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范文5篇
仓储合同范文5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为大家收集的仓储合同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管人 (以下简称甲方)
存货人 (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堆藏及保管仓储物订立仓库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将所有后开标示记载物品寄托与甲方营业 仓库堆藏及保管,而甲方负保管该物品的义务。
第二条甲方保管寄托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加保管,并随时注意查明保持该仓储物及原状完整。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所规定的下列保管费目表,计算支付保管费与甲方的义务。
价目表(略)
第四条前条保管费支付时期约定每月 日,乙方应支付该月份保管费与甲方一次。
但仓库内堆藏保管的物品,因非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灭失败仓库契约消灭的,甲方得就其已为保管的部分按其已保管日数计算请求保管费,乙方决无异议。
第五条甲方为因堆藏及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包装费代垫的税捐保险费或凡属维持原状而支出的一切必要保管费用,甲方得向乙方请求偿还。
但以其确有切实必要依本契约应由乙方负担,而情况紧急一时无暇通知乙方所支出者为限。
第六条乙方对仓储物除于寄托时,非因过失而不知仓储物有发生危险
第七条本契约终了后甲方即无继续堆藏及保管仓储物的义务,而应将寄托物返还于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但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应即返还仓单与甲方,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拒绝或不能移去,甲方可定相当期限请求移去,逾期不移去的,甲方即得将寄托物付诸拍卖。
第八条甲方依前条规定行使拍卖权,就寄托物拍卖其所得分,扣去因拍卖所生的费用及保管费及甲方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田,以及因迟延移去寄托物所生的保管费用,如有剩余甲方应将余额交付于应得之人。
第九条甲方因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所生损害的赔偿以达清偿的目的,对于仓储物可行使留置权。
第十条甲方对于寄托物堆藏自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而保管之责,如就其所保管仓储物的灭失损毁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除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同意或依习惯或有不得已之事由外,应为自己保管仓储物,不得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仓储物。
第十二条甲方未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同意亦非习惯或有不得已的事由,而使第三人代为保管者,对于寄托物因此所受的损害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管期间经双方约定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前项期间内甲方不得任意请求移去仓储物,但甲方因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为堆藏保管时,虽在期间中亦可随时请求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移去。
第十四条保管期间届满后甲方应将仓储物及其所生孳息一并返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五条甲方返还仓储物得在甲方堆藏寄托物的仓库所在地为之。
但寄托物如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同意或依习惯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转使第三人代为保管的,得于仓储物的现在地返还。
第十六条甲方在保管期间如有第三人就寄托物对甲方提起诉讼,主张寄托物系其所有而对甲方诉请返还或就寄托物为假扣押假处分的执行时,甲方有应即时通知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甲方对于仓库堆藏的仓储物发生霉烂、发酵、蒸发变质等有减少价格之虞时,应有从速通知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对于前二条危险通知的义务如怠于履行、致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不能依法定程序维护权利因此所受损害,甲方应负赔偿之责。
第十九条甲方因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请求,应许其检点仓储物使其可查悉仓储物的现状以防止其损坏灭失或其他减少价格的危险,亦应允许其摘取样本,甲方绝无异议。
第二十条甲方于本合同订立同时应由仓库簿填发仓库交付乙方收执。
第二十一条前条仓单如遗失、被盗或灭失时可请求补发。但应先由乙方或仓库单持有人向法院依法律程序宣告其原填发仓单为无效后,始得请求补发。
第二十二条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于仓单填发后认为有将仓储分割为数部分以便分别处分的必要者,甲方自当应其请求为之分割换发各该部分的仓单,但原仓单同时由持有人交还甲方收回。
前项分割仓储物及填发新仓单的费用由请求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除寄托物灭失保管期限届满,或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致给付不能解除条件成就解除权及撤销权的行使等一般法律行为的消灭原因而归于消灭外,在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均值得随时终止契约而请求返还寄托物。
寄托物标示(略)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水果配送供货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 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泰纳果品供货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果品名称、数量、规格、价格、包装及供货批量;
见每批果品供货合同清单及发票数量,金额。果品供货合同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果品行业相应的标准。
三、履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四、交货及运输:
五、结算方式:
六、果品验收:
乙方应按照规定提供其许可证、每批果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发票等,甲方应对每批果品进行验收,并查验品名、数量、规格、价格等与供货合同清单是否相符,对质量有异议的,由双方根据合同商讨鉴定。
七、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货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货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2.因甲方未提供必要的交货验收条件致使乙方无法按时交货的,甲方应赔偿由此
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交付的果品若存在全部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拒收,并及时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若发生特殊情况,致使甲方不再需要乙方送货的,或乙方无足够果品提供给甲方的,均应提前日告知对方,双方可解除合同;未及时通知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一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八、不可抗力: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九、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解决。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详细地址: 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年 月 日
仓 储 合 同
存货方:中轻昊宇光伏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保管方:北京圆舜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 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合法原则、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仓储物
摩尔多瓦红酒
二、保管场所
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嘉里大通物流公司仓库内)
三、保管方法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管货物。
2.乙方提供相应的仓储面积及库位供甲方使用。
3.乙方应当有专门的仓库、设备并配备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负责管理。必要的时候,还应向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运输等方面的技术资料。乙方负责合同期间甲方货物的储存、卸车、短途运输。
四、仓储费用
1.保管人提供仓库约50平方米的恒温(温度在5-18度之间)仓库给存货人使用,仓库租金按月包库制,每天每平方米4.5元。
2.保管费、装卸费、出入库费用由存货方承担。
3. 甲方向乙方交纳货值的千分之一保险费,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一切手续及事宜。
4.仓储费由甲方按月支付。每月双方进行对账,甲方确认后乙方开具正式仓储发票,甲方应在收到发票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仓储费用。
五、保管期限
1.保管期限自20xx年12月 日至20xx年2月 日止。
2.保管期限届满,乙方应当将仓储物返还给甲方,甲方应及时取回仓储物,如甲方需要继续使用仓库,合同即可继续有效。
六、出入库
1.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2.甲方货物进入仓库时,乙方负责货物的卸车,并对对货物进行清点、检验和接收工作。乙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等对入库货物进清点、验收和接收。验收无误后,向甲方开出仓单。
3.货物出库要当面交接清楚,并做好记录。
七、验收
1.货物验收由乙方负责,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
(1)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
(2)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存货人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3)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2.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八、权利义务
(一)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操作或储存。在保管期间,乙方应按合同议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并定期进行检查,使保管的货物不短缺、不损坏、不污染、不灭失,处于完好状态,乙方发现货物出现异状,应及时通知甲方处理。未经存货人允许,无权委托第三方代管。
2.甲方交付仓储的货物,乙方应当给付相应的仓单。
3.乙方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甲方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乙方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4.储存期届满,甲方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乙方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乙方可以提存该物。
5.储存期间,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6.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或仓单持有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第三人对其保管的货物主张权利而起诉或扣押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
(2)储存的货物发现有变质或其他损坏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储存期届满,甲方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甲方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乙方应减收仓储费。
2.甲方为了防止货物在储存期间变质或有其他损坏,有权利随时检查仓储物,但在行使检查仓储物的权利时,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
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等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入库,并在验收期间向保管人提供验收资料,甲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照约定入库储存货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未提供验收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
不齐全、不及时而造成验收差错及其他损失的,由甲方负责。甲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货物的包装,因包装不符合要求而造成货物损坏的,由甲方负责。
九、乙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由乙方按批发价格购买货物对甲方进行赔偿。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蚀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赔偿甲方不能入库货物的往返运费。
4.由乙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甲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十、甲方的责任
1.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允许自行存放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人负责。
3.甲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由乙方负责赔偿。
4.按合同规定由乙方代运的货物,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十一、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
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 份,送 留存一份。
乙方(盖章): 甲方(盖章):中轻昊宇光伏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编号: 储字 号
甲方(存货方)
乙方(保管方)
根据《中华人民 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仓储保管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甲方将其经营的中药材,其他有关商品存放在乙方仓库,具体存储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情况由甲方向乙方提供。
凡以甲方为收货人或由乙方收货的所有到达乙方仓库的货物,其货物的所有权属甲方。
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乙方应按验收资料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验收资料不符,乙方应在返回的入库单上记载并于发现后的一个工作日通知甲方。货物入库完成后,乙方应填报入库单,入库单中应表明货物的垛号,并在入库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入库单先发传真再邮寄给甲方。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和入库货物的特点,合理地安排货物的存放地点,并使其符合相应的保管条件,确保甲方货物的安全以及货物在质量和数量上免受任何损失。
所有甲方货物提货一律凭甲方开具的加盖甲方“出库专用章”的提单或提货传真件放货(提单上要注明提货人 号码)。提货人凭提单传真提货,乙方必须电话向甲方确认后才可以放货,遇有疑点应及时通知甲方。如实发数与提单数存在差额,乙方应按实发数将提单返还联及时返还甲方。
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1、仓储费***元/吨天
2、集装箱掏箱费20英尺***元/只,四十英尺***元/只(人工散货)。
20英尺***元/只,四十英尺***元/只(托盘)。
3、卡车卸车费**元/吨。
4、入库费***元/吨。
5、出库装车费***元/吨,超过17:00另加*元。
6、货权转移费***元/吨。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甲方最后一批货出清之前,甲方应将所有费用结清,否则乙方有权不发最后一批货物。
1. 甲方的责任
未按标准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甲方负责。甲方货物的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2. 乙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货物发生丢失,变质,污染,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保管商品未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操作储存,造成毁损或其他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
(3)由于合同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严重违约。
双方应认真,全面地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以原告所在地 为管辖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签约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同。
3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可协商制定本合同的若干附件或补充条款,其附件或补充条款经双方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注:提单须加盖出库专用章方为有效,如凭传真提单发货,请向发货人电话确认。
甲方:(存货方)乙方:(保管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日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代储存,为了加强双方责任,拟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1.为了提高仓库使用率,确保物资安全,经协商,确定乙方提供仓库 平方米由甲方使用,仓库租金按月包库制,每月每平方米 元,合计月租金为 元整。
2.为加强进、出库管理,甲方应按时通知乙方年度、季度、月份进货计划、以利乙方安排各项劳务计划,及时做好收发工作。
3.货物入库一律凭甲方规定凭证所列数量、名称,核点无误后,乙方按规定通知甲方及时记账备存。
4.货物入库前,乙方负责卸车,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甲方与有关部门处理。
5.凡是货物出库一律凭甲方规定的凭证办法发货,否则不予办理。
6.货物进、出库过程中,如发生差错、事故,应由责任方负责。如因乙方保管不妥,或装卸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需要发往外埠的货物,甲方应在铁路规定的时间内,向铁路部门申请车皮计划,然后通知乙方向发站办理请车,并及时办理整车发货事宜,有关铁路运杂费用暂由乙方垫付,然后再向甲方结算。
8.凡整车到达乙方专用线装卸(包括上下盘站作业)进库费每吨收 元,出库费每吨收 元。(如火车发货仍按 元)为便于结算应在入库时一次收清,出库不另收费。
9.凡甲方在乙方专用线上卸车后,组织直发货物,进出库每吨各收 元,直发货物各项手续均由甲方办理,乙方只负责装卸劳务。有关数量、质量、外观由收货人负责。
10.凡汽车到达货物进、出库每吨收 元(入库前视同第四条办理)
11.凡整车到达专用线的重载车辆,每车皮吨按一元计收过轨费,取送调车费每节 元,由乙方垫付,月底向甲方结算。乙方结算时应将发站、车号、吨位抄写一份送甲方核对)。
12.甲方如需乙方汽车运输及装卸货物时,其费用标准按北京市运输公司规定计算。
13.甲方需乙方在库内提供劳务时,所需材料由甲方负责供应,乙方提供劳力工,每工时按 元计算。(不足4小时按半工日,超过4小时按一工日)
14.为确保库存账物相符,每月末双方对账一次,如发现库存不符合应及时查清,以免影响正常收发、储备。
15.乙方在每月末提出各项费用结算清单,向甲方开户行托收结算。
16.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期满双方无异议,本协议继续生效,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双方安排调整仓库。终止协议时,双方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密切协作,争取尽快出库,最迟在三个月出清。
17.本协议自 年 月 日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18.本协议一式 份(正本 份,副本 份)甲方正本一份、副本 份。乙方正本一份,副本 份。
甲方负责人:
开户行及账号:
地址:
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负责人:
开户行及账号:
地址:
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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