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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区小型足球场规划建设和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体育惠民,合理布局体育设施,加快推进社区小型足球场规划建设,规范使用管理。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国办发〔2015〕11号)、《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和《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穗府办〔2013〕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条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小型足球场(以下简称“小型足球场”),是指通过改造城市闲置空地、楼宇房顶、社区边角地、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建成的,以开展足球运动和休闲健身为主要功能、符合小型足球场建设规范标准且免费或低收费向市民开放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本条规定了小型足球场的功能定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小型足球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业主单位是指拥有小型足球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管理单位是指业主单位或业主单位授权管理的服务机构单位。
【本条规定小型足球场的适用范围以及业主单位和管理单位的界定。】
第四条 小型足球场规划布局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由市体育局负责按照《广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和体育产业功能区规划(2013-2020年)》总体布局,编制《广州市社区小型足球场建设布局规划(2014-2016年)》。
小型足球场的建设标准为(参照《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JG/T191-2006)》):
三人制足球场:20-35米(长)×12-21米(宽)=240-735平方米(面积)
五人制足球场:25-42米(长)×15-25米(宽)=375-1050平方米(面积)
七人制足球场:45-90米(长)×45-60米(宽)=2025-5400平方米(面积)
【本条规定了编制小型足球场规划建设的原则、依据与标准。】
第二章 部门单位职责
第五条 小型足球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适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结合、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由市、区两级政府统筹领导,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级体育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园林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能、工作分工开展工作。
【本条规定了小型足球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的工作机制,以及组织实施的方法。】
第六条 有关部门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体育局:主要负责统筹组织该专项工作实施及日常工作,联系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编制小型足球场建设布局规划方案;加强与区体育部门以及市、区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园林,街镇等部门、单位工作衔接;牵头组织有关工作协调会议;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对由市级补助小型足球场的经费编制预算。
【本条明确了市体育局的主要工作职责。】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审核市体育局编制的小型足球场建设和维修预算,并按规定监督小型足球场经费的使用。
【本条明确了市财政局的主要工作职责。】
(三)市国土规划委:主要负责指导和审查小型足球场建设布局规划,重点对城市闲置空地、楼宇房顶、社区边角地、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的性质、产权单位等给予信息支持、帮助;指导、协调各区国土规划部门支持推进相关工作,提供各街镇、社区、物业部门选址信息。
【本条明确了市国土规划委的主要工作职责。】
(四)市住建委:主要负责指导小型足球场建设融入社区休闲园地的建设方案和协助监督项目施工周期、工程施工和监理等工作;协调各区建设主管部门支持推进相关工作。
【本条明确了市住建委的主要工作职责。】
(五)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园林部门提供城市公园、广场、绿化小游园等公共绿地及绿道沿线等可建设小型足球场的选址信息。
【本条明确了市林业和园林局的主要工作职责。】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区相关政府部门应将小型足球场规划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园林、体育部门以及街镇等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本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 》第四点(一)“各地要将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发展改革、体育等多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分析体育产业发展情况和问题,研究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体育产业发展相关任务要求”的规定制定。】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和管理小型足球场,政府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本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 》第二点(五)“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化、多样化的活动场馆和健身设施,政府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的规定制定。】
第九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方式和程序,应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广东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行〔2014〕45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条依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广东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行〔2014〕455号)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 小型足球场的规模、数量、位置应结合体育、文化、教育、科技、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公益事业设施,以及绿地、绿道建设等综合因素确定,业主单位应协调有关单位、部门落实建设选址。
【本条依据《广州市社区小型足球场建设布局规划(2014-2016年)》,以及《广东省社区体育公园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粤建规〔2013〕115号)有关“场地选址、场地功能要素、场地综合设计”等的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小型足球场的规划建设和选址,应进行充分调查和论证,避免体育运动产生噪音、灯光扰民等其他对社区居民的影响。其设计及器材质量须符合《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JG/T191-2006)的有关规定。
【本条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的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 小型足球场的选址应根据区域人口、交通、服务半径等因素,结合公园广场、体育公园、街镇闲置地、社区边角地、楼宇房顶、街头绿地等公共用地合理规划安排。
【本条依据《广州市社区小型足球场建设布局规划(2014-2016年)》要求,以及《广东省社区体育公园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粤建规〔2013〕115号)有关“场地选址、场地功能要素、场地综合设计”等的规定制定。】
第十三条 小型足球场建设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其用地不涉及规划许可及产权登记,所建成小型足球场为权属单位建筑物业的附属设施。足球场的使用保有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5年内不得改变其功能用途。
【本条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的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小型足球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竣工后由区体育部门监督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责任主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条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小型足球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体育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用地权属机构等业主单位进行管理,确保建设、移交、管理、使用的有机结合。
【本条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 业主单位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落实建成使用的设施设备、绿化、照明等配套设施的维修保养管理,保障供水、供电运行,确保公益性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的有效维护与可持续利用。
【本条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体育公园规划建设指引》的函(粤建规〔2014〕32号)第五章第3点(3)“各地应以建立长效机制为目标,重点落实建成使用的体育器材、道路、绿化、照明、公厕等设施的养护管理,明确供水、供电的运行保障,明确有关资金安排,确保公益性设施和公共空间的有效维护与可持续利用”的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小型足球场确因在对外开放中产生水、电、气、安保、绿化、保洁、人工等费用的,可以适当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管理单位根据运营成本合理制定,报送所属行政主管单位、部门审核,并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后实施。
【本条依据《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管理单位根据运营成本合理制定,按照隶属关系报送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后实施”的规定制定。】
第十八条 鼓励采取服务外包方式聘请具有资质专业机构作为管理单位,负责小型足球场日常管理与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再转包。业主单位负责对管理单位进行指导、监管。
【本条依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广东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第四点(一)购买内容“......属于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务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以及政府履行职所需要辅助性事务等事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逐步转由社会力量承担”;(二)购买方式“服务外包。引入竞争机制,将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交给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来完成,根据其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交付服务费用。承接主体不得转包。”等的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小型足球场每周免费和优惠开放时间应当各不少于14小时。残疾人士、老年人凭证实行5折优惠,低保对象、学生凭证实行6折优惠。
【本条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公共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士、老年人实行5折优惠开放,对低保对象、学生实行6折优惠开放”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应在场地出入口明显位置悬挂统一规范的标牌,并向公众公告其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安全须知、管理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有关管理信息,报所属区体育部门备案。
【本条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小型足球场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对安全性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在开放期间应办理公众责任保险。
【本条依据《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承担体育设施的运营、管理维护、聘请人员和购买保险等相关费用”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管理单位未适当履行管理、维护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依据《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履行管理和维护责任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管理机制,有序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小型多样的群众性体育比赛、活动。有条件的业主单位应通过链接“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平台”(“群体通”)的形式,提供预订支付、信息发布、平台互动、动态资讯、公益活动、竞赛组织等综合信息服务,提升小型足球场服务管理水平。
【本条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的规定制定。】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四条 小型足球场的建设、运行、维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市可以在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对各区小型足球场的建设和维修等一次性项目予以适当补助。
【本条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开放及优惠开放的财政补贴标准,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按补贴标准科学合理编制财政补贴预算方案,报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财政预算编审程序列入预算;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应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或对外开放单位给予经费补贴等方式扶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各级财政应从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对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予以支持”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出资建设小型足球场,其出资方式包括独立出资、部分出资或与政府共同出资等,由所在区体育部门、业主单位与社会企业、其他组织,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按出资比例和用地权属情况,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
【本条依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广东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第五点(三)“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监督,及时验收结算。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小型足球场公益开放可按照财税部门有关规定享受税费相应优惠政策。按照《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穗府办〔2013〕45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施行惠民开放所需的运行成本,由所在区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
【本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 》第三点(三)完善税费价格政策“......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落实企业从事文化体育业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广东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第四点(一)购买内容“......属于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务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以及政府履行职所需要辅助性事务等事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逐步转由社会力量承担”等的规定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小型足球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各区体育部门应每月向市体育局上报规划选址、建设进度、经费落实完工时间等工作情况,由市体育局收集整理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条依据《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公众监督委员会等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监督机制,对开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区小型足球场建设工作,列入广州市群众体育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本条依据《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公众监督委员会等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监督机制,对开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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