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临沂市重大科技创新
项 目 合 同 书
项 目 名 称
项目承担单位
协 作 单 位
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电话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电话:
单 位 地 址
项目主管部门
起 止 年 限 年 月 至 年 月
临沂市科技局
二○一一年十月制
填 写 说 明
1、甲方为临沂市科学技术局;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法人单位);丙方为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保证单位。
2、合同条款中所有空项都需如实填写,确无此项的,请在该栏中打“/”。
3、单位盖章必须是单位公章,部门章无效。
4、如表格所留空间不够,可视情况增加扩大。
5、合同文本一律用A4纸、4号宋体字打印,标题用4号黑体字打印,一式四份。封面一律用白色的纸质封面装订。
一、项目实施的主要任务
包括:项目研究开发及产业化任务,其他任务(环保、项目管理机制、销售体系、人才队伍建设等)。项目研究开发及产业化任务是补助经费的扶持重点,要充实、具体。
二、项目的考核目标及指标
1、总体目标:要定性定量结合,定量目标包括项目执行期间计划投资额、预期目标及产业化能力等。
2、技术创新目标:通过本项目实施新获取的科技成果及水平、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新药证书等)等。
3、技术、质量指标:包括项目计划完成时达到的主要技术与产品性能指标、执行的质量标准、通过的国家相关行业许可认证及企业通过的质量认证体系等。
4、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包括项目实施期内及完成后预计新增产值、利税、创汇额,新增就业人数以及节能、环保有关指标等。
三、项目年度计划及阶段目标
起止时间
项目目标分解及进度安排
(详细描述完成项目总体计划目标所必须完成的各项研发工作、生产准备工作、市场开拓工作等的进度安排及阶段考核目标)
( 第 一 年)
( 第 二 年)
( 第 三 年)
1、
四、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协作单位:
项目总负责人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职称
最高学历
为本项目工作时间(月/年)
在本项目中承担的主要工作
所在单位
主要参加人员
五、项目的经费预算
1、项目资金来源预算:
资金来源
预算数(万元)
占总额的比重(%)
一、项目总投资
二、新增投资
1.申请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
其中: 拨款资助
有偿资助
股权投资
贷款贴息
以奖代补
其它
2.县区(部门)配套资金
3.单位自筹
4.协作单位投入资金
5.银行贷款
6.其他
三、已投入资金
其中:政府拨款
单位自筹
银行贷款
2、项目新增投资支出预算:
资金支出预算
金额(万元)
占新增投资总额的比重(%)
1.人员费
2.设备费
3.材料费
4.燃料及动力费
5.试验外协费
6.基本建设费
7.差旅费
8.会议费
9.管理费
10.其他费用
合计
3、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支出预算:
资金支出预算
金额(万元)
占市拨款资助总额的比重(%)
1.研发人员费
2
6
2.设备费
0
0
3.能源材料费
5
17
4.试验外协费
10
34
5.差旅费
5
16
6.会议费
3
10
7.其他相关费用
5
17
合 计
30
100
4、设备添置经费预算:
单位:万元
设备名称
型号
用途
添置方式
经费概算
国外订购
国内订购
自己研制
合计(单位:万元)
注:市拨经费购买的设备需标记注明。
5、基本建设(含配套基建)经费预算:
单位:万元
内容
面积
(平米)
用途
经费
改建
新建
合计
六、项目经费年度计划
1、甲方计划资助乙方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总计 万元。其中拨款资助 万元,贷款贴息 万元,有偿资助 万元。
2、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有效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有效付息单据,按规定拨付贴息经费。
3、市有偿资助经费按有关规定拨付、管理及回收。
4、乙方在项目实施期间需筹集的其他资金(包括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等)总额为 万元。计划于 年筹集 万元, 年筹集 万元, 年筹集 万元。
5、县区(部门)配套项目经费合计 万元,计划于 年拨款 万元, 年拨款 万元, 年拨款 万元。
七、签订合同各方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签字)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八、共同条款
任务各方共同遵守临沂市科技发展计划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下同):
1、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拨付经费。如中途无故撤销或不履行合同时,所拨经费、物资不得追回;乙方如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非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执行时,甲方有权收回所拨经费、物资。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自筹和匹配经费到位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对分年度经费安排作适当调整。
3、乙方必须按要求报送项目阶段执行情况、相关数据和资料,经丙方审核后报甲方,逾期不报,甲方有权暂停经费资助。
4、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经费预算、项目进度、项目负责人等,或因某种原因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要求中止任务,应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向丙方提出申请报告,说明相关事由,经丙方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甲方批准。属于项目实施调整的,批复意见作为项目考核验收的依据;经批准同意中止的项目,甲方视不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市拨经费,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乙方应以项目为核算对象进行单独立项核算,并按合同约定落实除政府拨款以外的其他款项。乙方必须按“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提取政府资助经费。
6、配套经费(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应为无偿资助,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为有偿经费使用。
7、丙方要按“办法”要求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确保专款专用。凡乙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丙方负责提出调整意见。必要时,甲方有权直接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
8、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原则上属乙方所有。乙方向省外转让成果须报甲方备案。在本合同生效后5年内,甲方有权因非商业目的(如:在政府性会议、报告、文件、统计资料等)使用乙方及其项目的信息。
9、项目申报书与本项目合同一并作为项目考核依据。
10、本合同书签订各方均负有相应的责任。若有争议或纠纷时,按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11、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丙方一份。甲、乙、丙各方对项目合同及其他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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