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赠与的合同大全

时间:23-04-03 网友

关于赠与的合同大全

关于赠与的合同大全。

无论我们进展哪种交易,合同在一些场景当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一份合同一般由双方签订,但也可以由三方以上签订。那么我们在制定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由此,有请你读一下以下的“关于赠与的合同大全”,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借鉴,。

关于赠与的合同大全一

房屋赠与协议书

甲方(赠与人):

乙方(受赠人):

甲方系 ,甲方 自愿将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座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产权证号 的房屋一套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承受该房屋。

二、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同时,甲方承诺所赠房屋不存在权属纠纷,并保证房屋不受别人合法追索,如将来此房产所涉纠纷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声明该赠与的房屋只归乙方个人所有,不受乙方婚姻家庭状态影响。

四、甲方于 年 月 日将赠与的房屋交付乙方(包括购房合同、交款手续,房屋产权证及钥匙等)。

五、乙方受赠房屋须用于合法的生活和投资经营行为,并遵守公认的道德标准,否那么甲方有依法收回赠与物的权利。

六、乙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情形或违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可依法撤销该赠与。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甲方赠与乙方房产,如有所需,可以将本协议在双方签订后经公证处公正。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共有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关于赠与的合同大全二

车辆赠予合同

甲方(赠与人):

乙方(受赠人):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车辆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老实信誉的原那么,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的#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无偿赠送给乙方,乙方同意承受赠与。

第二条 甲方保证其对上述车辆具有所有权,其所有权为:#牌汽车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号。

第三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当日内将车辆向乙方移交。自移交之日起由该车发生的相关一切责任,事故、赔款和交通罚款均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四条 由于此车辆为北京车牌乙方同意不过户并愿意承当自此之后关于此车的相关一切税费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假设与移交上述车辆有关的费用包括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考前须知告知乙方,乙方完全知晓并愿意对因此之后造成的任何损失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其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赠与的合同大全三

公民赠与合同样本

甲方: (赠与方)

乙方: (受赠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赠与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将 赠与乙方(赠与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2.甲方将于 (时间)在 (地点)将赠与物交付给乙方

3.甲方承当 的责任义务

4.甲方享有 权利

(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5.乙方应于 (时间)之前做出是否承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那么,赠与不生效力。

6.其它

甲方: 签字: 盖章:

住址: :

乙方: 签字: 盖章:

住址: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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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赠与的合同一

房屋赠与协议书

甲方(赠与人):

乙方(受赠人):

甲方系 ,甲方 自愿将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座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产权证号 的房屋一套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承受该房屋。

二、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同时,甲方承诺所赠房屋不存在权属纠纷,并保证房屋不受别人合法追索,如将来此房产所涉纠纷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声明该赠与的房屋只归乙方个人所有,不受乙方婚姻家庭状态影响。

四、甲方于 年 月 日将赠与的房屋交付乙方(包括购房合同、交款手续,房屋产权证及钥匙等)。

五、乙方受赠房屋须用于合法的生活和投资经营行为,并遵守公认的道德标准,否那么甲方有依法收回赠与物的权利。

六、乙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情形或违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可依法撤销该赠与。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甲方赠与乙方房产,如有所需,可以将本协议在双方签订后经公证处公正。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共有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关于赠与的合同二

甲方(赠与人): (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 (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承受该房屋。该房屋详细状况如下: (一) 座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 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 (三) 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获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 ,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获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好和其他详细状况完好,并保证房屋不受别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别人,否那么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获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 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 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那么按以下约定承当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局部。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假设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执 份,乙方留执 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 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 文本:房屋平面图。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证件身份证号码: 证件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络 : 联络 :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关于赠与合同的性质阐述

关于赠与合同的性质阐述

合同法公布之前,尽管学术界对赠与合同终究是理论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一直存在争议,但在司法理论中,审讯人员根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那么意见)第128条的明确规定,将赠与合同定位于理论性合同,并运用于审讯理论,成为根本共识。合同法公布以后,对赠与合同性质的争论比过去更为剧烈,不仅理论界主张不同的观点,审讯人员在学习新合同法的过程中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出现这种情况,说明合同法对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不十清楚确,容易让人形成不同的理解。笔者试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作出自己的分析^p ,以期有所启示。

一、有关赠与合同性质的几种观点

(一)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据笔者的理解,多数学者都持此种观点。其主要理由在于:

1、假如规定赠与合同为理论性合同,赠与合同自赠与物交付时成立,那么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有任何拘谨力,那么受赠人作出的承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为承受赠与而付出的经济上的花费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行行为而落空,这与老实信誉原那么是背道而驰的①。

2、合同法第185条有关赠与合同概念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承受赠与的合同,这条规定已明确表达出这样的意思:赠与合同经一方表示赠与,另一方表示承受时即成立②。

3、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说明,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而无其它任何条件,一诺即成,因此是诺成性合同③。

4、合同法第188条关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规定,是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有力例证。

(二)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诺成合同。持这种观点者认为,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进展了明确规定,即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赠与自受赠人表示承受该赠与时生效,不以承受赠与物为生效条件。但这种诺成合同的效力较弱,如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④基于一样的理由,有人称赠与合同为可以撤销的诺成合同⑤。不管是效力较弱的还是可以撤销的诺成合同,本质都是成认赠与合同的诺成性质,其主要根据都来自合同法第185条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三)口头赠与合同是理论性合同,书面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⑥。口头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需要有赠与物的实际交付。而当事人如以书面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说明其意思表示已较慎重,一旦达成书面协议,赠与合同即已成立,而无需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四)动产赠与合同是理论性合同,不动产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⑦。其根据来自于对民法通那么意见第128条的理解,认为该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的,不承当法律责任。而赠与房屋的,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如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已经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由此可见,房屋赠与合同的成立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并办理过户手续为条件,而不要求必须交付房屋。

(五)赠与合同原那么上为理论性合同,诺成性合同为例外⑧。该观点认为合同法并没有单独将赠与合同定位于理论合同或者诺成合同,而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分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其余的赠与合同为理论合同。根据在于:

1、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带有理论合同的性质,即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时对于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从另一个角度讲,假如已经交付了赠与物,除了法定情形外不能撤销赠与⑨。

2、合同法第188条对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规定,说明这两类赠与属于实实在在的诺成合同。

二、对各种观点及赠与合同有关条款的质疑

以口头或书面协议形式来确定赠与合同是理论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显然不能成立。按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管其以口头还是书面形式订立,均是诺成性合同。认为口头赠与是理论性合同,书面赠与是诺成性合同的观点,对此无法作出解释。此外,以赠与物是动产或不动产来确定赠与合同的性质的观点,从其根据来看,其完全无视新合同法有关新的规定,仍仅仅囿于从民法通那么意见第128条的规定进展分析^p ,其观点自然也难以让人苟同。笔者在此结合合同法条款详细规定主要对赠与合同是诺成性的观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合同法第185条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并不能得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的结论⑩。主张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者很重要的一个理由是合同法第185条在表述上落脚点在于受赠人表示承受,但这并不当然推出一方表示给予,另一方表示承受,合同即成立的结论,不排除将第185条的前段表述理解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实际无偿给予受赠人,另一方面受赠人有承受的真实意思,合同始成立。假如立法者意图在赠与合同的概念中对其是诺成性合同作出明示,可以这样表述:赠与合同是赠与人许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承受赠与的合同。由于合同法没有作出类似的规定,以致不同的人在理解此条时,在无法揣摩立法本意的情况下咬文嚼字,作出不同的理解。

(二)如何理解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主张是理论性合同者认为该规定带有理论合同的性质,即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时对于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主张是诺成性合同者那么认为该规定是诺成合同的证明,即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 。何以对同一条款会得出两种截然对立的结论,笔者试图作如下分析^p :

1、主张是理论性合同者认为,此条款规定中赠与人之所以可以行使撤销权,正是因为赠与物尚未交付,故赠与合同没有成立;假如合同已经成立,除发生法定情形外,赠与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即此条款规定中的撤销仅指合同成立之前的撤销。对此理解笔者又有两点疑惑:一是合同既然没有成立,对双方当事人本就没有约束力,赠与人可回绝受赠人要求履行义务的恳求,又何必设定一个撤销权呢?二是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提法是不准确的,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提法是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二者不是简单的不同。权利转移与交付的内涵并不一样。权利转移可能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一般来讲,赠与物的所有权是同赠与物的交付一并转移的;第二种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才发生权利转移的,赠与物即使已经实际交付,也未发生权利转移;第三种情况,在当事人约定发生权利转移的情况下,即使赠与物没有交付,也会发生权利转移或者赠与物虽已实际交付,却没有发生权利转移。在第一种情况下,赠与物未经交付即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在第二种情况下,赠与物虽已实际交付,但由于仍在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仍得以撤销赠与;至于在第三种情况下,撤销赠与与赠与物是否实际交付更是没有必然的联络。由以上分析^p 可以得出,对于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无论是赠与物交付之前或之后,都有可能产生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这一方面说明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提法不完全准确,另一方反过来说明合同法第186条仅仅是对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作了规定,但并不能由此得出赠与合同是理论性合同抑或是诺成性合同的结论。

2、主张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者如何从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得出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的结论,笔者一时还难以理解,但笔者认为

从该条款得出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有一种可能,即主张能被撤销的,只能是某种已经成立的关系。既然赠与人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已经成立的赠与,也就是成认了赠与物权利转移(包括交付转移等三种情况)之前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亦即赠与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赠与物为要件,而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此种观点是否成立,难下定论。笔者在此仅仅是提出问题,希望能为关注合同法者提供参考。

(三)合同法第188条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规定,一方面说明此两类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另一方面又说明其他赠与合同为理论性合同。因为从立法技术上看,假如成认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那么无论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还是除此两类合同以外的其他赠与合同,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为其义务,受赠人要求交付为其权利是赠与合同的根本内容,法律无需特别对某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相反,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往往说明一般情形下适用一般规定。即一般情形下的赠与合同仍适用传统理论,其为理论性合同。

但主张是诺成性合同者认为,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恳求交付赠与物只发生在特别情形,对于一般情形,由于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之前可单方面撤销赠与,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所以,这类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受赠人无权恳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笔者对此有如下异议:1、这种观点一方面主张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一方面又将诺成合同的本质特征,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赠与人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有恳求交付赠与物的权利限定在特别的情形,那么认为一般情形下的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意义何在呢?2、这种观点,认为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单方面撤销赠与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故受赠人无权恳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在赠与人先期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情况下,这种分析^p 无疑是成立的。但法律并未制止在受赠人主张交付以后,赠与人再行使任意撤销权。在后述情况下,对于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言,会出现这样的矛盾:一方面因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受赠人行使恳求交付赠与物的权利;另一方面,赠与人以赠与物的权利尚未转移为由行使任意撤销权,回绝交付。这同样使得在诺成性合同中受赠人恳求交付的权利和赠与人履行交付的义务变得毫无意义。而假如将一般情形下的赠与合同仍定位于理论性合同,那么不会出现这种矛盾。但作这样的理解,仍然存在着合同既然没有成立,何必设立撤销权的困惑。

(四)合同法第189条是对诺成性合同的规定,但该条应当只在特别情形下适用。该条规定,因赠与人成心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这里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一般应指在赠与物仍为赠与人占有的情况下发生。既然赠与物尚未交付,所有权尚未转移,赠与人使自己的财产毁损、灭失,何以要对外承当责任呢?唯一的解释是赠与物虽未交付,但赠与合同已经成立,赠与人承当起了妥善保管赠与物的义务,否那么就可能承当一定责任。如此分析^p ,又得出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的结论。假如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法第189条的规定就又成为支持该观点的一个理由;假如认为赠与合同原那么上是理论性合同,那么对第189条只能理解为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下适用,因为这两类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笔者倾向于后一种理解,但认为在条款设计上把第189条作为第188条第2款更显合理。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经订立即成立,并产生两个法律后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恳求交付;因赠与人成心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三、笔者的倾向性意见

(一)新合同法并没有将赠与合同在传统认识上予以打破,确定其是理论性还是诺成性合同,民法通那么意见第128条关于赠与合同(公民之间)是理论性合同的规定没有改变。立法者只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如在抗洪救灾中,一些商家为了到达宣传的目的,在媒体上声称向灾区捐款,待宣传目的到达后,却不履行赠与的实际情况,对赠与合同分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即除去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外,其他的赠与合同仍为理论性合同。当然,这种观点仍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如无法阐释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准确意思。有望 作出比拟明确的解释。

(二)主张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者理论上总是以假设规定赠与合同为理论性合同,那么受赠人作出的承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为承受赠与而付出的经济上的花费都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约行为而落空,这样对受赠人不公平为根据。笔者认为,对此完全可以合同法总那么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进展标准。在当事人协议过程中,赠与成立之前,假如赠与人作出赠与的郑重承诺,对方又表示承受,但后来赠与人无正当理由不交付赠与物,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3款规定的违犯老实信誉原那么的行为,因此使受赠人有实际损失的,赠与人应当赔偿。关于这一点, 《关于 人纪平孝诉湖南省人民医院赠与一案的答复》中指出,纪平孝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依我国法律是允许的,假如纪平孝的反悔行为给受赠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纪平孝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另外,为理解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和追究赠与人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矛盾,笔者认为,赠与人承当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同时满足:1、赠与人无正当理由出于成心反悔;2、因赠与的反悔行为给受赠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

关于干股赠与的协议范文 关于干股赠与的协议范文

甲方:教授、教授(大学学院现聘) 乙方: (公司)

第一条 合作宗旨和目的:

为了促进高科技生物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高技术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上市工作,现甲方和乙方充分利用其科技优势、投资优势、融资优势和品牌优势,共同进展涉及良种牛的胚胎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共同成立生物技术研究所。

第二条 拟成立研究所的根本情况为:

(一)研究所名称:

(二) (二)组织形式:企业法人

(三)注册资金:万元

(四)注册地:市路大厦楼

(五)法定代表人:

(六)职能和经营范围:为公司进展配套的牛和其他良种牛进展胚胎技术开发推广应用。

第三条 甲方出资条件及享有的权益条件约定如下:

(一)甲方勿需进展实物、土地使用权、货币、有价证券的投入。

(二)甲方以其专有的技术投入研究所,如系专利或专利技术那么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三)乙方同意甲方技术折成研究所股份%,即乙方拥有研究所的%的股权。

(四)甲方投入的技术必须到达以下条件:1 2 3 。

(五)如甲方的技术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那么甲方需为研究所工作满三年以上才可以拥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完全股权,否那么,依年份的长短计算,即甲方在研究所工作第一年为实现股权拥有率比例为研究所总股权的1/3,第二,第三年依此类推,末满一年以实际月份计算。

(六)甲方每工作满一年,于该年的会计年度束的最后两天可以根据其拥有的%的股份权享有研究所的利润分成,如不参加研究工作或回绝参加工作那么不能参与分成。

第四条 乙方以现金万元出资,占有研究所%的股份。假如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五)项规定,乙方拥有甲方依约减少的股份。乙方万元注册资金于年月日到位。

第五条 甲方根据勤勉原那么以其拥有的技术为研究所工作。甲方到研究所工作的根本要求为:

(一)组织胚胎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以便可以适应甲方经营消费的需要:

(二)组织乙方为研究所招聘的技术人员进展相关技术的培训工作,使其掌握相关技术(3年内完成);

(三)甲方在经营消费中需积极配合乙方;

(四)甲方拥有的技术描写为:1 2 3 。

第六条 乙方拟将乙方公司上市,如乙方公司可以上市,乙方也同意将公司股份的lO%送给甲方参股的研究所;如乙方公司未能申请上市,乙方也同意依前述比例赠送股份给研究所;甲方根据其在研究所持有股权比例享有相关权利。

乙方将本条规定lO%的公司股权赠送给研究所,需甲方到达以下条件,否那么,乙方无需承当上述义务:

(一)甲方必须为研究所工作满3年,实现乙方拥有总股权的5%,满6年后,实现拥有总股权的10%。

(二)甲方由乙方聘任为研究所的主任,副主任由乙方委托,主任缺位工作时,由副主任行使主任之职。前述工作的年限以聘书为准。聘任的工作为本协议第一条规定之内容。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研究所租用乙方的场地为工作场地,乙方以市场价格为准收取租金。

关于动产赠与的合同范本 甲方(赠与人): (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 (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 (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 (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 (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

2.数量:

3.质量:

4.价值:

三、赠与目的:

四、赠与物的交付

1.交付时间: (写明交付的详细时间)

2.交付地点: (写明详细的交付地点)

五、乙方应在 (写明详细的期间)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回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八、其他约定事项 。

九、本合同自 日起生效(可以写详细的生效时间,也可以写自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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