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教育中心组学习发言材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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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 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 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 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 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法制建设的经验, 借鉴现代法治理论 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 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 治国的有机统一, 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 我 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 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二是这种 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 ,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 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 ,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 得到全面的实现。 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 也是保障公平 正义的重要机制。 公平正义, 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 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 社会公平和正义得 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是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社会结构的变动, 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高度重视、科学分 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 和动荡,至关重要。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 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 解、司法等方法。 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 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 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 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 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 公开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 正义。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 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 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观念,特别是在执法环节,一些执法人员片 面追求事实真相,重口供、轻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刑讯逼供、 超期羁押。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的、全面的公正观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 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权来源于人 的理性、尊严和价值。 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 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 布或确认为权利, 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 被否定的危险, 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 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 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 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 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 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 法律的合理性基础。 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年代, 中国共产党 领导人民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 建立社会主义政权, 就是为 了争取和实现人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开放的时代, 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 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 社会利益 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 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 的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突破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理 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 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 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 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 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克服“防民”思想,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 依法执政的能力。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 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 权保障功能。因此,我们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 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 而法治社 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 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 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 键。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 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都把树立法律权 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 客观性、确定性、 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如果法律可以随时 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另一方面,法律 权威要通过执法、 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 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 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 必究”的实质内涵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 我国宪法 第五条对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 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 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 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必须予 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当前, 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 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 反对地方和部门保 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 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 行使权力, 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社会主义法治 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 配 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 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 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 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 败。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防止国家权 力的异化。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 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接受其监督。 我们还要努力拓宽民主监督的渠 道,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把民主监督、党组织监督、法律监督、 行政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 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方法和途径是多样的, 最重要的 是保证各个监督系统的整体协调和依法进行, 必须实现监督工作的法 制化,健全监督法制。要树立权力接受监督制约的观念,必须全面贯 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反对重配合、轻制约 的做法,反对排斥监督的司法专横主义。

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自由是人从自然力和社会关系的束缚下获得解放, 人的内在尺度与 客体的外在尺度相互转化、 相互统一的进步状态。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 务是创造实现和保障人类自由的社会前提。 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 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 只有坚持以人为本, 发 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保证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得到尊重, 保证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 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 古代法治的根本缺陷在于, 普通公民没有成为 法治的主体,法治只是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的工具, “依法治国”演变 为“依法治民”,难以跳出人治的范畴。现代法治的优势和成功之处 在于,国家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 规定性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 更重要的是用法律来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 以平等地保 障公民的权利, 使普通公民成为法治的主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必须把公民权利(个人自由的法律表达)作 为构成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本位性要素。 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 是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体现, 而且是经济体制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 近二十多年来, 每 一项重大制度的改革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重新认识和调整权利义务 关系、加大平等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力度。 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 发展的进程就是公民权利要求和权利意识不断增长的过程, 是公民权 利平等保护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过程。 因此,我们应当树立权利本 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 意识,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反对官本位和长官意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 反映和指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 它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 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忽 略其进步性,容易导致迁就人治的现实倾向;忽略其具体性,则容易 导致超越现实可能性的空想或思想混乱。

坚持从国情出发的原则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 法治理念的产生和确立, 并成为法治实践活动的 正确思想指南,应当与其存在的社会制度、历史传统、法律文化和价 值观相适应。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命题, 深刻体现了中国国情和政 法工作指导思想的本质。 改革开放以来, 我们党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中, 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提出了一 系列正确的法治理念,如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重事实重证据、 重实体重程序, 等等。 正是在这些法治理念指导下, 我国政法工作健康发展, 取得了很大成 就。总结历史的经验,在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体现以下 本质要求:

一是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符合我国现 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 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坚持平 等、自由、正义、效率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的价值追求,坚持执 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 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体现人民主权 原则,确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 意志,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 为永恒的价值追求。

三是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在我国,共产党执政,是历史的选 择,人民的选择。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 的。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在 党的领导下进行。

四是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 和国家的根本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 导,特别是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 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充分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的

要求。

五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 念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但不能照搬照 抄。这是一个基本政治原则, 也是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具体体现。 脱离中国国情,不从中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历史和现实状况出发,盲 目照搬外国的东西, 不仅不会产生积极作用, 甚至会给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建设乃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来不良的后果。

六是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一种先进的理念,应当 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 作为意识形态, 应当不断适应社会经济状况 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各个领域都发生并将继续发生广泛而深 刻的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指导下与 时俱进,不断创新,始终充满生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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