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6.04
∙【字 号】甬政办发[2004]116号
∙【施行日期】2004.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展会
和节庆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4]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吸取北京密云灯会及我省一些特大恶性事故的深刻教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有序地进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加强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控制或减少以政府名义直接主办、承办的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特别是要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各类展会活动。市政府一般不作为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举行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的主办单位,确有需要的,市政府可作为支持单位,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主办单位。在审批过程中,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必须提供有关展会和节庆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对展会活动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与展会无关的大型群体性活动,不得作为活动内容予以安排,否则不予审批。
二、落实责任,强化监督
各地、各部门在展会和节庆活动中,要严格制订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好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万无一失。各地、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名义主办的各类展会活动,承办单位必须切实承担起责任,制订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案,并明确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人,否则不予审批活动方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安全管理的督查工作,保证各类展会活动的安全和健康有序地进行。
三、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各部门在举办各类展会和节庆活动中,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职能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和直接主管人员及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予以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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