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2)

时间:22-09-15 网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2)

  第一章 总则

  中国 公司和 国(或地区)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 省 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 省 市 区 路 号。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

   国(或地区)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 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

  (注:若有两个以上合作者,依次称丙、丁……方)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在 省 市建立合作经营的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

  第三条 合作公司的名称为 合作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 。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省 市 区 路 号。

  第四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建筑物等合作条件;乙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合作条件。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合作期限届满,公司的财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

  (注:应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明)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 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八条 生产经营规模如下:

  (一)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二)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 。产品品种将发展 。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五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货币)

  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注: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或资源开发权和建筑物不计入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甲、乙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

  甲方:提供总面积为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责征用土地费和缴纳土地使用费。(注:土地开发费的负担方法,根据双方约定写)其中:

  厂房(上盖)面积 平方米;

  商场(上盖)面积 平方米;

  维修部(上盖)面积 平方米。

  乙方:投资总额为 元,其中:现金 元;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 元(详见附表);工业产权 元;其他 元。

  第十二条 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天内办完征拨手续,交付合作公司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 天内交付合作公司装修;维修部(上盖)的交付时间,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

  乙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入合作公司在特区内银行开立的帐户内。第一期应汇入 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 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 ,用途由公司董事会胡定。(注:应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十三条 乙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公司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 天内运至中国港口。

  (注:乙方以工业产权作为投资时,甲、乙方必须另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 合作各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第十四条 甲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二)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三)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特区内的运输;

  (四)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五)协助合作公司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六)协助合作公司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七)协助合作公司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

  (八)协助合作公司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

  (九)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乙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运至中国港口;

  (二)办理合作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三)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四)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五)如乙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六)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章 合作经营期限

  第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

  合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合作期限。但必须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提出申请批准。

  第八章 利润分配和偿还乙方投资

  第十七条 合作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使用和分配:

  (一)提取__%作为合作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

  (二)以__%偿还乙方的投资,预计 年还清乙方的全部投资;(注: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

  (三)其余部分按甲方 %,乙方 %分配。

  第九章 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大部分在中国境外市场销售(或全部外销)。其中:

  (一)向外销售 %;

  (二)经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内销 %。

  (注:销售办法可灵活多样,可由公司或乙方负责向外销售;也可由公司与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代销;对内销部分也可由公司或甲方经销。)

  第十章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合作公司设董事会。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决定公司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决定公司经营决策、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办法;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工资和制定职工奖惩办法等一切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 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 名,由乙方委派。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任期四年,经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董事会议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不能出席时,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举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是合作公司的决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

  第十一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合作公司设经理部,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经理部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由 方推荐 人,另一方推荐 人,均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组织领导合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必须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半年向董事会作一次财务结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给予应得的处分直至解聘,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作公司员工的招聘、解雇或辞职一律实行合同制。员工的聘请由公司做出计划,报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由公司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员工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制订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会与员工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合作公司设总会计师和总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公司总的会计工作;厂部、商场和维修服务部分别建立帐目,每个部门分别设会计师和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各个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

  前款所列会计和出纳员的人选,均由甲、乙方协商推荐,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二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合作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设审计师一人,由甲方推荐,董事会聘请。

  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章 纳税与保险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缴纳各种税款。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 特区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章 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修改或补充,必须经甲、乙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并报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本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公司严重损失,或因公司连续亏损,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合作公司董事会特别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仍应赔偿履约一方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合作条件时,以逾期的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 元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注:或按出资额的百分比计算)如逾期 个月仍未提供,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方在合同生效后 天内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 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九章 文字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解释有矛盾,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六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合作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须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合作公司对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互送通知的方法,如果采用电报或电传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发出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的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方的收件地址。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方各 份,合作公司1份,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份,具有同等效力;影印本 份;分报有关机关。

  第五十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 省 市签字。

  甲方: 公司        乙方: 公司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 (签字)     法人代表 (签字)

中外合资公司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有关法规,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国(或地区)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 日签定合资经营合同,组成了 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资公司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 。

  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省 市 区 路 号。

  第三条 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中国 公司

   省 市 区 路 号。

  法定代表的姓名 职务 国籍 。

  乙方: 国(或地区) 公司。

   国(或地区) 。

  法定代表的姓名 职务 国籍 。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资公司宗旨为:使用 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 产品,达到 水平,获取合营各方满意的经济效益。(注:每个合资公司都可以根据自己特点写)

  第七条 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 产品以及提供技术服务。

  第八条 合资公司生产规模为:

   年 。(表示量的单位)

   年 。

   年 。

  第九条 合资公司向国内、国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内、国外销售比例和数量。

   年:向国外和港澳地区销售百分之 ,在国内销售百分之 。

   年:            〃 ,

                     〃 。

  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或另一种货币)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或另一种货币)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现金 元

     机械设备 元

     厂房 元

     土地使用权 元

     工业产权 元

     其他 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现金 元

     机械设备 元

     工业产权 元

     其他 元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应按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经合资公司聘请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资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以下同)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一)决定和批准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供销等);

  (二)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订立劳动合同;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六)讨论通过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讨论决定合资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八)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九)负责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十)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董事,乙方委派 名董事,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二条 合营各方在委派 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天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七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如届时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 文同时使用。该记录归档保存,并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部门,(可根据该公司的具体情况)下设生产、技术、劳资、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 方推荐,副总经理由 方推荐。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合资公司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的决定,须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 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九条 合资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四十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__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合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四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如他方提出要求,可加注 文。

  第四十五条 合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单位,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四十六条 合资公司应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七条 合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八条 合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资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资公司所有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九条 合资公司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合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资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资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一条 合资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二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三条 合资公司按法律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上基金在合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四条 合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者除外。

  第五十五条 合资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六条 合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七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八条 合资公司招雇职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由合资公司自行招雇,经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十九条 合资公司有权对违犯合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 特区的有关规定,根据合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资公司应适当提高职工工资。

  第六十一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二条 合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三条 合资公司工会是职工的代表,它的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与公司商谈有关事项,团结教育职工,搞好生产,遵守纪律,执行劳动合同。

  第六十四条 合资公司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合资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合资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职工工资、奖惩、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六条 合资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七条 合资公司每月按合资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合资公司工会经费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八条 合资公司合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并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资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第七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营一方有权终止合营。

  (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

  第七十二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四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和应诉。

  第七十五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六条 清算时,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的资产应根据帐面折旧程度,参考当时的价格重新估价。

  第七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合资公司应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报告,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九条 合资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八十条 合资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规程;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 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 省 市签字。

  甲方: 公司        乙方: 公司

代表: (签字)      代表: (签字)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2)》相关文档:

酒店合伙经营合同(7篇)09-01

餐饮店合伙经营合同(7篇)09-01

饭店合伙经营合同6篇09-01

餐饮合作合同范文7篇09-01

餐馆经营合伙合同(精选7篇)09-01

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精选15篇09-01

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精选15篇09-01

承包经营合同(15篇)09-01

委托代理销售合同09-01

委托代销合同(范本)09-0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