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 页 / 总共24 页

化工销售合同

  合同号码: 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绍兴分公司

  地址:中国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11 号

  电报挂号: 电传: 传真:

  买方: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 传真: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并按下

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

  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

  数量

  单价

  总值

  lithophone

  zns content 28% min.

  paper-lined glass-fiber bags

  50 m/tons

  rmb 982 per m/t

  cifc 3%

第2 页 / 总共24 页

  singapore

  rmb 49,000

  卖方可多装或少装百分之五,价格仍按上述价格计算。

  2.唛头:由卖方指定。

  3.保险:由卖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照发票总值110%

投保综合险及战争险,如买方欲增加其他险别超过上述保额时须

于装船前征得卖方同意,所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装船口岸:

  5.目的口岸:

  6.装船期限:XX 年月份装船,允许分批和转船。

  7.付款条件:买方应由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船月份前30

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至装运月份后第15 天

在中国议付有效。

  8.商品检验: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船口岸中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局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品质和数量的交货依据。

  9.异议和索赔: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

到目的港30 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买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

检验报告。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卖方不

予接受。

  10.不可抗拒力:如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

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时,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

运或延迟装运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

第3 页 / 总共24 页

在15 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11.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

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时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多

有约束力。

  .其他条款:

  合同号码: 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绍兴分公司

  地址:中国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11 号

  电报挂号: 电传: 传真:

  买方: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 传真: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并按下

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

  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

  数量

  单价

第4 页 / 总共24 页

  总值

  lithophone

  zns content 28% min.

  paper-lined glass-fiber bags

  50 m/tons

  rmb 982 per m/t

  cifc 3%

  singapore

  rmb 49,000

  卖方可多装或少装百分之五,价格仍按上述价格计算。

  2.唛头:由卖方指定。

  3.保险:由卖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照发票总值110%

投保综合险及战争险,如买方欲增加其他险别超过上述保额时须

于装船前征得卖方同意,所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装船口岸:

  5.目的口岸:

  6.装船期限:XX 年月份装船,允许分批和转船。

  7.付款条件:买方应由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船月份前30

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至装运月份后第15 天

在中国议付有效。

  8.商品检验: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船口岸中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局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品质和数量的交货依据。

第5 页 / 总共24 页

  9.异议和索赔: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

到目的港30 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买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

检验报告。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卖方不

予接受。

  10.不可抗拒力:如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

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时,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

运或延迟装运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

在15 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11.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

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时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多

有约束力。

  .其他条款:

  合同号码: 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绍兴分公司

  地址:中国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11 号

  电报挂号: 电传: 传真:

  买方:

  地址:

第6 页 / 总共24 页

  电报挂号: 电传: 传真: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并按下

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

  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

  数量

  单价

  总值

  lithophone

  zns content 28% min.

  paper-lined glass-fiber bags

  50 m/tons

  rmb 982 per m/t

  cifc 3%

  singapore

  rmb 49,000

  卖方可多装或少装百分之五,价格仍按上述价格计算。

  2.唛头:由卖方指定。

  3.保险:由卖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照发票总值110%

投保综合险及战争险,如买方欲增加其他险别超过上述保额时须

于装船前征得卖方同意,所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装船口岸:

第7 页 / 总共24 页

  5.目的口岸:

  6.装船期限:XX 年月份装船,允许分批和转船。

  7.付款条件:买方应由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船月份前30

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至装运月份后第15 天

在中国议付有效。

  8.商品检验: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船口岸中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局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品质和数量的交货依据。

  9.异议和索赔: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

到目的港30 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买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

检验报告。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卖方不

予接受。

  10.不可抗拒力:如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

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时,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

运或延迟装运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

在15 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11.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

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时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多

有约束力。

  .其他条款:

第8 页 / 总共24 页

  合同号码: 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绍兴分公司

  地址:中国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11 号

  电报挂号: 电传: 传真:

  买方: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 传真: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并按下

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

  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

  数量

  单价

  总值

  lithophone

  zns content 28% min.

  paper-lined glass-fiber bags

  50 m/tons

  rmb 982 per m/t

  cifc 3%

  singapore

第9 页 / 总共24 页

  rmb 49,000

  卖方可多装或少装百分之五,价格仍按上述价格计算。

  2.唛头:由卖方指定。

  3.保险:由卖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照发票总值110%

投保综合险及战争险,如买方欲增加其他险别超过上述保额时须

于装船前征得卖方同意,所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装船口岸:

  5.目的口岸:

  6.装船期限:XX 年月份装船,允许分批和转船。

  7.付款条件:买方应由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船月份前30

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至装运月份后第15 天

在中国议付有效。

  8.商品检验: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船口岸中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局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品质和数量的交货依据。

  9.异议和索赔: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

到目的港30 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买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

检验报告。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卖方不

予接受。

  10.不可抗拒力:如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

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时,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

运或延迟装运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

在15 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第10 页 / 总共24 页

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11.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

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时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多

有约束力。

  .其他条款:

  合同号码: 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绍兴分公司

  地址:中国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11 号

  电报挂号: 电传: 传真:

  买方: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 传真: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并按下

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

  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

  数量

  单价

  总值

第11 页 / 总共24 页

  lithophone

  zns content 28% min.

  paper-lined glass-fiber bags

  50 m/tons

  rmb 982 per m/t

  cifc 3%

  singapore

  rmb 49,000

  卖方可多装或少装百分之五,价格仍按上述价格计算。

  2.唛头:由卖方指定。

  3.保险:由卖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照发票总值110%

投保综合险及战争险,如买方欲增加其他险别超过上述保额时须

于装船前征得卖方同意,所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装船口岸:

  5.目的口岸:

  6.装船期限:XX 年月份装船,允许分批和转船。

  7.付款条件:买方应由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船月份前30

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至装运月份后第15 天

在中国议付有效。

  8.商品检验: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船口岸中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局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品质和数量的交货依据。

  9.异议和索赔: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

第12 页 / 总共24 页

到目的港30 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买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

检验报告。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卖方不

予接受。

  10.不可抗拒力:如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

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时,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

运或延迟装运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

在15 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11.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

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时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多

有约束力。

  .其他条款:

  合同号码: 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绍兴分公司

  地址:中国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11 号

  电报挂号: 电传: 传真:

  买方: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 传真:

第13 页 / 总共24 页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并按下

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

  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

  数量

  单价

  总值

  lithophone

  zns content 28% min.

  paper-lined glass-fiber bags

  50 m/tons

  rmb 982 per m/t

  cifc 3%

  singapore

  rmb 49,000

  卖方可多装或少装百分之五,价格仍按上述价格计算。

  2.唛头:由卖方指定。

  3.保险:由卖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照发票总值110%

投保综合险及战争险,如买方欲增加其他险别超过上述保额时须

于装船前征得卖方同意,所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装船口岸:

  5.目的口岸:

第14 页 / 总共24 页

  6.装船期限:XX 年月份装船,允许分批和转船。

  7.付款条件:买方应由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船月份前30

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至装运月份后第15 天

在中国议付有效。

  8.商品检验: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船口岸中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局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品质和数量的交货依据。

  9.异议和索赔: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

到目的港30 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买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

检验报告。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卖方不

予接受。

  10.不可抗拒力:如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

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时,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

运或延迟装运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

在15 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11.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

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时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多

有约束力。

  .其他条款:

第15 页 / 总共24 页

  合同号码: 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绍兴分公司

  地址:中国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11 号

  电报挂号: 电传: 传真:

  买方: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 传真: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并按下

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

  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

  数量

  单价

  总值

  lithophone

  zns content 28% min.

  paper-lined glass-fiber bags

  50 m/tons

  rmb 982 per m/t

  cifc 3%

  singapore

第16 页 / 总共24 页

  rmb 49,000

  卖方可多装或少装百分之五,价格仍按上述价格计算。

  2.唛头:由卖方指定。

  3.保险:由卖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照发票总值110%

投保综合险及战争险,如买方欲增加其他险别超过上述保额时须

于装船前征得卖方同意,所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装船口岸:

  5.目的口岸:

  6.装船期限:XX 年月份装船,允许分批和转船。

  7.付款条件:买方应由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船月份前30

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至装运月份后第15 天

在中国议付有效。

  8.商品检验: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船口岸中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局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品质和数量的交货依据。

  9.异议和索赔: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

到目的港30 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买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

检验报告。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卖方不

予接受。

  10.不可抗拒力:如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

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时,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

运或延迟装运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

在15 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第17 页 / 总共24 页

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11.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

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时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多

有约束力。

  .其他条款:

  合同号码: 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绍兴分公司

  地址:中国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11 号

  电报挂号: 电传: 传真:

  买方: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 传真: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并按下

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

  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

  数量

  单价

  总值

第18 页 / 总共24 页

  lithophone

  zns content 28% min.

  paper-lined glass-fiber bags

  50 m/tons

  rmb 982 per m/t

  cifc 3%

  singapore

  rmb 49,000

  卖方可多装或少装百分之五,价格仍按上述价格计算。

  2.唛头:由卖方指定。

  3.保险:由卖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照发票总值110%

投保综合险及战争险,如买方欲增加其他险别超过上述保额时须

于装船前征得卖方同意,所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装船口岸:

  5.目的口岸:

  6.装船期限:XX 年月份装船,允许分批和转船。

  7.付款条件:买方应由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船月份前30

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至装运月份后第15 天

在中国议付有效。

  8.商品检验: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船口岸中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局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品质和数量的交货依据。

  9.异议和索赔: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

第19 页 / 总共24 页

到目的港30 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买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

检验报告。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卖方不

予接受。

  10.不可抗拒力:如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

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时,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

运或延迟装运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

在15 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11.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

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时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多

有约束力。

  .其他条款:

  合同号码: 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绍兴分公司

  地址:中国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11 号

  电报挂号: 电传: 传真:

  买方: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 传真:

第20 页 / 总共24 页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并按下

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

  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

  数量

  单价

  总值

  lithophone

  zns content 28% min.

  paper-lined glass-fiber bags

  50 m/tons

  rmb 982 per m/t

  cifc 3%

  singapore

  rmb 49,000

  卖方可多装或少装百分之五,价格仍按上述价格计算。

  2.唛头:由卖方指定。

  3.保险:由卖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照发票总值110%

投保综合险及战争险,如买方欲增加其他险别超过上述保额时须

于装船前征得卖方同意,所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装船口岸:

  5.目的口岸:

第21 页 / 总共24 页

  6.装船期限:XX 年月份装船,允许分批和转船。

  7.付款条件:买方应由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船月份前30

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至装运月份后第15 天

在中国议付有效。

  8.商品检验: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船口岸中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局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品质和数量的交货依据。

  9.异议和索赔: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

到目的港30 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买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

检验报告。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卖方不

予接受。

  10.不可抗拒力:如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

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时,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

运或延迟装运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

在15 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11.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

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时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多

有约束力。

  .其他条款:

第22 页 / 总共24 页

  合同号码: 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绍兴分公司

  地址:中国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11 号

  电报挂号: 电传: 传真:

  买方: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 传真: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并按下

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

  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

  数量

  单价

  总值

  lithophone

  zns content 28% min.

  paper-lined glass-fiber bags

  50 m/tons

  rmb 982 per m/t

  cifc 3%

  singapore

第23 页 / 总共24 页

  rmb 49,000

  卖方可多装或少装百分之五,价格仍按上述价格计算。

  2.唛头:由卖方指定。

  3.保险:由卖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照发票总值110%

投保综合险及战争险,如买方欲增加其他险别超过上述保额时须

于装船前征得卖方同意,所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装船口岸:

  5.目的口岸:

  6.装船期限:XX 年月份装船,允许分批和转船。

  7.付款条件:买方应由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船月份前30

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至装运月份后第15 天

在中国议付有效。

  8.商品检验: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船口岸中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局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品质和数量的交货依据。

  9.异议和索赔: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

到目的港30 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买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

检验报告。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卖方不

予接受。

  10.不可抗拒力:如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

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时,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

运或延迟装运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

在15 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第24 页 / 总共24 页

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11.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

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时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多

有约束力。

  .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