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时间:24-08-04 网友

附件1 :

青岛市崂山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在全区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为崂山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多出成果,根据《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崂山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经营管理、文教卫体等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代表着当前崂山区领先水平,并为崂山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选拔拔尖人才应当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竞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以专业技术水平和对崂山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不受学历、职务、资历、身份的限制。

第四条 对拔尖人才实行“全出竞进”的动态管理办法。每两年选拔一届,每一届管理期四年;管理期满后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同时不再享受有关待遇,但可参加新一届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凡在崂山区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均可参加拔尖人才的评选。推荐和选拔的重点是在我区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并取得突出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推荐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贡献特别突出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拔尖人才推荐对象应当是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四年取得以下成绩之一者: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获山东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二等奖的前两位人员和三等奖的首位人员;获青岛市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前两位人员和二等奖的首位人员;

(二)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已实施,且具有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获得国家设计奖、省优秀设计奖一、二等奖、市优秀设计一等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等奖,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或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的首位人员,并具有较大科学和实用价值的;

(五)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运用现代管理知识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的管理措施,有反映其管理思想和经验的论文、综述或著作,所在单位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达到省、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七)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大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带来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成绩突出,获国家、省(部)或市级表彰,为崂山区精神文明建设赢得重大荣誉的;

(九)在政法、教育、卫生、体育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被公认为专业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并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享有较高声誉的;

(十)专业技能水平高,在职业技能操作中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参加国家、省、市技能竞赛获得优异成绩,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并取得突出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由崂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会同区科技局组织实施。选拔程序为:

(一)宣传发动。广泛宣传选拔拔尖人才的相关政策,公布拔尖人才评选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

(二)逐级推荐。推荐人选采取单位推荐、学术团体举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产生。单位推荐和学术团体举荐的,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或学术团体申请,材料核实后,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确定推荐人选应当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三天,如无问题,由推荐单位与被推荐对象填写《崂山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登记表》,连同反映推荐人选成果业绩的原始材料及复印件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并报崂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个人自荐的,可以由个人直接报崂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会同区科技局等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和学者,对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四)专业评审。组建以专家学者为主体的若干个专业评审组,采取审阅材料、集中评议和专家实名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推荐人选进行专业评审,提出专业评审意见。

(五)组织考察。根据不同行业、专业具体情况,确定考察人选比例。组成考察组对人选进行综合考察,重点核实人选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成果业绩等情况。

(六)社会公示。崂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综合考察的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初选人员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征求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意见。

(七)组织审批。将经公示无问题的初选人员名单,提报区委审议批准。

第四章 奖励形式和待遇

第八条 拔尖人才由区委、区政府表彰,并颁发《崂山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证书。

第九条 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享有以下待遇:

(一)自批准之月起,每人每月享受500元政府津贴;

(二)每年安排一次健康查体和学术休假;

(三)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数额限制;管理期满未续评为拔尖人才的,应当参加所在单位的岗位竞聘;

(四)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可延长至管理期满办理退休手续(因身体健康原因或个人申请除外);

(五)连续两届以上(含两届)被评为拔尖人才的,授予“崂山区资深专家”称号。

第五章 管理内容和措施

第十条 拔尖人才由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会同区科技局代区委、区政府进行综合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各主管部门协助管理,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一)目标管理。拔尖人才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四年奋斗目标和办法措施,填写《崂山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考绩档案》,并每年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二)重点扶持。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由所在单位优先申报,主管部门优先审批,科研经费优先拨付。其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和学术著作的出版发行,列入重点计划,给予经费支持。

(三)实绩考核。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对拔尖人才进行日常跟踪考察,了解掌握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时报区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组织对拔尖人才进行年度考核。

(四)培训教育。将拔尖人才的政治理论教育纳入全区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每两年至少轮训1次,每次时间不少于5天。

(五)走访联系。建立区委组织部、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同志与拔尖人才联系制度,经常交流思想,及时掌握情况,听取拔尖人才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宣传表彰。积极宣传贡献突出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和突出业绩,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 区财政在资金上对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给予保障,把相关经费纳入区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拔尖人才的政府津贴及目标考核、走访、休假、培训、查体等有关管理工作,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拔尖人才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拔尖人才称号和相关待遇;管理期内的拔尖人才,奋斗目标中期考核不称职的,调整出拔尖人才队伍;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再作为拔尖人才管理。

第十三条 拔尖人才调出本区或专业工作有变动,以及有其他重大变故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区委组织部,并征得同意。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青岛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直接纳入拔尖人才管理服务范围,不重复发放政府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外省市获奖成果项目和国外获奖项目不作为拔尖人才评审的主要依据,但可以作为参考。

第十六条 对扶持和爱护拔尖人才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弄虚作假骗取拔尖人才称号者取消其称号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崂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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