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商品房质量纠纷的规定

时间:22-10-09 网友
浙江省关于商品房质量纠纷的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城市安家落户,买房置业。人们对商品房的需求以及其他方面的因素使得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买一次商品房让无数工薪阶层从此走上“房奴”的道路,一辈子都在替银行打工。商品房价格如此之高,一旦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往往是牺牲了买房人一辈子的心血,严重地说因商品房问题可能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拟从实践中常见的商品房质量纠纷以及纠纷如何解决进行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商品房质量问题主要分为三种:一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即房屋未能通过验收或者经核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如地基、承重墙等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二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即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影响购房者享有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如不能正常供电、供水等。三是一般性质量问题,这种质量问题一般来说不影响使用,向房屋渗水、墙皮脱落等。 

针对上述三种质量问题,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思路一般是:对于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买受人可请求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对于影响正常居住的商品房质量问题,买受人可以拒绝出卖人交付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对商品房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出卖人应维修商品房质量问题导致延期交房的,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对于一般性的质量问题,买受人不得拒绝出卖人交付商品房,买受人因一般性质量问题拒绝接受房屋的,不得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但是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质量瑕疵责任,解决商品房质量问题。 

从这里看,司法实践中为了交易的稳定性是不会轻易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非是房屋主体结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生命安全了,这种情况下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法院是会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根据我国立法,买受人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从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到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再到仅规定核验。实践中,这些规定都很难解决认定房屋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即谁来核验和如何核验。 

其次是商品房质量问题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的问题,实践中常常发生争议的是如何理解“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的衡量标准。江苏高院民一庭认为,参照一般商品房质量交付标准,并考虑购房人的合理期待,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认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1)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擅自变更商品房朝向、户型等规划、设计; 

(2)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层高明显偏离合同约定且未告知买受人; 

(3)房屋存在渗漏、异响等情况,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查明原因或经出卖人维修仍无法修复的; 

(4)水、电、煤气等基础设施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 

(5)消防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或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 

(6)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未披露房屋存在违反善良风俗情形的; 

(7)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最后,就是一般的质量问题。实践中,关于一般质量问题的常见争议是,实际居住过程中,这个一般质量是谁造成的,开发商还是装修公司还是业主。对于这个问题的解释,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认定,最终确定责任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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