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变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2019年月日
签订地点:
抵押权人/质权人(甲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动产所有权人及抵押人/出质人(乙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2019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业务合作框架合同》和后续双方签订的系列《购销合同》以及签订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与乙方于2018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设备抵押合同》和2018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货物质押合同》(以下简称“抵/质押合同”)。现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发生主合同、抵/质押合同约定的甲方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情形时,甲方将就抵/质押合同项下的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等),乙方对甲方采取的一切符合本合同的行为均表示同意、予以认可且无任何异议。
二、甲方在处置抵/质押物时,若乙方无法及时开出增值税发票,甲方有权以不含税价格进行处置。待乙方增值税发票开出后,税费部分货款由买方另行支付。
三、甲方按照本合同所签订的抵/质押物处置合同或协议,乙方皆承认其法律效力。
四、甲方处置担保合同项下抵/质押物后,对处置所得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所得款项用于乙方偿还甲方的所有债务。
五、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在进行处置抵/质押合同项下的抵/质押物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向乙方主张任何报酬。
六、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关于本合同的任何纠纷,按照主合同的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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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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