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技术贸易合同(9篇)

时间:22-12-30 网友

2023年技术贸易合同(9篇)

技术贸易合同1

  第一条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合资经营 厂。兹因合资经营条件尚未成熟,双方将以补偿贸易进行合作生产并以此作为双方合作的第一步,其条件如下:

  1.1 乙方将向甲方转让生产下列型号中速船用主机(以下简称合同产品)的技术秘密及全部技术资料,其型号如下:

   中速船用主机;

   中速船用主机。

  1.2 “技术文件资料”的定义、范围及交付:

  本合同1.1 款所指的技术资料(以下简称资料)定义是乙方提供合同产品的技术资料由三大部份组成:即乙方现用的一般技术资料、产品设计图纸和生产技术资料,上述资料应包括详细的技术秘密。

  (1)一般技术资料包括:

  a. 中速船用主机的技术规范(包括部装、总装、试车、交货试验等。);

  b. 中速船用主机的主要零部件的技术规范;

  c.合同产品中所使用的配套产品的外型尺寸、安装尺寸和性能参数的样本。

  (2)产品设计图纸:

  乙方提供合同产品的产品设计图纸应包括:

  a.合同产品的全套施工图纸(包括总装图、部件图、系统图、原理图及全部零件的详细图纸);

  b.合同产品的计算资料和计算书;

  c.有关船级社发给的证书及交船级社验证的图纸、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清单;

  d.试验台设计图纸及其技术文件。

  (3)生产技术资料:

  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的生产技术资料应包括:合同产品全部工艺性指导文件及主要零部件的详细制造技术资料;对原材料和合同产品零部件在生产过程中和生产后的质量检验要求、验收手段、验收步骤及验收技术文件。

  (4)资料的修改:

  若乙方采用新技术改进产品,改进工艺过程,降低成本等需要对提供的资料进行修改时,应将修改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甲方。

  (5)资料的提供方式:

  a.对一般技术文件应提供三份蓝图或同等数量的清晰的复制图;

  b.对产品设计图纸应提供一份生产底图及两份蓝图;

  c.对生产技术资料应提供两份蓝图;

  d.对已提供过的完全相同的重复资料,可免于提供,但需在清单中予以注明。

  (6)资料的交付进度:

  a.根据资料定义的规定,为生产 型中速船用主机的需要,乙方在签订合同后 天内需向甲方交付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全部图纸;

  b.根据资料定义的规定,为生产 型中速船用主机的需要,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于 年 月 日前,需向甲方交付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

  1.3 甲方将生产的产品向乙方返销如下:

   型中速船用主机 每年 台;

   型中速船用主机 每年_ 台。

  1.4 以补偿贸易进行合作生产期限为 年, 年后若合资经营条件不成熟,则可延长合作生产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年。

  第二条 转让技术秘密和技术文件

  2.1 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和试验、安装、调试、运转及维修等有关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必须和乙方目前使用的资料内容相同。

  2.2 合同产品资料的审核和验证:

  乙方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设计图纸、制造技术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清晰性负责。若产品设计图纸和生产技术资料中的任何部分发现有失误,当乙方接到甲方通知时立即补齐遗失部分或更改错误部份。

  2.3 在合作生产期间,乙方将以最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甲方方面市场不能提供的零部件。具体内容另行商定。

  2.4 乙方保证向甲方转让的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不受任何第三者的指控。

  第三条 价格和支付方式

  3.1 为了支付转让2.1 条款中所规定的 型中速船用主机的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费用如下:

  19 年 u.s.d.(大写 元整)

  19 年 u.s.d.(大写 元整)

  19 年起以后的 年中按每年净产值(即每年总产值扣除进口部份价值和税收费用后的产值)其提成费为 %。

  3.2 合同签署生效后三十(30)天内,甲方按照由 银行提交的乙方下列单据,予以第一次支付总金额的 %,即 u.s.d.(大写: 美元整)。

  (1)根据附件 要求,提供第一批资料的空运提单;

  (2)经甲方确认的 银行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正副本各一份;

  (3)乙方方的商业发票一式两份;

  (4)乙方方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3.3 于 年 月 日甲方按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予以第二次支付 年总金额的 %现金,即 u.s.d.(大写: 美元整)。

  (1)按附件 要求于 年 月 日提供第二批资料空运提单:

  (2)乙方方商业发票一式两份;

  (3)乙方方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3.4 双方同意 年用现金支付, 年付 %现金,其余 %金额用甲方返销产品补偿。

  3.5 年的费用本年 月 日支付,乙方方交付商业发票一式两份。

  3.6 自 年起及其后各年份按3.1.款规定的提成费用应在每年 月 日在收到乙方方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后支付。

  3.7 在合作生产期间鉴于甲方遵照3.1.款已向乙方支付了转让技术秘密的部份费用,若合资经营时机成熟,双方同意成立合资经营企业时,则乙方将其剩余部份的技术秘密费用可作为投资的一部分,一旦双方不能进行合资经营,在五(5)年之内合作生产被迫终止时,甲方确认向乙方支付技术秘密费用的剩余部份。若出现上述情况,对支付技术秘密费用的进度和方式由双方在适当时候予以协商。

  第四条 合作生产和补偿贸易

  4.1 为有利甲方的外汇平衡,乙方同意甲方生产 中速船用主机返销给乙方。

  4.2 上述订单的总值必须保证不低于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购买零部件所需费用总额的 %。乙方同意在甲方补偿能力扩大及乙方需求扩大的前提下,其补偿的百分比可以不受限制。

  4.3 甲方将以优惠价格向乙方提供产品,其品种、数量、交货期等将由双方在每批合同中商定。甲方产品必须符合乙方的标准。

  4.4 乙方要求在甲方接到上述产品图纸后立即试制 型中速船用主机。首批产品各一台将分别在双方进行试验,在试验合格的基础上乙方要求甲方于 年内提供 型中速船用主机 台。其价格、交货期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商定。

  第五条 保证

  5.1 乙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供应的资料应是最新技术的成果,其内容和乙方目前使用的完全一致。

  5.2 乙方保证所供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

  第六条 税费

  6.1 凡因履行本合同需缴纳的一切税收,发生在甲方方以外的均由乙方承担。

  6.2 凡因履行本合同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发生在甲方方以内的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商标

  7.1 甲方有权使用乙方商标和合同产品的序号。甲方将下列商标标明在甲方所生产的合同产品上: .

  7.2 甲方制造的铭牌、报价单、技术规格书、广告、说明书、样本等,凡是合同产品均以甲方名称来表示。

  第八条 包装

  8.1 须用坚固的木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防湿、防潮、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由于采用不安全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卖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或损失。

  8.2.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上,用不褪色油漆清楚地标刷件号、尺码、毛重、净重、“切勿受潮”等字样,并刷有下列唛头:

  8.3. 装箱单两份,注明毛重、净重、尺码和所装货物每项的品名和数量。

  第九条 人力不可抗拒

  9.1 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双方同意的事件而影响执行合同时,双方同意延长合同期限,延长时间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9.2 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事故的情况用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十四(14)天以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给另一方确认。

  9.3 若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延续到一百二十(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继续执行的问题。

  第十条 仲裁

  10.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已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10.2 仲裁地点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

  10.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4 仲裁费用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0.5 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部份外,合同的其余部份在仲裁期间仍应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双方代表在 _正式签字,自签字之日起1周内本合同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1.2 本合同以英文书就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式两份。

  11.3 本合同有效期见第十一条所述。

  11.4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与正文有同等效力。

  11.5 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前交换的所有文件、函电等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自动失效。

  11.6 本合同只能根据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文件进行变更、追加或修改。

  11.7 在执行合同期内双方的通讯均以函电进行,书信往来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法定地址

  

  电挂:

  电传:

  电话:

技术贸易合同2

  甲方: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期遵守。

  第一条 技术名称、资料

  1.技术名称、权属:

  2.“技术文件资料”的定义、范围及交付:

  (1)一般技术资料包括:

  (2)产品设计图纸:

  (3)生产技术资料:

  (4)资料的修改:

  (5)资料的提供方式:

  a.对一般技术文件应提供三份蓝图或同等数量的清晰的复制图;

  b.对产品设计图纸应提供一份生产底图及两份蓝图;

  c.对生产技术资料应提供两份蓝图;

  d.对已提供过的完全相同的重复资料,可免于提供,但需在清单中予以注明。

  (6)资料的交付进度:

  a.根据资料定义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后30天需交付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

  b.根据资料定义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后于 年 月 日前需向 交付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

  第二条 合作期限

  1.以补偿贸易进行使用生产期限为2年,2年后若合资经营条件不成熟,则可延长合作生产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三条 转让技术秘密和技术文件

  1.乙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和试验安装、调试、运载及维修等有关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必须和目前使用的资料内容相同。

  2.合同产品资料的审核和验证:

  乙方对提供甲方的产品设计图纸、制造技术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清晰性负责。

  3.在合作生产期间,甲方将以最优惠价格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市场不能提供的零部件。具体内容另行商定。

  4.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不受任何第三者的指控。

  第四条 价格和支付方式

  1.乙方向甲方支付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费用期限如下:

   年 u.s.d(大写 美元整)

   年 u.s.d(大写 美元整)

   年起以后的2年中按每年净产值(即每年总产值扣除进口部分价值和税收费用后的产值)其提成费为 %。

  2.合同签署生效后(30)天内,乙方按照由 银行提交的甲方下列单据,予以第一次支付总金额的 %,即 u.s.d.(大写: 美元整)。

  (1)根据附件 要求,提供第一批资料的空运提单;

  (2)经乙方确认的 银行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正副本条一份;

  (3)甲方的商业发票一式两份;

  (4)甲方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3.于 年 月 日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予以第二次支付 年总金额的 %现金,即 u.s.d.(大写: 美元整)。

  (1)按附件 要求于 年 月 日提供第二批资料空运提单;

  (2)甲方商业发票一式两份;

  (3)乙方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4.双方同意 年用现金支付, 年付 %现金,其余 %金额用乙方返销产品补偿。

  5. 年的费用本年 月 日支付,甲方交付商业发票一式两份。

  6.自 年起及其后各年份按3.1款规定的提成费用应在每年 _月 日在收到甲方商业发票(一式两分)后支付。

  7.在合作生产期间鉴于pitc遵照3.1款已向甲方支付了转让技术秘密的部分费用,若合资经营时机成熟,双方同意成立合资经营企业时,则甲方将其

  剩余部分的技术秘密费用可作为投资的一部分。一旦双方不能进行合资经营,在5年之内合作生产被迫终止时,乙方确认向甲方支付技术秘密费用的剩余部分。若出现上述情况,对支付技术秘密费用的进度和方式由双方在适当时候予以协商。

  第五条 合作生产和补偿贸易

  1.为有利乙方的外汇平衡,甲方同意乙方生产主机返销。

  2.上述订单的总值必须保证不低于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购买零部件所需费用总额的 %。甲方同意在乙方补偿能力扩大及甲方需求的前提下,其补偿的百分比可以不受限制。

  3.乙方将以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产品。其品种、数量、交货期等将由双方在每批合同中商定。产品必须符合标准。

  4.甲方要求乙方接到上述产品图纸后立即试制主机。首批产品各一台将分别在双方进行试验,在试验合格的基础上甲方要求乙方 年内提供主机 台。其价格、交货期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商定。

  第六条 保证

  1.甲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供应的资料应是最新技术的成果,其内容与目前使用的完全一致。

  2.甲方保证所供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

  第七条 税费

  1.凡因履行本合同需缴纳的一切税收,发生在乙方国外的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履行本合同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发生在乙方国内的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商标

  1.乙方有权使用甲方商标和合同产品的序号。乙方将下列商标标明在 生产的合同产品上:

  2.乙方制造的铭牌,报价单、技术规格书、广告、说明书、样本等,凡是合同产品均以甲方名称来表示。

  第九条 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防湿、防潮、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由于采用不安全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卖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或损失。

  2.卖方应在每件包装上,用不褪色油漆清楚地刷件号、尺码、毛重、净重、“切勿受潮”等字样,并刷有下列唛头:

  3.装箱单两份,注明毛重、净重、尺码和所装货物每项的品名数量。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双方同意的事件而影响执行合同时,双方同意延长合同期限,延长时间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事故的情况用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给另一方确认。

  3.若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继续执行的问题。

  第十一条 仲裁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已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2.仲裁地点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

  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仲裁费用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部分外,合同的其余部分在仲裁期间仍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双方代表在 正式签字。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以英文写成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式两份。

  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正文有同等效力。

  4.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前交换的所有文件、函电等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自动失效。

  5.本合同只能根据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文件进行变更、追加或修改。

  6.在执行合同期内双方的通讯均以函电进行,一式两份。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技术贸易合同3

  受让方(甲方) 国 公司

  电话: 法 定 代 表 人: 职务:

  转让方(乙方) 国 公司

  电话: 法 定 代 表 人: 职务:

  第一章 合同内容

  第一条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制造 合同产品的书面及非书面专有技术。用该项技术所生产的合同产品的品种、规格、技术性能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二条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和其他所有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内容及有关事项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三条 乙方负责安排甲方技术人员在乙方工厂进行培训,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使甲方人员掌握制造合同产品的技术,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乙方派称职的技术人员赴甲方合同工厂进行技术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五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需要时,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第六条 乙方有责任对本合同项目甲方需要的关键设备提供有关咨询。

  第七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样机、铸件和备件,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五。

  第八条 甲方销售合同产品和使用乙方商标的规定,见本合同第八章。

  第二章 定义

  第九条 合同产品,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全部产品。

  第十条 蓝图,指乙方制造合同产品目前所使用的总图、制造图样、材料规范及零件目录等的复制件。

  第十一条 技术资料,是指为生产合同产品所必须具有的乙方目前正用于生产合同产品的全部专有技术和其他有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

  第十二条 标准,指为制造合同产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中,由乙方采用制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入门费,指由于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一章第二条、三条、四条、六条、七条规定的内容以技术资料转让的形式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第十四条 提成费,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乙方所给予甲方连续的技术咨询和援助,以及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连续使用乙方的商标和专有技术,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第十五条 合同有效期,指本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到本合同第64条规定的本合同终止时间的时日。

  第三章 价格

  第十六条 按本合同第一章规定的内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合同费用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入门费为 美元(大写: 美元)这是指本合同产品有关的资料转让费和技术培训费,包括技术资料在交付前的一切费用,入门费为固定价格。

  第十八条 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甲方每销售一台合同产品的提成费为基价的 %。甲方向乙方购的零件不计入提成费。

  第十九条 计算提成费的基价应是甲方生产合同产品当年12月31日有效的,乙方在 国 市公布和使用的每台目录价格的 %。

  第二十条 乙方同意返销甲方生产的合同产品。返销产品的金额为甲方支付乙方全部提成费的 %。返销的产品应达到乙方提供的技术性能标准。每次返销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期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

  第四章 支付和支付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费用,甲方和乙方均以美元支付。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应通过 国 银行和 国 银行办理。

  如果乙方和甲方偿还金额,则此款项应通过 银行和 银行办理。

  所有发生在甲方国的银行费用,由甲方负担。发生在甲方国以外的银行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合同费用,甲方按下列办法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1. 甲方收到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 天内向乙方支付入门费 美元(大写: 美元)。

  (a)由乙方出具的保证函。在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交付技术资料时,保证偿还金额 美元。

  (b)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c)应支付金额为入门费总价的形式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d) 出具的许可证影印件一份。若乙方认为不需要出口许可证,则乙方应提出有关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信一份。

  2. 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第一阶段产品的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 天内向乙方支付 美元(大写: 美元)。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d)乙方出具的第二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交付完毕的证明信正、副本各一份。

  3. 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第二阶段产品的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 天内向乙方支付 美元(大写: 美元)。

  (a)即期汇票正、副本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d)乙方出具的第二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样机、附件五规定的 已交付完毕的证明信正副本各一份。

  4. 合同产品第一批样机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 天内,向乙方支付 美元(大写: 美元。)

  (a)即期汇票正、副本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双方签署的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影印本一份。

  注:如果验收试验延迟并是甲方的责任,将不迟于合同生效之日支付。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提成费,甲方将在抽样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按下述办法和条件向乙方支付:

  1. 甲方在每日历年度结束后 天内,向乙方提交一份甲方在上一日历年度的每种型号的产品实际销售量的报告。

  2. 乙方每年可派代表到合同工厂检查和核实甲方合同产品实际销售量的报告,甲方将给予协助。乙方来华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果汇总和/或报告中所列的合同产品数量在检查时发现出入很大,则甲乙双方应讨论此差距并洽商采取正确的措施。

  3. 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的 天内向乙方支付提成费: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该年提成费计算书一式四份。

  4. 在合同期满年度内,甲方在合同终止后 天内将提交一份最后销售合同产品数量的报告,以便乙方计算提成费。

  第五章 技术资料交付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技术资料。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在 机场或车站交付技术资料, 机场或车站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有效日期。甲方应在收到资料两周内,确认资料收悉。

  第二十七条 第一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

  1. 在合同生效后的 周内,乙方必须发出一套蓝图、一套二底图和一套标准。可以分批交货。

  2. 在合同生效后的 周内,乙方必须发出与第一阶段合同产品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

  第二十八条 第二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样机:

  1.第二阶段开始日期后的 周内,乙方必须发出与第二阶段产品有关的一套蓝图、一套二底图和一套标准。可以分期交货。

  2.第二阶段开始后的 周内,乙方必须尽快发出与第二阶段合同产品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样机、铸件和备件。

  第二十九条 在每批技术资料或样机、铸件和备件发运后的 小时内,乙方应将空运提单号、空运提单日期、资料编号、合同号、件数和重量电告甲方。同时乙方应以航空信将下列单据寄给甲方:

  (a)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b)所发运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的详细清单五式二份。

  第三十条 若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或样机、铸件和备件在运输途中,遗失或损坏,乙方在收到甲方关于遗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后,应尽快不迟于 个月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甲方。

  第三十一条 交付技术资料应具有适用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潮的坚固包装。

  在每件包装箱的内部和外表,都应以英文标明下列内容:

  (a)合同号

  (b)运输标记

  (c)收货人

  (d)技术资料目的地

  (e)重量(公斤)

  (f)样机、铸件和备件目的地

  第六章 技术资料的改进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为了适应甲方的设计标准、材料、工艺装备和其他生产条件,在不改变乙方基本设计的条件下,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技术资料进行修改和变动。甲方必须将这些修改和变动通知乙方。乙方有责任在培训或技术指导时协助甲方修改技术资料,详见附件三、附件四。

  第三十三条 甲方必须在型号后加注尾标,以示区别那些影响形状、配合或功能的修改,并通知乙方。

  第三十四条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的任何改进和发展,都应相互免费将改进、发展的技术资料提交给对方。

  第三十五条 改进和发展的技术,所有权属改进、发展的一方。

  第七章 质量验收试验

  第三十六条 为了验证按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制造的合同产品可靠性,由甲、乙双方共同在合同工厂对考核的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和要求进行考核验收。如果需要,也可以在乙方工厂进行试验或重做。甲方可派指定的人员验证重复试验,乙方负责重复试验和乙方人员的费用,甲方负责

  甲方参加重复试验的人员和翻译的费用。具体办法见本合同附件七。

  第三十七条 考核试验产品的技术性能应符合乙方提供的本合同中的标准规定,即通过鉴定。甲、乙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明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二份。

  第三十八条 如考核试验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附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后进行第二次考核验收。

  第三十九条 如考核试验产品不合格是乙方的责任,则乙方派人参加第二次考核验收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如系甲方责任,该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十条 若考核试验产品第二次试验仍不合格时,如系乙方的责任,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参加第三次考核,费用由乙方负担。如系甲方责任,该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十一条 若考核试验产品第三次考核试验不合格时,双方应讨论执行合同的问题,如系乙方责任,则按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甲方有权修正合同。如系甲方责任,则由双方共同协商进一步的执行问题。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要求,为改进不合格的样机提供技术咨询。

  第八章 合同产品的出口和商标

  第四十二条 甲方生产的合同产品可在国内销售/可根据下列条件出口到其他国家:

  1. 甲方应首先与乙方协商,要求在乙方的销售/分配网所在地区安排销售(销售,分配网包括乙方子公司和代理商)。

  出口销售的数量和项目将通过友好协商决定,若无法安排,则甲方可以自由出口,但是,甲方必须在完成交易后一周内,将项目、数量和购买商品名称通知乙方。

  2. 在乙方销售/分配网不包括的地区,甲方可以自由销售。

  第四十三条 对于甲方把合同产品装在甲方国的主机上出售到任何国家(包括在乙方销售/分配网所在地国家)的权利,乙方不得干涉。为维修甲方国出口的主机,甲方可以自由销售作为配件的合同产品。

  第四十四条 在合同期间,甲方可以在合同产品上使用乙方使用的商标和标上甲方的商标,并注上 国 制造。商标许可证应由甲方和 公司单独签订。

  第四十五条 当使用商标时,甲方生产的合同产品必须符合本合同项下由乙方提供的标准。在必要的时候,每年乙方可进行一次抽样试验,在抽样试验结果不符合乙方提供的标准时,乙方应建议甲方改进不合格的合同产品并在 个月内再次进行试验。若结果仍不符合,则乙

  方就可中止甲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甲方可以再次提交另外的样品给乙方进行试验。再次抽样试验,结果符合乙方提供的标准时,乙方将再次给予甲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

  第九章 保证

  第四十六条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在合同生效时乙方使用的最新技术资料,并与乙方拥有的技术资料完全一致。在合同期间,合同产品设计变化的技术通知书和技术改进、发展资料,乙方将及时地送至甲方。

  第四十七条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晰的、可靠的,并按第五章的规定按时交付。有关定义如下:

  1. 完整系指乙方提供的资料是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全部资料,并与乙方自己工厂目前使用的资料完全一致。

  2. 可靠系指甲方按技术资料制造的合同产品应符合乙方按合同提供的合同产品技术规范。

  3. 清晰系指资料中的图样、曲线、术语符号等容易看清。

  第四十八条 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合第四十六、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时,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书后 天内免费将所缺的资料,或清晰、可靠的资料寄给甲方。

  第四十九条 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时间交付资料,则乙方应按下列比例向甲方支付罚款:

  迟交 至 周,每整周罚款为入门费总价的 %。

  迟交 至 周,每整周罚款为入门费总价的 %。

  迟交超过 周以上,每整周罚款为入门费总价的 %。

  第五十条 若发生第四十九条事项,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罚款总数不超过 美元(大写: 美元)。

  第五十一条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第四十九条中规定的罚款,应以迟交的整周数进行计算。

  第五十三条 按第七章的规定,由于乙方的责任,产品考核经三次不合格时,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1. 若考核产品不合格以致甲方不能投产,则必须修改合同,采取有效措施将不合格的产品从合同中删除。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那部分金额。这部分退还金额仅限于合同产品总的范围中不合格产品所占部分。并加年利 %的利息。

  2. 如果根据第四十一条修改合同,则甲方放弃只涉及不合格的那部分产品和零件的制造权,甲方将退回有助于制造这些不合格产品的全部文件,不可复制或销毁。

  第十章 许可证和专有技术

  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的控诉,则乙方应与第三方处理此控诉并负责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与合同有关的完整的 国专利清单列入附件二,本合同生效一个月内,乙方将向甲方提供专利影印本一式二份。但不给予 国专利许可证或不应包括此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方仍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许可证和专有技术,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合同终止后,使用 商标的权利也将终止。

  第五十七条 双方都应履行本合同,不应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和公布双方提供的任何技术资料或商业情报。

  第十一章 税费

  第五十八条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税费,发生在甲方国以外的应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九条 在执行合同期间,乙方在甲方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应按甲方国税法缴税。此税费由甲方在每次支付时扣交,并将税务局的收据副本一份交乙方。

  第十二章 仲裁

  第六十条

  1. 凡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在不能解决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2. 仲裁地点

  (1)由 国 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仲裁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进行,并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按仲裁院的程序进行仲裁。

  (3)仲裁裁决应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应遵照执行。

  (4)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5)在仲裁过程中,本合同中除了接受仲裁的部分外,仍应由双方继续执行。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一条 若签约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所引起的事件,影响了合同的执行时,则应延迟合同期限,延迟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六十二条 责任方应尽快地将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电告另一方,并在 天内以航空挂号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

  第六十三条 若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延续到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合同继续执行问题。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四条合同在甲方和乙方代表签字之后,双方需向各自政府申请批准,并以最后批准一方的日期作为生效日。双方应尽最大的努力在 天期限内获得批准。并用电报通知对方,随之以信件予以确认,若合同签字后 个月内不能生效,则本合同对甲方和乙方都无约束力,经双方同意,申请批准的期限可以延长。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用 、 文和 文书写各四份, 文文本和 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双方执, 、 文文本各二份。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从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本合同即自动失效,除非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另有协议,第二阶段合同产品开始日期将由乙方来甲方指导时,双方签订备忘录予以确认。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技术贸易合同4

  一、合同名称

  ____专有技术转让许可证合同

  二、签约时间与地点 本许可证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签订。

  三、合同当事人及法定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受方)为一方,____国____技术公司(以下简称供方)为另一方,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双方法定地址以及电报、电传号)

  四、鉴于条款 鉴于供方拥有设计、制造、安装____产品的专有技术,供方是该项技术的合法所有者,愿将该技术转让给受方。

  五、合同所涉及的关键名词的定义 本合同所用下述用语的定义是:

  专有技术(know-how)系指为制造____产品所需的,为供方所掌握的一切知识、经验和技能,包括技术资料和不能形成文字的各种经验和技能。

  技术资料系指上述专有技术的全部文字资料(或扼要指明资料的范围)。

  合同产品系指受方根据本合同使用供方所转让的专有技术制造和销售的产品。

  净销售价系指销售合同产品的发票金额扣除产品税、交易折扣以及因退货、拒收所引起的退款剩余的价款。

  合同期限系指本合同生效日起算至第十年为止的期限。

  六、合同范围与内容

  1.供方同意受方在中国设计、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专用技术(或专利技术)。在该地区受方享有利用该技术独占性制造产品和销售产品的权利(或这是一项非独占的许可证)。

  2.供方负责向受方提供____技术的研究报告、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试验、安装、调试、运行、维修等一切技术数据、资料(详见附件×)和经验,以便受方能实施制造产品(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详见附件×)。

  3.供方负责自费派遣技术人员赴受方进行技术指导和参加____的性能考核(详见附件×)。

  4.供方负责接受受方有关人员自费赴供方进行培训,使受方人员能掌握合同规定的上述技术(详见附件×)。

  5.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受方在合同产品上有权使用属于供方所有的____商标(或牌号)。

  6.供方有责任(或同意)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方提供为制造合同产品所必需的设备、测试仪器、原材料及零部件(或供方有责任帮助受方为实施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配套件,从第三方取得有关技术许可证,或者与第三方进行合作生产)。

  七、价格或许可证使用费

  1.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向受方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等,受方应向供方支付的合同总价为____万美元,其中:技术使用费____元;资料费____元;技术服务费____元。……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

  2.受方有义务对根据许可证转让的技术支付下列费用;

  (1)入门费____美元。

  (2)受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供方支付常年提成费,其提成率为合同产品净销售价的3%。

  八、技术资料的交付

  1.供方应按本合同附件____的规定向受方提供技术资料。

  2.供方用空运把技术资料送达中国____机场。该机场在收到技术资料而在空运提单上加盖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受方将带有到达印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影印本一份寄送供方。

  3.在技术资料发运后的24小时(或48小时)内,供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与日期、资料项号、件数、重量、航班号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受方,并将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和技术资料装箱清单三份航空邮寄给受方。

  4.如受方收到技术资料后发现不符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包括在空运中丢失或损坏,应在30天内通知供方,说明所缺或损坏的资料,供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或30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受方。如果受方在收到技术资料后60天内没有提出资料不足或损坏的书面通知,即视为受方对技术资料验收。

  5.技术资料使用文字为英文(或其它文字),计量单位为米制,技术资料所适用的标准为____工业标准。

  6.技术资料的包装要适应长途运输与搬运、防雨、防潮,每箱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合同号(许可证合同编号lis*****)、收货人(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____分公司),目的地(中国____市机场)、毛重(____公斤)、箱号(或件号)以及运输标志等。

  九、交换改进技术及对技术资料的修改

  1.供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应免费提供受方。受方改进和发展的技术也应按对等原则提供给供方,但改进和发展的技术所有权属于受方,对方不得去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双方交换技术资料,均不附加任何限制。

  2.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适合于受方生产条件的,供方有责任协助受方修改技术资料,并加以确认。

  十、性能考核和验收

  1.在合同产品首批生产后,由双方根据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共同进行产品性能考核。

  2.经考核合同产品的性能符合本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即通过验收,双方签署合同产品性能考核合格证明书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二份。

  3.如经考核,合同产品性能不符本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如责任在供方,供方应自负费用,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缺陷消除后进行第二次考核。如第二次考核后仍不合格,供方应继续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进行第三次试验。如第三次考核有不合格时,受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果考核不合格责任在于受方,受方在供方协助下,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进行第二次或第三次试验。如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时,则由双方协商如何再执行合同的问题。供方协助受方消除缺陷派遣技术人员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受方负担。

技术贸易合同5

  第一条合同范围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合资经营中速船用主机厂。兹同合资经营条件尚未成熟,双方将以补偿贸易进行合作生产并以此作为双方合作的第一步,其条件如下:

  1.1乙方将向甲方转让生产下列型号中速船用主机(以下简称合同产品)的技术秘密及全部技术资料,其型号如下:

  12v——400zc中速船用主机;

  12v——600zc中速船用主机。

  1.2“技术文件资料”的定义范围及交付:

  本合同1.1款所指的技术资料(以下简称资料)定义是乙方提供合同产品的技术资料由三大部分组成:即乙方现用的一般技术资料,产品设计图纸和生产技术资料,上述资料方包括详细的技术秘密。

  (1)一般技术资料包括:

  a.12v—600zc中速船用主机的技术规范(包括部装、总装、试车、交货试验等);

  b.12v—400zc中速船用主机的主要零部件的技术规范;

  c.合同产品中所使用的配套产品的外型尺寸、安装尺寸和性能参数的样本,

  (2)产品设计图纸:

  乙方提供合同产品的产品设计图纸应包括:

  a.合同产品的全套施工图纸(包括总装图、部件图、系统图、原理图及全部零件的详细图纸);

  b.合同产品的计算资料和计算书;

  c.有关船级社发给的证书及交船级社验证的图纸、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清单;

  d.试验书设计图纸及其技术文件。

  (3)生产技术资料: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的生产技术资料应包括合同产品全部工艺性指导文件及主要零件的详细制造技术资料;对原材料和合同产品零部件在生产过程中和生产后的质量检验要求,验收手段,验收步骤及验收技术文件。

  (4)资料的修改:若乙方采用新技术改进产品、改进工艺过程,降低等需要对提供的资料进行修改时,应将修改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甲方。

  (5)资料的提供方式:

  a.对一般技术文件应提供三份蓝图或同等数量的清晰的复制图;

  b.对产品设计图纸应提供一份生产底图及两份蓝图;

  c.对生产技术资料应提供两份蓝图;

  d.对已提供过的完全相同的重复资料,可免于提供,但需在清单中予以注明。

  (6)资料的交付进度:

  a.根据资料定义的规定,为生产12v—400zc型中速船用主机需要,乙方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需向甲方交付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全部图纸;

  b.根据资料定义的规定,为生产12v—600zc型中速船用主机的需要,乙方在鉴订合同后于 年 月 日前,需向甲方交付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

  1.3甲方将生产的产品向乙方返销如下:

  12v—400zc型中速船用主机,每年 台;

  12v—600zc型中速船用主机,每年 台。

  1.4以补偿贸易进行合作生产期限为2年,2年后若合资经营条件不成熟,则可延长合作生产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条转让技术秘密和技术文件

  2.1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和试验安装、调试、运转及维修等有关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必须和乙方目前使用的资料内容相同。

  2.2合同产品资料的审核和验证:

  乙方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设计图纸、制造技术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清晰性负责。看产品设计图纸和生产技术资料中的任何部分发现有失误,当乙方接到甲方通知时立即补齐遗失部分或更改错误部分。

  2.3在合作生产期间,乙方将以最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甲方方面市场不能提供的零部件。具体内容另行商定。

  2.4乙方保证向甲方转让的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不受任何第三者的指控。

  第三条价格和支付方式

  3.1为了支付转让2.1条款中所规定的12v一400zc型中速船用主机的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费用,乙方应向甲方交付费用如下:

   年 u.s.d(大写 元整)

   年 u.s.d(大写 元整)

   年起以后的 年中按每年将产值(即每年总产值扣除进口部分价值和税收费用后的产值)其提成费为 %。

  3.2合同签署生效后三十(30)天内,甲方按照由银行提交的乙方下列单据,予以第一次支付总金额的 %,即 u.s.d(大写: 美元整)

  (1)根据附件 要求,提供第一批资料的空运提单;

  (2)经甲方确认的 银行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正副本各一份;

  (3)乙方方的商业发票:一式两份;

  (4)乙方方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3.3于 年 月__ 日甲方按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予以第二次交付 年总金额的 %现金,即u.s.d(大写: 美元整)。

  (1)按附件 要求于 年 月 日提供第二批资料空运提单。

  (2)乙方方商业发票一式两份。

  (3)乙方方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3.4双方同意 年用现金支付, 年付 %现金,其余 %金额用甲方返销产品补偿。

  3.5 年的费用本年 月 日支付,乙方方交付商业发票一式两份。

  3.6自 年起及其各年份按3.1款规定的提成费用应在每年 月 日在收到乙方方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后支付。

  3.7在合作生产期间鉴于甲方遵照3.1款已向乙方交付了转让技术秘密的部分费用,各合资经营时机成熟,双方同意成立合资经营企业时,则乙方将其剩余部分的技术秘密费用可作提资的一部分。一旦双方不能进行合资经营,在五(5)年之内合作生产被迫终止时,甲方确认向乙方支付技术秘密费用的剩余部分。若出现上述情况,对支付技术秘密费用的进度和方式由双方在通常时候予以协商。

  第四条合作生产的补偿贸易

  4.1为有利甲方的外汇平衡,乙方同意甲方生产12v—400ze,12v—600zc中速船用主机返销给乙方。

  4.2上述订单的总价必须保证不低于甲方每年向乙方反付购买零部件所需费用总额的 %。乙方同意在甲方补偿能力扩大及乙方需求扩大的前提下,其补偿的百分比可以不受限制。

  4.3甲方将以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产品,其品种、数量、交货期等将由双方在每批合同中商定。甲方产品必须符合乙方的标准。

  4.4乙方要求在甲方接到上述产品图纸后立即试制12v—400zc型中速船用主机。首批产品各一台将分别在双方进行试验,在试验合格的基础上乙方要求甲方于 年内提供12v—400zc型中速船用主机 台。其价格、交货期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商定。

  第五条保证

  5.1乙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供应的资料应是最新技术的代身,其内容和甲方目前使用的完全一致。

  5.2乙方保证所供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

  第六条税费

  6.1凡因履行本合同需缴纳的一切税收,发生在甲方方以外的均由乙方承担。

  6.2凡因履行本合同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发生在甲方以内的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商标

  7.1甲方有权使用乙方商标和合同产品的序号。甲方将下列商标标明在甲方所生产的合同产品上。

  7.2甲方制造的铬牌、报价单、技术规格书、广告、说明书、样本等,凡是合同产品均以甲方名称来表示。

  第八条包装

  8.1须用坚固的木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防湿、防潮、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由于包装不良所发生的损失,卖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或损失。

  8.2卖方应在每件包装上,用不退色油漆清楚地标刷件号、尺码、毛重、净重、“切勿受潮”等字样,并刷有下列唛头

  

  8.3装箱单两份,注明毛重、净重、尺码和所装货物每项的品名和数量。

  第九条人力不可抗拒

  9.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双方同意的事件而影响执行合同时,双方同意延长合同期限,延长时间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9.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人力不可抗拒事故的情况用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十四(14)天以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给另一方确认。

  9.3受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延续到一至二十(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合同继续执行的问题。

  第十条仲裁

  10.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已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10.2仲裁地点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

  10.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4仲裁费用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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