已经知晓方某与他人的房屋买卖事实并不影响其和合同的依法履行,故对李某要求继续履行与方某签订的合同,不予支持。
篇八:买受人购房变更申请
买受人购房变更申请
江苏XXXXXX有限公司:
本人购买XXXX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单元室房屋,现经原购买人号房屋购买人名称由XXX更改为 XX 购买,由现购买人XXX与该共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与该公司前期认购的房屋自动作废,特此申请,请于批准,如因此而产生的所有纠纷或法律责任都由我本人来承担。
本协议一式二份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篇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受人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男,汉族, 年月 日出生,住址 省市区 花园 幢 室,身份证号码: 。
被告:1,女,汉族, 年月 日出生,住址 省市区 花园 幢 室,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被告:2,男,汉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住址 省市区 花园 幢 室,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1万元及因被告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房屋溢价损失34万元,返还购房款5万元,合计80万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1于20XX年9月15日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以下简称为“买卖合同”),在XXXXXX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中介居间服务下,原告以人民币205万元的价款购买被告2与被告1共同所有的位于XXXXXX区XXXXX号XXXXX区XX幢XX室物业(该房产证显示被告2与被告1系夫妻关系)。合同对交易定金、付款方式、递件过户时间、房产产权现状、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2因在外出差,故被告1当原告和居间人面与被告2电话联系,被告2同意被告1出售该房产。
20XX年11月4日,被告1以该期限房价波动较大其夫妻没有购置合适价格新房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原告予以拒绝,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另了解,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该地段房价大涨,现今该交易房屋的房价已增至280万左右,比原、被告交易时价格上涨了75万元。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已不能弥补原告的实际损失,故要求被告另行支付房屋溢价部分。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已不足以弥补原告的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及买卖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约定,要求被告支付41万元的违约金,及承担交易房屋溢价部分的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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