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集团公诉意见书优秀范例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XXX,XXX,XX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一案,今天依法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受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之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就自己的行为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公诉人就本案发布如下公诉意见:
一、以犯罪嫌疑人XXX为首的犯罪团伙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本案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一)组织特征
第一、该犯罪组织形成以XXX为首的,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多名证人证言和多名被告人的供述在细节上相互印证,明确证实XXX成立尚库总公司,以尚库总公司及其投资发展的各子公司组成的集团公司,各公司内部均大致分为业务部、催收部、账务部、风控部等部门,集团公司层级分明,公司内部分工明确,各被告人在该集团内部均有确定的岗位职责,且该集团总公司从2010年起创立,逐步扩大规模,持续数年时间,组织结构稳定。
第二、组织成员间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该犯罪组织是以亲友为纽带发展组织成员,很多成员之间具有夫妻、亲戚、同学之类的关系,使组织者陈耀文、江振雄更容易了解、控制组织成员,保守组织犯罪秘密,避免受到司法机关打击。
第三、该犯罪组织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如组织成员不能占有组织钱款,从客户拿到的钱要及时上交公司,不得私自收取欠债人钱款。多名被告人的供述证实XXX在公司内部对业务员进行监督管理。还有在外向客户追债,要使用个人名义,不能使用公司名义等,每次追债回来一定要全部销毁所带的借款合同及资料,不得私自留存,遇到客户报警要坚称是民事纠纷,及时向XXX汇报等。如被告人供述中明确提到“公司内部有XX负责的ICAC监察部,专门监察公司内部是否有人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例如该收的债务无上交公司、每次该收的债务有无全部如实上交,私下向客户收取额外费用,一旦发现即开除或处罚。”被告人供述“XXX向我们讲跟客户收取的任何款项都不能中饱私囊,有客户不能私下做借贷挖公司墙脚”。在XX等人敲诈勒索XXX一案中,就体现了这个组织纪律的存在,该组织纪律的目的就是约束控制组织成员,维护该犯罪组织的利益。
(二)经济特征
第一、“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的放贷模式完全符合“套路贷”的特征,其长期通过“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逼迫借款人偿还虚高的借款,收取不合理的高额利息,甚至侵占被害人房产,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并在获得收益后源源不断将资金用以继续放贷,使得该组织得以长期存续,持续经营发展。组织成员根据各自的股份分配利益,普通的业务员也出资在所属分公司占有少量的股份,分享犯罪收益,形成利益共同体,进一步增强该组织生存和发展的能力。
第二、该犯罪组织以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多名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对于因公司事务被羁押的成员,公司会给予其双倍工资,被判处实刑的还一次性给予数万元的“安家费”,如XX等人服刑期间,公司为他们提供双倍工资。又如XXX从尚库公司取出资金为XX等人“疏通关系”,也属于将经济收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综上,整个尚库集团都通过典型的“套路贷”的作案手法,以民间借贷为名义对外宣传,吸引被害人上门借款,继而以“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定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房屋买卖协议等,并以虚高的银行流水制造虚假的放款事实,最后通过制造违约等方式使被害人偿还远高于借款金额及约定利息的钱款,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三)行为特征
以XX为首的犯罪组织及其成员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有组织的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有催收组,有专人负责催收债务,在非法追债过程中,采取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手段,尤其在追债过程中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殴打、非法拘禁、到家门口泼红油贴大字、撒冥币、拉横幅等,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为非作恶、残害群众,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有经过XX直接组织、参与实施的;有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向XXX汇报得到许可的。也有组织成员以组织的一惯经营手法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的目前都是为了维护和发展组织的利益的,而不是组织成员的个人行为。
(四)危害性特征
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从区域来看,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尚库投资顾问总公司及下属多家子公司相互配合从事“套路贷”等犯罪活动,在本市海珠区、天河区、越秀区、白云区、黄埔区、荔湾区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大量被害人因“套路贷”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不乏有人变卖房产,无家可归;几乎所有被害人的家庭的受到不同程度的滋扰,相关亲属轻则日夜担惊受怕,重则无奈搬迁,其中也有数名被害人因本案事实而离婚,家庭破裂;部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也受到了损害,因此被害人的生活、家庭、工作均受到了严重影响,身心受到巨大伤害,受害范围之广,遍布全市各区,对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区域周边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在整个广州市区域内都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从行业来看,本案部分被告人及被害人均供述尚库集团在整个广州市的民间借贷领域其成立时间早、规模大,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套路贷”行为的标杆。
从保护伞来看,该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之一XXX本身就是海珠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向组织成员传授如何规避公安机关打击,并有证据证实其在团伙成员被公安机关查处后,通过各种手段为他们“拉关系”以逃避或减轻处罚,充当了保护伞的作用。
因此,涉案团伙的行为足以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在案被告人主观上均明知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客观上参与该组织并积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均相应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各被告人在该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起诉书已作了明确的认定。有各被告人的供述,工商登记资料、股权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关于具体犯罪事实
起诉书中认定的具体犯罪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辨认,有被告人的供述,有签订的大小合同、银行流水记录、在法院的诉讼材料等证实。
(针对被告人的意见,有针对性的简要回应,在一事一证环节,在第一宗证据出示后均对各被告人的参与情况进行简要的概括)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通过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严重破坏本市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其严劣的社会影响。请合议庭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恶势力集团公诉意见书优秀范例》相关文档:
入党群众意见书格式范文202110-02
房屋买卖合同审查意见书模板10-18
给开发商整改意见书范文10-25
景茂_城果买受人关于要求开发商整改的意见书(定稿版1)10-25
反馈意见书范文(16篇)10-25
小区对开发公司意见书 公司意见书怎么写10-25
告海骏达蜀都一号开发商要求及整改意见书10-25
反馈意见书范文10-25
意见书建议书(精选9篇)11-10
评标委员会意见书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