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生态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3-06-25 网友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生态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26

∙【字 号】宁政发[2011]212号

∙【施行日期】2011.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生态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11]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生态绿地保护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生态绿地保护管理规定

(市规划局  2011年9月)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城市生态安全,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域范围内,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构成城镇生态网络骨架、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保障城市基本生态安全的结构性生态绿地的保护和建设管理。

  第三条 生态绿地保护和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全面保护、合理利用以及积极恢复和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规划、建设、园林、城管、国土、水务、交通、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绿地保护和建设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生态绿地保护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结合“多心开敞、轴向组团、拥江发展”的城镇布局,重点保护控制下列生态绿地: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等大型集中生态绿地(附表1-附表6)

  (二)城镇发展轴之间的生态楔形绿地(附表7)

  (三)城镇组团之间的组团隔离绿地(附表8)

  (四)具有生产防护隔离功能的生产防护绿地(附表7、8)

  (五)沿江、沿河、沿路等具有生态涵养和景观塑造等功能的带状绿地。

  第六条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等大型集中生态绿地。上述绿地核心区内的山体、水体涵养和生态绿化建设应以保护为主,除必要的市政设施和配套的休闲、旅游等服务设施外,禁止其他无关的建设活动。核心区外围景区应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管理审批。

  第七条 严格保护城镇发展轴之间生态楔形绿地内的山体、水体及已有的林地和湿地资源,加强裸露山体的植被恢复。绿地内允许保留少量农村居民点,在生态功能区核心区以外地区,禁止集中的城镇建设,在保持主要山体和生态网络结构完整的前提下,经特别许可允许兼容市政管廊、小型市政设施以及相兼容的文化、休闲、旅游等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应控制在生态功能区核心区以外地区总用地的10%以内,开敞空间比例应达到90%以上。

  第八条 严格保护城镇组团之间组团隔离绿地内的山体、水体及林地,林木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允许保留少量农村居民点,允许安排市政管廊、小型市政设施及少量与绿地功能兼容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应控制在总用地的20%以内,建设项目宜采用相对集中、组团布局形式。

  第九条 具有生产防护隔离功能的楔形绿地和隔离绿地内,应加强防护林地建设,现状居民点原则上应逐步迁出。除必要的市政设施建设以外,限制其它开发建设活动,尤其是集中成片的工业和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 沿江、沿河、沿路等带状绿地,应以绿化功能为主,允许兼容小型的市政、休闲和其他公共设施。其中:

  沿长江两侧单侧规划建设不小于50米的绿化景观带,有条件地区建设100米。沿明外郭-秦淮新河百里风光带两侧单侧绿带平均宽度100米。

  沿河两侧集中城市建设地区单侧绿带宽度控制为不小于30米,有条件地区建设50米;非集中城市建设地区单侧绿带宽度控制为不小于50米,有条件地区建设100米。

  沿绕城公路两侧单侧绿带宽度不小于100米;沿绕越高速公路两侧集中城市建设地区单侧绿带宽度不小于100米,非集中城市建设地区单侧绿带可结合经济林建设控制为300米;高速公路及连接线两侧单侧绿带宽度控制为100米。

  第十一条 生态绿地内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确定的保护控制要求,并依法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建设应立即停止,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予以相应处罚。

  生态绿地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移或者拆除。

  第十二条 大型绿地、生态廊道、大型湿地等生态绿地建设基本完成后,应划定绿线,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无关建设不得随意侵占绿地。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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