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卡营销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协议签订地:
甲方就银行信用卡持卡人通过绑定云闪付app使用银联二维码支付推广的合作与乙方达成一致,由乙方负责为甲方作活动推广,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银联卡”系指使用中国银联分配的发卡方标识代码(BIN)(以62开头),并按照中国银联业务、技术标准发行的银行卡。
1.2“工作日”系指除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对外公布的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第二条 合作目标及内容
2.1项目合作说明
本项目合作重点是推动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推动市场份额及活卡量提升,扩大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收入规模。
2.2 合作内容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 年12月23日银行信用卡车主卡、白金卡持卡人成功激活(仅持有联名卡的客户除外)在乙方处消费,使用云闪付APP绑定银行信用卡生成的付款码付款,单笔交易满200元立减80元,最高优惠80元。活动期间每持卡人限参与1次,每自然周活动名额限量120名,先付先得,用完即止,优惠券有效期7天,过期未使用视为自愿放弃,不予补发。
每用户(符合同一设备、同一注册手机号、同一银行卡预留手机号、同一银行实体卡号、同一身份证、同一APP账号等任一条件的,均视为同一用户)
合作期内,如有需要,经双方确认可根据活动实际开展情况修改活动内容或活动时间,双方确认方式包含但不限于补充协议、确认函等方式。
2.3 合作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 年12月23日
2.4 活动范围
乙方营业所在地
2.5 活动宣传
甲乙双方通过线上、线下宣传等自有渠道对本次推广活动进行宣传。
第三条 权利义务
3.1 甲方权利义务
3.1.1甲方负责具体营销项目的策划、组织及执行及推广宣传,确保本活动顺利开展及营销效果。
3.1.2甲方有权通过各种渠道,对乙方的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监督,乙方对甲方的检查及监督工作应给予积极的配合。
3.2乙方权利义务
3.2.1 乙方应当保证所销售商品质量,在银行持卡人因乙方所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与乙方产生纠纷的情况下,乙方应当负责自行协商解决,概与甲方无关。
3.2.2乙方同意不因提供上述优惠而向银行持卡人加收任何费用或者拒绝接受银行持卡人刷卡付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刷卡手续费转嫁给银行持卡人。
3.2.3如出现客户投诉,因乙方原因未能使客户享受优惠活动,由乙方负责。因甲方原因未能时客户卡片正常使用,导致客户无法参加活动,由甲方负责。
3.3.1向金融消费者提供优惠活动或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3.3.2金融消费者应当文明、理性进行金融消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诚实守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费用支持与结算
4.1 费用上限
甲方根据参与活动用户通过绑定云闪付app使用银联二维码支付有效笔数向乙方支付补贴费用,费用预算上限 元(大写 整),活动期间客户消费单笔交易满200元立减80元,最高优惠80元。如活动内容、活动规则、补贴金额等有变动,甲乙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活动则按补充协议内容执行。
4.2费用结算
在签署营销活动合作协议后,甲方将营销资金转入中国银联U点活动配置账户,补贴款将在扫码立减交易发生的T+1个工作日,通过中国银联U点平台直接补贴至乙方银行卡收单账户进行全额入账。
第五条 知识产权
5.1甲乙双方各自拥有的一切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在商标上的知识产权)均保留为本方所有,此协议并不赋予任何一方对对方的任何知识产权上的权利。
5.2甲方可以为本协议目的并且在满足本条下述条件的前提下,在推广项目中使用乙方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
5.2.1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品牌(商标)使用标准、要求正确使用乙方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
5.2.2甲方应事先以电子版或纸质的形式将上述含有乙方品牌的传播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报纸广告、电视广告、网络广告、活动展示材料、环境展示材料等)送交乙方审核,经乙方书面确认后方能对外发布。
5.3如果甲方为本协议项下目的使用乙方的域名和网站,甲方必须事先征求乙方的书面许可,并应仅在乙方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相关域名和网站。
第六条 保密义务
6.1非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以任何形式披露给任何其他方,但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在此情形下,信息披露方应在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尽早将相关情形通知另一方)。
6.2双方应对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各项技术、业务数据、商业秘密、推广方案、图纸、持卡人信息等承担严格保密责任,未经所有权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它方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3本条为持续性条款,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如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中国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受阻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以使对方的损失减至最低程度。若一方延误履约后发生不可抗力,则该方不能免除责任。
7.2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收到通知后有权要求受事件影响的一方提供证明材料以供核实。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另一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证明材料送达另一方。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官方媒体的书面新闻报道等可以客观反映不可抗力事件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
7.3如因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本协议部分条款的,可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的协议。
第八条 合规条款
合同各方保证其根据其成立地的法律依法定程序设立,有效存在且相关手续完备,已取得开展合同项下业务所需的所有政府审批、许可或资质;合同各方知晓并将严格遵守与执行本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标准规范,依法依规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导致合同方承担任何行政、刑事责任或处罚的行为。
如果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合规义务,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要求违约方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对该违约予以补救。如果该违约无法补救,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救,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经济赔偿。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就本协议的解释、效力或履行所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
11.1联系邮箱:
11.1.1 为方便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沟通、物料设计确认、投诉、及宣传等合作中涉及的各项事宜,双方将指派服务代表进行对口联系,对于服务发表邮件确认的事宜,双方均予以承认。服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
乙方:
11.1.2一方变更服务代表及联系邮箱的,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视为未作变更。因一方通知不及时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全额赔偿。
11.2本协议任何变更、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11.3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11.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方各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合同签署后,如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甲方上级行因政策或业务调整等因素不能继续开展此项业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的补贴费用,乙方在扣除已提供服务的价款后返还已经支付的剩余补贴费用。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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