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江苏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试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说 明
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江苏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及附录、技术要求及附件四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协议书共计10条,集中约定了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词语限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目标、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及团队主要成员、签约酬金、服务期限、双方承诺、合同订立及生效等内容。
(二)通用条件
通用条件是委托方与受托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具体包括词语定义、双方义务、文档管理、违约责任、支付、合同生效变更、争议解决等各类工程咨询合同通用性的商务性条款共计9条。上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及附录
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以根据不同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
2.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具体实施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
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委托人与受托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四)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是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涉及到的各项咨询服务内容,在现行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整体结构要求重新编订形成的,可以根据各建设工程业主方的需求进行菜单式选择(不少于三项)。
□ 技术要求A:项目策划
□ 技术要求B:工程设计
□ 技术要求C:工程监理
□ 技术要求D:招标代理
□ 技术要求E:造价咨询
□ 技术要求F:项目管理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方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或称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设计在内的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为此,《示范文本》的条款设置中,将“项目策划、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各项服务相关工作内容分别作为一条独立条款,委托人可根据项目需要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对相关服务内容的取舍。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 托 人(全称):
受 托 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投资额:
5.其他: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目标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
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包括(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前六项中的三项内容):
□ 项目策划
□ 工程设计
□ 工程监理
□ 招标代理
□ 造价咨询
□ 项目管理
□ 其他: (规划咨询、投资咨询、BIM咨询、绿建咨询、工程勘察、工程检测、海绵城市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当地政府报批报建所需要的咨询服务等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各专业咨询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要求。
五、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技术要求及其附件
□ 技术要求A:项目策划
□ 技术要求B:工程设计
□ 技术要求C:工程监理
□ 技术要求D:招标代理
□ 技术要求E:造价咨询
□ 技术要求F:项目管理
5.专用条件及其附录
6.通用条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及团队主要成员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号: 。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团队主要成员:
□ 项目策划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号: 。
□ 工程设计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号: 。
□ 总监理工程师: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号: 。
□ 招标代理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号: 。
□ 造价咨询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号: 。
□ 项目管理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号: 。
□ 其他(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号: 。
注:上述负责人,如现行法律法规有相应执业资格要求的,应填写注册证书号。
七、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取费基价: 元,总费率: % ;
包括:
□ 项目策划酬金:
□ 工程设计酬金:
□ 工程监理酬金:
□ 招标代理酬金:
□ 造价咨询酬金:
□ 项目管理酬金:
□ 其他:
八、服务期限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 项目策划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 工程设计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 工程监理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 招标代理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 造价咨询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 项目管理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 其他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九、双方承诺
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
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十、合同订立及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本合同双方约定: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受托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 后本合同生效。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3 “受托人”指本合同中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一方,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4 “其他参建方”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拆迁、勘察、专业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试验检测、专业咨询与服务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受托人的工作。
1.1.6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受托人的工作。
1.1.7 “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是指受托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8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是指由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工作的人员。
1.1.9 “酬金”是指受托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受托人的金额。
1.1.10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受托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1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受托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的金额。
1.1.12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受托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3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4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5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6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技术要求及其附件;
(5)专用条件及其附录;
(6)通用条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受托人的义务2.1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范围和工作内容在技术要求中约定。
2.2 全过程工程咨询依据
(1)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工作依据。
(2)委托人要求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2.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和人员
2.3.1受托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与咨询服务所需的仪器设备。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及重要岗位受托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正常进行。
2.3.3受托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人员。受托人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受托人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其他受托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受托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受托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1)受托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受托人应当对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其他参建方的关系进行协调。
(3)受托人的其他职责在技术要求中约定。
2.5 提交报告
受托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受托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受托人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受托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 委托人的义务3.1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专用条件和技术要求约定,无偿向受托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2 提供工作条件
3.2.1 委托人应按照专用条件和技术要求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满足要求的房屋、设备,供受托人无偿使用。
3.2.2 委托人应协调工程建设中必要的外部关系,为受托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3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受托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受托人。
3.4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受托人、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和授予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其他参建方。
3.5 审核与答复
3.5.1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受托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审核或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5.2 委托人应及时审批受托人提交的相关文件,协调并解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受托人提出的重大问题。
3.6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酬金。
3.7 配合、参与和监督
委托人应当根据建设程序的要求,参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汇报、检查、验收等活动;并有权对受托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理。
4. 文档管理4.1 全过程工程咨询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做到:注意时效、及时整理、真实可靠、内容齐全、分类有序。
4.2 在工程项目实施前,受托人应对文件档案的编码、格式、份数等作统一规定;对各类文档归档建立相应的制度。
4.3 全过程工程咨询文件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由全过程工程咨询总负责人落实专人具体实施。归档资料的管理应符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人的资料归档要求,由委托人于工程建设开始前书面提出要求。
4.4 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4.5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技术资料、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该工程有关的其他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4.6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交按专用条件约定的各类全过程工程咨询文档,并对受托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文档有查阅权。
5. 违约责任5.1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受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1.1 因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受托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5.1.2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擅自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或者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长期不在岗的;
5.1.3 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并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5.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5.2.2 委托人向受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受托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5.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5.3 除外责任
5.3.1 因非受托人的原因,且受托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3.2 受托人对委托人决策(该决策非受托人提供错误咨询意见引起)不承担责任。
5.3.3 因不可抗力对工程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3.4 受托人的其他免责条款,由双方另行约定。
6. 支付6.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 支付申请
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6.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6.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通用条件第7条和专业条件第7条约定办理。
7.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7.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受托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7.2 变更
7.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7.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受托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受托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受托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受托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商议确定。
7.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7.2.5 因非受托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2.6 因工程规模、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的变化导致受托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7.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受托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受托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受托人的部分义务导致受托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7.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应通知受托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受托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受托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7.3.3 当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受托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受托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受托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受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受托人之日,但受托人应承担第5.1款约定的责任。
7.3.4 受托人在专用条件6.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受托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受托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受托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受托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5.2.3款约定的责任。
7.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7.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7.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受托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8. 争议解决8.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8.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8.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其他9.1 外出考察费用
由委托人提出的外出考察,要求受托人参加或负责的,相应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9.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9.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受托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9.4 奖励
受托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9.5 守法诚信
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其他参建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9.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其他参加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的其他约定:
9.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9.8 知识产权
9.8.1委托人提供给受托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8.2受托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8.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受托人在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受托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9.8.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9.8.5受托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酬金中。
9.9 联合体
9.9.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9.9.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9.9.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9.10 分包
9.10.1 受托人可以将资质范围外的服务内容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服务机构,但是分包单位的确认必须经委托人的认可。受托人作为总包单位,就分包服务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9.10.2受托人将自身资质条件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如受托人不具有相应资质,其业务必须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分包单位。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
2. 受托人的义务2.2 全过程工程咨询依据
2.2.1 依据包括:
(1)全过程工程咨询依据包括:
(2)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
2.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和人员
2.3.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人员配备见附录1。
2.3.4 更换受托人员的其他情形: 。
2.4 全过程工程咨询总负责人职责: 。
2.5 提交报告
受托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时间和份数: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3. 委托人的义务3.1 提供资料
签订合同生效时,委托人应按照下表无偿向受托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 工程立项文件
□
□
□
3.2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按照下表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受托人无偿使用。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
2.
3.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3.3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5 审核与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天内,对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5. 违约责任5.1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5.1.1 除通用条款受托人的违约责任外,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
受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5.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6 支付6.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比例为: ,汇率为: 。
6.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万元)
□委托人按技术要求中约定的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和支付金额向受托人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
7.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7.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
7.2 变更
7.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7.2.3 除不可抗力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受托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相应的附加工作酬金确定方法:
7.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7.2.6 因工程规模、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的变化导致受托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 。
8. 争议解决8.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进行调解。
8.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其他9.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9.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9.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约定: 。
9.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受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9.8 知识产权
9.8.1 关于委托人提供给受托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委托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委托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9.8.2 关于受托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受托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9.8.5 受托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0. 补充条款。
序号
职务
姓名
专业
年龄
执业资格
注册号
备注
1
2
3
4
5
6
7
1.1 受托人项目策划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1.1.1 项目策划范围(可参考附件1:项目策划服务清单)
1.2 项目策划工作要求
1.2.1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供前期咨询服务;
1.2.2 有义务向委托方提供计划以及相关的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1.2.3 受托方在委托方资料提清后 天将技术咨询成果文本交付委托方;
1.2.4 受托方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数量: 份。
1.2.5 受托方负责成果的修改和完善,直到通过相关部门评审。
1.2.6 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
2. 违约责任2.1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若由于咨询成果的论证深度不够、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引起返工,受托人必须完善论证报告直至报批要求,负责委托人由此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
2.2 除外责任
委托方按照受托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受托方不承担责任。
附件1项目策划服务清单序号
服务范围
服务内容
备注
A
项目策划
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申请报告
4、资金申请报告
5、环境影响评价
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职业健康风险评估
8、交通评估
9、节能评估
技术要求B:工程设计1. 受托人的义务1.1 设计范围和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包括: ;
(2)工程设计阶段: ;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可参考附件2:工程设计服务清单)
2. 委托人的义务2.1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提供的资料详见本技术要求附件3。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资料,委托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委托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受托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3. 违约责任3.1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3.1.1 受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3.1.1.1 由于受托人原因,未按附件4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受托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受托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委托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3.1.1.2 受托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受托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受托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受托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3.1.1.3 由于受托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委托人与受托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受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
4. 支付4.1 设计酬金组成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在附件5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 在未签订合同前委托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4.2 合同价格形式
委托人和受托人选择下列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委托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它价格形式
。
5. 补充条款5.1 设计分包
5.1.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受托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受托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本合同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受托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5.1.2 设计分包的确定
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受托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受托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5.1.3 设计分包管理
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受托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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