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
委 托 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时代∙蝴蝶湾”整个项目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 ;占地面积:109264.91平方米;建筑面积:435652.05平方米;其中住宅约34.5万平方米、商业约23000平方米、地下室约6万平方米;物业类型:商住。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商业网点等)的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地下停车场产权属甲方所有,甲方特委托乙方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车辆停放、日常保洁、水电管理、日常安全工作,并支付水电、清洁等费用(每个车位按 元收费标准),剩余款项须支付乙方5%的管理费。
9、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10、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1、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贰拾年,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32年3月19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对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相关法律途径进行催缴、催收。
4、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叁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不少于1200平方米、岗亭3个,详见建设规划要求),由乙方无偿使用。
5、甲方提前一个月将每一批次委托给乙方进行物业管理的栋号、户数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每一批交房时,甲方承担交房所需的所有表格、宣传册、业主公约、业主手册、装修管理办法等办公用品;
7、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叁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8、将“时代∙蝴蝶湾”所有配套设施建设完毕交由乙方负责管理,并向乙方提供已安装的设施设备的清单及人员培训。
9、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10、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如:房屋所有质量问题,在国家规定的保质范围及日期的均由甲方负责,乙方有义务配合协调)。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2、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预售、交房手续;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甲方及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3、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4、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5、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6、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7、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8、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明细;
9、根据甲方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每一批次的栋号、户数,向甲方提供相应的物管人员配置和设备清单、提供相应物业服务,并按政府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10、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1、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2、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3、甲方售房时,代收、代缴水、电、煤气、闭路、通讯的开户费以及其他相关税费;交房后,配合甲方办理一切相关手续,并代收、代缴相关费用;
14、合同生效时,所有的清洁工具及劳动保护物资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15、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6、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17、乙方无偿提供空置房的管理工作。
18、乙方自行承担物业管理用房的装修及办公设施设备的置办。
19、小区安防设施的采购及安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设备房,即监控中心用房)。
20、交通设施、设备根据实际情况由乙方自行自建(所产生的建设、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叁年内达到三级的管理标准;伍年内达到五级管理标准。
第七条 管理服务费用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贰元(含电梯维护费、公共区域水电费);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3、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费用标准由乙方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自行约定;
4、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第八条 合同期满
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双方约定现用的销售大厅在销售结束后作为乙方物业接待和办公地点;
2、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4、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5、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六盘水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6、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7、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8、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五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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