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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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销售合同
合同号码: 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绍兴分公司
地址:中国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11 号
电报挂号: 电传: 传真:
买方: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 传真: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并按下
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
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
数量
单价
总值
lithophone
zns content 28% min.
paper-lined glass-fiber bags
50 m/tons
rmb 982 per m/t
cifc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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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gapore
rmb 49,000
卖方可多装或少装百分之五,价格仍按上述价格计算。
2.唛头:由卖方指定。
3.保险:由卖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照发票总值110%
投保综合险及战争险,如买方欲增加其他险别超过上述保额时须
于装船前征得卖方同意,所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装船口岸:
5.目的口岸:
6.装船期限:XX 年月份装船,允许分批和转船。
7.付款条件:买方应由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船月份前30
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至装运月份后第15 天
在中国议付有效。
8.商品检验: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船口岸中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局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品质和数量的交货依据。
9.异议和索赔: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
到目的港30 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买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
检验报告。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卖方不
予接受。
10.不可抗拒力:如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
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时,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
运或延迟装运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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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5 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11.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
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时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多
有约束力。
.其他条款:
合同号码: 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绍兴分公司
地址:中国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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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唛头:由卖方指定。
3.保险:由卖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照发票总值110%
投保综合险及战争险,如买方欲增加其他险别超过上述保额时须
于装船前征得卖方同意,所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装船口岸:
5.目的口岸:
6.装船期限:XX 年月份装船,允许分批和转船。
7.付款条件:买方应由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船月份前30
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至装运月份后第15 天
在中国议付有效。
8.商品检验: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船口岸中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局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品质和数量的交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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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异议和索赔: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
到目的港30 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买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
检验报告。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卖方不
予接受。
10.不可抗拒力:如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
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时,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
运或延迟装运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
在15 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11.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
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时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多
有约束力。
.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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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唛头:由卖方指定。
3.保险:由卖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照发票总值110%
投保综合险及战争险,如买方欲增加其他险别超过上述保额时须
于装船前征得卖方同意,所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装船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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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目的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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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付款条件:买方应由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船月份前30
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至装运月份后第15 天
在中国议付有效。
8.商品检验: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船口岸中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局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品质和数量的交货依据。
9.异议和索赔: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
到目的港30 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买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
检验报告。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卖方不
予接受。
10.不可抗拒力:如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
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时,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
运或延迟装运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
在15 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11.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
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时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多
有约束力。
.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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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综合险及战争险,如买方欲增加其他险别超过上述保额时须
于装船前征得卖方同意,所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装船口岸:
5.目的口岸:
6.装船期限:XX 年月份装船,允许分批和转船。
7.付款条件:买方应由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船月份前30
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至装运月份后第15 天
在中国议付有效。
8.商品检验: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船口岸中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局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品质和数量的交货依据。
9.异议和索赔: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
到目的港30 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买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
检验报告。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卖方不
予接受。
10.不可抗拒力:如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
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时,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
运或延迟装运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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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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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时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多
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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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唛头:由卖方指定。
3.保险:由卖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照发票总值110%
投保综合险及战争险,如买方欲增加其他险别超过上述保额时须
于装船前征得卖方同意,所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装船口岸:
5.目的口岸:
6.装船期限:XX 年月份装船,允许分批和转船。
7.付款条件:买方应由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船月份前30
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至装运月份后第15 天
在中国议付有效。
8.商品检验: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船口岸中国进出口商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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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异议和索赔: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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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卖方不
予接受。
10.不可抗拒力:如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
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时,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
运或延迟装运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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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
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时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多
有约束力。
.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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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可多装或少装百分之五,价格仍按上述价格计算。
2.唛头:由卖方指定。
3.保险:由卖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照发票总值110%
投保综合险及战争险,如买方欲增加其他险别超过上述保额时须
于装船前征得卖方同意,所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装船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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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装船期限:XX 年月份装船,允许分批和转船。
7.付款条件:买方应由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船月份前30
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至装运月份后第15 天
在中国议付有效。
8.商品检验: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船口岸中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局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品质和数量的交货依据。
9.异议和索赔: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
到目的港30 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买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
检验报告。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卖方不
予接受。
10.不可抗拒力:如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
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时,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
运或延迟装运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
在15 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出具的证明此类事故的证明书。
11.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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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时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多
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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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并按下
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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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可多装或少装百分之五,价格仍按上述价格计算。
2.唛头:由卖方指定。
3.保险:由卖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照发票总值110%
投保综合险及战争险,如买方欲增加其他险别超过上述保额时须
于装船前征得卖方同意,所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装船口岸:
5.目的口岸:
6.装船期限:XX 年月份装船,允许分批和转船。
7.付款条件:买方应由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船月份前30
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至装运月份后第15 天
在中国议付有效。
8.商品检验: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船口岸中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局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品质和数量的交货依据。
9.异议和索赔: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
到目的港30 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买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
检验报告。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卖方不
予接受。
10.不可抗拒力:如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
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时,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
运或延迟装运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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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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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时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多
有约束力。
.其他条款:
合同号码: 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绍兴分公司
地址:中国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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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唛头:由卖方指定。
3.保险:由卖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照发票总值110%
投保综合险及战争险,如买方欲增加其他险别超过上述保额时须
于装船前征得卖方同意,所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装船口岸:
5.目的口岸:
6.装船期限:XX 年月份装船,允许分批和转船。
7.付款条件:买方应由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船月份前30
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至装运月份后第15 天
在中国议付有效。
8.商品检验: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船口岸中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局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品质和数量的交货依据。
9.异议和索赔: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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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可抗拒力:如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
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时,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
运或延迟装运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
在15 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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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
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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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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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唛头:由卖方指定。
3.保险:由卖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照发票总值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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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装船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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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付款条件:买方应由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船月份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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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商品检验: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船口岸中国进出口商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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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异议和索赔: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
到目的港30 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买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
检验报告。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卖方不
予接受。
10.不可抗拒力:如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
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时,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
运或延迟装运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
在15 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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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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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付款条件:买方应由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装船月份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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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异议和索赔: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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