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展会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8.14
∙【字 号】浙政办发[2003]53号
∙【施行日期】2003.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展会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5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展会、节庆活动(包括各类展览会、博览会、洽谈会以及以招商引资、经贸洽谈等为主要内容的节庆活动,以下简称展会)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展会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展会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积极引导各类展会向市场化方向发展
展会是现代流通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已成为我省扩大贸易、拓展市场、带动旅游等服务业的一个重要载体。各地通过举办各类展会,促进了交通、通信、环保等基础产业的发展,对全省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展会的管理和正确引导,要从当地产业基础和市场条件等特点出发,提高展会的质量、档次和实际效果。鼓励类型相同、产业相近、地域相邻的地方或行业联合举办展会,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自主举办展会,逐步引导展会按照市场要求,向产业化、企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二、合理安排以政府名义举办的展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合理安排以政府名义举办的展会,逐步减少政府直接主办、承办展会的数量和同一展会的次数。确需直接主办、承办的展会,要合理设计,注重实效。各承办单位要认真拟定方案,精心组织,确保安全。要坚持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财政支出,量力而行,不得向企事业单位乱摊派、乱收费,不准增加企业和居民的负担。
要严格控制以省政府名义举办的展会。除现有一些大型的、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展会,继续由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外,省政府一般不作为各市、县和省级部门展会的主办单位和支持单位。确需以省政府名义举办的展会,需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审定。
各地各单位在展会活动中,不得以省政府名义举办各类文艺晚会和其他单项活动。
三、规范展会的审批和管理
(一)需报省政府审批或转报审批的展会,按以下要求办理:
1.承办单位须在举办展会之前3个月,以正式文件报省政府办公厅,说明和提供举办展会的理由、条件、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拟邀请领导、经费来源、组织管理机构、安全保卫预案等。
2.要求国家有关部委与省政府联合举办的,有关承办单位应事先与国家有关部委衔接,并将衔接情况书面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视情函商国家有关部委。
3.举办或承办全国性或跨省性的展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视情由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二)除省政府举办的展会外,其他展会原则上不邀请国家和省政府领导参加展会。确需邀请的,报省政府办公厅作统一安排。邀请国家领导人出席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各部门不得直接向省和国家领导人个人发邀请。
(三)凡以政府名义举办的展会,举办单位要加强对宣传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审查。省政府举办的展会,承办单位应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内容和样式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核。
(四)各地在展会活动中,要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事故发生。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应严格按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CA183—1998)的规定,制定燃放方案,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燃放单位,落实燃放活动中的消防等处置措施。
(五)各类展会结束后,承办单位要在1个月内将展会活动情况,报批准单位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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