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也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关系到民族的发展、国家的稳定、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据统计,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亿,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中共中央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四中全会决定将青少年法治教育作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部分,这无疑对青少年法治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我看到这个花园般的校园,干净明亮的教室,还有你们一张张充满青春朝气的脸,浑身洋溢着青春的朝气,感到非常高兴。但同时,我的心情也是沉重的,因为当我面对你们的时候,我也想到那些在高墙内失去了人身自由的孩子,他们现在不能在校园享受自由的阳光,不能在操场上自由的奔跑,不能坐在这里聆听老师的教诲。他们就是因为未能规范自己的行为,要么失学,要么接受政府管教,他们已经没有时间和条件像你们一样接受正常的教育,正常地学习,他们因为一时的冲动或无知触犯法律,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违法和犯罪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
一、青少年为什么要学习法律知识?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在案件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犯罪成员在案犯总数中所占比例也大幅度上升,犯罪年龄相对提前。校园伤害、盗窃案、抢劫、打架斗殴等案件居多,大部分行为人均表示,根本不知道其行为是犯罪行为。因此,未成年人必须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使自己了解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哪些行为构成违法与犯罪(也就是要使自己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同时,知道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4年8月28日,房祖名与柯震东因涉嫌吸毒被抓获,警方在房祖名住所内搜到100多克大麻,房祖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拘。)
二、什么是法律?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动的“规矩”。
法中文的"法"字古体写作"灋"。
根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字的含义:正直、公平、惩恶
(一)正直
正直一直是我国自法产生以来的重要的法的价值观念之一。从法字的最初结构中就不难找到一观念的原始依据。 "灋"字其中的“廌”是传说中远古时代的一种独角神兽,它生性正直,有着明辨是非、判断曲直的神性,在人们相互间发生纠纷时,就由其裁决。廌用其独角“触不直者”,被触者即为“败诉”。古人把这种生性正直、专触不直者的神明裁判者——廌纳入法的范畴,显然赋予了法的正直而无偏颇的价值内含。
(二)公平
从“法”字的造型也可以看出,法是要追求“平之若水”的。正如《说文解字》在解释法字时所说,“平之若水,从水”,才有了法字。
(三)惩恶
从古人对法的解释中可以看到“法,刑也”。“法”中包含“去”,去即是“弃”、“逐”的意思。“去”字在古文中为“矢”和“弓”所构成。有学者根据矢、弓上的徽记被原始人用以判断猎物归属的习俗,认为“去”意即“出示证据”。其实,就从矢、弓的意义上讲,有“处罚”、“制裁”的意思。
“律”字,就是“普遍”的意思。可见,法律就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40多部,680多件现行有效行政法规,90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法规。其中宪法是所有法律的母法。
什么是宪法?宪法又被称为“法律的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这是我国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三、基本法律知识
(一)“违法”和“犯罪”的概念与区别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
什么是违法呢?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于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什么是犯罪呢?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个案例:五名同学相约到田野里玩,遇到天下雨,于是一起到一家厂里躲雨。当他们看见这家厂里闲置的电机时,便回家拿来手钳、改刀、扳手等工具,将电机撬烂,把里面的铜线取出拿去卖掉,后来被公安机关查获。在这起案件中,三名嫌疑人刚满十五岁不满十六岁,另外两名同学更是才只有九岁。同学们说,他们的行为够没构成犯罪?很显然,他们五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按照刑法应该被刑事拘留,甚至会被判刑。但是由于他们未满十六周岁,只能由父母监管,但是在他们的人生道路上将会永远的留下一条犯罪记录,如果今后他们想靠大学或是到部队当兵,或者到公司上班,都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时他们的父母将会代替他们赔偿别人的损失。
同学们:违法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是什么?我们姑且不谈犯罪给社会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他们的父母,辛苦半辈子,含辛茹苦抚养成人为了什么?是望子成龙啊,这下可好这条龙飞到监狱去了,他们的心在流血啊。而最主要的是对他们自己的伤害,理想前途没有了,人格尊严没有了,自由生活没有了,当他们失去自由,才知道自由的可贵,失去了生活才知道生活的美好,失去了生命才知道生命的价值。面对着铁窗电网警卫,他们想到的是迟到的后悔和深深的忏悔。
(二)什么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法律上的概念,它是以年龄的大小划分为标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岁的公民”。从这一条看,该法未对未成年人的下限年龄作出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一个人从出生起至年满18周岁,都是未成年人,同时,也宣告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从一生下来就加以保护。而且,在其他的民事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界限更宽广。举个例子,每个刚出生的婴儿都享有财产继承权,这是无可厚非的。
(三)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也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一个人对事物的理解、判断、分析与其年龄有着密切联系。年龄幼小的儿童,还不能清楚地认识周围的事物,也不能真正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才能具备识别是非、善恶和在行动中自觉控制自己的能力。这种一定年龄就是开始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一般采用四分法:
1、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这是以14周岁为标志,作为有无刑事责任的界限。我国刑法对年龄的计算采用周年计算法。14周岁是一个法定界限,不满14周岁的人即使仅仅差几天,无论其实施了什么样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上为什么会设定这样一项条款呢?主要是因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属于年幼时期,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一般来说,他们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是不明确的,他们如果作出危害社会的事情,主要是由于幼稚无知和是非观念不清的表现。对此,主要应加强教育,正面引导,而不能作为犯罪加以惩罚。虽然这个年龄段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一旦触犯法律就要受到惩罚的,包括道义上的和心灵上的,这样的污点很难完全洗刷,因此,奉劝这个年龄段的同学,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刑法理论上称为相对刑事责任时期。这个年龄段的少年,一般来说,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认识能力,能够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的行为。因此,刑法仅仅要求他们对少数几种容易识别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除此以外,不能让这人年龄段的少年承担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时期。不满18周岁的人,虽然有一定的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毕竟还未成年,思想还没有完全成熟,容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响,但是,他们的可塑性很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因而对他们的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6周岁的人,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对事物的是非善恶已经有了完全的辨认能力,对自己的行为也有了完全的控制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虽然因不满14周岁或不满16周岁而不处罚,但在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之后,并不是完全放任不管。《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是一种社会保护措施。通过这种措施,有助于防止他们再危害社会,有助于他们的教育改造,有助于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目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多是口头教育为主,并责令其父母严加管教。虽然未成年伤人者的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但依据目前了解情况,其行为也构成了民事侵权,伤者可以向未成年伤人者的监护人要求民事赔偿。
(四)什么是不良行为
1、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1、旷课、逃学;2、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外出夜不归宿;3、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4、打架斗殴、辱骂他人;5、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6、盗窃财物、故意毁坏财物;7、赌博或者变相赌博;8、观看、收听、阅读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书刊等;9、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10、吸烟、酗酒;11、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必须牢记,上述十几种行为都是不能做的。为了自身的健康成长,为了将来成为有用人才,成为栋梁之材,能为国家为人民为家庭多做贡献,未成年人应该刻苦学习,力求上进,养成良好的品行习惯,远离不良行为。
2、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定义是: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本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是严重不良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了上述严重不良行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积极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教育,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3、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的区别
“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因为程度的不同,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首先是表现的形式不同,法律列举的十一项不良行为与九项严重不良行为在程度上是完全不同的,前面已经说过,不良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不好的行为或者不端的行为,而严重不良行为则一定是违法行为也可以说是几近犯罪的边缘,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第二是法律后果和要求不同,对于不良行为,法律强调的是预防和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学校等社会各方面的教育等责任,而对于严重不良行为,则要求必须采取措施进行管教、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学校、少管所进行矫治。
4、不良行为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前兆。
在普遍都是独生子女的现代家庭,一个孩子寄托着几个家庭的希望。为了不让曾经给自己带来欢乐和希望的孩子走向违法犯罪的歧途,特别要注意孩子的几种行为,因为它们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前兆。
■夜不归宿往往使孩子处于危险境地
案例1:因为和大声斥责自己的父母争论了几句,16岁的小朱一气之下,闷头冲出家门,整晚没回家。一周后,警察找上门来,小朱在夜不归宿的那天抢劫了6名学生。原来,小朱离家出走之后在网吧里通宵上网,但又没有钱,于是他就把手伸向了同学。
分析:不少例子表明,没有确切原因的夜不归宿,是临近或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征兆之一。据调查,在100个未成年犯中,绝大多数犯罪行为是利用夜晚的时间完成的,而且不少违法行为实施后,他们都没回家。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生活经验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擅自外出并夜不归宿,一旦发生问题,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监护,很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
■旷课是孩子走下坡路的信号
案例2:16岁的成成是体育学校学生,他对学习不是很感兴趣,经常和朋友出入网吧和游戏厅,逐渐发展到旷课逃学。5月的一天,他们在一家游戏厅玩,由于没有钱买游戏币,决定去“抢点钱”。这时,一个衣着光鲜的少年进入他们的视线,在讨要不成后对其拳脚相加,最后将其衣兜里的钱全部抢走。
分析:旷课是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一种。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统计,在查获的未成年犯中,一般在10到12岁即染有各种不良行为,13到14岁走上犯罪道路,14到17岁出现违法犯罪的高峰。尽管学生旷课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一些学生养成不良习惯,形成严重不良行为,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往往都从旷课开始。旷课是学生走下坡路的重要信号,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解决孩子旷课、逃学问题应当是家、校共同配合,可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要让孩子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其次要跟学习好的学生“结对子”;第三要加强家长与班主任的联系。对于因受不良分子引诱、胁迫所致的旷课、逃学,家长则应及时与校方、治安机构联系,采取有效的措施。
■酗酒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促发因素
案例3:暑假时,三名职业高中男生在一起玩耍,又找了一家小饭馆吃饭喝酒。等吃完晚饭已经夜里11点多,没有公共汽车了,可他们身上的钱又不够打出租车的。怎么办呢?借着酒精的作用,有人提议:“干脆截辆出租车回家,不给司机钱。”其余两人随声附和,还提出可以跟司机“要点儿钱”。于是三人打了一辆出租车到僻静处,抢了司机的400元钱。但却被巡警发现,三人当场被抓。
分析:据公安人员讲,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近30%的群殴、抢劫、强奸都与酗酒有关,很多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前还喝酒壮胆。另外,近5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酒精直接诱发的。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远离酗酒是全社会的责任,家长要转变对这种行为的宽容态度,把孩子的兴趣转移到健康的活动上。同时,自己要以身作则,减少社会不良风气对学生的影响。学校特别是高中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远离酗酒的教育和管理力度。
■交友不良容易走邪路
案例4:15岁的魏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是交友不慎导致他走上了邪路。据魏明自述,他在同学的生日宴会上认识了出手大方的王大哥,王大哥经常请他去餐馆吃喝,带他去电子游戏厅玩游戏机。工作繁忙的父母没时间陪她,王大哥成了魏明的好朋友和崇拜偶像。一天,王大哥突然对魏明说:“有一个小子总跟我过不去,我不便出面,你替我教训教训他,反正他也不认识你。”被王大哥这么一蛊惑,原本老实听话的魏明手拿木棒,朝那个人的头上猛击一棒,导致其头部受了重伤。
分析:友谊是人生的美酒,使我们的生活更美好。但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时期,一定要慎择友,择良友。和好的朋友在一起,互相学习,互相促进,有利于共同进步。若是和不良的朋友在一起,反而容易受到不良的影响。交朋友时可要擦亮眼睛啊。
帮助他人、助人为乐是做人的美德。但是为了哥们义气两肋插刀,最终是一失足成千古恨。面对他人包括朋友的要求,必须保持头脑清醒,以法律和道德为标尺进行衡量,三思而后行,不可随意迁就,否则会铸成大错。
■赌博是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因
案例5:17岁的学生赵佳在假期结识了一些社会上的不良分子,并在他们的诱惑下多次参与赌博,还欠下500多元赌债。为了偿还赌债,赵佳多次手持三棱刮刀,强行劫取9名小学生的财物,得赃款人民币400余元。人民法院认定赵佳犯了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分析:赌博是百害而无一利。一方面大量占用学习和休息时间,影响学习成绩和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也让未成年人产生贪欲。同时,赌博一上瘾,一旦形成习惯就难以改正,所以赌博是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发因素。未成年人由于争强好胜的心理比较强烈,在许多事情上喜欢占上风;又由于社会经验少,情绪容易冲动,所以往往容易受到隐忧和怂恿而参加赌博,一旦学会方法尝到刺激就可能形成赌瘾,成为参加赌博活动的常客。而父母远离赌博则是教育子女的最好方式。
■学坏常从抽烟开始
“阿姨,求您一件事,能不能给我一支烟抽。”几乎每次提审少年犯,尚秀云法官都能听到这样的话。据海淀法院的调查,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绝大多数都是一些不良行为,其中吸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信号。
分析:这是因为,吸烟不仅对未成年人身体产生危害,更重要的是能够“上瘾”。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学校禁止吸烟,绝大多数家长也反对孩子吸烟。怎么办呢?为了满足烟瘾,他们就会通过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去弄钱。未成年人吸烟还容易诱发不良交友,从而容易被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利用,违法犯罪。
■网瘾、早恋、意气用事要不得
案例6:为筹吧资去打劫
16岁的小兴,自打接触网络游戏CS后,就着了迷,经常往网吧里钻。苦于家里管得严,小兴就想出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学的旗号,背着书包直奔网吧,差不多到放学点儿了再回家。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时间,小兴不仅把父亲给的学费等都送进了网吧,还因为钱不够,不断向父亲索要周末补习费等各种费用。后来到期末,小兴拿不回成绩单,父亲起疑找到学校,才知道儿子竟然已经半年没有上学,学校也没有和家长沟通!而就在小兴父亲深受打击的时候,又传来另一个“噩耗”:小兴因为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法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行执行。
分析:网络改变人们生活,网络游戏提供全新体验。但玩网络游戏的青少年学生一定要注意节制,不要沉迷成瘾。因为不仅影响学习、生活,造成健康危害,还容易因游戏“缺钱”走向犯罪。
案例7:自食早恋酿造的苦果
分析:爱情之所以被称为人的终身大事,意味着她在人生中的重要地位。可是青少年由于涉世不深,阅历较浅,生活经验欠缺,对社会缺乏足够的了解,感情胜过理智。最直接的影响是无心学业,学习成绩下降,浪费了青春的大好时光。在心理上,要承受家长和社会上其他人的责备和议论,影响了与同学、家长的关系,思想上会产生负担,心理、性格都将发生改变。最后,可能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吃下早恋酿成的苦果。
案例8:口角纠纷引发杀人惨案
一天晚上,原励德实验中学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让人费解的是杀人凶手竟是一个未满14周岁的少年,而被杀者竟然是他的同学。该校初一年级学生陈志明与刘小乐因锁事发生口角纠纷,陈志明动手打了刘小乐一耳光。恼羞成怒的刘小乐失去理智,从床下抽出一把水果刀,对着陈志明的脑部、腹部等处连刺三刀。陈志明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当晚,县公安局迅即组织侦技人员赶赴现场,将刘小乐抓获归案。
分析:爱冲动是一种性格缺陷,青少年学生更是由于心理不稳定容易冲动,有时酿成大错。沉痛的教训告诉我们:青少年学生、学校、家庭都要重视加强道德、心理素质修养,不使性子,遇事冷静,才能更健康成长。
四、违法、犯罪的处罚及后果
1、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有:①治安警告 ②治安罚款 ③治安拘留。
2、按照《刑法》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①管制 ②拘役 ③有期徒刑 ④无期徒刑 ⑤死刑。
附加刑:①罚金 ②剥夺政治权利 ③没收财产。④对外国人…驱逐出境。
3、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就是说:已满16周岁的人,如果触犯了刑法,无论犯什么罪名,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14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1、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法律责任。这里所讲的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是指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和第四章所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不采取措施,不履行监护人的职责的行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监护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一是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也就是,由公安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失职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二是责令其严加管教。即在训诫的基础上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对已存在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严格地约束教导,让其改正已经存在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
2、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法律责任。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属于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使未成年人回到自己身边,不再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五、一点民法知识: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举例)买车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六.预防和避免犯罪。
1.“十戒”
青少年要健康成长,避免走向犯罪的道路,我给大家提出“十戒”。什么是“十戒”呢?第一是戒“贪”、第二是戒“奢”、第三是戒“骄”、第四是戒“假”、第五是戒“黄”、第六是戒“毒”、第七是戒“赌”、第八是戒“惰”、第九是戒“散”、第十是戒“妒”。
这十种需要“戒”的,都是同学们容易沾染的不良习惯和性格,如果让它们在自身滋长、蔓延,或不能有效地远离它,那么就会从“量变”到“质变”,最终就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阶下囚。人们常说:“科学与谬误只有一步之遥”,违法犯罪与否,我认为也只是一念之差,两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但是同学们应该明白,这个犯罪之“念”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它多方面、多层次的原因,是有着必然的联系的,下面我将通过典型案例加以剖析。
第一戒“贪”。所谓的“贪”,是指对某种事物欲望总不满足,有很强的物质占有欲。表现在行为上,就是爱占小便宜、小偷小摸、拾到物品不交。如果这种占有欲膨胀,以非法的手段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严重危害了社会,那就是犯罪。前几天,江都市公安局接到犯罪嫌疑人朱某的自首,他是名中学生,才15岁,竟然有7部手机!怎么来的?全是用赃款买的。更令人想不到的是,他在两周内竟花掉了偷来的2万元赃款。
第二戒“奢”。所谓“奢”是指花费大量钱财,追求享受。表现在行为中如:出手大方,生活奢侈,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住上追求豪华,穿上追求名牌,讲攀比,附风雅等。一“奢”之下,钱财滚滚出,父母辛辛苦苦赚来的钱被奢得干干净净,尔后怎么办呢?只好孤注一掷:去偷、去抢!
第三戒骄。“骄”字有二层意思,一是自豪;二是指自高自大、自满、自以为是。对于前者之“骄”,我们不但不戒,还大力提倡和培养。而后者之“骄”,危害极大,染上此“骄”之人往往分不清是非,满足现有的成绩,认为“老子天下第一”。表现在行为上有:拉帮派、当“大哥”、胆大妄为,大的同学敲诈小的同学,严重的打群架、斗殴,无故殴打、随意追逐他人,进行流氓活动,严重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据调查,中小学生中带着后者之“骄”的人还比较普遍,因为大家都是独生子,在这里,我要特别提醒那些具有拉帮派、爱打架、以大欺小、敲诈同学的学生,应及早悬崖勒马,不能继续“骄”下去,否则发展到犯罪,悔之晚矣!如少年犯肖某,就是一个由“骄”引起犯罪的典型例子。周西镇肖某从小就狂妄自大,他脾气暴躁,念初中因经常打架而闻名全校,被学校开除后走上社会仍不改恶习。2004年元月7日晚上8时,他同另外二人在江都市新新美容院内,无故将美容院玻璃门、灯箱等物砸坏后溜走,被店主追赶,肖某和另外2人持刀将店主等人砍成轻伤。肖某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刑。
第四戒“假”。所谓“假”是指虚伪、不真实。勿庸多说,与“假”相关的数不胜数,同学们也应该体会到身边“假”之泛滥,如:假话、假币、假酒、假冒产品等。假的东西已经充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所造成的危害涉及到财产、身体健康甚至人的生命。因此我国政府对“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取得了显著成绩。涉及到“假”的犯罪也不少,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罪。在前年和去年的春节联欢晚会上,演员赵本山表演的《卖拐》和《卖车》,讲的是用一副拐杖骗取现金和自行车;一年后将自行车改装成手扶式轮椅骗取他人的现金和手表,其行为实质就是诈骗。再如前一段时间报道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造成10余名婴幼儿死亡和多名大头娃娃的诞生;震惊全国的陕西省宝马假彩票案。皆是用“假”来坑蒙骗人,到头来害人害己。
第五戒“黄”。黄即黄色,专指下流、堕落的、淫秽的,特指色情,如黄色书刊、黄色录像、色情服务、色情网络等。改革开放后,我国一方面从国外引进了很多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取得举世瞩目的成效;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社会一些淫秽的、不健康的东西随之也渗透进来,不断腐蚀人们的心灵,很多人抵制不住诱惑纷纷被黄色拉下水,走上犯罪的道路。色的危害性,古人早有精辟比喻:“色为杀人不痛之刀”。意思是讲一旦染上色就会在不知不觉中断送自己的性命。同学们正处于青春期,对黄色的东西抵御力较差,要远离“色之刀”,不然,悔之晚矣。如:16岁的中学生李某看了黄色书刊后,躁动不安,把邻居家9岁的小女孩骗到他的卧室,掐其脖子,使其窒息,实施强奸。施暴后,害怕罪行暴露,便将其掐死。李某后被判了有期徒刑12年。再如,17岁的蒋某,从游戏机上看了一些淫秽画面,便想入非非,继而迷上街头录像厅黄色录像,从欣赏到模仿。2003年9月2日凌晨,他伙同二人将曹某(女,17岁)带到江都市小商品市场的暂住地,以要曹某还钱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后来三人都对曹某实施了奸淫,构成强奸罪,蒋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第六戒“毒”。首先介绍一下什么是“毒”,如果不了解毒品,那么戒毒就无从谈起。某市政府曾经闹了个笑话:该市政府进行“拆墙透绿”,搞绿化,市政府楼前的花园被种上鲜花,环境焕燃一新。花园里有各种各样的名贵花卉,引得众人驻足观赏。其中有一种花开得特鲜艳、特诱人,观赏者都觉得好看,美化了环境。后有识花者打电话给市政府领导,说市政府花园里有罂栗花,市政府赶紧派人查实,并连夜将罂栗花铲除。由于工作人员是过失,并非故意,故不构成犯罪。“毒”即毒品:包括鸦片(俗称大烟,是用罂栗果实中的乳状汁液制成的毒品)、吗啡(是由鸦片中提取的一种麻醉药物)、海洛因(俗称白面,白粉,是由吗啡制成的一种毒品,为白色晶体),还有甲基苯丙胺、大麻、可卡因等,这些物品吸食可麻醉人的精神,使人们丧失意志,数次吸食后就可上瘾成癖,对人体危害非常之大。因此制造、贩卖、吸食毒品均为各国政府所禁止。江都市真武镇的张某,就是因为吸毒而走上了不归路,张某请女同学(出租车驾驶员)送他去扬州买毒品,在进行静脉注射时,被女同学发现了,女同学劝他不要吸,并主动带他去中闸开元寺烧香散心,他觉得隐私被女同学发现了,害怕被告发,便将女同学杀死了。从而自己也被判处死刑。现在,还有一种叫摇头丸的毒品,服食之后,摇头如飘仙,食久会上瘾。同学们要提高警惕,谨防误服。总之,我们要进行全民戒毒,才能有效地阻止源头,让毒品无藏身之地。顺便考考同学们:国际禁毒日是哪一天?知道不知道?(答案:每年的6月26日)。
第七戒“赌”。“赌”即赌博,指用斗地主、乍鸡等形式,拿财物作赌注比输赢。赌博危害不可小视,由于赌博,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先例不少,还极易引发诸如盗窃、抢劫、杀人等犯罪。马加爵,大家都知道吧?他是云南大学的大学生,在今年2月23日连续杀死四名同学,在海南被公安机关抓住,已经执行枪决了。大家知道他为什么杀人吗?就是因为他与同学一起打牌,同学说他打牌作弊,引起吵架,最终酿成5人死亡的严重恶果。
第八戒“惰”、第九戒“散”。“惰”指懒惰,“散”指生活散慢,没有规律,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惰”、“散”是一对孪生兄弟。轻的表现为经常迟到、早退、睡懒觉;重的表现为逃学,到街上闲逛,夜不归宿。整天无所事事,就会想心事,就容易闯祸。有的同学甚至认为“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没有什么关系”,这是极端错误的。
第十戒“妒”。“妒”是指对品德、才能比自己强的人心怀怨恨。“妒”也会产生犯罪,2004年7月5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放的《流泪的花蕊》,讲的就是因为嫉妒而引发的犯罪。河南省信阳市358中的王晶石由于学习成绩好,而受到同学马娟的妒嫉。一开始,马娟是作为一种动力,要求自己一定要不惜一切代价提高学习成绩,赶上王晶石,但直到高三,马娟的成绩仍然远远落于王晶石,在高考前的冲刺阶段,一直处心积虑的马娟想到了一个可以影响王晶石学习成绩的办法,那就是用硫酸来帮助自己。她花6元钱买了一瓶浓硫酸带回学校,半夜时,一直没有睡的马娟,拿着一杯浓硫酸来到王晶石的宿舍,正好,王晶石宿舍门锁坏了,马娟很轻易地推开门就走到了王晶石的床前,把硫酸泼到了床上另外一个叫张静的人的脸上。原来马娟与张静有矛盾,马娟认为张静抢了她的男朋友,于是借助泼硫酸一箭双雕,既报复了张静,又达到影响王晶石学习的目的。因为张静和王晶石是好朋友,张静住院,那王晶石肯定会去医院探望,这样王晶石的学习成绩就会受影响。正如马娟所期望的那样,王晶石有很长一段时间在医院陪张静,成绩直线下降,马娟的计划得逞了。但她自己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马娟因故意伤害罪,手段特别残忍,一审被判处死刑。本案中,马娟就是求胜心切,嫉妒心太强,最后冲昏了头脑,丧失了理智,酿成悲剧。
那如何戒妒呢?我认为一是要树立信心,赶超他人;二是要主动交流,抒发感情,三是要心胸宽广,胸怀大志。
七、遇到不法侵害时怎么办?
1、遇到不法侵害时,我们应该怎么做?怎么区分打架还手与正当防卫?
为说明这个问题,我先说一个案例:
李某在某市场以卖水果为生。2007年1月15日,李某守在水果摊前卖水果。王某要买水果,于是过来询问价格,感觉价格合适并买了5斤水果。傍晚王某来到李某的摊位前,说是因为水果不好吃想退掉已买的水果,李某不同意。于是王某拿起水果扔向李某,李某随即躲闪没有打到李某。王某因为水果没有打到李某,更加愤怒,于是上去朝李某的脸部打了两拳,因李某长得瘦小,王某长得高大,不敢还手,还是躲闪。王某于是上去掐住李某的脖子朝其腹部用脚猛踢。李某想跑,王某拽住他继续殴打。李某情急之下拿起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腹部刺去,王某倒地。李某拨打了110与120,王某经鉴定构成重伤。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遭到王某的不法侵害时,一度采取了克制与躲避的态度。后为避免自己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刺伤。李某将王某刺伤后没有继续刺伤王某,而是拨打了110与120。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程度与不法侵害的性质与程度相适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负刑事责任。
解析: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及其意义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①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②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③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④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正当防卫行为的概念来看,其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目的的正当性表明正当防卫不是违法侵害,它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刑法之所以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
2、怎么区分打架还手与正当防卫?
现实生活中,同学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那么,双方打架后动手的一方其是正当防卫吗?一般说来,打架后动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是“互殴行为”。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第一要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它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对这些行为如果不采取防卫行为,停止侵害,将会对社会,人身等造成重大伤害。
打架还手就不同了,甲动手打了乙,乙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最佳的解决方法是学生应及时报告老师,公民可以报警,没有必要动手还击, 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所以两人打架,不论何方被打致伤,还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当防卫。如何因还手打架而使事态恶化,不论是先动手造成的还是后动手造成的,对方都要负法律责任,但如果遭到对方的非法暴力侵害,比如先动手的一方拿棍子或凶器施暴,你就应尽快避开,脱离危险,并报告老师,但却不可以正当防卫为借口打人,把事情闹大。任何时候都不能施暴,不论有理还是无理。任何时候都不能冲动,“冲动是魔鬼!”
3、学生面对校园内外的恶少(俗称茬子、痞子、黑社会)如何保护自己?
现在中小学校园周围出现“恶少”这样一种现象,“恶少”往往是一些不能完成学业的流生,或是厌学、逃学的在籍生,平时十分无聊,强欺弱,大欺小,往往存在追求刺激的心理,用别人的痛苦换取自己的快乐。这种在中学生周围欺负他人,劫取钱财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屡发现,有不少中小学生被“恶少”侵袭,更多的学生惟恐日后遇上“恶少”的纠缠和欺负而心有余悸。
如何对付这种“恶少”呢?
我给同学们介绍几种办法:
1)、遇到这种人,你要大胆地回应他,以自己的正气去压住那邪气。与他们讲话要大声,尽可能让其他同学或人听见,这样,他们可能会立即收敛并停止对你们的威胁。记住千万不要胆小,软弱在此是一文不值。
因为他们一是做贼心虚;二是怕老师或其他知道。同学们并不是他胆子大,而是他利用你胆小怕事,他觉得你不敢对抗他,不敢声张、不敢告诉老师,给了钱、物以免得以后找茬,受欺负,其实他们心里虚得很,只要到学校来读书的,没有不怕老师的学生。
有个现象可以说明这一点,那就是学校里的班干、“三好学生”就很少遇到这种威胁,因为“要钱物”的学生来学校读书都知道,这些学生和老师关系密切,是什么都敢跟老师说的。
2)、远离班里和学校里的“坏孩子”,更不能与出了名的“坏孩子”交朋友。“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近墨者黑,近朱者赤”。
3)、上学、放学或者课间,尽量不要一个人外出,尽可能地结伴而行,特别是女生。
4)、不与校外的同龄人一块玩。一般情况下,如果校外的孩子找你们玩,你可以想想,他为什么不读书?上课的时间,他为什么能跑到外面去玩?这种孩子一般都不是好孩子。当然也有特别的例外情况。
5)、当你遇到威胁时,先要拒绝和不认识的人搭话;你不与他搭话,他们就不知道你是与谁出来,也不知道有没人接你回家?他们就不敢轻易对你们动手。
6)、当你一个人遇到几个人对你威胁时,不要轻易与他们动手,毕竟寡不敌众,伺机尽快离开是最好的办法。
7)、如你被强行栏下,要义正辞严说我没有钱,同时找机会迅速离开;如果再不让你走,我就报警,他是不敢打你的,一旦打你,那就犯了抢劫罪,那可就要坐牢了。
八、六尺巷的故事(多种版本)
清康熙年间,文华殿大学士、礼部尚书张英的桐城老家人,与邻居吴家在宅基问题上发生争执,两家各不相让,将官司打到县衙。因双方都是名门望族,县官不敢轻易了断。
于是,张家人千里传书给在京城的张英求救。收书后,这位当朝宰辅批诗一首寄回老家,便是这首流传至今的打油诗:“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一见回信,张家人豁然开朗,将围墙退让了三尺。吴家见状深受感动,也让出三尺,形成了一个六尺宽的巷子。
心灵感悟:与人为善(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在学校遇到事情,要及时与家长、老师、学校进行商量,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千万不要意气用事、一意孤行、酿成大错。法是我们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手段。
同学们!知法、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少年强,则国强”,为了自己和祖国的未来,为能够快乐、健康地成长为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去学法、懂法,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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