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管理办法

时间:23-03-27 网友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委外清收、悬赏清收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不良资产清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政策规定执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防范道德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委外清收,是指商业银行将依托我行自身力量难以收回的不良资产委托给我行认可的第三方代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的约定,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受我行委托对不良资产进行代理清收的单位为风险代理人。风险代理人应是依法成立、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悬赏清收,是指商业银行将依托我行自身力量难以收回的不良资产通过司法机关发布悬赏令的形式,获得被执行人员财产线索进行清收,并按照约定比例支付悬赏金的清收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及村镇银行、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范围

第六条 委外清收、悬赏清收适用于我行已完成呆账核销或可疑、损失类的不良资产及利息。

第七条 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不良资产,申请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上报总行审批,经总行同意方可实施。

第三章 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委外清收、悬赏清收不良资产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制度。一级机构不良资产采取两级审查、审批制,一级机构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总行审批;二级机构不良资产采取三级审查、审批制,由二级机构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一级机构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统一再报总行审批。

第九条 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对符合条件的不良资产进行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申报机构应就委外或悬赏不良资产的授信资料等进行核查,有必要的需进行实地核查,客观全面完成尽职调查并评估后,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

申请报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资产的基本情况;

(2)不良资产的清收沿革;

(3)不良资产目前的风险状况分析;

(4)委外清收或悬赏清收的理由;

(5)委外清收或悬赏清收可行性分析;

(6)委外清收或悬赏清收的具体实施方案;

(7)委外清收或悬赏清收的计酬预算。

2.《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委外清收、悬赏清收处置审批表》(详见附件2)。各机构按照分级审批原则报送。

(二)审查内容要求。申报机构应对拟进行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不良资产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不良资产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2.申报内容是否真实,材料是否齐备,金额是否准确;

经审查通过报总行相关材料应递交纸质申报资料,同时将报送资料的电子扫描件一同报送总行资产保全部。

(三)审批。经各机构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总行资产保全部初审。初审通过后报总行风险资产处置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交行长办公会议审议,总行将审议通过的意见反馈机构。总行审批通过后,由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章 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实施

第十条 委外清收的实施。

(一)委外清收的前期准备工作。经总行批准实行委外清收的,原则上采取招标方式确定风险代理人。申报机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不良资产委外项目进行招标,确定风险代理人。

(二)签订委外清收代理协议。风险代理人确定后,申报机构应与其确定委外清收代理方案,并签订《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委外清收协议(参考)》(附件3)。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关系。委外清收代理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

1.风险代理清收期限。风险代理清收期限原则为一年。

2.风险代理人清收的权限。风险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风险代理人可以根据委外清收代理协议的约定,以委托机构的名义催收债务、依法提出诉讼、与债权人签订还款协议等,但不得超越权限行使直接收取清收资金、减免债权、免除或减轻担保人的责任等权利。

3.酬金支付的标准。委外清收应以现金收回为支付酬金的标准。

4.酬金支付的方式。委外清收的酬金应按比例支付,在清收款项入账后的10日内支付一定比例的酬金,在1个月内将剩余的酬金支付给风险代理人。支付的比例由机构与风险代理人自行确定。

5.委外清收涉及的费用支付。委外清收实行风险代理,原则上费用均由风险代理人垫付。如在清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数额较大,风险代理人确实难以承担的,经委托机构审查认为确有必要支付的,可由委托机构按行内相关制度执行垫付。垫支的金额在收回的金额中应冲减后计酬。

6.风险代理人的赔偿责任。在委托期限内导致委托债权丧失诉讼时效、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担保人免责、丧失保全时机等,给我行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代理人应在相应的债权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委外清收协议(参考)》仅为参考协议,委托机构应按照本机构不良资产具体情况进行编写及修订,在签订前应先经总行法审查通过。

(四)委托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风险代理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或要求风险代理人提供履约担保。

(五)协议签订后,委托机构可根据代理人要求向其提供债权资料复印件。未经允许,不得将债权资料原件交付给风险代理人。

第十一条 悬赏清收的实施。经总行批准实施悬赏清收的,申请机构应联系司法机关,按照司法机关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及资料。

第十二条 备案。委外清收协议签订后或悬赏令发布后申请机构应填写《商业银行委外清收、悬赏清收备案表》(附件4),报总行备案。委外清收的,还应提交风险代理人资质证书等资料一并备案。

第五章 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管理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申请机构应将申报材料、审批材料、委外清收协议等按照行内档案管理办法装订成册,建档管理。并建立委外清收、悬赏清收台账。

第十四条 委外、悬赏清收的跟踪管理。 委托机构应加强债权的监控和催收,监督管理工作如下:

(一)每月及时了解风险代理人的清收进展情况。

(二)对风险代理人在清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积极给予协调和支持。

(三)若存在需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及时配合风险代理人。

(四)确保还款期限不得超过风险代理期限。还款方式应当采用转账方式进入委托机构账户,严禁风险代理人直接坐支、截留收回资金作为酬金。

(五)风险代理人未全额收回受托债务,但清收取得一定成效的,委托机构可适当延长风险代理人的清收期限,但应重新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总行资产保全部备案。

(六)分支行应督促风险代理人及时采取清收措施。若发现风险代理人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未采取任何清收措施或有损毁我行利益的情形的(如超越权限收贷、擅自减免债权或免除担保责任等),应提前解除委托,并追究风险代理人对我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委外、悬赏清收后评价管理。委外清收、悬赏清收应按年度对清收效果进行综合评定。在年末将评价报告报送总行备案。

第六章 委外清收、悬赏清收计酬及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委外清收、悬赏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计酬比例原则上依照当年不良资产清收考核方案规定。

第十七条 因清收需要,确需突破上述计酬标准的,报总行相关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委外清收、悬赏清收计酬标准为现金清收。如出现实物收回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相关会议审议决定计酬的标准。

第十九条 委外清收、悬赏清收收回的,机构应按照代垫涉诉费用、本金、利息先后顺序入账。

第二十条 委外清收收回的款项,由机构确定收回的金额并出具还款凭证,以风险代理人名义出具的任何还款凭证不作为债务人已经还款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 悬赏清收收回的款项,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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