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 第九条干部选拔任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人选产生。晋升股级职务, 一般经民主推荐产生候选 人,由局务会研究确定考核对象;建设局也可直接推荐确定考 核对象。 同级职务调整, 股级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务会审 批。后备干部人选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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