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展会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3-02-11 网友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展会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0.12.08

∙【字 号】内商服贸字〔2016〕215号

∙【施行日期】2020.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展会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商务部有关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要求,规范我区在境内举办展会活动,促进自治区会展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在境内举办各类展会(包括博览会、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一)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主办的首届展会活动,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多家主办单位的由第一主办单位,下同)归口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

  (二)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首次批准的展会活动再次举办,且展会名称和主办单位无变化的,由主办单位向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展会名称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按举办首届展会活动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自治区级以下党政机关举办的首届展会活动,由主办单位归口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申请。

  (四)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首次批准的展会活动再次举办,且展会名称和主办单位无变化的,由主办单位向自治区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及节庆论坛展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规范展会工作专项组(设在自治区商务厅)提出申请;展会名称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按举办首届展会活动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举办首届展会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的展会活动再次举办,应当提前6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三、首次申请举办展会活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请示,包括展会名称(涉外展会活动需提供中英文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主办的,提供共同主办单位书面同意函原件,如中方与外方政府、国际组织或相关机构共同举办的,应提供中外方合作协议。

  (三)展会活动总体方案(包括拟邀请的领导及外宾范围)。

  (四)经费预算方案(包括经费来源)。

  (五)招商招展方案。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注明举办理由。

  (七)展会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八)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九)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复函或外事、台湾事务管理部门就展会涉外、涉台事项审批同意的复函。

  (十)如跨省区市举办展会,提供展会举办地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函原件。

  四、已经批准的展会活动再次申请举办,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请示或申请函,包括展会名称(涉外展会活动需提供中英文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首届展会活动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上届展会活动会刊及总结。

  (四)本届展会活动总体方案(包括拟邀请的领导及外宾范围)。

  (五)本届展会活动经费预算方案(包括经费来源)

  (六)其他相关材料

  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及节庆论坛展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及设立各专项小组的通知》(厅发〔2014〕47号)精神,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自治区展会活动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自治区党委、政府批转的要求提出意见的首届展会活动项目,审核提出具体意见,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复主办单位;对自治区党委、政府批转的要求研办的首届展会活动项目,以自治区规范展会工作专项组名义受理其审批申请,并批复主办单位。

  (二)对自治区党委、政府首次批准后再次举办且展会名称和主办单位无变化的展会活动,以自治区规范展会工作专项组名义受理其审批申请,并批复主办单位。

  六、依据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对2014年党政机关举办展会活动的摸底普查和清理规范结果,自治区商务厅原则上不再主办新的展会活动,对现有主办的展会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退出机制,发挥市场在展会活动中的作用;不再以支持、协办、指导、赞助等方式参与新展会的举办活动。

  七、自治区商务厅将减少厅领导出席展会及其相关活动。

  如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不出席我厅(含盟市)主办的展会,原则上我厅主要领导也不出席,由我厅分管领导或承办单位和业务指导处室负责人出席。

  八、厉行勤俭办展会,简化展会活动,注重办展实效。

  (一)我厅主办的展会厅领导在展会组委会中任职不超过2位,厅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不在组委会任职。

  (二)厅领导出席展会活动时,各承办单位应明确要求地方简化接待安排,食宿安排在组委会指定的政府接待定点酒店,安排自助餐(工作餐)、普通房间,不接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会议期间集体乘坐组委会统一安排的交通车辆。

  (三)我厅主办展会要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不借举办展会名义发放各类礼品、纪念品,不使用财政资金邀请各类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不举办隆重的开幕式和大型文艺演出。

  九、提高展会质量。

  我厅主办展会要与盟市承办单位或组委会密切配合,更多采用市场化手段提高展会的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水平。逐步引入社会力量特别是会展企业参与办展,推动我区会展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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