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资格教程考试大纲
第一章拍卖概述
第一节 拍卖的含义与功能一、拍卖的含义
国外关于拍卖的概念;国内关于拍卖的概念;拍卖含义的界定。
二、拍卖的特征
拍卖与普通交易方式的区别:参与的当事人不同;交易的性质不同;交易的标的范围不同;价格形成的方式不同;对当事人的要求不同;交易的主体资格不同。
三、拍卖的经济功能
价格发现功能;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拓展销售渠道功能;提高交易效率功能。
第二节 拍卖方式
一、传统竞价拍卖
英格兰式拍卖;荷兰式拍卖。
二、密封竞价拍卖
第一价格密封拍卖;第二价格密封拍卖。
三、电子竞价拍卖
电子竞价的本质;电子竞价拍卖的形式。
第三节 拍卖的起源与发展
一、拍卖行为的产生
二、拍卖机构的出现
三、拍卖行业的形成
第四节 中国拍卖业的发展历程
一、中国早期的拍卖活动
二、新中国拍卖业的恢复与发展
三、我国拍卖市场的发展格局
房地产拍卖市场;二手机动车拍卖市场;艺术品拍卖市场;无形资产拍卖市场;股权债权拍卖市场;农产品拍卖市场;其他资产。
第二章 拍卖法
第一节 拍卖法制的确立
一、拍卖法制的初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拍卖法颁布前的地方性拍卖立法;原国内贸易部颁布的《拍卖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制定与颁布
拍卖法的立法过程;拍卖法的结构体系;拍卖法的立法意义。
第二节 拍卖法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一、拍卖法的立法目的
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拍卖法的适用范围
拍卖法对人的效力;拍卖法的空间效力;拍卖法的时间效力。
第三节 拍卖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拍卖原则
公开拍卖原则的含义;体现公开拍卖原则的具体制度。
二、公平拍卖原则
公平拍卖原则的含义;公平原则的具体要求。
三、公正拍卖原则
公正拍卖原则的含义;体现公正拍卖原则的具体制度。
四、诚实信用拍卖原则
诚实信用拍卖原则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
第四节 拍卖法律体系
一、拍卖法的含义和特征
广义的拍卖法;狭义的拍卖法。拍卖法的特征。
二、拍卖法律关系
拍卖法律关系的含义;拍卖法律关系的特征;拍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拍卖法律关系的演变。
三、拍卖法律体系
拍卖法律体系的含义;拍卖法律体系的构成;拍卖法的渊源;拍卖法的分类。
第三章 拍卖的基本规则
第一节 价高者得规则
一、价高者得规则概述
价高者得规则的含义;价高者得规则的原理;价高者得规则的制约因素。
二、价高者得规则的效力范围
价高者得规则对竞买人的约束力;价高者得规则对拍卖人的约束力;价高者得规则对委托人的约束力。
三、价高者得规则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相同高价问题;价高者得规则和成交价的合理性。
第二节 保留价规则
一、保留价规则的含义与原理
保留价规则的含义;保留价规则的原理。
二、保留价的确定与保密
保留价的确定;保留价的保密。
三、保留价与评估价的关系
四、保留价的更改问题
第三节 瑕疵请求权规则
一、瑕疵请求权
瑕疵请求权的含义;瑕疵请求权的特征。
二、瑕疵请求权规则的原理
过错责任理论;担保责任理论。
三、瑕疵请求权的障碍
委托人和拍卖人无过错;买受人自己的过错;声明不保证;显而易见的瑕疵。
第四章 拍卖标的
第一节 拍卖标的概述
一、拍卖标的的含义
二、拍卖标的的种类
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动产和不动产;允许流通的标的、限制流通的标的和禁止流通的标的。
三、拍卖标的的条件
拍卖标的必须具有特定性;拍卖标的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拍卖标的必须具有合法性。
第二节 房地产
一、房地产标的的概念
二、房地产的特征和类型
第三节 艺术品
一、艺术品的概念
二、艺术品的特点和价值
艺术品的特点;艺术品的价值。
三、艺术品的种类
西方艺术品的主要种类;中国艺术品的主要种类。
第四节 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
二、无形资产的特征
客体的无形性;无形资产权利的多元性;无形资产的垄断性;无形资产的独创性;无形资产的时间性;无形资产的地域性;无形资产价格的不确定性;无形资产法律的程序确认性;无形资产获利功能的特殊性。
三、常见的无形资产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冠名权。
第五章 拍卖人
第一节 拍卖人概述
一、拍卖人的概念
二、拍卖人的分类
内资拍卖企业和外商投资拍卖企业;一般拍卖企业和文物拍卖企业;有限责任类型的拍卖企业和股份有限类型的拍卖企业。
第二节 一般拍卖企业的设立
一、一般拍卖企业的设立条件
拍卖法规定的条件;《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一般拍卖企业的设立程序
签订股东协议;制定公司章程;企业名称核准;申领《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领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
第三节 文物拍卖企业的设立
一、文物拍卖企业的含义
二、设立文物拍卖企业的条件
股东;注册资本;文物拍卖专业人员;文物拍卖许可证
三、设立文物拍卖企业的程序
设立文物拍卖企业的程序;申请设立文物拍卖企业通常应提交的材料。
第四节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
一、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分类。
二、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条件
三、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四、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程序
五、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五节 拍卖企业分公司的设立
一、拍卖企业分公司的概念
拍卖企业分公司的概念;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二、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条件
三、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应提交的材料
四、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程序
第六节 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二、拍卖人的法律权利
信息知情权;经营性拍卖活动开展权;拍卖标的瑕疵声明权;获得服务报酬权。
三、拍卖人的法律义务
审核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不得自营和严守诚信义务;依法交割的义务和其他义务。
四、拍卖人的法律责任
拍卖法的规定;《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章 委托人与拍卖委托
第一节 委托人
一、委托人的含义和类型
委托人的含义;委托人的类型。
二、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拍卖权;保留价确定权;拍卖价款请求权;拍卖活动监督权;拍卖标的撤回权。
标的来源和瑕疵告知义务;移交拍卖标的义务;竞买禁止义务;支付拍卖佣金义务。
三、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第二节 拍卖委托
一、征集拍品
二、审核项目
核实委托人的身份;核实拍卖标的;鉴定;评估。
三、洽谈合同
四、签订合同
第三节 委托拍卖合同
一、委托拍卖合同的含义
二、委托拍卖合同的内容
委托拍卖合同的法定内容;文物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的内容。
第四节 委托拍卖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核实中的法律问题
二、鉴定中的法律问题
三、评估中的法律问题
四、佣金支付和标的移交中的法律问题
第七章 拍卖公告与标的展示
第一节 拍卖公告
一、拍卖公告的含义
二、拍卖公告的特征
拍卖公告的法定性;拍卖公告的公开性;发布主体的特定性;公告内容的确定性;公告时间的强制性。
三、拍卖公告的功能
信息公开与传播功能;招商与促销功能。
四、拍卖公告的内容
拍卖的时间和地点;拍卖标的;标的展示时间和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实务
一、拍卖公告的发布时间
拍卖公告发布时间的计算;拍卖公告发布时间的特别规定。
二、拍卖公告的发布媒体
拍卖公告媒体选择;拍卖公告发布媒体的要求;拍卖公告发布范围的特殊性。
三、拍卖公告的变更
四、拍卖公告的责任和风险
拍卖无效的责任和风险;行政处罚的责任和风险;法律诉讼的责任和风险。
五、拍卖公告撰写和发布中应注意的问题
内容的完整性;公告日期的准确性;拍卖公告发布的规范性。
第三节 标的展示
一、标的展示的含义
二、标的展示的功能
信息传递与决策功能;宣传促销与招商功能。
三、标的展示的时间
四、标的展示的方式
常见标的展示方式;拍卖图录与媒体宣传。
五、拍卖资料及标的查看条件
拍卖资料;标的查看条件。
第八章 拍卖师与拍卖师资格
第一节 拍卖师概述
一、拍卖师的含义
二、拍卖师的地位
拍卖师是拍卖专业技术人员;拍卖师是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拍卖师是设立拍卖企业必备的法定条件之一;拍卖师是拍卖会的法定主持人;拍卖师是拍卖企业开展拍卖业务的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节 拍卖师职业
一、拍卖师职业的产生
二、旧中国的拍卖师
三、拍卖法颁布前的拍卖师
四、拍卖法实施后的拍卖师
第三节 拍卖师的职业素养与行为规范
一、拍卖师职业素养
拍卖师的职业语言;拍卖师的职业思维;拍卖师的职业知识;拍卖师的职业技术;拍卖师的职业道德;拍卖师的职业信仰。
二、拍卖师的行为规范
第四节 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
一、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出台的背景
二、与职业资格相关的几个概念
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
三、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主要内容
拍卖师执业资格的性质;拍卖师执业资格的积极条件;拍卖师执业资格的消极条件;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拍卖师执业资格的管理制度。
第五节 我国拍卖师制度的完善
一、现行拍卖师资格考试制度存在的问题
二、完善拍卖师资格考试制度的设想
扩大报考人员的范围;实行拍卖师水平资格与注册执业资格分开管理。
第九章 竞买人与竞买活动
第一节 竞买人
一、竞买人的含义
二、竞买人的条件
三、竞买人的权利和义务
竞买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竞买人的优先购买权;委托竞买席。
第二节 竞买前的准备
一、拍卖信息的搜集
二、竞买文物艺术品的准备
了解文物艺术品市场;选择信誉好的拍卖企业;选择合适的拍卖会;防范文物艺术品拍卖的风险。
三、竞买房产的准备
了解拍卖房产的特点;了解拍卖房产的品质。
四、竞买机动车的准备
了解拍卖二手车的特点;检验拍卖二手车的品质。
第三节 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一、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条件
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申请人的经济能力。
二、竞买人参加拍卖的承诺事项
竞买人参加竞买时通常需要承诺的事项;竞买人应当签字确认的文件。
三、交纳竞买保证金
四、竞买手续办理中涉及的其他事宜
委托竞买;优先购买权人的确认;发放竞买号牌。
第四节 实施竞买活动
一、了解拍卖会的主持方式
文物艺术品拍卖会的主持方式;资产类拍卖会的主持方式。
二、防止竞价中的失误
三、熟练运用竞价技巧
第十章 买受人与拍卖成交
第一节 买受人概述
一、买受人的含义
二、买受人的特征
买受人的前身应该是依法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买受人是拍卖中对拍卖标的做出最高应价的竞买人;买受人是最高应价得到拍卖师以公开买定方式认可的竞买人。
三、买受人的权利
取得拍卖标的权利;请求出具成交证明权利;约定佣金比例的权利;请求赔偿权;要求返还超额佣金的权利;裁定请求权和协助执行书请求权。
四、买受人的义务
确认成交结果的义务;签署拍卖笔录的义务;支付成交价款的义务;支付拍卖佣金的义务;受领拍卖标的和支付保管费用的义务。
第二节 拍卖成交
一、拍卖成交的含义
二、拍卖成交的条件
三、拍卖成交的方式
合同订立的含义;拍卖合同订立的特殊性。
四、三声报价与落槌买定
第三节 拍卖成交确认书
一、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含义和作用
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含义;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作用。
二、拍卖成交确认书与拍卖成交合同的关系
第四节 买受人的法律责任
一、买受人法律责任的含义
二、买受人违约责任的特征
三、买受人违约责任的认定
四、买受人违约的具体形态
五、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拍卖人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情况下,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标的物再行拍卖情况下,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六、再次拍卖没有成交时原买受人的法律责任
七、买受人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法律责任
八、拍卖中的履约保证金问题
第十一章 拍卖流程管理
第一节 流程管理概述
一、业务流程和流程再造
业务流程;流程再造。
二、流程管理
三、流程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流程管理的目的;流程管理的原则。
第二节 拍卖流程的分类与设计
一、拍卖流程的分类
二、拍卖流程设计
拍卖流程设计的基本要求;拍卖流程描述。
第三节 拍卖流程管理
一、拍卖流程管理的主要内容
建立拍卖流程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测量、评估拍卖流程运作质量;拍卖流程质量审核。
二、拍卖流程管理文件的编制
管理目的和适用范围;角色职责;管理程序;流程文档管理。
第四节 拍卖流程图
一、拍卖委托流程图
工作内容;流程示意图。
二、拍卖公告与展示流程图
工作内容;流程示意图。
三、竞买登记流程图
工作内容;流程示意图。
四、拍卖实施流程图
工作内容;流程示意图。
五、结算与交割流程图
工作内容;流程示意图
六、拍卖档案管理流程图
工作内容;流程示意图。
第十二章 拍卖行业管理
第一节 拍卖行业管理概述
一、行业管理的含义
二、拍卖行业管理的主体
三、实施拍卖行业管理的必要性
第二节 拍卖行业监管
一、拍卖行业监管体制
二、拍卖行业监管的主体
市场准入及退出的监管机构;拍卖经营行为的监管机构。
三、拍卖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
市场准入的监管内容;拍卖经营行为的监管内容;市场退出的监管内容。
第三节 拍卖行业自律
一、行业自律的含义
二、实施行业自律的必要性
行业自律监管是拍卖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行业自律监管是提高拍卖行业诚信度的重要手段。
三、拍卖行业自律的主体
行业协会;拍卖行业自律的组织机构。
四、拍卖行业自律的措施
关于行业自律的总体规定;专门领域的自律规定。
第四节 拍卖师的管理
一、拍卖师管理的主体
二、拍卖师管理的内容
注册管理;变更管理;执业监督。
第五节 国外拍卖行业的管理
一、美国拍卖业的管理
二、英国拍卖业的管理
三、德国拍卖业的管理
四、法国拍卖业的管理
一、名词解释
1.1拍卖: 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才成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2英格兰式拍卖:又称:“升价拍卖”,它是一种价格上行的拍卖方式。拍卖中竞买人不断的要提高自己的报价,出价最高的竞买人支付他所出的价格,并得到该物品。
1.3升价拍卖:价格按照一定幅度往上叫价的拍卖方式,又称为有声拍卖
1.4荷兰式拍卖:亦称“减价拍卖”,它是指拍卖标的的竞价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直到第一个竞买人应价(达到或超过底价)时击槌成交的一种拍卖。
1.5减价式拍卖:通常从非常高的价格开始,高的程度有时没有人竞价,这时,价格就以事先确走的数量下降,直到有竞买人愿意接受为止。减价拍卖皆为卖方叫价拍卖,又叫无声拍卖
1.6密封竞价拍卖:密封竞价式拍卖又称投标式拍卖,是指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将一填好的报价单送传到规定地点,拍卖人同意开标后按照价高者得的规则决定中标人的一种拍卖方式
1.7第一价格密封拍卖:每个竞买人向拍卖人递交密封的出价,拍卖人按照各竞买人的大小排序,最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宣布标价,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将赢得交易,并支付他所报出的价格
1.8第二价格密封拍卖:又被称为维克里拍卖,在这种拍卖里,由竞买人向拍卖人递交密封的出价,拍卖人按照各个标价的大小进行排序,最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宣布标价,出价最高的竞买人胜出赢得标的,但是仅需按出家中次于最高出价的次高价格支付。
1.9电子竞价拍卖:电子竞价拍卖并不是一种完全区别于传统拍卖的新的拍卖方式,而是拍卖中竞价技术的一项革新,是竞买人应价手段的电子化。
2.1拍卖法: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拍卖法,拍卖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2.2拍卖法对人的效力: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适用于哪些人,拍卖法第二条规定“拍卖法使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2.3拍卖法的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我国拍卖法对我国全国范围内普遍有效,但对于我国领域以外的地区不具有法律效力
2.4拍卖法律关系:指由于法律关系的调整,而在拍卖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5拍卖法的渊源:拍卖法的渊源是指拍卖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拍卖法的渊源依据制定机关和效力的不同,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律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律的地方性规章、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法律解释、国际条例、行业自律规则。
3.1价高者得规律:价高者得规律是拍卖过程中的成交规则,即拍卖标的必须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
3.2保留价:保留价俗称底价,指拍卖人与委托人商定的某件拍卖品成交的最低价格
3.3底价:又称“保留价”,指拍卖公司与委托人对其委托的拍卖标的的共同商定,并在委托书上标明的最低出售价格。 “拍定物”指已拍卖成交的拍卖标的。
3.4保留价规则:保留价规则是指保留价发挥作用的制度,保留价一经确认,一般不得随意更改,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时不得低于保留价确认成交
3.6拍品瑕疵:,泛指拍卖标的在质量、品质、数量等方面的缺陷
3.7瑕疵请求权:是因拍品缺陷产生的,但并非拍品的一切均产生瑕疵请求权。
3.8瑕疵请求权规则:瑕疵请求规则产生较晚,在拍卖历史上的较早时期,竞买人仅享有查验拍卖标的之权,而对于拍卖标的中难以发现的瑕疵无请求权。
4.1拍卖标的:俗称拍品,拍卖标的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4.2房地产: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承载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土地以及与他们相应的多种财产权利
4.3艺术品:凝聚有人类各种形式的艺术劳动的,有某一具体表现和特定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学价值的物品,是人类精神活动的物质劳动的结晶
4.4文物:1949年以前生产制作的具有历史价、艺术、科学价值特征的物品都是文物
4.5无形资产:客体不占用空间,不能运用一般的价值规律确定其价格,但可以进入流通领域交易,并能为权利人产生具体经济利益的资产
4.6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4.7专利权:法律授予发明创造的所有人就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4.8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4.9冠名权:某项活动或专栏的主办者对该活动或专栏冠名的权利
5.1拍卖人:拍卖人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5.2一般拍卖企业:内资设立的非文物拍卖企业
5.3文物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有权开展法律规定的文物种类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
5.4文物拍卖许可证:设立文物拍卖企业,除了要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外,还必须要依法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
5.5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外商投资拍卖企业是指依据我国拍卖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拍卖管理办法等在我国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的拍卖企业、中外合作经营的拍卖企业和外商独资设立的拍卖企业。
5.6分公司: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的,不具备法人资质的分支机构
5.7子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操控、支配的公司
5.8拍卖企业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拍卖企业依法设立的受总公司管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6.1委托人: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2竞买禁止义务:委托人不得参加自己所委托的标的物的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自己参加本人委托的拍卖标的物的竞买
6.3拍卖委托:由委托人向拍卖人提起拍卖的初始阶段
6.4征集拍品:是拍卖人从事拍卖活动的基础条件
6.5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和竞买人的约定,由拍卖人以拍卖方式为委托人转移标的物的权利于他人,委托人支付佣金的合同
7.1拍卖公告:拍卖人依法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发布的拍卖信息的要约邀请
7.2拍卖预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拍卖公告之外,由拍卖人发布的拍卖活动的有关信息
7.3媒体传播范围:刊登有拍卖活动信息的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体受众的空间分布。
7.4报纸媒体:公开发行的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有一定发行量和影响力的报纸,报纸的刊号必须是“CN”标志的。
7.5标的展示:拍卖人在拍卖前依法对拍卖标的进行的公开展示活动。拍卖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相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低于两日。
7.6拍卖图录:拍卖人于拍卖日前制作,对拍卖标的的进行介绍的图片或文字资料。拍卖图录适合于文物、艺术品、收藏品等拍卖。
7.7竞买须知:拍卖人制定的竞买人在拍卖竞价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注意事项。
7.8拍卖资料:拍卖人制作的有关拍卖标的简介、拍卖方式以及拍卖当事人在拍卖中应当共同遵守的拍卖惯例及规则
8.1拍卖师:经过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联合用印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职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8.2职业资格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8.3执业资格: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8.4从业资格: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9.1竞买人:与拍卖公司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有资格在拍卖会上竞价的人或企业
9.2优先购买权: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依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卖人财产的权利
9.3竞买保证金:为了避免竞买人应价后不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佣金、拍卖费用及不按时提取拍卖标的,拍卖企业要求竞买人缴纳一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
9.4委托竞买席:为各种因故不能到场参与竞价的竞买人提供竞价服务,竞买席一般设立在拍卖场内的一侧或两侧,通常还安装有电话
10.1买受人:在拍卖中以竞买人身份参加竞价,并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2拍卖成交条件: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签订标明拍卖成交
10.3拍卖成交: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10.4三声报价:拍卖人落槌之前三声报价,三声报价是行业的惯例,在拍卖当事人没有其他的约定的情况下,拍卖活动应当遵循这一惯例
10.5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的对拍卖成交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文件
11.1业务流程:为特定顾客或市场提供特定产品或服务而实施的一系列精心设计的活动
11.2流程再造:对企业业务流程进行根本性的再思考和彻底性的再设计,从而使企业在成本、质量、服务和速度等衡量企业绩效的重要指标上获得显著的改善。
11.3拍卖流程设计:拍卖流程设计是在企业业务目标的指导下,以风险分析为基础而制定的有助于管理稳定、规范运作和服务增值的拍卖流程管理活动
11.4拍卖流程描述:对客观存在的流程进行描述现状的管理活动
12.1行业管理:某行业内或涉及某行业的管理者针对该行业的一般性事务或行业范围内共性的事务所进行的管理
12.2行业监管体制:在一定法律框架下,建立独立运作的监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所明确界定的监管内容,对某一行业的具体事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管制的综合整体
12.3行业自律:行业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遵守和贯彻;行业内通过行规行约对自己行为的制约。
12.4行业协会:由某一行业的企业法人、相关的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依法自愿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二、简答题
1.1简述国外对拍卖的理解
《美国百科全书》对拍卖的解释是:拍卖是将财产交给出价最高者的公卖方式。《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诠释是:拍卖是一种出手售或出租的方式,买主不断地出高价竞相购买或租取。拍卖通常是在做过广告之后,由一位特许拍卖者公开进行的。美国经济学家麦卡菲认为:拍卖是一种市场状态,此状态在市场参入者标价基础上具有决定资源配置的资源价格的明确规则。在西方国家,经济学家对拍卖一词达成的共识是:拍卖是一个集体决定价格及其分配的过程。
1.2简述国内对拍卖含义理解的转变
国内对拍卖的理解经历了一个转变的过程。在计划经济模式下,拍卖被视作资本主义的交易模式,而在市场经济中,拍卖则被认为是适应市场而产生和发展的最公平的交易方式。
1979年版的《辞海》中拍卖的定义是:拍卖亦称竞买,资本主义商业的一种买卖办法。1989年《辞海》再版时解释改为:拍卖,亦称竞买,是商业中的一种买卖形式。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对拍卖的定义是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才成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简述拍卖的特征
(1)参与当事人不同(2)交易性质不同(3)交易标的范围不同(4)价格形式方式不同(5)对当事人的要求不同(6)交易的主体资格不同
1.4简述拍卖的经济功能
(1)价格发现功能。
(2)优化资源配置功能
(3)拓展销售渠道功能。
(4)提高交易效率功能
(5)减少交易风险。
1.5简述英格兰式拍卖与荷兰式拍卖的区别
英格兰式拍卖亦称增价拍卖,它是指拍卖标的的竞价由低向高依次递增直到以最高价(达到或超过底价)击槌成交的 一种拍卖。增价拍卖是最古老,并一直占统治地位的一个拍卖种类,在我国的拍卖活动中较为广泛采用。 荷兰式拍卖,亦称减价拍卖,它是指拍卖标的的竞价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直到第一个竞买人应价(达到或超过底价)时击槌成交的一种拍卖。
1.6简述密封竞价拍卖的两种方式
密封竞价拍卖又称投标式拍卖,是指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已经填写好的报价单传达到规定的地点,拍卖人统一开标后按照价高者得的规则决定中标人的一种拍卖方式。(1)第一价格密封拍卖是指每个竞买人向拍卖人递交密封的出价,拍卖人按照各竞买人的大小排序,最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宣布标价,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将赢得交易,并支付他所报出的价格
(2)第二价格密封拍卖:1996年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威廉。维克里提出的,又被称为维克里拍卖,在这种拍卖里,由竞买人向拍卖人递交密封的出价,拍卖人按照各个标价的大小进行排序,最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宣布标价,出价最高的竞买人胜出赢得标的,但是仅需按出家中次于最高出价的次高价格支付。
1.7简述电子竞价拍卖的表现形式
(1)在拍卖会现场,由竞买人利用电子竞价设备来应价,代替传统的举牌、举手应价
(2)在降价拍卖中,运用电子钟来代替拍卖师的口头报价
(3)通过拍卖会现场视频同步直播方式,由未能到拍卖会现场的买卖人通过网络进行同步竞价
(4)运用电子技术由全部竞买人通过网络进行竞价,进行在线拍卖
1.8简述拍卖行业形成的历史背景
(1)拍卖最早源于公元前500年左右的古巴比伦,是拍卖史上的第一个里程碑,其特点是:历史悠久,时间跨度长,然而拍卖内容单一,拍卖标的匮乏。
(2)罗马时期是世界拍卖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这一阶段拍卖内容丰富,拍卖标的广泛。罗马时期的拍卖为近现代的拍卖奠定了基础,确定了模式,堪称现代拍卖源泉和鼻祖。
(3)拍卖行业正式形成在17-18世纪的近代欧洲,近代欧洲的拍卖是世界拍卖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是人类历史上拍卖业发展过程中的又一高峰,主要表现为:拍卖机构大量出现,拍卖市场初步形成,拍卖法规逐渐完善。
2.1简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1)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物处理的公开拍卖制度。
(2)健全财务上缴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
(3)有计划地建立拍卖行。
(4)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2.3简述拍卖法的立法过程
1994年初,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立法规则时,及时地将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纳入工作计划。1994年3月,拍卖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1994年11月,拍卖法草案正式形成。1995年12月2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呈送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拍卖法草案(草案)》的议案。1996年6月24日,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递呈了”关于《拍卖法草案(草案)》审议结果报告。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十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法于1997年7月1日正式施行。
2.4简述拍卖法的结构体系
第一章 总则,共五条,阐述了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拍卖的定义和遵循的原则,拍卖管理体制。第二章 拍卖标的,共四条,主要阐明拍卖标的的定义,禁止和限制拍卖标的的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共三十一条,规定了拍卖各方当事人的责、权、利 第四章 拍卖程序,共十七条,阐明了拍卖活动从委托人到成交标的的移交整个过程应遵守的原则及佣金收取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公九条,对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违反拍卖法的各种行为的处罚做了明确 第六章 附则 共三条,阐明拍卖法适用范围、实施时间等
2.5简述公开拍卖原则的具体要求
(1)拍卖公告制度(2)拍卖标的展示制度 (3)公开举行拍卖会
2.6简述拍卖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所有的拍卖主体都应以对待自己的事务的态度对待他人的事务,不得损人利己,委托人应向拍卖人告知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有关拍卖标的的瑕疵,同时,拍卖人也应该向竞买人指明或提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有关拍卖标的的瑕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7简述拍卖法的基本特征
(1)拍卖法既是行为法也是组织法。拍卖法主要调整的是拍卖活动中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同时拍卖法也规范拍卖企业的组织设置,拍卖法中有关大量关于拍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条件和拍卖师资格取得条件的规定,起到一定的组织法的作用(2)拍卖法既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拍卖法规定了拍卖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很义务,同时也规定了拍卖活动中各个拍卖环节的程序。
2.8简述拍卖法律关系特征
(1)拍卖法律关系是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2)拍卖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关系(3)拍卖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拍卖人权利义务为核心的法律关系
2.9简述拍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拍卖法律关系是指在拍卖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义务的参加者
(2)拍卖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3)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拍卖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10简述拍卖法的分类
根据拍卖法内容可将拍卖法分为专门性规范和相关规范,专门性规范是指规范拍卖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的规则。专门性法律规范有:(1)专门性法律(2)专门性规章(3)专门性司法解释(4)专门性自律规则
3.1简述价高者得规则的原理
答:竞争是价高者得规则的原理。价格是竞争的杠杆。一个拍卖标的,你想买我想买他也想买,你想得我想得他也想得,大家都是志在必得。在这里,身份、地位、需求、关系都不再起作用。起作用的只有价格的竞争。谁想得到谁就必须出更高的价。于是竞买人的出价,一个更比一个高,直至通过这种公开竞价的形式,将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3.2简述价高者得规则的制约因素。
答:价高者得规则的使用不是无限的,在拍卖实践中它的效力会受到两个因素的制约:
第一,价高者得规则不得对抗法律。。第二,最高出价必须经拍卖师确认。
3.3简述保留价规则的原理。
答:保留价规则的原理在于制衡机制。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竞买人都可以以自己的行为直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唯独委托人在把拍卖标的交给拍卖人后,就失去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动权。他既想把物品或财产权力能够卖出去,卖个高价钱,又怕价格过低给自己造成损失。于是保留价规则应运而生---拍卖人不能为了争佣金就不顾我的利益,无论如何不能在保留价以下成交。保留价就是来制衡拍卖人保护委托人的。
3.4简述评估价与保留价的关系。
答:确定保留价是委托人的权利。保留价确定的是否合理,关系到拍卖标的能否卖出以及卖价高低的问题。委托人由于自己知识、经验、能力等所限,难以作出合理的定价。还有,在公物拍卖和强制拍卖中,委托人并非拍品的真正所有权人,为了对此进行合理的制约,需借助处于中介地位的评估人。而评估人有丰富的估价经验,其估价能够准确说明拍品的内在价值。因而成为委托人确定保留价的重要参考。但由于评估人毕竟不是权利人自己,因此评估价不可能代替保留价。
3.5简述保留价保密与公开的利弊。
拍卖法第28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这意味着委托人可以在保留价保密与公开之间进行选择。如保留价保密,竞买人因不知道保留价,少受某一固定价格的约束,有可能在竞价过程中报出高价,有利于委托人;另一方面竞买人不知道保留价,有可能其报价达不到保留价,无谓的浪费时间。保留价公开,则可提高效率,只要有人应价即可成交。但竞买人知道了保留价后,有了心理底线,也就不可能报出高价,委托人不可能得到意料之外的成交价。
3.6简述保留价的更改。
保留价的更改涉及到拍卖人、竞买人的利益。保密情况下的保留价更改,影响面较小,只要委托人及时通知拍卖人即可。保留价已公开情况下再更改,直接影响竞买人竞买意愿,若提高则可能导致竞买人放弃竞买,若降低则有可能促进拍卖成交。
4.1简述拍卖标的的种类
(1)从标的是否具备物质实体形态的角度,拍卖标的可划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2)从标的可否移动及移动后是否影响其价值、功能的角度,拍卖标的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3)从标的可否流通来看及流通范围的广度,拍卖标的可分为允许流通的标的和限制流通的标的、禁止流通的标的
4.2简述拍卖标的的条件
(1)拍卖标的必须具有特定性(2)拍卖标的必须具有交换价值(3)拍卖标的必须具有合法性 拍卖标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的 拍卖标的必须无流通障碍
4.3简述艺术品的价值
艺术价值、历史价值、收藏价值、经济价值(展开)
4.4简述文物与艺术品的区别
艺术品是指凝聚有人类各种形式的艺术劳动的,有某一具体表现和特定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学价值的物品,是人类精神活动和物质劳动的结晶。文物指1949年以前生产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特征的物品。一般意义的艺术品是具有个性、民族性、历史性和社会性的。文物和艺术品两个概念既有重合又有区别,艺术品可是是文物,但文物不一定是艺术品
4.5简述西方艺术品的主要种类
西方艺术品可分为纯艺术品和亚艺术品两大类。(1)油画(2)珠宝(3)名人用品
4.6简述中国艺术品的主要种类
(1)书画 古代书画、近代书画、当代书画(2)瓷器(3)古董杂件(4)西画
5.1简述拍卖人的含义
(1)拍卖人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拍卖人是专门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3)拍卖人是接受他人委托进行买卖活动的中介性服务组织(4)拍卖人的活动受专门的拍卖法规范
(5)拍卖人是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之一
5.2简述拍卖人的分类
(1)内资拍卖企业和外商投资拍卖企业(2)一般拍卖企业和文物拍卖企业(3)有限责任类型的拍卖企业和股份有限类型的拍卖企业
5.3简述拍卖法规定的一般拍卖企业设立的条件
拍卖法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4)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4简述《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般拍卖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1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5.5简述一般拍卖企业设立的程序
(1)签订股东协议(2)制定公司章程(3)企业名称核准(4)申领《拍卖经营批准证书》(5)申领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
5.6设立文物拍卖企业的条件。
(1)股东、(2)注册资本(3)文物拍卖专业人员(4)文物拍卖许可证
5.7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条件。
(1)有100万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则。(7)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5.9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分公司: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其设立程序相对简单。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
5.10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条件。
(1)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则(2)年检合格(3)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4)分公司应有2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6)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千万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6.1委托人的类型: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6.2委托人的民事责任
越权委托的民事责任,瑕疵未告知的民事责任,违反竞买禁止的民事责任。
6.3委托的主要程序
从拍卖人的角度考察,拍卖委托程度可以为分征集拍品/审核项目/洽谈合同和签订合同等四个阶段。
6.4文物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的特殊内容
委托人应承诺保证自己拥有标的的所有权和完全处分权,应约定拍卖企业有权决定拍卖会的具体操作事项,应约定未能通过专家鉴定或者政府审核的标的,拍卖企业有合同解除权,委托人个人所得税的约定,其他有关费用的约定。
6.5委托人的标的移交义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票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拍卖标的是不动产的,委托人应当协助办理拍卖标的的产权过户手续。
7.1拍卖公告的特征
拍卖公告是拍卖人的一种法定行为,不同于一般公告,具有特殊的性质。拍卖公告的法定性,拍卖公告的公开性,发布主体的特定性,公告内容的确定性,公告时间的强制性。
7.2拍卖公告的功能
拍卖公告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信息公开与传播功能,招商与促销功能。
7.3如何选择拍卖公告的媒体
不同的媒体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传播范围差异较大,因此在拍卖公告发布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科学合理地选择传播媒体,拍卖标的的选择,标的价值大小的选择,媒体本身的特性,一般情况下,选择媒体传播范围广的,选择全国性的报纸或行业性报纸进行传播,否则,可选择本地有影响力的媒体进行传播。竞买人关注媒体的程序。应该根据潜在竞买人关注媒体的程度,科学选择发布拍卖公告。
7.4导致拍卖公告变更的原因
变更的原因主要有,委托人撤拍,暂缓拍卖,拍卖标的有异议,竞买人条件变化,拍卖时间或地点变更,展示时间或地点变化等。
7.5撰写和发布拍卖公告应注意的问题
应注意以下问题,内容的完整性,公告日期的准确性,拍卖公告发布的规范性。一是指媒体的规范性,二是指内容的规范性,一是指拍卖公告书写格式的规范性,上是指拍卖公告发布的版面及尺寸大小也应规范。
7.6标的展示的功能:
有两大功能,信息传递与决策功能,宣传促销与招商功能。
7.7标的展示方式:
固定展示,巡回展示,资料展示,网上展示。
8.1简述拍卖师的地位:
在我国,拍卖师是个法定的职业。1.拍卖师是拍卖专业技术人员。2.拍卖师是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3.拍卖师是设立拍卖企业必备的法定条件之一。4.拍卖师是拍卖会的法定主持人。5.拍卖师是拍卖企业开展拍卖业务的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8.2拍卖师职业的产生:
历史上最早记载的拍卖活动,是著名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约公元前484—前425年)在《希腊波斯战争史》中关于古巴比伦拍卖活动的记述。拍卖行的出现大约始于古罗马,到17世纪的欧洲开始形成规模。15世纪之后,随着新航路的开辟和新大陆的发现,欧洲殖民者将拍卖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传到世界各地。
8.3简述拍卖法颁布前我国拍卖师状况:
1986年11月,我国大陆地区第一家拍卖行国营广州拍卖行成立。
*拍卖业恢复初期,包括拍卖师在内的拍卖相关人才非常缺乏。
*1992年,国务院48号檔的颁布和实施推动我国拍卖业的发展。
*广东省贸易委员会1992年11月在深圳市举办第一期“拍卖官业务培训班”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1994年年底完成注册后,于1995年3月在广州中山举办了首期“拍卖从业人员培训班”。同年11月,又在哈尔滨举办了“中国拍卖业第二期培训班”培训内容增加了“主持技巧”。
*1995年4月,由内贸部市场建设司主持的“国内从业人员上岗培训班”在上海举行,来自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分城市的140名拍卖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参加了培训。组织的了笔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由内贸部用印的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拍卖法颁布实施前,我国大陆地区还没有实行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这一时期的拍卖师特点,一是缺乏,二是不规范。
8.4简述拍卖师的主要行为规范:
拍卖师必须依法执业,规范运作。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拍卖原则。
8.5简述我国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出台的背景:
我国拍卖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行,一方面是拍卖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我国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的产物。
8.6简述执业资格与从业资格的关系: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8.7简述我国拍卖师执业资格的积极条件:
1、思想品德和身体状况。《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2条规定:拍卖师职业道德的标准,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恪守公正、客观的原则,保持廉洁的工作作风。2、学历要求。拍卖法将拍卖师的学历条件规定为“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3、从业经历要求。拍卖立法时,将“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的从业经历作为取得拍卖师执业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4、拍卖专业知识要求。实践中,具有拍卖专业知识这个条件是通过取得《拍卖从业人员专业证书》来满足的。拍卖法12条规定: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它工作人员。拍卖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拍卖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拍卖师。
8.8我国拍卖师执业资格的消极条件: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主要包括两类人:一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是年满18周岁,二是精神状况健康正常。2、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以上者。3、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并不是所有构成犯罪的人都不得担任拍卖师,要注意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二是并不是只要构成故意犯罪都不能担任拍卖师。还须同时满足“受过刑事处罚“这一条件。另外,法律只禁止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担任拍卖师,但是并不禁止他们从事其它与拍卖有关的合法活动。4、受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者。
8.9我国拍卖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内容: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是拍卖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拍卖师执业资格的年检注册、变更、暂停执业、吊销及注销等管理。1、年检和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每年年检注册一次。2、暂停执业。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不予年检注册,暂停执业资格6个月:(1)未在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专职执业的;(2)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时的;(3)变更注册单位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执业资格一年:(1)逾期不提交年检材料的;(2)持未经年检或通过年检证书主持拍卖会的;(3)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的。3、吊销执业资格。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1)连续两年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2)因违规执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的;(3)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钱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的;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它当事人利益的;(4)在暂停执业期间主持拍卖会的;(5)被开除公职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4、注销执业资格。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1)不再从事拍卖业务的;(2)出国定居的;(3)死亡或失踪的;(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8.10我国拍卖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拍卖法第十五条规定拍卖师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品行良好。
9.1简述拍卖法规定的竞买人的权利和义务
1、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2、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3、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4、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9.2竞买人如何搜集拍卖信息
(1)报纸杂志。杂志大致分为三类:1、大众化报纸。2、专业性报刊。3、指导投资的报刊。4、拍卖公司的内部报刊。(2)网站。能提供拍卖品相关信息的网站主要有两类:1、拍卖企业网站。2、相关的专业类网站。(3)拍卖品图录或目录。
9.3竞买文物艺术品应该做哪些准备工作
(1)了解文物艺术品市场。(2)选择信誉好的拍卖企业(3)选择合适的拍卖会。按照拍卖品的数量、档次以及重要程度,文物艺术品拍卖会分为两大类:1、春秋季大型拍卖会。2、小型拍卖会。(4)防范文物艺术品拍卖的风险
9.4竞买房地产应该做哪些准备工作
(1)了解拍卖房产的特点(2)了解拍卖房产的质量
9.5竞买机动车应该做哪些准备
(1)了解拍卖二手车的特点(2)检验拍卖二手车的品质。
9.6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申请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申请人的资质条件:
1、完全自由流通商品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客户为自然人的,应该出示身份证或护照、军人证等;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该有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客户为法人单位的,应该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3)客户为其他组织的,应该出示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法定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2、拍卖品可以自由流通但数量有一定条件限制的,竞买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特定拍卖品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二)申请人的经济能力
9.7简述竞买人参加竞买时通常需要承诺的事项
(一)竞买人参加竞买是需要承诺的事项
1、认可标的的现状。2、确认竞买和成交条件。3、保证遵守拍卖规则,服从拍卖会组织管理。
(二)竞买人应当签字确认的文件
10.1简述买受人的特征
(1)买受人的前身应该是依法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2)买受人是拍卖中对拍卖标的做出最高应价的竞买人(3)买受人最高应价得到拍卖师以公开买定方式认可的竞买人
10.2简述买受人的赔偿请求权
拍卖法18条和61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拍卖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赔偿。拍卖法第65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拍卖管理办法》第29条和48条规定:拍卖企业因拍卖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标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给予赔偿。
3、根据《拍卖管理办法》第35条和50条规定:拍卖企业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造成买受人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10.3简述买受人支付成交价款的义务
拍卖法第39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4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10.4简述买受人支付拍卖佣金的义务
拍卖法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10.5简述拍卖合同无效的原因
1、拍卖人、委托人、买受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或条件的
2、拍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
3、拍卖标的属于法律规定禁止拍卖的
4、因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欺诈行为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买受人重大损失的的
5、拍卖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
无效拍卖自拍卖活动开始即无法律约束力。
10.6简述拍卖成交的条件
拍卖法第51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10.7简述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作用
1、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2、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对拍卖成交这一事实的书面确认形式。
10.8简述拍卖成交确认书与拍卖成交合同的关系
1、拍卖活动中有三方当事人,他们之间存在三种重要的合同关系
第一种是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拍卖合同》
第二种是拍卖人与各竞买人之间的拍卖服务关系,《竞买合同》
第三种是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特殊买卖关系。《拍卖成交合同》
2、《拍卖成交确认书》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而应当是《拍卖成交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10.9简述买受人违约责任的特征
1、是买受人违反了拍卖合同中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边包含了两层意思:其一,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不是一般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而是特指拍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其二,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是以违反拍卖合同的义务为前提的,主要的义务是指支付拍卖价款、拍卖佣金和领受拍卖标的物的义务。2、买受人违约责任具有特殊的相对性。
10.10简述买受人违约的具体形态
预期违约: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履行支付拍卖价款及佣金义务的期限到来之前这一段时间内,买受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拍卖人表示他将不履行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以其行为表明他将不可能履行拍卖成交确认书的违约形态。(拍卖实践中称“悔拍”)
*实际违约是指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来之后不履行付款义务或履行付款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状态。包括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后,买受人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情况。
第二种情况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后,,买受人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况。
第三种情况是买受人迟延履行合同,即买受人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来履行合同。
第四种情况是买受人部分履行合同,即买受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数额来履行合同。
11.1简述业务流程的基本要素
业务流程应当包括六个基本要素:即流程的输入资源、流程中的若干活动、活动的相互作用、输出结果、顾客、流程创作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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