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8版)
政府示范文本
要点
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建设工程阶段性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人支付工程咨询报酬。
包括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录A“工程咨询服务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几部分。
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2018年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工程中由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合同签订。
2、本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组成,通用条件内容不应修改,专用条件可由合同双方依据项目需求进行完善及补充。
3、工程咨询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宜在附录A中明确,或另行签订协议补充。对于专业咨询服务,可依据相关专业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05-021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等]签订专业咨询服务合同作为补充。
4、本示范文本使用时应当注意:
(1)以□前缀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需要选择的内容,在□中以划 √ 方式标示选定;确定不选择的内容,在□中以划×方式标示删除。
(2)下划线和附录中空格部分,依据需要填写。确实不需要填写具体内容的,以“/”标示。
(3)标注于下划线上括号内文字部分为提示性内容,供填写相关内容时参考,合同成稿中宜删除。
编号:
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人:
工程咨询人: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工程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咨询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建安造价: 。
建设地点: 。
建设规模: 。
资金来源: 。
建设工期: 。
二、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 (服务范围同招标范围),具体服务内容在本合同附录A中明确。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专用条件及附录A;
5.通用条件;
6.附录B。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或补充订立的相关专业咨询服务合同均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四、项目负责人
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类别、专业、注册号: ,职称、证书号: 。
五、工程咨询服务目标
1.建设管理服务目标: 。
□2.专业咨询服务目标:
□投资咨询服务目标: 。
□设计技术咨询服务目标: 。
□招标代理服务目标: 。
□造价咨询服务目标: 。
□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目标: 。
□其他服务目标: 。
六、工程咨询报酬
根据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本合同工程咨询总报酬为: 。
其中:
建设管理: 。
□投资咨询: 。
□设计技术咨询: 。
□招标代理: 。
□造价咨询: 。
□工程施工监理: 。
□其他: 。
除上述正常工作报酬外的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七、工程咨询服务期限
建设管理服务期限为: 。
相关专业咨询服务期限为:
□在相关专业咨询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
□投资咨询: 。
□设计技术咨询: 。
□招标代理: 。
□造价咨询: 。
□工程施工监理: 。
□其他: 。
八、双方承诺
1.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2.工程咨询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咨询服务。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解决(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订立地点: 。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 份,工程咨询人执 份。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工程咨询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词语定义、语言
1.1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词语和用语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工程咨询人实施工程咨询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委托工程咨询业务的一方及其。
1.1.3 “工程咨询人”是指提供工程咨询业务和承担工程咨询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的承继人。
1.1.4 “建设管理”是指工程咨询人受托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管理并承担相应工程咨询责任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策划、规划、设计、采购、施工、竣工、结(决)算、试运行过程及项目范围、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内容进行管理和控制。
1.1.5 “专业咨询服务”是指工程咨询人受托提供的投资咨询、设计技术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施工监理等一项或多项专业化咨询服务。
1.1.6 “工程咨询机构”是指由工程咨询人组建实施具体工程咨询工作的机构。
1.1.7 “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工程咨询人任命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1.1.8 “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工程咨询工作。
1.1.9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程咨询人的工作,包括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项目延期增加的工作。
1.1.10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11 “参建方”是指承担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建设管理、专业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1.1.12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工程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2. 委托人义务
2.1 委托人应当监督和指导项目的策划和建设实施,并主持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使用。
2.2 委托人应当按专用条件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并为工程咨询工作提供房屋、资料、设备条件。
2.3 委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金额向工程咨询人支付工程咨询费。
2.4 委托人负责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与管理,并承担项目建设开支,向所有参建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2.5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项目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工程咨询人联系,若委托人更换常驻代表,应当提前通知工程咨询人。
2.6 委托人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及时对工程咨询人的请示和建议作出决定,对工作计划和报告进行批复,决定与批复的合理时限、相应形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参建方的各种实施指令均应当通过工程咨询人下达。
2.7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工程咨询人的管理权利以及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各参建方。
2.8 委托人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相关优惠政策争取、项目建设外部环境协调等,协调工作均以委托人为主完成,工程咨询人予以配合。
3. 工程咨询人义务
3.1 工程咨询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具体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为委托人提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
3.2 工程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3 工程咨询人应当组建能够满足工程咨询服务需要的工程咨询机构,向委托人报送项目负责人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工程咨询规划或工程咨询计划,完成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工程咨询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专用条件约定向委托人报告工程咨询工作,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成果文件。
3.4 工程咨询人应当按批准或同意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组织工程咨询,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组织交验实体项目。工程咨询人不得在工程咨询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需超出范围变更,应当报委托人同意后遵循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5 工程咨询人应当根据项目进度需要,按专用条件约定向委托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
3.6 工程咨询人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协助委托人完成验收、竣工资料审核等相关工作。协助委托人组织项目移交使用,配合做好竣工结(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
3.7 工程咨询人应当在项目建成后,监督相关单位落实工程保修责任。
3.8 工程咨询人应当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工程咨询任务完成后将项目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向委托人移交。
3.9 工程咨询人使用的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所有。在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工程咨询人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3.10 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本项目需要保密的技术与经济资料。
3.11 在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就委托人和其他参建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发生合同争议,工程咨询人应当协助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协商解决。如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的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工程咨询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3.12 除依法必须由委托人签章的工程文件外,工程咨询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应当在相应的工程文件中代表委托人签章或共同签章。具体要求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3.13 工程咨询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项目建设相关合同文本(委托人自行起草或者委托他人起草的除外),参与合同洽商及审核合同文本,并为委托人提供相应咨询建议。
3.14 未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不得将建设管理及自有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咨询服务转委托给第三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转委托的服务事项,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协议等文件应当向委托人报备,工程咨询人对转委托服务负全部责任。
4. 委托人权利
4.1 对工程咨询人在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及参与洽商的项目建设相关合同拥有最终审定权。
4.2 对项目建设过程和工程咨询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3 对建设规模、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功能等项目建设相关事项进行认定,以及审批工程设计变更。
4.4 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咨询人调换项目负责人。
4.5 要求工程咨询人提交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6 对工程咨询人派出的工程咨询机构与工程咨询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以及要求工程咨询人更换不称职的工程咨询人员。
4.7 对工程咨询人提交的咨询成果文件进行审核。
5. 工程咨询人权利
5.1 工程咨询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咨询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5.1.1 提出选择参建方的建议。
5.1.2 知晓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等相关情况。
5.1.3 就建设规模、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等项目建设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5.1.4 就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可能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的建议,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有权报告委托人或书面函告设计人要求更正。
5.1.5 向委托人提出设计优化、施工组织优化、建设管理流程优化、制度优化等建议。
5.1.6 代表委托人或与委托人代表共同主持各参建方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5.1.7 监督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义务。征得委托人同意,可督促监理发布或在无监理的情况下自行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涉及施工安全或人身健康等紧急情况需要停工的,可以先采取措施,事后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5.1.8 督促监理行使或在无监理的情况下自行行使对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或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或工程咨询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5.1.9 督促监理行使或独立行使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确认工程竣工提前日期或延误期限。
5.1.10 征得委托人同意,在建设相关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对相应进度款项支付进行审核和确认,以及复核和确认相应合同结算价格。未经工程咨询负责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参建方款项。
5.2 按工程咨询合同取得相应报酬及奖励,或参与项目投资节余的提成。
6. 违约及赔偿责任
6.1 工程咨询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可以在工程咨询报酬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具体违约责任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 因工程咨询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工程咨询人可以向委托人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工程咨询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6.3 委托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适当履行合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 免责与索赔
7.1 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咨询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双方均免责,且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并就相关事项应当积极组织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情形及相关处理原则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2 工程咨询人对由于其他参建方违约或过失所影响建设质量、工期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不承担直接经济责任。
7.3 委托人和工程咨询人有权就对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索赔不能成立的,索赔提出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引起的费用。
8. 合同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8.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8.2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非工程咨询人的原因使工程咨询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工程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工程咨询的时间相应延长,增加的工程咨询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当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报酬的确定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有关的法律、政策或者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的,双方应当遵照执行,由此引起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8.4 工程咨询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工程咨询义务且无正当理由时,委托人可发出催告直至解除合同,工程咨询人应当根据其未履行的程度及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8.5 合同解除
8.5.1 委托人与工程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8.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未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方实施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工程咨询人提供的工程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工程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工程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8.5.3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28天书面通知对方。
8.5.4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工程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报酬。
8.6 当工程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且委托人支付完所有工程咨询报酬(包括正常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后,本合同终止。
9. 工程咨询报酬
9.1 工程咨询报酬包括正常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除正常工作报酬在工程咨询合同协议书内明确外,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计取条件与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9.2 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方式、时间、分类,分期支付工程咨询报酬。工程咨询报酬的计算调整条件与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9.3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咨询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工程咨询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9.4 支付工程咨询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9.5 如果委托人对工程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7天内与工程咨询人协商。
10. 其他
10.1 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10.2 委托人要求工程咨询人实施的或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委托人负责的材料、设备、工程实体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10.3 工程咨询人及其工程咨询机构成员在服务期限内不应接受除委托人外的其他本项目利益相关方的任何报酬。
10.4 双方均应当履行保密义务,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均不得将对方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保密事项与期限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0.5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如采用其他形式的,应当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0.6 工程咨询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工程咨询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工程咨询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工程咨询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工程咨询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10.7 附加协议条款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1.12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还包括: 。
2.2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及为工程咨询工作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条件:(详见附录B) 。
2.5 委托人授权常驻代表及授权为: ,委托人更换常驻代表应当提前 天通知工程咨询人。
2.6 委托人对工程咨询人的请示和建议作出决定,对工作计划和报告进行批复的合理时限、相应形式明确为: 。
3.3 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报告工程咨询工作及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要求为: 。
3.5 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要求为: 。
3.9 在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工程咨询人移交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的物品的时间和方式为: 。
3.12 委托人授权工程咨询人在工程文件中签章或共同签章的要求为: 。
6.1 工程咨询人的具体违约责任: 。
6.2 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 。
6.3 委托人的具体违约责任: 。
7.1 双方约定不可抗力情形及相关处理原则: 。
8.2 附加工作报酬的确定方式: 。
8.5.2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
9.1 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计取条件与方式分别为:
□附加工作报酬: 。
□工作奖励: 。
□投资节余分成: 。
□其他: 。
9.2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分类,分期支付工程咨询报酬: 。
工程咨询报酬的计算调整条件与方式分别为:
建设管理: 。
□投资咨询: 。
□设计技术咨询: 。
□招标代理: 。
□造价咨询: 。
□工程施工监理: 。
□其他: 。
9.3 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咨询报酬所导致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约定为:(可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拖延支付天数计算) 。
9.4 支付工程咨询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约定为: 。
10.4 委托人要求的保密事项与期限: 。
工程咨询人要求的保密事项与期限: 。
10.5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采用书面形式外的其他形式及生效条件为: 。
10.6 工程咨询人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工程咨询的资料约定: 。
10.7 附加协议条款: 。
附录A 工程咨询服务内容
A-1建设管理
(1)建设范围管理: 。
(2)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
(3)建设进度管理: 。
(4)建设费用管理: 。
(5)建设合同管理: 。
(6)建设信息管理: 。
(7)其他管理: 。
□A-2专业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 。
□设计技术咨询: 。
□招标代理: 。
□造价咨询: 。
□工程施工监理: 。
□其他: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派遣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注:以上表格可按需要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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