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

第九条干部选拔任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人选产生。晋升股级职务, 一般经民主推荐产生候选

人,由局务会研究确定考核对象;建设局也可直接推荐确定考

核对象。 同级职务调整, 股级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务会审

批。后备干部人选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办公室提出意见,

报局务会研究决定。

(二 )考核。拟晋升职务的人选由办公室发布考核公示,并

织考核。要对照拟任职务的条件和要求, 全面考核其德、 能、勤

、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核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

面意见。形成的考核材料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公

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内容包括: 德才表现、 工作实绩、

主要缺点和不足。考核材料待人选正式任职后归入其个人档案。

(三 ) 研究决定。拟晋升职务的人选经办公室考核并征求

局党支部、纪检组意见后,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

(四 ) 任前公示。对经局研究决定拟晋升股级职务的人选

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按规定须报区委组织部、人事局等有

关部门审批的,报批后公示。公示中反映的不同意见,报局

务会研究决定。

(五 )任(免 )职谈话。 干部职务变动一经批准,须由上级主

管领导与其谈话。正股级或主持工作的副股级由局长或其委

托的领导谈话, 副股级由分管副局长谈话。

干部正式谈话时,

办公室应做好记录。

(六 )公布任 ( 免)职通知。正股级或主持工作的副股级由局

长或其委托的领导到单位宣布;副股级由分管副局长到所在

单位宣布,办公室介绍考核基本情况。

第十条新选拔任用的股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

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试用期满

由局办公室对其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经考核能胜

任本职工作的,予以正式任命,任职时间从试用期起计算。

经考核不胜任本职工作的,由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提出意

见,报局领导研究,安排合适的工作,并按新任职务确定相

应的待遇。

第十一条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对于适合竞争上岗的股

级职位,由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局务会审定,制定竞争上

岗方案报区人事局审批后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合理的结

构比例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在核定的职数内聘任含(续

聘、解聘、下同)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正职领导或主持

工作的副职领导由局长聘任;副股职由分管副局长聘任;

其余人员由单位自行聘任,并按规定办理聘任手续。未办

理聘任手续的,不得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参照《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 )暂行

办法》的规定,机关正、副股级干部和在敏感或重要职位

的工作人员, 在同一职位上任职5 年以上的,原则上要进行

岗位轮换。工作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

事业单位股级干部按本规定实行。干部轮岗根据需要定期或

不定期进行,对群众反映意见较多的岗位工作人员,应轮岗

调整,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局务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