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正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应当同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
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有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或者自行组织考试。
第六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
和委托要求。
设区的市级监督管理部门或发证机关按照考试机构的具体条
件在劝过范围内选择并考试机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形成本省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应当覆盖本省所有的发证项目。
第七条对于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等作业人员较少的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设区的实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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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质;
(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三)监理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构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试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试方式和合格指
标;
(五)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试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和能力。
(六)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考试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考评人
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和本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悉考试程序、考试管理、考试内容及评分要求并且
具有相应的作业人员资格。
(七)考试现场应当配备信息化认证比对系统并且留存考试影响资料;必要时应在考试机位设备自动视频抓拍系统。
第十条 考试机构主要职责
(一)公布考试机构的报名方式和考试地点、考试计划、考试种类和作业项目、报名要求、考试程序等;
(二)公布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范围、项目;
(三)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四)公布和上报考试结果。
(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档案。
(六)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等。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的考点和考试基地对古河
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理论只是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因特殊原
因需要利用非本机构的考试基地进行考试的应当事先报发证机关书面同意。
考试机构不等从事委托考试项目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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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种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大纲见本规则附件。
第三章 考试与发证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考试和发证。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60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妨碍从事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且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三)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且满足相应申请作业项目要求的
文化程度;
(四)具符合相应的考试大纲的专项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
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 (见附件B1份);
(二)近期 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2张)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1份);
(四)学历证明(复印件 1份);
(五)体检报告( 1份相应考核大纲有要求的。);
申请人也可通过发证机关指定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请并
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资料的扫描文件( PDF或者JPG格式)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 5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出
是否受理的决定。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予以受理的发证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申请人持受理结果到发证机关委托的考试机构报名并按时参加考试。
不予受理的发证机关应当盖子申请人不予受理结果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考试机构应当与考试前2个月公布考试时间、地点、作业项目等事项需要更改考试时间、地点、作业项目的应当及
时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员。
第十八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考试题库或者采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题库中的试题应当覆盖考试大纲全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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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每份试卷中考试试题的数量不超过题库试题总量的 5%。
第十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相应考试大纲的要求组织考试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考试管理制度确保考试工
作质量。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
操作技能考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
考试实行百分制单科成绩达到 70分为合格;每科均合格
评定为考试合格。
第二十一条 考试成绩有效期 1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好干者 1
年内可以向原考试机构申请不考 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不考不合
格者应当向发证机关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 20个工作日内公布
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并将考试结果报送发证机关。申请人向考试机
构查询成绩的考试机构应当告知。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执行组织考试的应当符合以上要求。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考试结果后的 20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批发证工作。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有效期届满的 1个月以
前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 (见附件C1份);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原件)。
第二十六条 满足下列要求的复审合格
(一)年龄不超过 65周岁;
(二)持证期间无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 ;
(三)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聘用记
录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连续中断未超过 1年。
第二十七条发证机关办理复审时应当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核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无法核实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取证或者回原发证机关提交复复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关办理复审时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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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完成;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复审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发证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复审不合格、书有效期逾期未申请复审的持证人员需要继续从事该项目作业活动的应当新申请取证。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复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建立申请人员考试档案包括考试
人员名单及成绩、考试试卷、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记录、考试现场记
录(含考试现场影像)等。考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3年其
他档案保存期不少于 10年。
第三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档案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受理结果、考试机构上报的考试结果、审批记录、结
果发布的文件、发放记录等。档案保存期不少于
10年。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及承诺的、考试作弊的以及违反操作规程
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由发证机关记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档案。
第三十三条发证机关应当在发证(复审)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取证(复审)人员信息上传“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
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提交身份证明、遗
失或者损毁的书面声明及近期 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原持证
项目有效期不变。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对考试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考试结果发布
后的1个月以内向考试机构提出复核要求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中请的20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答复;对考试机构答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
发证机关自行组织考试的申请人向发证机关提出复核要求。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可加印二维
码。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超过”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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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下列安全技术
规范和文件同时废止 :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Z6001-20212021年
1月16日质检总局颁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第8号公
告附件2进行修订);
(2)《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例 (试行))(2021 年2月
7日国质检特函(2021)84号附件1);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 (试行)》(2021年2
7日国质检特函(2021)84号附件22021年第1号修改单)
(4)(场厂)内专用机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试行)(2021年2
7日国质检特函(2021)84号附件3);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G6001-20__20__年12月29日质检总局颁布);
(6)《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TSGG6003-20__20__
2月21日质检总局颁布);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钢》
(TSGR6001-20__20__年5月10日质检总局颁布);
《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
(TSGR6001-20__,2021
4月19日质检总局颁布);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4-20__20__年4
月19日质检总局颁布);
(10)《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 (TSGT6001-20__
20__年8月8日质检总局颁布);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国质检
(2021)680号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TSGS6001-20__20__年2月21日质检总局颁布);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TSGY6001-20__20__年2月21日质检总局颁布);
(14)《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ZF002-20__
20__
11月8日质检总局颁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3-20__20__年4月19日质检总局颁布);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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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001-20__20__年4月19日质检总局颁布)。
本规则施行之前发布的其他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相关的通知文件等其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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