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乡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办法

时间:23-09-28 网友
云南省城乡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规范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行政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行政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效率,规划行业行政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行政行为公示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保证规划行政行为公示及意见采信的正确实施,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及时公示。

第五条 加强规划公示的全面性、有效性,通过规划门户网站、公众意见箱、专线电话、相关座谈会等畅通意见反馈渠道。

第六条 公众有权对规划公示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保障公众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技术规定,保障公众意见采信合情、合理、合法。

第八条 意见采信应形成会议纪要,并作为作出行政行为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行政执法公示

第九条 实施城乡规划公示办法是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是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重要渠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城乡规划公示经费应列入城乡规划工作经费。

第十条 为保障规划行政的有效实施,规划公示可采用固定场所(规划展览等)、新闻媒体(电视台、报纸等)、网络(政府网站)和公告牌等方式,其中在建的建设项目必须设立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规划公示应设置意见采集和反馈机制,公布意见箱(包括网站意见箱)和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

云南省建设厅网站(www.ynjst.gov.cn)作为云南省规划公示的网络总站,承担全省规划公示的信息查询、网络意见采集反馈和批后公告资料存储和长期查询等职责。

第十一条 规划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示和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有关内容,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规划的图文资料应隐去不宜公开的内容;有关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人防等地下管线的现状图、规划图不得公开。

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专门的规划公示和信息保密办法。

第十三条 行政公示涉及规划许可时限的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的行政审批周期。

第十四条 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两个阶段。

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由组织编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由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后公告由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批后公告(查处公告)由负责执法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的公示期满后,分别由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公众意见,提出处置方案,形成公示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和上报审批的参考依据。

城乡规划方案审批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前应当履行规划公示程序。

第十六条 已经审批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应悬挂“建设项目许可证公示牌”;“建设项目许可证公示牌”公示的时间应自建设单位领取该工程施工许可证后2日起至该工程建成后通过规划竣工验收止。

“建设项目许可证公示牌”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主要概况;

(二)建设工程规划批准的主要内容;

(三)经规划审批的红线位置图;

(四)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及建筑高度示意图;

(五)相邻关系尺寸等。

第十七条 规划公示的位置要求:坚持便民原则,应分别在规划网站、规划展示厅和建设施工现场等处多渠道、多形式的公示;公示内容要清晰,语言表达通俗易懂,不宜过于专业。

第十八条 公示内容应留资料备案,并按年度汇总成册保存。

第四章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

第十九条 下列城乡规划制定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一)城镇体系规划(含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二)城镇总体规划;

(三)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园林绿化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小学布点规划,以及其他必须公示的专项规划;

(五)以上规划的重大变更。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的一般内容:

(一)城镇体系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城镇体系规划图、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图、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

(二)城镇总体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镇总体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城镇现状及用地评定图、城镇总体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和远景发展规划图;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和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说明书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和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效果图;

(五)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批前公示内容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者商有关部门确定;

(六)城乡规划重大变更批前公示内容由负责规划方案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采取网络公示的还可以增加其他展现规划效果的文字说明和图纸。

规划公示图纸须体现主要规划内容,图纸表述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制定批后公示的内容除与批前公示的内容相同外还应增加审批文件及其主要内容和公示中征求的公众意见及其处置意见。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时间:

(一)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的时间不少于30天;

(二)城乡规划制定批后公告的时间为: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不少于60天,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重大变更不少于30天;

(三)运用网络和固定场所进行批后公告的,批后公告时间延长至规划实施完毕。

第五章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选址位置、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设规模、拟选址位置及四至界线图、有关文字说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文件及其许可内容;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用地范围、用地性质、规划总平面方案、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用地面积、市政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及有关文字说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件及其许可内容;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工程名称、设计单位、总平面图、主立面图、剖面图、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件及其许可内容;

(四)乡村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总平面图、主立面图、剖面图、建筑面积、规划许可证文件及其许可内容;

(五)“一书三证”内容变更:原规划许可内容,变更依据,变更后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时间为:

(一)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的时间:

各州、市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所述的最低时间自行制定。

(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批后公告的时间为:

“一书三证”许可及其变更的批后公告时间:自核发建设项目“一书三证”及许可变更到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止。

第六章 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示

第二十五条 违法项目查处结果公告内容:

(一)违法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情况、周边用地和建设情况;

(二)项目违反法律法规内容、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内容(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拆除或者罚款、没收违法建设等);

(三)案件处理过程情况(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等)、违法项目查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查处结果公告时间为自下文处罚决定到处罚执行完毕止。

第七章 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的内容为:

(一)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公示:包括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责、主要工作人员及其内部分工等;

(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公示:包括国家、省、州(市)、县(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三)城乡规划办事程序和时限公示:包括规划方案审查审批,“一书三证”许可,规划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报送,违法项目查处等内容、程序、资料要求、内部办事环节和时限等;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为长期公示。

第八章 意见采信

第二十九条 公众有权对规划行政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并做好意见和建议的收集、记录、整理和归类工作。

第三十条 规划管理部门对收集、记录、整理、归类后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研究,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技术规定,作出准确的判断,完善或修改相关的规划许可行为。

第三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召开座谈会,参加公众意见的采信研究并形成纪要,交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随案件归档。

第三十二条 意见的采信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技术规定,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技术规定要求的必须采信。

第三十三条 采信后的意见必须公示,需要说明和解释的必须说明和解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修改及补充。

第三十五条 云南省建设厅负责监督全省规划公示办法的执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责令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报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或者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城乡规划行政审批周期。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所需费用列入规划编制经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单位现场管理经费;其他公示费用列入城乡规划工作经费。

第三十八条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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