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一手房代理合同

时间:23-04-19 网友

合同范本之一手房代理合同


一手房代理合同

【篇一:一手房屋委托代理合同注意事项】

房屋委托代理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代理项目:甲方将拥有产权(或处置权)的地区 (即:)全权委托乙方代理出售。该房建筑面积 ㎡,非住宅面积 ㎡。

第二条 委托出售价格: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 仟 佰 拾元。并附送a、固定装修 b、家私 c、家电 d、

第三条 房款结算:甲方同意乙方以高于或低于上述委托价格对外销售该房屋,但乙方应严格按照委托出售价格与甲方结算。

第四条 甲方承诺如下事项

1、保证上述委托房屋产权清楚,无任何纠纷,否则甲方须向乙方及承购方承担造成损失的补偿。

2、同意承购方(同意打“√”):a、一次性付款 b、按揭付款。

3、同意交易税费(同意打“√”):a、按国家规定各付 b、买方包税 c、卖方包税

4、同意该房屋交割前结清所有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使用费用,并迁出该房户口,以便承购方入户。

5、若该房仍在按揭,则自行清偿所欠银行款项。

第五条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业主身份证及产权证明文件原件(指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款收据或发票),并留存复印件。系产权共有人或委托他人还须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内无人居住及无财物,须提供该房屋钥匙。

第六条 委托期限:自签定合同日起个月,即至200 年 月日止(若乙方已在上述期限内将该房屋售出,则委托期至产权及房屋转移到承购方完毕止)。

第七条 销售费用:销售上述房屋所产生的宣传广告费及劳务费,概由乙方负担,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 产权权属变更及房款给付:

第1种:该房未办产权证只需更名。甲方须在接到乙方通知(电话或信息)三天内为承购方办理好房屋更名手续;

乙方则在承购方取得更名后的购房合同和房款收据(或发票)后的三天内将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第2种:该房屋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甲方须在接到乙方通知三天内同乙方及承购方将权属变更资料交予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交件的当日或次日,如果承购方是一次性付款,则乙方付给甲方房款总额的40%,余款在取得承购方房产证的当天或次日付清;如果承购方是按揭付款,则乙方付给甲方房款总额的30% (以银行批准贷款须交的首期为准),余款由银行直接划入甲方设立的帐号。

第3种:该房屋已办理房地产权证,但仍在银行抵押。乙方付给甲方壹万元,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三天内将银行所欠款项清偿,并取得撤消抵押登记后的房地产权证。清偿后,产权权属变更及房款给付与“第2种”相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若不按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及时将房款给付甲方,每逾期一日,按银行同期利息支付滞纳金给甲方,超过15天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且乙方须按委托价格的1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2、甲方若所委托房屋产权有纠纷或甲方变卦以及不按通知时间内来办理产权过户更名手续,应承担相应责任由此而导致承购方退购,则甲方须无条件返还已收全部款项并支付乙方委托价格的15%的违约金给乙方。

3、承购方承诺购买房屋要求甲方清偿银行贷款后又不购买此房,则甲方已收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 房屋交割:在承购方取得房产证的当天或次日,甲方须将结清了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使用费用,并已迁出户口的房屋交给承购方使用。甲方与承购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佣金:该房屋成交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佣金,为出售价格的2%及高于委托价部分。

第十二条 委托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合同。该房屋为乙方独家销售,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与乙方介绍的买家发生交易,不得自行或再委托他

人销售,否则,除按上述标准支付佣金外,同时应按出售价的15%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均具同等效力。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

代 理 人:

合同于年

月 日在 乙方(签章): 经 办 人: 订立

【篇二:一手房联动合同】

项目联动代理合同

委 托 方(甲方):

地 址:

电 话:

受 托 方(乙方):

地 址:

电 话:

甲方为“*****”合作项目之开发商授权联动销售代表方,现委托乙方为联动销售方。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合作项目

1.1甲方所有代理项目的可售单位,包含商铺、住宅、别墅等各类型产品。

第二条 合作、代理期限

2.1双方合作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各项目的具体代理期限根据甲方发出的《项目联动函》为准有效。

2.2代理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内,双方视具体情况再行协商后续合作事宜,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甲方有权视实际情况提前终止或延长本合同,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 代理方式

3.1甲方委托乙方为该项目的非独家联动代理销售公司。

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权利和义务:

4.1.1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甲方保证上述资料、数据真实并承担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4.1.2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出的项目工作人员提出项目销售的相关要求,并对乙方工作表现提出意见。甲方可要求乙方对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

4.1.3甲方保证乙方客户享有其他客户同等折扣等优惠措施,遇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作个案处理。

4.1.4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报酬,包括销售代理费及奖金。

4.1.5客户所缴定金、购房款由开发商收取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不代收任何费用,若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擅自代收取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退还相关费用,若造成甲方及开发商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在有效推介客户成交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成交单位的《客户成交确认书》。

4.2 乙方权利和义务:

4.2.1乙方向甲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保证其代理经营的合法性。乙方采取的销售手段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4.2.2根据项目需要,乙方可委派经验丰富、并具有相应资历的销售人员负责该项目的推介执行工作。若乙方委派的销售人员不能胜任项目的推介工作或产生工作失误,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安排。

4.2.3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文件进行如实的宣传。

4.2.4乙方协助甲方、开发商工作人员与客户签订《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团购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或《租赁合同》;负责协助客户在签约时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4.2.5 甲方、合作项目方可免费利用乙方之地铺、网络、媒体等平台进行广告推广宣传,乙方应予以协助。

4.2.6乙方不得在距离合作项目1公里范位内路段至售楼处内以各种形式揽客推广销售,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扣罚乙方在此范围内揽客成交的佣金及奖金,并有权要求乙方对工作人员整改。

4.1.4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因乙方原因(包含乙方工作人员行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的)致使甲方、开发商受到损失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价款差额、第三方索赔金额等),若因乙方上述行为引致诉讼及索赔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代理流程及代理费

5.1代理流程

5.1.1本合同项目代理流程如下:

(1)带客前通知:乙方应在带客看楼前30分钟提前短信通知甲方。

(2)客户确认:乙方联动客户在甲方客户系统或登记本超过15日未有接待记录的客户视为有效(与其他联动公司及其他渠道转介客户重客的以联动时间先后及界定标准为有效)。联动确认客户有效期:客户上门看房并签署联动单后1个月,合同期满后的客户保护期以甲方与开发商签订和代理合同为准。

(3)客户接待:甲方进行客户确认后,乙方客户统一由甲方指定的销售工作人员负责引导客户观看样板房、沙盘讲解、实地看房等接待活动,乙方销售人员可全程陪同。

(4)成交确认:一次性付款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额房款,按揭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期款、交齐按揭资料。客户成交后24小时内甲方授权代表在

乙方《客户成交确认表》上签字确认,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客户成交确认表可作为乙方结算代理服务费的凭证。

5.2代理费

5.2.1各项目代理费及奖金标准按照甲方发出、公示的《联动函》为准有效,甲方予以认可。乙方成交的合作项目,若甲方收取的“团购费”金额足够支付乙方成交佣金及奖金的,甲方于7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联动函》约定的代理服务费标准、方式支付于乙方;若甲方收取的“团购费”不够支付乙方佣金及奖金的或甲方不收取团购费由开发商向甲方按条件支付佣金的,则须该项目开发商向乙方结算佣金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佣金。

5.2.2如乙方客户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违约或出现退定/退房,需退返佣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退返客户代理服务费及奖金。

5.2.3乙方应在甲方支付代理费及奖金前向甲方或指定开发商开具金额为甲方付款金额的合格服务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期限直至乙方提供发票为止。

5.2.4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

第六条 保密义务

6.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等信息及本合同内容负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对于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2甲方对乙方在该项目代理期间提供的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

6.3甲乙双方有违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乙方在该项目代理期间有违约行为的,甲方可责令乙方在 3 日内进行整改,乙方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甲方可解除合同。若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9.2甲方若逾期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逾期超过60天甲方仍未付清所有款项,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应得的代理服务费及上述逾期违约金。

第八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

8.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在不符合本合同约

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第九条 送达方式

9.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相关文件及通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送达至本合同上所填写的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若对方拒收或因上述联络地址错误无法送达的,均按照付邮日(以邮局邮戳为准)视为通知已送达。

9.2当面送达的,双方代表签收即为有效送达。

9.3若双方地址、通讯方式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若无通知,送达合同约定地址即为有效送达。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0.2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约定:

1、 本合作协议签署后贵司与我司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凡我司可售项目,贵司均可以参与联

动销售,我司会按照联动要求、佣金标准及时给贵司结算佣金。

2、 若我司可售项目的客户介定条件、佣金标准等发生变化的,以我司公示或发出的该项目

的《项目联动含》、《佣金结算标准》为准,我司予以认可合法有效,我司公示的相关补充函件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以及相关通知函等为准。

3、联动客户界定规则

为达到更好的合作目的,避免争议,共同营造良好的合作共赢环境,特约定如下客户界定标准:

一、客户界定条件

1、 联动公司项目对接人按须在客户到达项目前30分钟发联动短信至甲方指定项目对接人

处,格式: x公司+x分行+x员工+员工电话号码+带客户x先生+客户电话号码+看x项目洋房/别墅/商铺。

2、 联动公司经纪人带客户到达售楼处先找指定项目对接人签属并确认联动单、先做好客户

团购登记再带客户了解项目,不得先看房后登记;

3、 如果出现联动公司之间重客或争议,有效客户界定条件为:

a.最先发联动短信且先带客到现场签署联动单并确认的一方为最优先归属方;

b.如果一方先发短信联动但未最先带客到场,另一方也发短信联动在后,但是先带客户到场,则客户归属后者有效;

c.老带新与联动有冲突的,以时间先后为有效(老带新需按照项目方要求做好登记确认流程方可视为有效老带新)。

d.联动客户为夫妻、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的,属于同一客户。

4、如果出现联动争议,同一联动客户只有符合以上规定的一方为有效联动,否则即使拿到我司确认的联动单也属于无效联动,不符合有效联动的一方即使协助促成也不参与分佣。

5、在项目方圆1000米至项目售楼处(含)范围以内揽客接客属于严重违反合作原则行为,不得在项目发生争吵打架现象,不得恶意抢客,不得以诱导客户更改联系人方式抢占他人先联动的客户,违反以上视为无效客户。

6、联动公司人员方不得以返佣给客户的形式变相促成交易,不得以此形式拉拢、诱导上门或其他联动公司的客户以乙方名义成交,否则视为无效联动客户,视为严重违反合作行为。

7、客户有效保护周期内,出现退房再购买/换房现象,有效客户成交归属于最先成交方。

8、未列入上述的其他争议发生,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负责与争议方协调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以甲方决定为准。未满足以上联动要求的均为无效联动,我司有权不予结算联动方提出的违规操作或无效联动客户佣金。

以上客户介定规则望各友好合作单位能积极配合遵守。

-----------------------------(以下无正文)-------------------------------- 甲方:惠州市瀚佑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篇三:楼盘销售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销售代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销售代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 项目进行销售代理、销售总体策划代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代理内容

乙方对甲方位于 的物业(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销售代理、销售总体策划代理。

第二条 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三条 第三条 双方义务

(一)

1. 甲方义务 甲方应保证其物业销售的合法性,按相关规定申办本项目相关物业销售之法律文件,并与

本项目物业的购买方(以下简称“买方”)办理买卖手续。同时须向乙方提供乙方进行销售代理、销售策划代理必需的该项目法律文件副本及相关资料,以便乙方可清楚向买方讲解。

2. 负责该项目宣传推销过程中有关成本费用。其中包括(按实选择):

( )广告和宣传资料的设计、编辑、制作、派发及发布费用;

( )展销会场有关设备的租用、布置等费用;

( )公关促销活动的费用。

( )

3. 甲方同意在该项目的各种宣传媒体、资料及现场包装物料上印上乙方销售代理字样,包括

乙方名称、电话及地址,以利于销售活动的开展。

4. 甲方负责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的相关合同,其中甲方委托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与买方签署由

甲方提供的该项目《认购书》。

5. 代理期间,由甲方派出的财务人员负责统一收取买方的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并开具甲

6.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

7.

(二)

1.

2.

3.

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销售人员。 乙方义务 在代理期间,乙方每月(自然月)销售额应达到 元(大写 )以上。 按甲方提供的资料,对该项目的销售(包括展销会)进行总体策划。 负责跟进该项目销售过程中各种广告的设计及制作工作。 乙方应派销售主管及不少于名专职销售人员负责该项目的销售工作,并保证销售人员

的销售水平及对该项目的熟悉程度达到甲方要求。周末、假日及展销会期间应视情况另增加人手。并由 名资深专业人士开展前期的策划工作。如由于工作的需要,乙方要对有关的销售人员进行调整,需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5.

6.

7. 乙方对该项目的各种有关宣传、计划需经甲方书面确认方可实施。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价格表、付款方式等相关销售资料执行,不得任意改变。 代表甲方以甲方的名义与买方签署该项目的《认购书》,负责向客户催缴房款、相关税费,

并负责催促买方签订相关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买方增减经甲方审定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的任何条款;不得以口头、书面等任何形式向买方做出未经甲方认可的承诺和解释。

8. 安排有关售后跟进,包括提交详细的销售报告、客户统计分析、媒介分析、策划及销售方

面的分析报告。每月日前递交当月销售工作情况分析报告及下月销售计划书,并按时参加甲方所要求的相关培训及会议。

9.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落实该项目已售物业的房款催收工作。销售人员必须做好工作职责

内的催款工作,否则按甲乙双方确认的《房款催收工作流程与职责处罚》执行(见附件)。

10. 乙方在现场售楼部进行销售工作,乙方现场销售人员之着装,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工作

要求、销售行为及程序应符合甲方的有关规定。

11.

12.

13. 乙方不得采取有损甲方商业利益、信誉和形象的不正当行为。 不得擅自向买方收取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费用。 在代理期限内,乙方不得再代理与甲方委托项目相同地段(即 )的除之

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代理业务。

第四条 代理佣金和结算方式

(一)

1. 代理佣金 在甲方收到买方不低于甲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房款的%的首

期房款、相关税费,且甲方与买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视为乙方销售成功。成功销售所涉及的房屋累计总价款为累计总销售额。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收取房款的情况,并按月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

2. 在代理期间,所有成功销售的楼宇(甲方自行进行销售洽谈的楼宇除外)乙方均按以下比

例计提代理佣金:

如累计总销售额达到人民币 元(大写 )或以下,甲方按累计总销售额 %向乙方计付代理佣金;如累计总销售额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至 元(大写 )时,对于超过部分,甲方按超出部分的%向乙方计付代理佣金;如总销售额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时,对于超过部分,甲方按超出部分销售额的 %向乙方计付代理佣金。

3. 乙方销售的楼宇若买方交付定金后单方解除合同而甲方无需退还该定金的,乙方仍有权向

甲方收取该买方已付定金的一半作为行政费用,不另计提代理佣金,但甲方未收到该买方定金的,则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4. 买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支付首期房款后单方解除合同的,若甲方未收到该买方

依合同约定应交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在应付代理佣金中扣除该单元的一半佣金。

(二)

1. 结算方式 甲方预留乙方每月结算代理佣金的5%作为保证金。若乙方无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后三个

月内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

2. 代理期开始后,次月10日前甲方需与乙方确认上一个月的销售总额及确认上一个月应计提

的代理佣金,在双方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须支付代理佣金予乙方。

3. 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若甲方提出按六个月的承兑汇票支付的,

则按开票银行同期贴现利息补息。在付款时,乙方须开具国内合法有效的等额中介服务发票予甲方,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物业销售法律文件和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

任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2. 在销售期间,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所涉及与买方纠纷由甲方

负责处理,乙方须提供必要协助;

3. 若乙方未按月完成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的销售目标的,应按未完成销售额的%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款或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向乙方继续追偿。如乙方未能完成该销售目标累计达到 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 若乙方负责制订的物业销售策划、建议未经甲方批准就擅自实施,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

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甲方累计付款总额(包括应付未付代理佣金)的 20 %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未付代理佣金或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5. 乙方擅自向买方收取费用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退回擅自所收费用予甲方并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引发与买方纠纷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支付甲方累计付款总额(包括应付未付代理佣金)的20 %作为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未付代理佣金或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向乙方继续追偿。

6.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名誉、经济损失或引发甲方与第三方纠纷的(包括乙方违反前述第三条第

(二)款第7项的情形),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支付甲方累计付款总额(包括应付未付代理佣金)的 20 %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未付代理佣金或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六条 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合同终止

(一)

1. 因解除而终止 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

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另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2. 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

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另

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4.

(二)

1.

2.

3. 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因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

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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