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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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12.18

∙【字 号】甬政办发〔2018〕144号

∙【施行日期】2018.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8〕1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8日

 

宁波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美丽宁波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会同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根据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市水土保持工作要求,由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制订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及评分细则,经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采取区县(市)自评与市组织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区县(市)在每年1月15日前完成自评,并向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报送自评情况及佐证材料。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对各区县(市)自评情况和相关材料的审核及现场检查工作,提出考核评分和等次建议,经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县(市)政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第七条 考核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为良好,60分以上、不足80分的为合格,不足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向各区县(市)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各区县(市)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数据和情况,如查实,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参与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

 

 附件

  

宁波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

  

  考核项目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内容

  组织领导

  1

  水土保持工作   领导机制

  10

  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机制

  2

  水土保持   目标责任制

  10

  建立并实施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

  综合治理

  3

  水土流失   治理任务

  30

  市级下达的年度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完成情况

  4

  水土流失   治理资金

  10

  水土流失治理项目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

  预防监督

  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

  2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情况

  6

  生产建设项目   事中事后监管

  20

  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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