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2006-01
合同编号:
青岛市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工程发包人:
工程承包人:
工程地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消费者协会 监制
青岛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
合同使用说明
一、 签订合同前发包人要查看承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 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的,除查看其《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书》外,合同应加盖该分公司(分部)上级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三、 发包、承包双方经济往来均需开具收据。竣工验收付清尾款时,乙方应开具税务统一发票。
四、 本合同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消费者协会、青岛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其职能指定印刷企业印刷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和出售,违者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处。
五、 本合同自2006年 月 日起使用。
青岛市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
第1条 工程概况和造价
1.1工程地点: 区(市) 路 号
小区(花园) 楼 室。
住房结构 房型 房 厅 厨 卫 阳台(阴台),套内施工面积平方米。
1.2承包施工内容: 。
1.3工程预算总造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材料费 元, 人工费 元,
拆除费 元, 清洁、搬运、运输费 元,
其他费用 元, 管理费 元。
1.4工程决算与结算: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预算工程造价与竣工决算工程造价基本相符,上下增减幅度不应超过预算造价的5%。施工内容变更的按实进入决算。竣工验收合格后 日内,乙方制作决算书交甲方审核并签字(有监理的监理公司应当签字),双方无异议的进入财务结算。
1.5工程期限: (日历)天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首期工程款到位后的第三日为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按约定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第2条 工程监理
2.1若本工程委托监理,甲方应与工程监理单位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联系方式及监理的职责范围通知乙方。
2.2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全权代表乙方负责本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工地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见合同附件)。如乙方更换工地代表,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3条 乙方工程承包方式: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采取下列第 款承包方式:
3.1乙方包工包料,全部装饰材料由乙方采购供给并包施工(见《工程主材料报价单》)。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甲方验收以及不符合工程主材料报价单要求的,不得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按时验收,超过 天的,视为验收。但不免除乙方不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选购以及使用材料所引起的责任。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属于伪劣商品的,应当双倍赔偿甲方。
3.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供部分材料。甲乙双方各自应当填写《工程主材料报价单》,并各自承担因供应材料所引起的产品质量、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责任。
3.3乙方只包人工费,甲方采购供给全部材料。(见《工程主材料报价单》,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验收。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中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向甲方及时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责任由甲方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挪做它用。甲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双倍赔偿甲方。
3.4甲方或者乙方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室内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4条 施工设计图纸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施工设计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4.1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图纸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乙方照图施工。
4.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甲方同意后签字,图纸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乙方照图施工;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设计费(大写)为 元,由甲方支付。
第5条 甲方义务
5.1开工前三天,解决施工必备的水源、电源,无偿提供给乙方施工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
5.2施工现场无任何影响施工的物品存放,如有滞留家具、物品等,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5.3负责协调现场施工队因临时占用公用部位操作而影响的邻里关系;
5.4 需要拆改原建筑结构,变动燃气、供暖等管线时,开工前负责到有关部门办妥各相应的审批手续,并承担费用;
5.5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金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5.6乙方告知由甲方签证的,甲方如无异议,应在三日内签证;
5.7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理、材料进场的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竣工工程质量的验收;
第6条 乙方义务
6.1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工程特点,做好图纸会审,制定施工进度计划表,交给甲方、监理方各一份;
6.2主动向甲方宣传室内环保知识,提高甲方的环保装修意识;乙方在装饰设计中,应计算居室单位面积使用装饰材料的承载量,以保证室内空气质量达标;
6.3做好工程所需各工种人员及机具的调度,施工中电工、焊工等主要工种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施工操作规范及防火规定;
6.4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操作规范及质量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双方指定的装饰工程质量标准;
6.5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不得在居民正常休息时间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音的装修活动;
6.6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清洁;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理施工现场;
6.7未收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件,不得拆改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不得超建筑设计承重标准增加荷载;
6.8隐蔽工程竣工的验收,提前两天通知甲方、监理方,现场验收签字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9工程竣工后,两天内通知甲方、监理方,确定工程验收时间,届时进行工程验收签证;验收合格后,向甲方和监理方提供水、电管路改造图纸各一套,留存备查。
第7条 工程预、决算
7.1工程预、决算书由乙方负责编制。
7.2编制工程预、决算书,采取甲、乙双方“协商定价”方式时,应参照当地现行价格,双方认可;若甲方委托监理,要有监理方签字。
7.3采取“套用定额”方式预、决算时,乙方做到套用定额准确,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7.4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施工项目增减或变更,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施工项目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7.5各项工程项目结算,依甲、乙双方现场实测实量工程量为准,并经双方签证后,按实结算。
第8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8.1双方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表规定工程形象进度,向乙方按时付款:
工程款付款时间表
工程进度 付款时间 付款比例 金 额
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 合同签订当日 % 元
施工过程中 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 % 元
工期过半 油漆工进场前 % 元
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当天 % 元
增加工程项目 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 % 元
8.2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付款方式: 。
第9条 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责任
9.1.1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的规定时间和付款比例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属于违约,应向乙方支付 元/日违约金;
9.1.2因甲方供料误时,造成停工待料,使工期延误的,工期自带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负;
9.1.3因甲方所供材料,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或空气质量问题,进而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其责任由甲方自负;
9.1.4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擅自入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经济责任。
9.1.5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管线和设施的,乙方应当拒绝。乙方未拒绝,接受甲方要求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事故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承担连带责任(包括罚款)。
9.2乙方违约责任
9.2.1因乙方施工质量或施工工艺不符合质量标准,致使工程返工、整改等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9.2.2因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每日 ‰的违约金;
9.2.3因乙方责任导致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必须返工或进行综合治理。因此造成工期延长的,视同工期延误,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每日 ‰的违约金;经过返工或综合治理,室内空气质量仍然不达标的,乙方应退还甲方本合同项下由乙方购买的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装饰装修材料的全部价款。
9.2.4乙方擅自拆改原有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管线和设施,造成事故或遭遇罚款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3甲方认可的并以文字协议为依据的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等造成的工期顺延,不计违约金。
第10条 工程质量验收
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后五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验收单,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前,甲方不得入住,否则视同承认验收合格。
10.1在竣工验收时,如甲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应申请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专业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本工程质量按下列 款标准执行:
10.1.1《家庭装饰工程质量规范》(GB/T6016-97);
10.1.2《家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要求》(DB3702/T042-2003)。
10.2在工程完工后(不含甲方提供的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装饰装修材料和家具),如甲方对室内空气质量有异议,乙方应提供给甲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检测机构的室内空气检测报告。
10.2.1本工程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应当在装修完工的7日后进行检测。检测时甲乙双方应现场确认。
10.2.2本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应执行国家现行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室内环境应检测以下项目: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
第11条 卫生保洁
工程竣工后,乙方将施工的居室内、经过走廊和楼道的沾污部位等打扫干净,搞好清洁卫生;建筑垃圾的清运,如甲方无能力处理,可以委托乙方承运,甲方应支付垃圾清运费(大写) 元。乙方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地点。
第12条 工程保修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乙方应提交水电线路图,签署保修单,保修期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保修期内,凡因乙方原因出现各项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返修,并在接到甲方通知三日内,派人做好维修服务;因甲方住用、管理不当等原因出现的问题,乙方不承担免费保修责任。
第13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或在保修期内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青岛市消费者协会室内装饰投诉站申请调解,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 种方式解决:
13.1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13.2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14条 附则
14.1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正式生效,至工程竣工、甲方向乙方付清工程款,保修期满后,自行失效。
14.2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开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造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14.3本合同壹式 份,甲、乙、监理方各执壹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14.4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甲方发现乙方将工程转包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合同总价款的 %。此外,转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数额进行赔偿。
14.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合同“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发包方:(签章)
地址:
代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工程承包方:(签章)
地址:
代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工程监理方:(签章)
地址:
代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由乙方编制,应有甲、乙双方的签名及签署日期。
1、 家居装饰装修工程预算报价单
2、 家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进度表
3、 家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变更通知单
4、 家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单
5、 家居装饰装修工程决算报价单
6、 家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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