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建设局机关
干部选拔任用
第九条干部选拔任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人选产生。晋升股级职务, 一般经民主推荐产生候选
人,由局务会研究确定考核对象;建设局也可直接推荐确定考
核对象。 同级职务调整, 股级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务会审
批。后备干部人选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办公室提出意见,
报局务会研究决定。
(二 )考核。拟晋升职务的人选由办公室发布考核公示,并
组
织考核。要对照拟任职务的条件和要求, 全面考核其德、 能、勤
、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核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
面意见。形成的考核材料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公
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内容包括: 德才表现、 工作实绩、
主要缺点和不足。考核材料待人选正式任职后归入其个人档案。
(三 ) 研究决定。拟晋升职务的人选经办公室考核并征求
局党支部、纪检组意见后,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
(四 ) 任前公示。对经局研究决定拟晋升股级职务的人选
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按规定须报区委组织部、人事局等有
关部门审批的,报批后公示。公示中反映的不同意见,报局
务会研究决定。
(五 )任(免 )职谈话。 干部职务变动一经批准,须由上级主
管领导与其谈话。正股级或主持工作的副股级由局长或其委
托的领导谈话, 副股级由分管副局长谈话。
干部正式谈话时,
办公室应做好记录。
(六 )公布任 ( 免)职通知。正股级或主持工作的副股级由局
长或其委托的领导到单位宣布;副股级由分管副局长到所在
单位宣布,办公室介绍考核基本情况。
第十条新选拔任用的股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
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试用期满
由局办公室对其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经考核能胜
任本职工作的,予以正式任命,任职时间从试用期起计算。
经考核不胜任本职工作的,由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提出意
见,报局领导研究,安排合适的工作,并按新任职务确定相
应的待遇。
第十一条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对于适合竞争上岗的股
级职位,由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局务会审定,制定竞争上
岗方案报区人事局审批后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合理的结
构比例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在核定的职数内聘任含(续
聘、解聘、下同)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正职领导或主持
工作的副职领导由局长聘任;副股职由分管副局长聘任;
其余人员由单位自行聘任,并按规定办理聘任手续。未办
理聘任手续的,不得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参照《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 )暂行
办法》的规定,机关正、副股级干部和在敏感或重要职位
的工作人员, 在同一职位上任职5 年以上的,原则上要进行
岗位轮换。工作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
事业单位股级干部按本规定实行。干部轮岗根据需要定期或
不定期进行,对群众反映意见较多的岗位工作人员,应轮岗
调整,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局务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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