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委托方: (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房屋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托管房屋概况
1.1 托管房屋坐落:沅江市琼湖办事处狮山路湖景1号33栋,户室号: ,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
1.2 托管房屋需按照乙方规定的标准装修及配置室内设备设施。
1.3 在甲方交付托管房屋时,由双方清点后签字确认,确认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若交付时房屋没有达到双方约定要求,甲方须按照约定要求配齐或委托乙方代为配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托管物业用途
该托管房屋用途为:民宿或酒店客房出租经营。
第三条 经营托管权限
3.1 乙方具有排他的经营管理权限,自主制定经营和管理模式。
3.2 乙方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房屋租赁价格及销售政策和促销策略。
3.3 乙方自主成立管理服务团队,团队人员与甲方无关。
3.4 其他乙方应享有的经营管理房屋之权利。
第四条 经营托管期限
4.1 本次经营管理服务的期限暂定5年,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且甲方将该房屋完整交付给乙方的次月1日起至之后的5年。
4.2 托管代理期限届满后,如甲方有意继续托管房屋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五条 托管经营收益及支付
5.1 基础租金:按建筑面积给付租金,双方确认租金标准为:25元/㎡.月(按乙方要求的精装标准交付),甲方每月应收取的租金收益为:
托管房屋建筑面积 ㎡×25元/㎡.月= 元/月。该基础租金收益按自然季度给付,每年4月支付第一季度的租金收益,以此类推。
5.3 年度分红:每年度根据托管房屋的整体绩效给所有托管的甲方分红一次。每年的一季度结算支付上个自然年度的绩效分红。分红按甲方托管房屋面积占乙方经营管理总面积的比例、以乙方经营管理该项目总体年度可分配利润为基数进行年度分红。
5.4 上述托管经营收益开始计算的时间为本合同生效的T+2月初,(示例:如张三于2023.2.15签订本合同,则于2+2=4,即4月初开始计算收益)且不早于2023年7月1日。
5.5 双方按法定各自纳税。
5.6 甲方指定收益收款账号(必须是托管房屋合法权利人本人的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六条 相关费用
6.1 托管期间,乙方承担托管房屋因运营使用发生的费用,如:水、电、燃气、物业、网络、布草清洁、营销广告、服务人力等消耗类的费用成本。
6.2 托管期间,甲方承担维持托管房屋正常良性可用状态的费用,如:装修费、整改费、水、电、气、网络等市政管网初装费用、政府对托管房屋持有环节征收的税费、其他非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等。
6.3 交付托管物业时,甲方负责结清该物业交付前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电费、水费、燃气费、有线电视和宽带费等)。交付托管物业前,若甲方、乙方、第三方之间因此产生争议,甲方应解决,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与乙方无关。影响托管物业经营的,甲方应向乙方、预订或入住客人赔偿全部损失。
第七条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
7.1 经营托管期间,因附属设施自然折旧或质量问题以及小区建筑、物业管理、托管物业装修等原因造成损坏需要维修或重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经营托管过程中因乙方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当造成的意外损坏和丢失需要维修或重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2 乙方有权对托管物业的日常简单维护和维修,维修费用超出100元/套的,乙方须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即可修理;如遇影响客人入住的,或非因乙方原因无法联系甲方的,乙方可自行维修,事后通知甲方;维修费用低于100元/套的,乙方可自行维修,事后通知甲方。
7.3 物业托管经营期间,发生重大被盗、火灾及人身伤害等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先行处理,之后乙方有权向甲方依法追偿或要求甲方配合乙方向第三方追偿,甲方应依法赔偿或积极配合乙方向第三方追偿。
7.4 为保证托管物业的入住率及品质,托管物业在托管达到800间夜以上,应对托管物业的墙面进行全面的粉刷翻新,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甲方收入中扣除。此外,乙方亦可根据托管物业的实际情况,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对墙面进行全面粉刷、油漆等维护,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甲方收入中扣除。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有权按约定及时收取经营收入分成款,除非乙方有正当理由或征得甲方同意逾期支付的。
8.2 甲方应按约定及时将托管物业交付给乙方,并保证在整个托管期内托管物业无使用纠纷,交付时附属设施能正常使用。
8.3 经营托管期间,如果托管物业所在小区统一改装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气设备及管道改造等),由此所发生的改装费和设施设备添置费,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拒绝改装,以免影响乙方对托管物业的租赁业务开展,否则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4 在经营托管期内,与乙方核对确认没有客人预订或入住时,甲方有权检查物业及附属设施的保养和使用情况,甲方不得擅自增减室内物品及设施,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8.5 甲方临时行使免费入住权仅须遵守乙方的规定。
8.6 甲方应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其对托管物业拥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保证在整个经营托管期内,乙方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单独占有、使用和管理经营托管物业,不受非法干涉、侵犯。因甲方原因而发生的托管物业的产权、债务等各类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并确保乙方及客人不因此而遭受影响,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及客人全部损失。
8.7 甲方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物业委托乙方之外的第三方托管、代理等,否则应承担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8 因乙方重大过错导致托管物业受到严重损坏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过错而所造成的损失。
8.9 甲方将其与租赁经营无关的私人物品,留存在托管物业内的,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租赁业务,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8.10 经营托管期内甲方处分托管物业时,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本款所称“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赠送、继承、抵押等行为。但这些处分行为必须不得损害乙方及其客人的利益,否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及其客人由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8.11 经营期间,甲方须按时缴纳托管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用,保证物业能够正常经营。如甲方不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乙方可以先行代缴,再从甲方的经营收入中扣除。
8.12 经营期间,如因于物业公司的干涉等因素,影响到乙方对该物业的正常经营,甲方应及时与物业公司沟通、协调,保证乙方能够正常的经营。
8.13 甲方还依法享有及承担本合同其他条款及日后所签署的相关补充协议所约定的、甲方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及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经营托管期内,乙方有权利按本合同的约定对托管物业享有单独占有、使用和独立自主管理经营的权利,且不受甲方及他人的干涉和侵犯。
9.2 乙方必须在办妥各项正规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依法经营,乙方有权独立自主地利用托管物业开展经营活动。
9.3 托管物业在以下情形下发生毁损的,不应归责于乙方:
9.3.1 乙方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业的;
9.3.2 乙方按托管物业说明书所标明的方法使用托管物业的;
9.3.3 乙方按托管物业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托管物业的;
9.3.4 托管物业发生的正常损耗、老化、破损、折旧等。
9.4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托管物业毁损、灭失的,乙方有权直接减少、扣除相应金额的经营收入分成款或解除本合同。
9.5 乙方应当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经营收入分成款,并在托管期满后10日内将托管物业交还甲方。
9.6 托管物业仅用于经营出租使用,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对客人进行严格管理,以免客人利用托管物业从事违法活动。
9.7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托管物业,因乙方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而致使托管物业毁损、灭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8 经营期间乙方应该做到公开、透明,如实地向甲方汇报托管物业的经营情况,随时依照合同约定接受甲方的监督、抽查。
9.9 乙方还依法享有及承担本合同其他条款及日后所签署的相关补充协议所约定的、乙方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及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保密条款
本合同各方保证,除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须向第三人披露、或经本合同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本合同项下之事务均负有保密义务(除已在公共渠道获得的信息外),否则保守秘密一方有权要求泄露秘密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失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一方未全面且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以及其承诺或保证存在虚假的,即构成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11.2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为5000元/套人民币。违约方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履约的,违约方除应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按守约方要求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义务,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违约方经守约方催告后,仍未纠正,导致守约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依照本款前述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无责终止合同。
11.3 无特殊原因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迟延支付经营收入分成款超过60日的,除应按约定如数补交外,从第61天起还应支付违约金每天100元/套。超过6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4 无特殊原因且未经乙方同意,甲方迟延交付物业超过15日的,从第16天起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100元/套。超过30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5 如甲方单方要求退出与乙方合作的,应获得乙方同意且应按照5000/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否则,因甲方单方退出托管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乙方已为托管物业投入的全部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费用。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各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项下之“不可抗力”指以下事实: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自然灾害、战争等。
12.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各方应当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求公平的解决办法,以使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到最低程度;如因不可抗力而须解除本合同的,则各方应根据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12.3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双方顺延履行本合同。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且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对无争议的其他义务各方均应继续履行。
13.2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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