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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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7.17

∙【字 号】宁政办发〔2019〕39号

∙【施行日期】2019.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我市城市道路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城市道路精细化管理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道路建设、移交、管理、维修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科学决策,提升城市道路建设品质

  (一)科学评价城市道路技术状况,建立城市道路有机更新机制。突出重点,科学管养,开展车行道、人行道等专项整治工作,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各区、市各有关直属单位开展城市道路检测工作,针对检测不达标或重点保障道路等,制定有机更新计划,常态化开展道路整治建设;根据道路设计年限、生命周期、检测结果,结合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求,建立城市道路有机更新项目库。各区、市各有关直属单位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道路更新(含大中修)计划上报至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会市建委研究后纳入下一年城建项目计划,由各区、市各有关单位完善手续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各区政府、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二)强化规范管理,提升城市道路建设品质。在城市道路建设过程中,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从项目可研和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开始征求道路设施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将设施行业管理部门合理意见落实到建设过程中,以利于后期的管理维护。道路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建设手续,依法依规组织建设;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监管,切实提升道路建设品质。按规定未达到移交要求的道路,建设单位须履行法定主体责任,负责道路设施的成品维护和代管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维护和代管养情况进行管理和考核。(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各区政府、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二、分类指导,优化程序,提高城市道路移交效率

  (三)城市道路工程建成后,要加快推进移交速度,做到建、管、养无缝对接。城市道路建成投入使用前,城市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加紧推进设施移交工作。建设手续齐备、根据规划和设计要求且整体完工的道路设施,按正常程序开展竣工验收移交工作。如不能及时移交的,城市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协调建设单位办理实体移交,工程质监机构出具实体工程质量监督意见,提交相关材料后,可对质量合格工程进行实体移交,财政部门对实体移交设施量维修经费予以保障。实体移交至正式移交期间,代管养单位负责日常巡查和维护,落实精细化养护要求;建设单位继续履行相应建设职责,承担因道路建设不到位造成的投诉处理工作,完善建设手续等。因各种历史原因未达到移交要求但已投入使用的道路设施,原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原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工作,整改后由工程质监机构对整改质量进行认定,认定合格后移交管养;原建设单位不存在的,市级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市建委明确责任,研究落实整改单位、整改标准和整改完成时间,区级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各区明确责任,研究落实整改单位、整改标准和整改完成时间,整改后由工程质监机构对整改质量进行认定,认定合格后移交管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三、部门联动巡查,及时发现病害

  (四)细化巡查标准,强化主动巡查和属地管理,及时完成维护计划。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工作体制,以属地管理为主,落实市区城市道路设施管养体系。各管养单位要加强设施主动巡查,认真落实“养护单位规范巡查、管理单位定期检查、行业管理部门督查”三级巡查体系要求,严格按照《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巡查管理要求》(附件1)规定的巡查频次、内容进行日常巡查,巡查率达到100%。各管养单位要根据巡查发现问题科学制定维护计划并上报,各区、市各有关直属单位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行业管理部门掌握并抽查各管养单位维护计划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五)有效利用数字化城管系统,多渠道发现设施问题并及时整改。进一步完善我市数字化城市道路部件内容,在主城六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利用数字化城管进行道路巡查,网格化采集员将道路病害作为重要的巡查内容。市城管局应加强对采集员的培训和考核,以保证及时发现道路病害并拍照上传。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和主城六区政府明确一个数字化城管的接收处置部门,负责处理数字化城管中城市道路部件内容。市城管局按照责任归属同时将案卷推送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和各区接收处置部门,各区接收处置部门收到案卷后,应立即落实整改,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建委按责任归属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纳入考核。(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主城六区政府)

  四、规范养护标准,加强质量管控

  (六)落实三级管控体系,确保养护质量。各养护单位要严格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标准》(附件2)等相关规范和要求科学开展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各管养单位应对养护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形成“养护单位自查、管理单位检查、行业管理部门督查”三级质量管控体系,保证维修成效。鼓励各区、市各有关直属单位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引入第三方监理单位对养护工程进行监督检查,以加强对养护工程的质量控制。城市道路新建项目,由质量监督机构对维修质量进行监管;城市道路大中修建设及维修项目由市级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加强“四新”技术在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中的应用,提升养护维修水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各区政府、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五、规范行政许可,强化批后监管

  (七)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及道路占挖管理系统填报工作。对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的行政许可从严把控。确需开挖的,城市道路设施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征询该挖掘路段内其他管线单位需求,协调统筹,避免道路反复开挖,经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严格落实规划许可作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前置必要条件的要求。其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市政府同意的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公安交管局、各区政府、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八)严格按照占用、挖掘行政许可中的时限、点位、范围以及安全文明要求等内容,履行监管职责。按照规定的巡查频次和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道路占挖管理系统,加强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管,对占挖项目按照开工检查、过程检查、回填质量验收、修复质量检查全流程、全过程监管,如实填写监管记录和上传监管照片,并将监管情况列入月度考核。重点加强地铁建设等重大道路占用项目管线迁改施工的监管和督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各区政府、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九)提升挖掘沟槽回填修复质量,开展专项检测。加强城市道路挖掘行政许可审批后回填修复管理,不断提升挖掘沟槽回填修复质量,所有挖掘沟槽应由市、区道路设施养护单位负责回填修复。养护单位在保证沟槽回填修复质量的基础上,研究沟槽快速回填修复方法,合理压缩工期,提高沟槽修复及时性。市、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挖掘沟槽检测,重点加强过程性检测,提高挖掘沟槽回填修复水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十)进一步强化抢修管理,掌控节点,闭环流程。对抢修条件进行再明确。自来水爆管、燃气泄露、电力断路及大面积熄灯等可先行抢修,同步向“96196”报告有关情况,纳入实时监控,相关抢修单位在上报抢修信息后24小时内补办道路挖掘手续,所有抢修项目信息要在占挖系统中显示,方便核查。同时加强过程监管,实行旁站、现场确认。利用媒体,开通举报热线,营造全民齐抓共管的氛围,努力形成全时段、全方位的管理格局。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谎报、瞒报行为,除按照违章挖掘进行处理外,还要利用媒体进行曝光,并且限制其市场准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十一)加强与规划部门协调配合。建设单位在管线工程开工前、施工中以及竣工后应当分别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验线(含复验)、竣工测量及规划核实。针对管线工程项目,城市道路设施管理部门与规划部门加强联系、信息共享,及时掌握项目进度、施工现场情况(管线路径、断面宽度、高度、安全文明措施等),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批后监管职责,共同做好各类管线施工管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资源局、各区政府、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十二)加强管理和执法联动。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管理部门与市、区城管部门之间的联动,明确和规范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占用、挖掘违规违章行为移送工作的内容和流程。及时将违规违章行为的现场照片和实时影像资料移送相关城管部门,确保违规违章行为取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城管部门加大违规违章行为查处力度,将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决定及时上传市诚信管理系统。进一步落实诚信体系建设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融合应用。每年年初制定联动执法方案,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合理安排联动执法工作,开展城市道路占挖项目专项检查,规范施工,查处违章违规行为,切实做到管理和执法双轨并行,提高监管效能。定期召开执法工作例会,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总结联动执法中取得的成绩和不足,明确下阶段工作重点和目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十三)加强行政许可审批信息共享。将主城六区现有“南京市城市道路占挖管理系统”和市城管局“智慧城管平台”相融合,将占挖行政许可审批信息推送至“智慧城管平台”。其他区、市各有关直属单位加快信息共享进程,进一步提高全市城市道路占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六、强化检查考核,提升管理绩效

  (十四)落实考核制度,增加城市道路考核权重。城市道路各管理单位要切实发挥检查考核促进工作开展的重要抓手作用,进一步强化维护效率和维护质量考核,实行区管理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两级检查考核体系,确保将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落实到位。市城治办加大对城市道路设施的考核力度,并将城市道路设施在大城管考核分数占比提高至100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十五)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升考核成效。严格执行《南京市城市道路维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附件4)相关考核奖惩条款,运用考核经费,逐步提升以奖代补力度,营造全市争先创优的竞争氛围。参照《南京市城市道路维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建立区级的考核、奖惩制度,形成激励机制,奖优罚劣。各区、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结合养护市场化,引入绩效高的优质养护企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十六)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市、区城市道路维护管理体制,结合本意见,落实资金保障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附件:1.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巡查管理要求

  2.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标准

  3.南京市城市道路联动执法工作制度

  4.南京市城市道路维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

  5.城市道路设施维护管理检查考核评分细则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17日

  

附件1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巡查管理要求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道路设施维护力度,提高城市道路设施维护管理水平,准确掌握城市道路设施动态状况,消除设施维护盲区,转变被动应急为主动发现、处置,为科学制定城市道路设施维护计划提供依据,现制定城市道路设施巡查管理要求如下:

  一、巡查主体

  巡查主体包括养护单位、管理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各区城管局。

  (一)养护单位

  养护单位承担道路设施巡查的主体责任,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自主开展道路巡查。

  (二)管理单位

  管理单位通过定期巡查的方式,对各自管理范围内养护单位巡查情况进行检查。

  (三)行业管理部门

  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定期巡查的方式,对全市范围内道路设施情况进行督查。

  (四)各区城管局

  各区城管局结合数字化城管系统对道路设施进行巡查,增加道路巡查渠道。网格化采集员将道路设施病害上传至系统。

  二、巡查内容

  (一)道路设施

  道路病害:沉陷;坑槽;拥包;车辙;松散;搓板;翻浆;错台;剥落;啃边;道板缺失、破损、错台;路基沉陷、变形、破损等;路牙沿破损、缺失;挡墙破损;

  损坏城市道路设施行为:违章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等要求进行施工,擅自扩大挖占范围和延长挖占时间;大型挖掘、基建占用项目周边损坏城市道路设施行为。

  (二)桥梁设施

  按《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附录A填写,内容包括:

  桥面系及附属设施外观情况:平整性、裂缝、局部坑槽、拥包、车辙、桥头跳车;泄水孔堵塞、缺损;人行道铺装、栏杆扶手、端柱等部位的污秽、破损、缺失、露筋、锈蚀等;墩台、锥坡、翼墙的开裂、破损、塌陷等;

  上下部结构异常变化、缺陷、变形、沉降、位移,伸缩装置的堵塞、破损、跳车、梳齿板松动等;

  损坏城市桥梁设施行为:违章挖掘、占用城市桥梁设施;在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埋设管线、挖坑取土;擅自占用桥梁桥下空间。

  (三)隧道设施

  土建结构(包含隧道洞口、衬砌、路面等);机电设施(包含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消防设施、监控与通信设施等);龙门架、装饰板等附属设施破损;卫生保洁状况。

  三、巡查周期

  (一)养护单位

  1.道路设施

  快速路、主次干道:每日1次;

  支路:每2日1次;

  街巷:每3日1次。

  2.桥梁设施

  I、Ⅱ、Ⅲ类养护桥梁、D级、E级、不合格桥梁:每日1次;

  Ⅳ类养护桥梁:每3日1次;

  Ⅴ类养护桥梁、人行天桥:每周1次。

  3.隧道、地下人行通道设施

  每日1次。

  (二)管理单位

  1.道路设施

  快速、主、次干道:每周1次;

  支路、街巷:每2周1次。

  2.桥梁设施

  I、Ⅱ、Ⅲ类养护桥梁、D级、E级、不合格桥梁:每周1次;

  Ⅳ类养护桥梁:每2周1次;

  Ⅴ类养护桥梁、人行天桥:每月1次。

  3.隧道、地下人行通道设施

  每周1次。

  (三)行业管理部门

  行业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巡查和督查,对各管养单位的巡查台帐进行检查,并现场抽查道路状况。

  1.高架桥、隧道每周巡查1次;

  2.每月巡查道路不少于350条,桥梁不少于200座;

  3.每月督查考核道路不少于100,桥梁不少于50座。

  (四)各区城管局

  按照数字化城管系统中的周期要求开展巡查。

  四、巡查要求

  (一)按照规范要求的相关字段建立巡查台帐,养护单位桥梁巡查结果直接上传到南京市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

  (二)对损坏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设施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送相关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同时提高巡查频次,做到每日巡查,加强动态监管,确保违章行为及时整改到位。

  (三)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巡查人员应立即设置警示防护标志并上报,在现场监视直至应急处置人员到场;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道路出现异常沉陷、空洞;

  2.路面出现大于100mm错台;

  3.井盖、雨水口篦子丢失;

  4.其他影响道路正常使用的重大突发事项。

  

附件2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标准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质量,提高城市道路设施维修成效,有效消除我市城市道路设施病害,现制定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标准,要求如下:

  1 城市道路构成

  城市道路由车行道、人行道及附属设施构成。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包括挡墙、边坡、护栏、防护网、路名牌、路肩等。

  2 城市道路养护内容

  2.1 城市道路养护

  2.1.1 车行道养护

  (1)当车行道出现沉陷、碎裂、坑槽、拥包、车辙、松散、麻面、脱皮、搓板、翻浆、错台、剥落、啃边、裂缝、分隔带侧石及路沿缺损、松动、歪斜等病害时,应及时进行维修。

  (2)发现管养范围以外的各类检查井沉陷、凸起及井盖缺损时,养护单位应及时统计上报管理单位处理,同时做好井边周围的路面修复及无主井的处理工作。

  2.1.2 人行道养护

  (1)当人行道出现面板缺失、松动、沉陷、拱起、碎裂、错台、踏步破损、失稳、路牙缺损、松动、歪斜、树池框突起、缺失及盲道、残疾人通道等无障碍设施残缺或设置不规范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修。

  (2)发现人行道上设置的公用设施拆除后形成的洞穴或废弃杆桩等影响行人安全的障碍物,应及时进行修补或清除。

  (3)发现非管养范围的检查井凸起、沉陷,井盖缺失等病害时,应及时统计上报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做好井边周围的人行道修复及无主井的处理工作。

  2.1.3 附属设施养护

  (1)附属设施应保持整齐、清洁、稳固、完好,对影响交通通行和安全的损坏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对短时难以处理的应采取临时措施进行简易处置,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

  (2)挡墙、边坡

  当墙体及坡面出现破损、变形、坍塌、开裂、风化、脱落、泄水孔堵塞等病害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维修处理。

  (3)护栏、防护网

  当护栏、防护网出现缺损、开裂、锈蚀、变形等病害时,应按原设计的样式、颜色及时修补和更换。

  (4)路名牌

  路名牌应经常进行清洗保养,发现有污渍及标语、广告等牛皮癣时,应及时清除。

  当路名牌出现缺损、锈蚀、歪斜等病害时,应按《南京市城市道路路名牌设置规范》要求及时修补和更换。

  (5)路肩

  当路肩出现破损、车辙、坑槽、积土等病害时,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清理。

  3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标准

  3.1 车行道养护维修标准

  3.1.1 道路纵线直顺,纵横坡适当,路面平整无碎裂、无沉陷坑槽、无拥包、无突起高差等病害;分隔带侧石及路沿平整坚实,无缺损、碎裂、松动、歪斜等病害,道路结构满足行车承载要求。

  3.1.2 快、主干道完好率≥99%,次干道完好率≥98%,支路、街巷完好率≥95%。

  3.1.3 平整度

  (1)人工摊铺,路面层平整度≤7mm(用3米直尺测量);

  (2)机械摊铺,路面层平整度≤5mm(用3米直尺测量)。

  3.1.4 沥青路面,面层铺筑厚度-5mm,+10mm。

  3.1.5 各类井盖与路面高差≤5mm。

  3.2 人行道养护维修标准

  3.2.1 预制人行道

  预制人行道铺装平整不松动,缝隙饱满,无碎裂沉陷、无缺损、无突起高差、无废弃杆桩等病害;纵横缝顺直,纵向偏差≤10mm;平整度≤5mm(3m直尺检测)。

  3.2.2 现浇砼人行道

  板面平整无碎裂、无坑洞、无错台、无唧泥、无露骨、无麻面,板边峰窝面积不得大于3%、无沉陷积水;露骨透水砼人行道表层石子应均匀分布,不得有松动现象;板面整体缩缝胀缝整齐清晰,填缝料紧密无松散;平整度≤5mm(3m直尺检测)。

  3.2.3 无障碍设施

  无障碍设施设置规范,盲道上无障碍物,无障碍通道接坡平顺,高差≤10mm。

  3.2.4 树池形状规则统一,边线直顺。

  3.2.5 踏步稳固不得破损,当踏步顶面为贴面时,应具有防滑性能。

  3.2.6 路牙外边线直顺,顶面齐平无高差,勾缝严密、整洁坚实,无缺损、松动、歪斜等病害,与雨井衔接处做到安砌牢固、位置准确。

  3.2.7 人行道完好率≥98%。

  3.3 附属设施养护维修标准

  3.3.1 挡土墙、护坡稳固,无变形坍塌。砌块完好,勾缝无脱落,泄水系统畅通。

  3.3.2 护栏、防护网应保持整齐、清洁、醒目,无缺损、无锈蚀,稳固、完好。

  3.3.3 路名牌应保持整齐、清洁不得有标语、广告等牛皮癣、不得有缺损、松动、倾斜等现象。

  3.3.4 路肩应平整、密实,不得有车辙、坑槽、积土等现象。

  4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除了达到以上标准外,还应满足《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的相关规定。

  5 维修时效要求:城市快、主、次道路病害应在48小时内修复完毕;支路、街巷病害应在72小时修复完毕;短时难以处理的病害,应先做临时维修再规范养护;新街口中心区等特殊区域的病害应在24小时内修复完毕。

  

附件3

  

南京市城市道路联动执法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联动执法工作,加大对占用、挖掘项目以及抢修性挖掘施工的监管力度,打击城区违章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更好地提升城市道路行政执法管理水平,特制定此制度:

  一、市、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提高巡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提升监管质量,及时将巡查、监管中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报送执法部门查处。

  二、做好城市道路设施占挖审批项目信息共享工作。通过信息共享,确保各部门能够详细准确地掌握挖占审批项目的实时动态,做到有的放矢;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能够及时掌握违章行为的处理结果等信息。

  三、明确和规范城市道路挖占违规违章行为移送工作的内容和流程。明确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在发现违章行为后,应及时将违章行为的现场照片和实时影像移送执法部门,确保违章行为取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各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和覆盖面。

  四、做好联动执法工作。每年年初制定联动执法方案,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挖占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联动执法工作,原则上每月完成一次联动执法工作,如遇重大节日、活动保供,可适当增加联动执法频次,开展专项联动执法活动,切实做到管理和执法双轨并行,提高监管效能。

  五、开展行政执法管理培训。由双方共同组织开展城市道路行业行政执法管理培训。通过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以及现场案件办理观摩等形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全市道路桥梁行业执法人员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六、定期召开执法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季度由城市道路管理中心联动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城区各道路设施管理单位、全市各管线单位召开执法工作例会。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总结联动执法中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同时梳理工作思路,有序部署下阶段工作,明确联动执法的重点和目标,确保工作成效。

  七、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开展城市道路执法工作,查处违章占挖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执法联动考核机制,对道路执法进行评价和考核。

  

附件4

  

南京市城市道路维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核目的】为适应我市城市道路管理体制调整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管理,保障设施使用功能,规范设施管理行为,提升设施管理水平,科学合理使用和管理维护经费,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依据】城市道路设施维护管理检查考核应当遵循《行政许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市的城市道路维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维护管理检查考核是指南京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对市级单位和各区城市道路维护管理的工作绩效水平及设施完好状况进行的测评工作。

  第四条 【城市道路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含地下人行通道)。

  道路:指车行道、人行道(包括侧平石)及附属设施(包括挡墙、护坡、路名牌、隔离墩、声屏障、防护网等)。

  桥梁:指跨河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及附属设施。

  隧道:指隧道(含地下人行通道)及附属设施。

  第五条 【考核对象】城市道路维护管理检查考核对象为全市城市道路管理及维护单位,具体分为市级组、城区组、郊区组和园区组。检查考核及排名奖惩按市级组、城区组和郊园区组(郊区组和园区组归并)分别进行。

  第六条 【基本原则】城市道路维护管理检查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坚持过程与结果并重原则;坚持奖惩并举原则。

  第七条 【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和监督管理。

  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道路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经政府授权的市级其他城市道路设施管理部门、各区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单位在市道路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城市道路设施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  检查考核内容、方式及依据

  第八条 【考核内容】城市道路维护管理检查考核主要包括设施完好状况和管理绩效水平两个方面。设施完好状况和管理绩效水平各占50分,附加分另计。

  (一)设施完好状况方面

  设施综合完好状况根据相关养护技术规范要求执行(评分细则见城市道路设施维护管理检查考核评分细则)。

  设施完好状况的得分值=50分-累计扣分值。

  (二)管理绩效水平方面

  管理绩效水平按八项内容进行考核,分别为日常巡查、日常维护、台账管理、占挖管理、应急处置、安全管理、指令性任务、行业管理八个方面(评分细则见城市道路设施维护管理检查考核评分细则)。

  管理绩效水平的得分值=50分-累计扣分值。

  (三)附加分

  受市级以上媒体(含市级)专题表扬或曝光的,每次加或减1分,累计不超过4分(需提供相关材料)。

  (四)城市道路设施维护管理检查的月度考核得分=(设施完好水平分+管理绩效水平分+附加分。(超过100按100分计)

  第九条 【考核重点】根据城市精细化管理相关要求,道路专业考核一大重点为设施问题的维修及时性。经市政道路三级巡查体系、数字化城管网格巡查等多种渠道发现的道路病害,均应按时限要求维修到位。(扣分条款详见城市道路设施维护管理检查考核评分细则管理绩效第2条)

  第十条 【考核方式】检查采取明查与暗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交叉检查相结合的形式。主要分月度检查、年度总评两种方式进行。

  (一)月度检查:市道路中心每月组织对市属及各区(郊园区)的设施状况及管理绩效进行抽样检查及考核。根据全市重大活动等适时安排专项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纳入当月考核扣分。经政府授权的市级其他城市道路设施管理部门及各区城市道路管理单位每月自行检查设施状况及维护现场情况,并形成书面成果。

  设施状况检查样本点按单元选取。市级组设施单元划分,道路采用养护规范中定期检测单元划分标准;桥梁小于10000平方米的,以每座作为一个单元,大于10000平方米的以10000平米作为一个单元,且每个单元涵盖桥梁在市桥梁管理系统中均为独立桥梁;隧道长度(含敞开段)超过500米的以单幅隧道作为一个单元,不足500米的以每座隧道作为一个单元;人行地下通道以每座作为一个单元。各维护单位分别形成一份固定的检查单元表,每年仅对设施量变动部分进行调整。原则上月度检查每次每单位抽取10个样本点,其中道路5个,桥梁4个,隧道(含人行地下通道)1个;如有专业缺项或特殊情况,由其他专业样本点补足至10个。对每月检查出的问题,次月以不低于10%作为复查内容。

  城区组、郊园区组设施单元划分,按维护单位全部养护设施量为基础,以道路交叉路口为标志,按200米左右划分快速路、主次干道检查单元,支路、街巷每条独立成单元;桥梁、隧道按座独立成单元。各维护单位分别形成一份固定的检查单元表,每年仅对设施量变动部分进行调整。原则上月度检查每次城区组抽取8个样本点,其中快速路、主次干道4个,支路、街巷2个,桥梁(隧道、过街道)2个;郊园区组抽取5个样本点,其中快速路、主次干道2个,支路、街巷2个,桥梁(隧道、过街道)1个。

  (二)年度总评:根据当年开展的精细化维护等专项活动进行专门的、全过程的检查评定。充分考虑第三方专项检测评定的结论意见、综合月度考核、专项活动成绩及财政部门对各区维护经费考核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总评。

第三章  检查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 【考核通报】城市道路设施维护管理月度检查结果每月通报。每年进行一次城市道路设施维护管理总评(时间范围为12月至次年11月),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至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二条 【市级组考核经费挂钩】为保障检查考核成效,依据《南京市市级城市维护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16〕9号)的要求,市级维护单位维护经费按月度考核情况进行拨付,且应用于城市道路养护。

  每月考核90分以上的单位不扣维护经费,低于90分每低1分扣0.5万元维护经费;低于80分每低1分扣1万元维护经费;低于70分每低1分扣2万元维护经费;低于60分每低1分扣3万元维护经费。

  考核扣除经费应用于城市道路维护、管理、机械化、信息化投入等方面。

  第十三条 【城区组、郊园区组考核经费挂钩】为保障检查考核成效,设立城区组、郊园区组城市道路维护管理行业考核经费,考核经费按考核结果分配,应用于城市道路维护。

  城区组总考核经费为1700万,郊园区组总考核经费为200万。

  第十四条 【城区组考核经费分配】城区组月度考核经费为1000万,其中820万为月度设施经费总基数,180万为排位奖励总数。

  某区月度考核经费=某区月度设施经费基数+考核扣减数+排位奖励数。各区月度设施经费基数根据各区设施维护基数占总维护基数比重分配见表一。考核扣减数计法为:96分及以上不扣减,95至90分每低一分扣0.5万元,89分至80分每低一分扣1万元,79分至70分每低一分扣2万元,70分以下每低一分扣3万元。当月月度设施经费基数费用不足扣款直接转到下一月度设施经费基数扣,全部扣完仍不足转到排位奖励费用扣。排位奖励数第一名至第六名依次分别为:5万、4万、3万、2万、1万、0万。

  表一 各区月度基数

区属

占比

月度基数

玄武

0.112

8

秦淮

0.176

12

建邺

0.159

10

鼓楼

0.172

12

栖霞

0.193

13

雨花台

0.187

13

合计

1

820/12=68

  城区组年度总评经费为700万加月度扣减经费数累积,按月度考核全年平均分(使用200万加月度扣减数累积)、专项活动成绩(使用400万)和财政部门对各区维护经费考核成绩(使用100万)三项内容,分别进行排名和奖励。其中月度考核全年均分和财政部门对各区维护经费考核成绩两项奖励分配按表二进行,专项活动成绩奖励分配比例按专项活动方案执行(若当年无专项活动,则经费并入月度考核均分使用)。

  表二 城区组年度均分及财政考核成绩分配表

名次

分配比例

1

24%

2

21%

3

18%

4

15%

5

12%

6

10%

  注:若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则由排名并列的区均分所占序号对应的经费。

  第十五条 【郊园区组考核经费分配】郊园区组月度考核经费总数为120万,按得分排名进行分配,比例详见表三。

  表三 郊园区组月度及年度考核经费分配表

名次

分配比例

1

20%

2

18%

3

16%

4

14%

5

11%

6

9%

7

7%

8

5%

  注:若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则由排名并列的区均分所占序号对应的经费。

  郊园区组年度总评经费为80万,按月度考核全年均分(使用20万)、专项活动成绩(使用60万)两项内容,分别进行排名和奖励。其中月度考核全年均分排名分配比例详见表三,专项活动成绩奖励分配比例按专项活动方案执行(若当年无专项活动,则经费并入月度考核全年均分使用)。

  第十六条 【考核表彰】对于获得年度检查考核总分前列的部门和单位,在专项活动中评定排名前列的部门和单位,在全年城市道路维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运输局予以表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城市道路设施维护管理检查考核评分细则

类别

标准

扣分细则

设施完好(50)

道路: 1.车行道:路面平整,无龟裂、沉陷、坑槽、翻浆、拥包、错台、网裂、车辙、啃边等病害;分隔带缘石稳固、直顺,无缺损、碎裂、松动、歪斜等病害。 2.人行道:路面平整无坑洞、沉陷、缺失、错台等病害,无障碍设施、缘石、树池、台阶等设施完好。 3.附属设施:边坡、挡墙、边沟、路名牌等各类附属设施完好。

1.车行道路面出现龟裂、沉陷、坑槽、翻浆、拥包病害1处扣2分,其它病害1处扣1分。 2.人行道路面出现坑洞、缺失、错台(2cm以上)病害1处扣2分,其它病害1处扣1分。 3.边坡、挡墙出现断裂、沉陷、局部塌陷病害一处扣2分,路名牌、防撞护栏等附属设施缺失1处扣2分,管道积泥深度超标、损坏1处扣1分。各类井积泥深度超标1处扣1分。其他病害1处扣0.5分。

桥梁: 1.主体结构:保持完整、结构无异常病害,设施保持整洁。 2.桥面设施:车行道、人行道按照道路设施标准执行。伸缩装置平整、直顺、伸缩自如。 3.附属设施:挡土墙、护坡、排水、限高限载牌、等各类附属设施完好。

1.结构病害1处扣5分,其它病害1处扣1分。 2.车行道、人行道按道路设施扣分标准执行。伸缩缝抵死1处扣2分,其他病害1处扣1分。 3.挡土墙、护坡出现断裂、沉陷、局部塌陷病害一处扣2分,限高限载牌、防撞护栏等附属设施缺失1处扣2分,管道积泥深度超标、损坏1处扣1分。各类井积泥深度超标1处扣1分,泄水孔堵塞1处扣1分。其他病害1处扣1分。

隧道(含人行地下通道): 1.土建设施:道路部分按照道路设施标准执行。主体结构保持完整、结构无异常病害。 2.机电设施:供配电、照明、通风、消防、监控等设备运行正常、无故障;设施完好齐备。 3.房屋及其他设施:设备值班用房、监控中心等服务设施完好齐备,环境整洁。 4.保洁:路面无垃圾、杂物;侧墙装饰板保持整洁。

1.道路部分按道路设施扣分标准执行。结构病害1处扣5分,其它病害1处扣1分。 2.设备不能运行扣5分,故障1处扣1分,其他病害1处扣0.5分。 3.服务设施问题1处扣1分。环境脏、乱、差等1处扣0.5分。 4.路面发现垃圾、杂物一处扣1分,侧墙装饰板有泥浆、油污等1处扣1分。

管理绩效(50)

1.日常巡查。按规范要求,按频次开展设施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2.日常维护。按规范要求开展设施维护工作,维修及时性满足要求。 3.台帐管理。按时上报各种报表。按照规范要求建立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台帐。 4.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及时查处违章行为,加强占挖项目、抢修性挖掘现场监管。及时修复挖掘沟槽,保证修复质量。 5.应急抢险。按应急抢险的要求,建立各类设施应急抢险预案,并按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6.安全管理:按各类设施相关规程及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执行。 7.指令性任务。按时完成各项指令性任务。 8.行业管理。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及单位应按城市道路管理要求对辖区内设施开展考核等相关工作。建立辖区内考核体系,养护经费拨付与考核挂钩,按月开展辖区内城市道路管养考核。

1.未按规范要求及频次开展设施巡查工作,一次扣1分,市桥梁管理系统巡查录入率低于90%扣1分,低于80%扣2分,低于70%扣3分。未及时发现设施安全隐患和各类违法行为的1次扣3分。 2.不按相应规范要求进行设施维护的每发现1处扣1分,未按要求检测的1项扣5分。三级巡查体系、数字化城管网格巡查等发现的病害问题,整改超时限的一处扣1分。检测问题未整改的,1项扣5分。问题菜单超过一月不闭合的,1项扣3分。维护数量经审核核减超过10%的,一次扣1分,超过20%,一次扣2分,超过30%,一次扣3分。 3.没有及时上报维修计划、占挖情况等报表的,1次扣2分。报表填报不符合要求的1项扣1分。未建立台账的,1项扣3分,台帐不完善、不准确的,1项扣1分。 4.未经许可违规占挖的,违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对违章占挖行为未及时查处的,批后监管不到位的,抢修性挖掘项目未2小时内到场确认的,违章行为未纠正的,每月扣3分;占挖系统填报不符合要求的,一处扣1分。对挖掘、抢修沟槽未按照规定的时限修复的,1次扣5分;沟槽质量检测1条路不合格的,扣3分。 5.无应急抢险预案扣10分;应急抢险准备不充分,影响抢险工作每次扣5分。对所属各类井盖,不能及时处置的每起扣4分。发生突发事件后,未及时处置1次扣5分;处置不当1次扣5分。联动不顺畅,1次扣2分。 6.未按规程或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等安全相关工作的,1次扣3分,未建立安全台账的,一次扣3分,建立台账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1分。 7.指令性任务开展不力、媒体曝光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每项扣10分。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每项扣5分,经督促仍未完成的扣分加倍;完成任务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每项扣3分,完成指令性任务后不能及时反馈信息的每项扣2分。 8.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每次扣3分,工作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未建立考核体系的扣5分,未按月进行考核的,一次扣3分,自查考核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

附加分(4)

受市级以上媒体(含市级)专题表扬或曝光(需提供相关材料)

每次加或减1分,累计不超过4分。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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