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运营管理合作协议书
甲方:T管委会
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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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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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S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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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T是首批批准建立的12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之一,是全国首批加入WTO旅游业对外开放突破先行区。环境优美,地理位置优越,配套设施完善,目前定位以度假、休闲、观光、游览、康复、运动、娱乐为主要发展内容。国家对文化产业大力支持,作为历史文化名城,苏州具备发展文化产业的优厚条件。
S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主营演出经纪、演出制作、剧院运营及票务电子商务的演出行业全产业链型公司。经过数年的发展,已成为中国最大的民营演出经纪公司,制作出品了二十多部作品,自主运营管理十多家剧院。
双方经过多轮沟通,一致认为,乙方的文化演艺等主营业务在苏州太湖度假区具有可持续的、日趋增长的市场需求,符合度假区的文创产业发展方向,具备合作条件。双方约定由乙方对度假区位于叶山岛的徐湾戏剧村进行运营管理。
乙方计划将戏剧村打造成具有国际水准和中国文化特色的戏剧创作、戏剧表演和文化旅游的重地。同时,吸引上游生产单位入驻,形成文创制作基地,创作舞台艺术作品,并通过戏剧村展演空间向公众演出,带动太湖周边、长三角及华东地区的文化消费,并与苏州旅游、文化、休闲、养生等业态互动,形成本地文化消费闭环。通过举办国际戏剧节、国际儿童艺术节、国际戏剧论坛等活动,提升太湖度假区的全球知名度和影响力。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就甲方委托乙方运营管理叶山岛戏剧村项目,达成以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合作方式
1.本合作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乙方在太湖度假区注册成立运营公司,负责自主运营本协议约定的戏剧村项目,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合作期间,戏剧村计划引入国家级导演10人、国际级导演10人、演出项目100部,引入或成立10家演艺产业链上下游的工作室或机构。
2025年12 月31日前引入国家级导演4人、国际级导演4人、演出项目40部,引入或成立4家演艺产业链上下游的工作室或机构。
2035年12月31日前引入国家级导演10人、国际级导演10人、演出项目100部,引入或成立10家演艺产业链上下游的工作室或机构。
3.合作期间,从正式运营的第二年开始,戏剧村应举办国际交流活动不少于4场/年,国内或者国际戏剧节1次/年,度假区内立项演出项目1部/年。立项演出项目逐年递增,直到数量达到5部/年。
4.合作期间,乙方在不影响其整体上市计划的前提下,将部分业务板块迁移到太湖度假区,以支持甲方发展当地文化产业,为甲方地方税收作出更大贡献。
二、戏剧村运营管理范围
戏剧村运营管理范围为叶山岛西湾村及徐湾村两个自然村,具体以建筑图纸红线区域为准(图纸是本协议重要附件)。
三、运营公司经营范围
运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演出经纪业务,演出内容制作,演出产品研发,知识产权交易,剧场展演空间运营,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旅游,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举办国际会议、国际戏剧节艺术节、艺术展及其它文化艺术活动,周边衍生品研发、制作、销售,演出票务等。
四、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限为20年,自西湾村修缮改造完成、甲方正式将西湾村交付乙方运营管理之日起算。
期限届满,如各方均无异议,经营期限自动顺延20年。
五、戏剧村的运营管理
1.在合作期第1-3年,甲方同意不向运营公司及运营公司招商入驻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在合作期第4-5年:运营公司及运营公司招商入驻的企业需完成120万元/年的纳税额度。
3.在合作期第6-10年:运营公司及运营公司招商入驻的企业需完成300万元/年的纳税额度。
4.在合作期第11-20年:运营公司及运营公司招商入驻的企业需完成400万元/年的纳税额度。
5.运营公司在经营期限内享有依法自主运营管理的权利,自主运营管理权范围包括:
(1)广告经营权(含委托发布广告权);
(2)项目红线区域内及其附属设施、配套空间的管理权、使用权、经营权;
(3)演出、招商、组织活动等运营事项(或项目)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权;
(4)其它与运营管理相关的权利。
6.合作期内,运营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运营公司所有。
六、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按照乙方的需求完成戏剧村基础设施、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甲方应承担戏剧村基础设施、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及相关费用;甲方对运营公司的运营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2.甲方有义务建立健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推进机制,将戏剧村项目纳入度假区产业发展规划,大力促进戏剧村的产业发展;甲方承诺协助运营公司获得适用其经营的苏州市政府推出的各类优惠政策及政府扶持资金的支持。
3.甲方承诺给予运营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运营期间,因使用场地及附属设施产生的土地税、房产税、增值税等,由甲方给予全额免税支持。
4.甲方承诺给予运营公司运营期间保险补贴,保险项目包括:(1)财产保险:按照本协议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财产金额100%投保;(2)公众责任险:按照公众聚集场所相关法规的要求投保。上述保险应在保险公司投保,由运营公司作为投保人及保险受益人,甲方全额补贴保险费。
5.甲方按照戏剧村项目整体规划标准,修建入村道路、配套停车场及村内公共栈道、步道、厕所、健身设施等,提供足够的水、电、燃气接入,接入区域暂定为红线范围内,同时对运营公司给予排污及垃圾清运投入费用的全额补贴。
6.甲方应协调相关企业为红线范围内免费提供公共电信、WIFI等网络通讯设施及服务。
7.甲方将戏剧村列入政府接待点,每年在戏剧村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运营公司负责每年年初与甲方对接,规划文化服务项目、标准及预算。
8.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戏剧村委托运营管理授权证明书。
9.甲方应当积极协助乙方开展该项目的运营和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注册、税务备案、营业性演出、旅游演出特许资质证件办理等事务。
七、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利用自身演出资源及经验,积极推进演出、国际资源引进、演出产品的研发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2.乙方可向运营公司推荐演出与活动的供应商,经运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运营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
3.运营公司成立初期,不具备演出经纪资质时,所有演出节目(含开幕季演出)采购、政府报批等工作由乙方负责办理,条件具备时再逐步过渡给运营公司。甲方应给予相应的支持。
八、戏剧村工程进度约定
1.由甲方负责按照乙方提供的使用需求对戏剧村进行投资改造,甲方应保证项目工程进度按计划推进。
2.甲方承诺与西湾村同期开展叶山岛徐湾村的改造,并保持与西湾村改造同步进行。相应区域地块水暖电交通平整等三通一平工程,由甲方统筹规划落实。
九、合作协议的解除、终止
1.乙方在合作期内存在不符合第一条所述内容的,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如协商不成的,乙方可退出合作,且应保留在叶山岛的搭建物,同时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建设赔偿。
2.乙方在合作期第11-20年,若连续2年达不到税收要求,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如协商不成的,乙方可自动退出合作,且应保留在叶山岛的搭建物,同时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建设赔偿。
3.乙方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影响合作项目的正常开展的,且事先未能及时与甲方沟通协调一致的,乙方可申请解除合作,甲方有权取消或收回项目经营权,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赔偿,该等事件包括:
(1)乙方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如控股股东变更、合并、分立、重组等);
(2)运营公司资信状况或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重大变化的(如减资、出售重要经营性资产、对外提供重要担保、决定终止清算、债务清偿能力重大下滑、可能进入破产程序、被采取司法强制执行措施、陷入各种公司僵局、市场环境和市场潜力以及主营业务经营法律和政策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等)。
4.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港澳台除外)。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任意收回或改变运营范围或运营要求,乙方有权拒绝且有权要求解除合作,如因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未能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该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该合作项目已投入的成本、运营费用及可期待利益。
6.如运营期届满后,无法延长运营期限,且无其他经营业务的,双方同意解散运营公司。对运营公司进行清算,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全部归乙方所有。
十、争议解决
1.凡因订立,解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双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疫病、政治、行政审批等)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达不到预期目标,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善后问题。
十一、其它
1.在本协议的履行期间,甲方指定【 】为联系人,联系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乙方指定田更生为联系人,联系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如任一方变更联系人,须提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各持二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认。本协议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T管委会
签署:
日期:
乙方:S技术有限公司
签署: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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