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2.24
∙【字 号】青政办字〔2016〕26号
∙【施行日期】2016.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
向社会公众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6〕2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4日
青岛市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扩大公共服务供给,满足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体育健身需求,安全有序做好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增强青少年体质、满足人民群众健身需求为宗旨,充分发挥学校体育资源对社区的服务功能,在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维修维护并确保学生安全、保障学生活动前提下,推动有条件的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在非工作日向社会公众开放,推动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
二、开放条件及费用
(一)场地设施条件。体育场地设施须与教学区相对独立,通过改造可实现与教学区物理隔离;体育场地须安装门禁等电子智能系统;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厕所等公共卫生设施及视频监控设备完备;办理公众责任险。
(二)开放费用。中小学室外田径场、操场、篮球场、足球场、室内体育场馆等体育运动锻炼场所应向社会公众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低收费开放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市、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开放安排
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工作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工作模式。教育部门要及时总结试点开放学校的管理经验,逐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扩大开放试点。2017年年底前,实现具备条件的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全部向社会公众开放。
四、责任分工
区(市)政府: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具备开放条件的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市)政府做好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工作;负责组织所属学校做好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各级体校和体育训练单位在保证运动队训练的基础上,安排更多的时间段,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协调组织体育社团和社会体育指导员进校园,为健身群众开展体育健身辅导活动。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经费保障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置相关治安、刑事案件。
物价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兴办的中小学场地设施收费予以核准。
税务部门:负责对开放的中小学场地设施负责运营的第三方机构按体育产业类政策依据国家规定给予优惠扶持。
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学校:加强对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市)政府要建立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安全有序推进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工作。
(二)规范管理。各区(市)政府要落实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工作管理制度。鼓励引导利用中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进行锻炼的社会公众自主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并组织签订相关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遇有校内大型集体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对外开放时,学校应提前向社会告知。
(三)应急保障。各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完善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相关治安纠纷和突发事件,确保社会和校园安全稳定。
(四)宣传督导。加强对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工作的宣传引导,明确权利和义务,引导社会公众自觉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工作的督导考核,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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