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2.08.25
∙【字 号】甬财政教[2002]488、甬科计[2002]136号
∙【施行日期】200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甬财政教[2002]488、甬科计〔2002〕136号 2002年08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并参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印发的《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政经费支持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合作、发明专利及其产业化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经费支持为主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投标制。
第二章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第六条 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应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综合集成,按照市、县(市)区合理分工的要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等。
(一)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自身发展的前瞻性问题而开展的、面向应用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三)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
(四)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孵化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各类科技园区、科技基地等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科技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专利发明与产业化实施等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
(五)重大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六)全市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基础数据库等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项目。
(七)其他新启动的科技工作(活动),以及需应急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
(八)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七条 按照深化科研院所改革,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要求,市科研院所事业费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市属科研院所的研究开发、科研条件建设、科技产业化和公共科技服务项目。
(一)以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工程技术为目标的应用研究开发项目。
(二)以产学研结合方式组织实施,且科研院所参股的产业化项目,科研院所的重大产业化项目。
第三章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管理费和项目(课题)研究费。
(一)计划管理费,指由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及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课题)受理、数据库建立、项目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课题)研究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信息费、调研费及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直接费用不得低于项目(课题)总经费的95%。
1.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的人员支出的劳动费用。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人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科研院所可按事业费削减比例在项目(课题)经费中列支人员费。
2.设备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补助费。如从国外引进,则可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课题)研究所必需的材料、燃料、水、电、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资料印刷费等。
4.设计试验费,指项目研究、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等。
5.信息费,主要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等。
6.调研费,指为项目研究而进行的相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费。
7.租赁费:指为实施项目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8.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向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财政支持经费的5%,单个项目(专题)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负责归口管理科技项目的各级科技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
企业不得从科技项目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九条 遵循“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现行科技计划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经费的开支重点和范围,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强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进一步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性。
(一)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经费。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着眼于提高产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提高区域配置创新资源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吸引科技创业为目标,以政策引导为主要手段,不断加大政策扶持科技发展的力度。经费主要包括:
1.软科学研究计划经费,主要用于战略研究、规划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等所需的人员费、调研费及信息费等。
2.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训费,对外开放服务的测试费、能源及试验材料消耗费等。
3.市科技孵化器、科技园区、科技基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外开展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建设,包括仪器、设备、少量的基本建设补助经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能源材料消耗费、房屋设备租赁补助费及信息费等。
(二)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开发和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少量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人员费等。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含科研院所科技产业化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试制及配套仪器、设备购置费,关键设备研制开发的补助费。
(四)农业与社会发展计划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卫生、城乡建设、海洋开发及公用设施改造先进技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相关科技项目补助。
(五)科技合作计划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和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少量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人员费。
(六)科研院所科技条件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装备购置等补助。
(七)科研院所公共科技服务专项,主要用于市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开展公共科技服务的专项经费补助。
第四章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年度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审批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批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汇总决算。
(二)市科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年度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审核、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汇总、决算。
第十一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的职责与权限:
(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1.负责申报项目科技经费预算的初审;
2.负责检查、监督归口管理项目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负责对项目经费决算的审核;
4.匹配项目约定的科技经费;
5.督促项目责任人申请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登记。
(二)项目(课题)责任人
1.负责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全面反映课题不同渠道的资金来源和全部的费用支出;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及时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3.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课题依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4.负责编制课题研究经费决算;
5.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课题依托单位
1.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3.审核大型仪器设备费用的支出。
4.监督课题责任人在其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经费决算。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主要根据全市科技工作重点和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围绕市科技计划体系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合作等计划的经费预算,明确各类计划的预算比例和支持重点;细化预算项目。
根据科研院所专项计划体系编制科研院所事业费专项预算。合理确定研究开发、科技条件建设、公共科技服务和科技产业化等计划项目的预算比例。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的重要性以及计划与项目的分类,明确经费资助强度。市财政科技经费的资助标准为:重大项目100万元(软科学项目15万元)以上;重点项目50万元(软科学项目10万元)以上;一般项目50万元(软科学项目9万元)以下。
第十四条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申报、审核、审批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县(市)区的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须报经同级财政、科技行政部门审核。
(三)市科技行政部门参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立项审核和经费预算合理性审核。
(四)市科技行政部门汇总项目(课题)经费预算,重大专项经费的预算商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市科技行政部门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
(五)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财力可能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预算法及有关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审核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
(六)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经费文件。
第十五条 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以及实施期限超过两年的项目,确定结转项目经费,纳入下一年度科技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我市急需确定的项目(课题),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程序,但经费预算的确定须报市财政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经费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拨款方式可以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或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拨付,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五章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由于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对项目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须按原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按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项目(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必须执行科技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责任人对承担的项目(课题)、课题依托单位对所依托的课题要单独列账、核算,项目(课题)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财务决算(附表),并报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验收包括固定资产验收和财务决算,项目(课题)责任人应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重大项目验收时应当有财务专家参加。
项目(课题)完成或因故终止,项目(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鉴定或验收的项目,按企事业财务规定进行调账处理。
对因故终止或在合同期内未实施项目经费归还财政、科技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课题)完成后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市科技行政部门建立计划与预算相统一、计划预算与项目实施管理、内部审计三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每年抽查部分重大、重点项目,对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相应调整预算。
第二十五条 课题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对所依托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科技项目经费追踪问效制度。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对项目(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重大科技项目(课题)可实行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考评结果及审计结论将作为以后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和本部门所归口管理的市级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科技项目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课题)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课题)责任人和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取消项目(课题)资助资格等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宁波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甬财政事[2000]68号、甬科计[2000]2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县(市)、区财政核拨的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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