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01.11
施行日期
2019.01.11
文号
景府办字〔2019〕4号
主题类别
水土保持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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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景德镇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景府办字〔20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月11日
景德镇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为规范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江西省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8〕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和指标,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各地水利改革发展的成效,确保考核评价简明务实,科学有效。
(二)坚持联系实际,注重实效。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严格考核标准,突出考核重点,强化工作落实,促进全市水利改
革发展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坚持统筹兼顾,奖惩分明。实行奖优罚劣,真正发挥考核导向和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各地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水利改革发展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考核内容
考评内容包括政府水土保持主体责任、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完成情况、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土保持监测与信息化和水土保持宣传教育五方面的工作,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
(一)政府水土保持主体责任,分值5分
该项考核旨在评价各县(市、区)、政府部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情况。
(二)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分值20分
该指标评价县(市、区)、政府部门落实省水利厅下达的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年度水土流失治理任务根据省水利厅下达至景德镇市的年度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政府部门落实实施。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包括林草、果林、种草、封禁治理等治理措施面积,既包括相关部门实施的小流域治理、坡耕地治理等具有水土流失治理功能的各类项目,也包括社会力量实施的利用荒山种植油茶、茶叶等经济作物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得分按照年度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与年度水土流失治理任务面积比值计算确定。
(三)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情况,分值50分
该项考核旨在评价县(市、区)、政府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是检查县(市、区)、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实施。
(四)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与信息化情况,分值20分
该项考核旨在加强各县(市、区)、政府部门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水土流失动态情况,及时上报水土保持监测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撑。
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得10分;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的,得10分。
(五)水土保持宣传教育
该项考核旨在检查考核对象是否加强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保障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是否全面推进了水土保持依法行政工作,确保市民的水土保持意识不断提高。
根据考核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详细评分标准及佐证材料要求见附件《景德镇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四、考评依据
(一)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发〔2011〕10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
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
(三)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贛府发〔2012〕29号)
(四)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5〕214号)
(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斤《关于印发2018年度江西省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8〕142号)
五、考评程序
考核评价分自评与考核组考评。按照本考评方案各相关考评对象要组织自评,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评结果,并做好迎接考核组考评的各项准备工作。考核组考评时,由市水务局统一抽调人员组成市考评组,在市水务局集中考核。考评时间初步安排如下:
2018年12月25日前,完成自评工作,将自评报告、证明材料(一式一份)上报市水务局。
2019年1月5日前,市级考评组完成年终考评工作,并将
考核报告、考评结果、证明材料(一式一份)统一交水务局水保办。
2019年1月30日前,市水务局统计汇总考评结果,经水务局党组会通过后,将考评结果上报市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是省委、省政府对市、县(市区)进行考核评价的唯一体系,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把握考核评价工作的内容、要求和方法,认真对待考核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坚持实事求是,如实上报相关工作情况,坚决防止虚报瞒报、弄虚作假、骗取政绩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市水务局将加强对指标数据的质量管理,对于上述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公开通报批评,考核结果计零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景德镇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附件
景德镇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填报单位: (盖章) 总得分: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1
水土保持主体责任
5
成立领导机构的,建立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协调机制的,得2分;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并纳入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的,得3分。
2
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完成情况
20
按完成率×50分评分,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得分20分。
3
水土保持预防监督
50
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的,得10分;配合市水保执法人员参加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得10分;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自主验收,得10分;配合市水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得10分;配合执法人员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缴纳补偿费,得10分。
4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20
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的,得10分;
按时上报水土保持基础资料的,得10分。
5
水土保持宣传教育
5
开展水土保持进学校的,得3分;在报刊上刊登过报道的,得2分。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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