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委托管理合同8篇
酒店委托管理合同8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酒店委托管理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酒店委托管理合同1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全权实施经营管理事宜,经友好协商,特制定本协议。
一、委托经营管理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其名下的酒店,酒店实行由甲方董事会及酒店管理公司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甲方委派业主总经理,乙方根据酒店经营管理需要派驻由运营总经理、驻店总经理及各部门经理(总监)组成的管理团队。运营总经理是乙方在酒店的总代表。
风险告知:在委托合同中,应对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尤其是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受托人能够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务,同时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或委托人减少其相应的报酬。
二、委托经营管理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实施酒店经营管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本协议履行期满的前一个月双方另行协商续约或终止协议。
风险告知:委托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委托事务,应对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若委托合同是有偿的,因受托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因委托人自己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该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若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协议目标
1、本协议签订执行之日起,乙方须全力实施酒店经营管理工作,确保酒店的服务和管理水平逐步达到五星级标准。
2、酒店委托经营管理之服务项目范围为:酒店大堂、商务中心、精品店、客房、西餐厅、会议室、洗衣房等。
3、酒店经营管理利润指标为: 。
(1)首年:营业额人民币 万元,经营利润 万元(首年 个月为 万元)
(2)第二年:营业额人民币 万元,利润 万元
(3)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二个月为酒店经营管理调整期,不执行酒店经营管理利润指标考核。
(4)以上经营管理利润指标为最低参考指标,实际指标根据双方确定的具体经营计划执行。
4、乙方在甲方配合下,于 年内完成酒店五星级的评定工作。
四、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酒店营业所必需的一切条件,包括完好的设备、用品用具、材料和必要的流动资金。
2、负责提供酒店章程、营业执照和有关批准开业的手续和文件。
3、负责提供酒店筹建、开办和工作人员培训期间的各种费用。
4、负责酒店对外的一切债权债务和饭店的经营风险。
五、乙方责任
1、负责提供酒店经营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技术,以确保酒店的软件管理达到国家规定的"五星级"水平。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饭店的章程,开展合法经营致力于提高酒店的经营设备。
3、派出相应的团队,负责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4、除正常耗损和不可抗的事件或不能归咎于乙方责任的意外因素,乙方应保证甲方所提供的酒店固定资产的完好,确保酒店设备的正常运转。
5、按时间向饭店董事会及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各种报表。包括资金平衡表、利润表、成本表及其附表的月、季、年报。
六、委托管理、承包期限及酬金支付
1、试营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正式经营承包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期内,甲方从经营总收入中提取3%的金额作为乙方酬金,从酒店的经营成本中列支,此款自年度报表提供数字后1个月内付清;
3、承包经营期间,以年度会计报表中的纯利润总额为基数,递增15%作为乙方承包指标;
4、乙方承包经营内达不到承包指标,不足部分,双方各负担50%,同理,超出承包指标部分,双方按1:1分成;
5、酒店试营业前的筹备开办阶段,甲方应付给乙方管理费人民币5万元,作为乙方人员工资、差旅费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出人员的食宿;
6、酒店营业过程中,乙方人员的工资、住宿、福利等由甲方承担,从经营成本中列支,总经理工资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部门经理不超过20xx元,其余按酒店规定执行。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修改或者解除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还应继续履行合同。
2、若因甲方抵押、转让、继承等产权变更导致本合同履行困难增加,乙方也愿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3、若甲方擅自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乙方逾期支付承包金,每逾期一日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八、争议纠纷解决
若双方就本合同旅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则双方应互相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交由司法部门裁决,裁决期间,本合同仍继续执行。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需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否则无效。
2、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可以中止本合同的履行,不可抗力的影响超过三个月仍不能消除时,双方可终止本合同,双方均不在追究对方责任。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书若需要改动或补充,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另行订立书面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书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
4、本合同书打印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酒店委托管理合同2第一章总则
为了发展本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及旅游业,使酒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类酒店的先进水准,从而使酒店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经济效益,(以下简称委托方),特委托(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全权经营管理酒店。双方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委托方 酒店系在中国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合法经营企业,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
管理公司 酒店管理公司系在中国 市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国有企业,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
第二章名词定义
第一条酒店
本合同用的“酒店”一词指位于酒店,内容包括:
(1)间有卫生间的客房;
(2)各类中西类餐厅、风味餐厅、旋转餐厅、多功能厅、迪斯科厅、酒吧、咖啡室、茶廊、游泳池、桑拿浴室、健身房、网球场、附设商场、美容室、洗衣房、商务设施、停车场以及其它康体设施和酒店建筑所在地的空地、绿地等,全部占地约亩;
(3)提供后勤服务的综合楼及职工宿舍等,全部建筑物约 平方米;
(4)酒店经营所需的供水、电力、电讯、煤气、汽油、柴油等能源以及排水、消防等附属设施及空调、电梯、卫生设备、冷藏等设备;
(5)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第二条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在本合同中“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是指:
(1)所有家具、陈设及布置,包括客房、公共场所的家具、地毯、墙饰、摆件、灯饰和其他物品;
(2)饭店经营所需的所有设备,包括厨房、酒吧、公共卫生(PA)设备、洗衣房、办公室等设备;
(3)必要的车辆和运输设备;
(4)所有营运物品,包括工具、器皿、布件、瓷器、玻璃器皿、银器及类似物品;
(5)所有制服及其他酒店营运所必须的物品。
本合同第一、第二条所列内容,以酒店正式开业日前双方交接所附明细清册为准。
第三条酒店正式开业日
“酒店正式开业日”是指酒店正式全面营业的第一天,其基本条件为:
(1)酒店建设工程全部竣工;
(2)酒店全部设备及设施已安装完毕、正常运行;
(3)酒店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备齐;
(4)酒店工程经国家验收合格,包括消防、卫生设施;
(5)酒店营业执照及各项营业许可证已经获得;
(6)各项保险生效;
(7)酒店经营所必须的流动资金全部汇入酒店营业账户;
(8)委托方与管理公司书面同意酒店可以正式开业。
酒店正式开业日之前的对外营业称为“酒店试营业期”。以上各项若有一项未达到者,均属“酒店试营业期”。
第四条双方
这是指本合同的缔约双方:即委托方与管理公司。
第五条总收入
在本合同中这是指经营酒店及其设备所得的客房、餐饮、附属的涉外商场、娱乐设施、场地出租、电话、电传、传真、洗衣、出租汽车及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全部收入的总和。
第六条经营毛利
本合同中的“经营毛利”是指总收入减去酒店经营成本和费用后的余额。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酒店经营成本和费用不包括以下内容:
(1)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投资性质的费用摊销及更新基金;
(2)贷款利息(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除外);
(3)所得税、房产税及其他附加税;
(4)土地使用税;
(5)董事会费和保险费;
(6)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
(7)国家汇率调整造成的汇兑损失;
(8)委托方董事会特别要求所进行的、非酒店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的会计、审计、律师等费用;
(9)投资方成员在酒店的挂账及投资方的内部会议等挂账;
(10)经投资方同意购置的固定资产和零肖程完善项目;
(11)投资方单方面要求的接待、广告、赞助性开支以及未得到管理方同意而实际由投资方获益和开支的各项费用。
(12)其他非酒店经营所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商标及服务标志
这是酒店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市场推广中所用的属于管理公司专有的标记、图案或文字。
第三章酒店管理
第八条管理权
委托方授权管理公司在接受管理期间,对酒店经营管理有充分的决定权和指挥权,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可代表酒店对外签署与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有关的文件、合同,包括签署总额不超过万人民币的短期经营周转资金的贷款合同。
第九条总经理
酒店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人选经管理公司与委托方充分协商后由管理公司任免。
总经理受理公司在酒店的总代表。总经理对酒店经营管理事务有指挥权和决定权,对酒店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并对管理公司负责。
总经理是酒店法人的委托代表。
总经理如有营私舞弊行为,需经证实后,委托方方有权要求管理公司进行撤换。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条人事安排
1.管理公司将根据酒店的实际状况提出人事、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制订劳动工资计划,根据上述方案计划安排酒店员工工作。
2.酒店各级员工的聘任、奖惩、调动和安置均由总经理按国家有关合作经营企业的规定决定和处理。
3.管理公司派往酒店工作的职工均受酒店雇佣,其住宿、交通(包括市内交通)均由酒店负责;工资、奖金、休假、医疗等享受酒店员工同等待遇;每年享受二次有薪探亲假,每次假期10天(在途时间另计),其交通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在酒店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酒店的管理工作
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在管理酒店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管理期分为两个阶段--试营业期和正式全面营业期。
管理公司在酒店筹建后期和试营业期内,除了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外,其主要工作有:
1.逐步建立健全酒店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机构设置;
2.对酒店设施布局进行调整和完善;
3.招聘员工,强化人员培训,建立岗位责任制;
4.进行市场推销;
5.为酒店正式全面营业进行积极准备,包括筹备酒店正式开业仪式等。
6.有计划地推行“酒店管理模式”。
7.争取在年内为甲方培训一支能自行管理、经营、具有良好职业素质和操守的管理队伍,最终使甲方能在最短时间内能独立经营和管理好酒店。
从酒店正式开业日起,酒店进入了全面营业期,管理公司的主要工作有:
(1)乙方派出业务骨干筹备酒店开业,作好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人员和设备运行与到位。
(2)乙方负责招聘具备酒店从业素质的员工,开展员工上岗前的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
(3)宾馆装修期间提出专业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4)负责为宾馆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按照星级宾馆的标准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5)建立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制定相应跟业绩挂钩的绩效管理机制。
(6)负责为宾馆的经营拓展客源市场,建立酒店自身销售网络系统,并利用乙方现有的酒店网络,积极使用电子商务,积极促销酒店旅游市场。
(7)乙方将派出专业人员整合本地资源,设计酒店的整体CIS形象识别系统,以统一、整体的品牌形象崛起于本地区。
(8)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向甲方股东提交酒店的年度预算、年度经营计划以及酒店最佳的产品组合内容和远景发展规划。
(9)尽快使酒店达到星级酒店标准并通过验收,为酒店在本地区创优秀品牌而努力工作。
(10)乙方竭尽全力完善、维护好酒店的硬件设施,使之能良性循环,确保酒店常新、环境完美、不断完善和配套。
(11)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实施全面经营管理工作,乙方实施在甲方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12)全面推行“酒店管理模式”。
(13)按照酒店的设备、设施条件,提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和服务水平;
(14)全面负责酒店的公共关系事务和市场推销;
(15)深化员工业务技能培训工作;
(16)负责监督和考核总经理的工作业绩;
(17)每一会计年度前 天向委托方提交酒店的年度经营方案及财务预算;
(18)每一个月的后 天内向委托方提交反映该月酒店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
(19)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 个月内,向委托方提交酒店财务报告,说明本年度决算情况和经营成果;
(20)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经营需要,调整和修改酒店各项收费标准;
(21)负责酒店的日常维修和保养;
(22)为保障酒店的权益,代表委托方和管理公司进行法律诉讼;
(23)争取在年内回收酒店投资的本息。
第四章管理费的计算与支付
第十二条试开业前期因工作量巨大,而又无营业收入,故开业前期自乙方管理人员到位后,每月暂按 万元人民币支付管理费。
第十三条管理费分为基本管理费和效益管理费。
第十四条在酒店试营业期内,管理公司收取的基本管理费按总收入的百分之 收取。
第十五条从酒店正式开业日起,管理公司收取的基本管理费按总收入的百分之 收取。
第十六条基本管理费每月支付一次,其计算方法是按当月总收入乘以上费率,于次月15日前汇入管理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十七条管理公司同意在酒店试营业期不收效益管理费。酒店正式开业后始收效益管理费。
第五章双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委托方董事会的责任:
1.及时办妥酒店经营所必须的全部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提供酒店经营所必须的定额流动资金。定额流动资金须在酒店对外试营业前15天提供,流动资金定额由双方在试营业前核定;
3.按时审批酒店年度经营方案、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
4.审查批准酒店扩建、改建计划;
5.协调好基建与经营存在的各种事宜,安排落实宾馆经营必需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保证消防安全设施的齐备,因设施未齐全、设备未完备以及因证照不齐等原因而引发的行政罚款费用不进入酒店费用。
6.委托方须协调好当地政府的相应关系,当地政府超出标准之外的收费由委托方承担。
7.其他必须由委托方决定的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管理公司责任
1.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酒店客房的出租率,增加经济效益;
2.选派合格人选到酒店任职;
3.按时提交酒店年度经营方案和财务预算与决算;
4.不断引进先进适用的经营方法和管理经验,使酒店的管理不低于国内同类酒店的管理水平,并尽快培养当地干部和员工,进入酒店管理各级领导层;
5.负责编制和健全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
6.利用集团优势,在管理公司所属酒店内安排酒店员工的培训和实践;
7.其他必须由管理公司办理的一切有关事宜。
第六章酒店维护与保养
第二十条酒店从正式开业日起每年留有一定数额的更新基金,用作酒店设备的更新、添置等。每年更新基金的额度计算标准为:
第一年至第三年,不少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二;
第四年起,不少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五;
更新基金可以一年一次提用,也可以分月提用。
更新添置项目所需资金在经营成本列支。
第二十一条管理公司认为需要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用更新基金更换、添置酒店的设备、陈设和家具等。
第二十二条每年度更新基金如未用完留有余额,可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与下一年度的更新基金合并提用。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管理公司须将更新基金的余额如数归还委托方。
第七章酒店产权及其处置
第二十四条酒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属委托方。
第二十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酒店的全部产权属委托方所有,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或抵押,除本合同第七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酒店财产。
第二十六条管理公司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使用调配酒店财产。
第二十七条管理公司有权处理用更新基金更换下来的酒店不再适用的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等。处理这些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所获款项,纳入“更新基金”项,留作添置这些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
第二十八条委托方在处置酒店财产时,应以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为原则。否则,应征得管理公司同意。
第八章税务、财务及外汇管理
第二十九条酒店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税收条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条酒店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由职工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十一条酒店的会计年度从每年 月 日起至同年 月 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二条除本合同已有规定以外,酒店会计的处理原则均按《企业会计制度》办理。
第三十三条酒店的财务审计聘请国内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
如董事会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审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对酒店财务进行复检时,管理公司应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在董事会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二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酒店经营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国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条例及规定办理。
第九章保险
第三十六条双方同意酒店向中国境内具有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投保双方都认为必须的险项,酒店一旦遭受损失可在所投保的险项范围内获得应有的赔偿。
所有保险均由委托方投保,保险受益人为委托方,与管理公司无关。
第三十七条委托方投保的酒店财产险,其投保总额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三十八条各项保险费及办理保险费的其他费用,均由酒店支付。但不作为酒店管理费用开支,列入甲方开支科目。以遵循收益与权责挂钩之原则。
第十章监管、奖罚机制
第三十九条甲方派驻股东代表听取酒店重大管理制度、用工薪酬分配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酒店年度经营计划,拟定酒店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等事项。
第四十条建立完善年度财务审计制度、日常经营支出由总经理签字。超过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添置、重大合同需经甲方派出的股东代表同意方可签署。
第四十一条乙方不得以酒店的名义对外签署财产担保合同及财产担保文件。
第四十二条甲方有权了解和知晓乙方所实施的全部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从营业收入和综合毛利、利润等方面对乙方的管理进行考核,使经营和资产本身得到良性发展和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乙方如完成甲方下达的各项目标,可按营业收入增加 %计提效益管理费。效益管理费每月结算一次,次月的 日前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第四十四条乙方以酒店资产作信用担保,以确保所派驻人员的信誉、品德、文化、资质及实践技能达到甲方之要求。
第十一章管理年限
第四十五条委托管理年限暂定年,甲乙双方在经营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如甲方提出仍需乙方进行管理,可以在变动相关条款后续签合作期限或解除合约。
第十二章双方约定
第四十六条基建结束后与酒店经营过程中有一段相当磨合期,在此如若因设计和修建过程中存在的部分不完善,为确保经营确需整改付出的费用,经基建方和酒店方双方确认,列入基建后续科目费用,不计入酒店管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因基建资金、设计缺陷及其它政策性因素,乙方不承担开业延误之责任。
第四十八条因故延误的工程项目,影响到经营的,要根据损失的金额来扣减乙方应承担的管理目标。
第十三章违约及终止
第四十九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违约程度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将违约情况书面通知违约方,如在 天内违约方仍未纠正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五十二条如总经理因被业主方单方面辞退,管理公司有权可另外物色人员担任总经理。
第五十三条被辞退之总经理有权获得酒店的相应补偿,酒店应补偿其 个月工资并休完其应得之有薪休假。如有抵押风险金等,原则上经中立之会计事务所进行完离任审计后,如无经济贪污、受贿等问题则须全额退还所押风险金。
第五十四条无论什么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双方之间的所有账款在 天内付清。
第五十五条甲、乙双方均须遵守本合同,并相互配合,协调双方关系,确保本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五十六条若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合同,应一次性支付 万元人民币作为对乙方的赔偿并赔偿乙方的相应经济损失,以及负责管理公司人员搬迁、返家之差旅杂项费用。
若乙方不能按时派出管理人员进场,每延误一天予以罚款 元。
第五十七条如甲方进行资产重组、产权交易,须考虑顺延本合同的法律关系,如需中止此合同,须给予乙方以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五十八条如甲、乙双方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社会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按正常履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甲、乙方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如因人力不可抗自然因素及市政维修、道路改建、治安整顿等严重且较长时间影响酒店正常经营的,甲方应对乙方管理目标要予以酌情扣减。
第十四章不可抗力
第六十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一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一百二十天内仍不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二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六十三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可向各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第六十四条在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章商标及服务标志
第六十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商定酒店对外宣传时,分别加入集团管理或字样。
第六十六条双方同意管理公司用其专有的商标或服务标志进行宣传推广工作和日常经营活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酒店将不得再使用管理公司的商标及服务标志。
第六十七条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即终止聘请管理的关系,管理公司的一切管理责任随之解除。
第十七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八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进行补充与修改。合同修改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九条如在本合同书有效期内,委托方将酒店的产权、股权、权益部分或全部向他方转让时,应以不影响本合同书的履行为前提,否则,应征得管理公司的同意。
第七十条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斧章后,立即生效。
第七十一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酒店试营业后满年为止。
第七十二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双方代表在正式签署。
第七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十四条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
时间:
管理公司:
时间:
酒店委托管理合同3合同双方当事人:
业主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管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为加强大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统一管理,促进市场的长期发展与繁荣之需要,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甲方将市场内的自有产权商铺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即由乙方对该商铺进行统一的规划、招商、租赁、推广和经营管理等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承诺拥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订立本合同即构成对甲乙双方合法有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标的物及用途
1、本合同标的物为甲方所购买的位于大市场区号楼号的商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2、该标的物用途为甲方委托租赁经营的商业用房,经营业态以乙方为促进市场繁荣、提升物业价值为目的所统一设定的业态为准。
第二条委托方式
1、乙方全权负责该商铺所在市场的整体运营和管理,由乙方自主制定市场经营方案和管理标准,引进先进的市场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与管理方法,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招商和统一物业管理等,从而提升被委托的商业项目的整体品牌形象、行业地位和物业价值,促进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和繁荣。
2、甲方授权乙方代表甲方签署商铺租赁合同并代为收取租金。在本合同期限内,除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外,甲方遵循并配合乙方关于委托标的物的统一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委托期限及房屋交付
1、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委托期限自该商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年内,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该项目开发商实际将房屋交付甲方之日,为促进市场的培育、发展和满足承租人的经营需要,经该项目开发商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也可以向乙方提前交付该商铺。提前交付该商铺的,不影响上述委托期限的有关约定。
3、甲乙双方应在交接当日签署交接文件,确认甲方交付的房屋符合所有的建筑和配套要求,甲方同时应移交委托经营管理所需的文件和其它资料。
第四条租金支付
乙方遵循市场长期稳定繁荣发展和甲方租金收益合理化的两项基本原则,完全自主安排受托商铺的经营与管理。
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的三年内,甲方商铺在上述三年的租金收益为其总房款的%,该租金收益已在甲方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从该商铺的总房款中一次性冲抵,乙方不再另行支付。
2、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的年内,甲方所享有的租金收益为乙方实际出租期间的全部租金收入,并由乙方在收到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后按以下第方式支付给甲方:
(1)现金。
(2)银行转账。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3)其他方式:
3、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的结算期为每个季度末的个工作日内,届时乙方将承租人实际所支付的租金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及时、足额支付给甲方。
4、对于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如甲方所提供的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对于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甲方应按时在约定的租金结算期内前来领取。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租金结算手续并导致不可预测性后果的,相关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自有产权商铺的租金收益的权利和依法纳税的义务。
2、保证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在合同期内处于正常可使用和安全状态。乙方和承租人在商铺委托管理或租赁经营过程中确需乙方协助配合的,乙方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3、除非因为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甲方将协调开发单位负责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通知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在甲方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的过程中,乙方有义务协调承租人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4、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和乙方的书面许可,甲方不得且应制止他人对该商铺进行改动,该改动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房屋的附着物、附属物,改变功能和设备性能,新增建筑,对房屋建筑加高、增层或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等,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均由责任方承担。
5、甲方因商铺本身的需要,在征得乙方的书面许可后,可以对该商铺的配套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调整,也可以对上述设施和设备进行增量和扩容,所需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其调整方案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有关报批手续均由甲方自行办理,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6、因归咎于甲方其他与甲方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该商铺或市场内其它公共设备、设施损坏,或造成市场内的工作人员、顾客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甲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
7、甲方应对该商铺及附属设备设施、甲方新增设备设施进行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并将上述保险单及付费凭证的复印件提交乙方备案。保险事故发生后,由甲方自行处理保险理陪事宜,乙方提供积极、必要的协助。如未投保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8、甲方可就该商铺向第三方出卖,或提供信用担保、抵押担保、对外投资,但应提前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的正常经营管理权益。对于甲方出卖该商铺的,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购买权。因第三方或因其他不可预测因素导致该商铺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甲方承诺确保变更后的所有权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或由乙方按同等条件与变更后的所有权人重新订立有关合同。
9、甲方保证该商铺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且不因该商铺的产权共有、设置抵押和担保等而影响乙方关于市场的整体经营与管理,任何其它第三方无权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权利主张。
10、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已出租商铺的物业管理费、分摊公用设施水电费及其它市场经营管理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如甲方委托的商铺未出租或部分出租,未出租商铺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中,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对于甲方延期缴纳相关费用的,甲方应承担每延期一日按应缴纳费用百分之核计的滞纳金。
11、在本合同期限内,除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外,甲方遵循并配合乙方关于市场的统一经营管理。甲方不得以除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它任何理由,干预、妨碍乙方关于市场的统一经营管理和承租人的合法经营行为,不得实施其它乙方认为有损市场经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市场整体的运营管理,制定科学的市场经营方案和管理标准,引进先进的市场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与管理方法。运用合法的整合运营手段,塑造市场形象和提升市场知名度,促进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和繁荣。
2、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拥有该商铺的完全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益,并对承租人依法按章进行管理和督导。
3、享有对该商铺租赁价格标准的完全自主定价权,并有权根据市场行情与实际需求,对商铺的租赁价格进行自主和必要、合理的调整。乙方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市场变化,对市场的经营方案和业态规划进行调整。
4、乙方有义务为市场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经营秩序,提供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公共宣传推广。
5、乙方有义务协调市场整体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地方性事务,以及当地交通、环保、治安、城管、卫生、消防、税务、工商等其它事务。
6、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和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且应制止他人对该商铺进行改动,该改动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房屋的附着物、附属物,改变功能和设备性能,新增建筑,对房屋建筑加高、增层或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等,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均由责任方承担。
7、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或承租人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不影响该商铺结构安全的情况下对该商铺进行装修,甲方不予干涉。合同期满时,乙方按届时的现状装修状态将商铺及附属设施返还甲方,并保证其处于正常使用后的状态。
8、乙方应协同承租人负责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其正常使用过程中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因其使用不当而导致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协同承租人负责修复。
9、乙方负责市场公共设备设施的正常损耗、故障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乙方或第三人如需更新、改造市场内的公共设备设施时,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与配合。
10、乙方有义务代为收取租金,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委托期内已出租商铺的已收取的承租人的租金。乙方同时应依法向拖欠租金和相关市场管理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乙方延期支付相关租金的,乙方应承担每延期一日按应付租金百分之核计的滞纳金。
11、甲、乙双方均负有不向第三人泄露本合同内容及对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七条合同期满
1、合同期届满后,甲、乙双方应履行完毕相关结算、交接手续。在符合乙方关于市场整体业态规划和功能定位的前提之下,甲方拥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也可以选择将该商铺进行自主租赁或继续委托乙方经营管理。
2、合同期届满后,对于甲方自主经营的,甲方应于本合同期满个月前向乙方书面申请订立市场经营管理合同。
3、合同期届满后,对于甲方自主对外租赁的,甲方不得以转让费及其它类似名义收取相关费用,且在合同期届满时租金价格的基础上环比增长不超过百分之的前提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如甲方依照相关规定独立与
第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需征得乙方的书面许可并在乙方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甲方同时应履行告知第三方与乙方签订市场经营管理合同的义务。
4、合同期届满后,对于甲方继续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甲方应于本合同期满个月前向乙方书面申请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相关权利义务以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的合同为准。
5、合同期届满时,如原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同时到期,乙方应在合同期届满后个工作日内将商铺返还甲方;如原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乙方应确保原承租人合法的合同权益和正常经营,届时乙方可自由选择按以下方式之一办理:
(1)甲方向乙方书面申请续签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后,原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2)甲方按同等条件就合同未届满部分的承租期,直接与原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经甲方和原承租人协商一致,可不受原合同条款限制而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任意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擅自解除本合同、未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有阻碍本合同继续履行行为的,均视为违约。
2、对于甲方违约的,甲方除应全额返还乙方该商铺总房款%的租金冲抵收益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期间的每套商铺每月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承担可能由此而导致的原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原承租人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3、对于乙方违约的,乙方除不再拥有向甲方索还该商铺总房款%的租金冲抵收益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期间的每套商铺每月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承担可能由此而导致的原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原承租人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4、本合同履行期间,对于甲方延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期交付期间的每套商铺每月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不足壹个月的按壹个月计算;对于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擅自将该商铺对外租赁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租赁合同期内的每套商铺每月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第九条送达约定
1、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或当面送达,甲、乙双方可根据届时的实际情形选择其中任意一种。
2、采取邮寄送达的,甲、乙任意一方应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相对一方。邮寄送达应附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取当面送达的,甲、乙任意一方应将所送达的文书直接交由相对一方,由相对一方或由经相对一方授权许可的代理人、工作人员等当面签收。
第十条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在有效期内,有关该商铺日常经营的税、费由承租人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该商铺房产租赁的税、费由甲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
2、合同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必须提前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调一致后订立书面协议。
3、双方提供给对方的法律事务文书,应符合真实性和合法性。
4、本合同未能规定的情形,若过错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其它: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签订地点为,签订日期为年月日。
3、本合同正式文本壹式份,备案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之日起成立。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酒店委托管理合同4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精诚合作之前提,展开合作。
甲方:
乙方:
一、乙方负责甲方场所前期筹备至场所经营管理的全面工作(包括人员招聘、岗位培训、人员配�Z、资源引进、营销策划、广告宣传、市场调研考察、经营定位及全盘管理)高管3名,人员由乙方安排。
二、合作期间甲方保证公司的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场地的安全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工作和经营所需的所有物品,及保障驻场管理人员人身安全。
三、合作期间双方保持必要的工作沟通和交流,甲方有权申请更换驻场管理人员。
四、乙方管理期间确保会所合法经营,禁止场所一切黄、赌、毒活动。
五、合作期间甲方支付乙方月管理费26000元(贰万陆仟元整)。
六、合作期间甲方负责提供乙方住房一套(水、电、物业费)均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负责场所开业前外调资源3组,公司提供资源一个月免费住宿,人员每日以签到费50元给予补助(公司收取台票40―50元)。
八、进场时间约定 年 月 日起,管理费以进场之日开始计算。
九、合同约定乙方进场当日甲方支付管理费订金人民币 元,注:订金从当月管理费中扣除。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未达成一致意见前按本协议执行。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酒店委托管理合同5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甲 方:
法 定 地 址:
工商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 方:
法 定 地 址:
工商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条件委托乙方全权管理甲方所拥有的“ 酒店”(以下简称“酒店”),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的条件下,接受甲方的全权
委托,对该酒店实施全面管理。
第二条 定义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对产权属于甲方的“”实施全面的经营管理。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有关名词的定义,按本条的规定为准。
“酒店”是指位于,包括但不限于:
1、 间(套)带有卫生间且设施设备完善的客房;
2、酒店所属的各类餐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咖啡厅、酒吧、舞厅、商 场、商务中心、游泳池、桑拿、健身等;
3、酒店所拥有的各类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停车场及有关建筑物;
4、酒店对所拥有的客房、餐厅、健身娱乐、公共场所及各类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停车场及相关的建筑物所占用之土地、空地、绿地等全部已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5、酒店经营所需的水、电力、通讯(包括客房内电话及卫星电视接收线路)、煤气、排水、消防等附属设施以及空调、电梯、卫生、冷藏等设备及设施;
6、酒店所拥有的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所有家具、陈设及布置,包括客房、公共场所的家具、地毯、墙饰、摆件、灯具和其他物品;
(2)酒店经营所需的所有设备,包括厨房、酒吧、洗衣房、办公室等设备;
(3)所有车辆和运输设备;
(4)所有营运物品,包括工具、器皿、布件、制服、瓷器、玻璃器皿、银器及类似物品;
(5) 酒店营运所必须的其他所有物品。
“酒店试营业日”是指酒店完全建成,乙方与甲方签署了本合同,乙方正式接受甲方全权委托并举行酒店试营业仪式的这一天。乙方从试营业日起,享受并承担本合同中规定的酒店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
“酒店正式营业日”是指酒店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正式全面营业的第一天:
(1)酒店所有的建筑装修、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等均符合正式营业的要求;
(2)酒店经营所必需的各种手续证件齐全;
(3)甲方和乙方书面同意酒店可以正式营业。
“会计年度”本合同所指的会计年度与公历年度一致。但是第一个会计年度的酒店试营业日与该年会计年度的第一天不一致时,则指从酒店试营业日起至该年的12月31日为止的未满一年的`期间;本合同若在12月31日前提前终止或期满时,则以当年的1月1日起至提前终止或期满当日为止,作为一个会计年度。
“营业收入”是指经营酒店及其附属设施所得的客房、餐饮、酒吧、商场、健身美容、娱乐设施、电话、传真、洗衣、及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应税营业性收入之总和。
“经营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酒店营业税金、营业成本和经营费用后的余额。
“营业税金”是指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营业成本”指餐饮部门的食品成本和商品部门的商品进价等。 “经营费用”是指如下费用,包括:
(1) 酒店各营业部门的员工工资、福利费及各项费用,如办公用品、邮电费、清洁用品、服务用品、棉织品摊销、玻璃、瓷、银及不锈钢用具摊销、制服摊销、客房佣金、洗涤费、装饰费、差旅费、厨房炊具、厨房燃料等;
(2) 酒店行政管理、销售、工程维修等部门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及这些部门发生的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洗涤费、制服摊销费等;
(3) 经营中发生的保险费、交际应酬费、广告费、水电费、维修费、燃料及动力费、职工培训费、管理公司的管理费、坏帐损失及车船牌照使用税等。
第二章 委托事项
鉴于乙方为酒店专业管理公司,具有酒店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先进经验,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权委托乙方为管理方对合同中指定的酒店进行经营、管理、监督和领导。乙方将本着对甲方全面负责的态度同意并接受甲方的委托,以甲方的名义对该酒店实施全面经营管理。
甲乙双方的共同目的是: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使本酒店的经营、管理、服务水平达到所在地区同星级酒店的先进水平。确保本酒店在管理和服务等方面达到并保持“嘉瑞宾模式”的规定标准及国家的行业标准。
为使酒店运营有一个明确的管理权责,以达到双方期望的管理目标,甲方将经营管理权完全充分地委托给管理方,并同意不干预该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而乙方所具有的对本酒店的经营管理权受本合同规定及相关协议(及附件)的限制。
作为对乙方在该酒店实施经营管理的认可,甲方除一次性支付乙方管理软件及系统建设费用之外,还须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基本管理费并按本合同规定比例与乙方分享效益管理费。
本合同规定的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的期限为 5 年。管理期满后,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延长全权委托管理的期限。
第三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将下列事项委托给乙方管理:
1、在酒店正式开业前进行的各种开业准备。
2、从酒店试营业日后,日常运营所需的各种经营管理及其它方面的工作。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对酒店进行经营管理,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酒店进行有效管理。
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管理期限分为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酒店试营业日前一天;
2、第二阶段:自酒店试营业之日起满 5 年。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审批乙方提交的酒店年度经营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2. 对酒店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3、随时对酒店财务进行审计,但应事先通知乙方,并不应该影响酒店的正常经营;
4、审查批准酒店扩建、改建计划以及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方案;
5、可推荐一名副总经理和财务部副经理参与乙方对酒店的经营管理,但 须经管理公司和酒店总经理考核任免;
6、及时完成酒店各种设施的建设,保证酒店能够正常经营;
7、及时办妥酒店及酒店各部门开展经营所必需的全部法律手续;
8、提供酒店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流动资金须在酒店对外试营业日前十五天提供,流动资金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9、提供酒店经营所需的供水、电力、通讯、煤气、排水等各种基本条件的正常供应;
10、保证乙方作为酒店的管理者对酒店拥有完全的经营管理权,甲方不无 故干涉乙方对酒店的管理;
11、负责缴付包括土地使用费在内的一切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并保证采取必要的行动, 保证酒店经营不受干扰;
12、甲方在经营管理中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乙方在酒店试营业日前的职责
第六条 乙方应提供下列酒店筹备所需的服务:
1、负责招聘酒店营业所需的各类人员;
2、负责对酒店各类人员按照“ 嘉瑞宾模式 ”进行培训;
3、负责进行酒店的经营促销、市场推广、广告等宣传事宜;
4、负责为甲方列出采购清单及采购计划(采购时间表),使乙方按时采购。
5、应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解决在酒店筹备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6、负责酒店试营业仪式。
第七条 甲方与乙方共同的责任与义务:
乙方应在酒店试营业日前向甲方提交开业前预算,预算项目包括员工培训、酒店筹备机构的设置方案及所需工资、福利等费用、广告、宣传、试营业仪式、开业典礼以及试营业期间的一切费用预算。此预算提交甲方后,甲方应示意见。如甲方三十日内未做出任何反应,则可视为同意。
甲方在批准乙方提交的开业前预算后,应按双方商定日期将这笔款项划拨至酒店的银行帐号。
乙方应在试营业日后120 天内向甲方提交使用这笔款项的帐目。如酒店试营业期间的实际费用超过开业前预算,则经甲方认可后由甲方补足;预算如有剩余,乙方应将余额退还甲方。
如甲方逾期三十日不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则构成对本合同条款的违约,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在甲方确认的前提下,并在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单据之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切不在开业前预算范围内而又因筹备酒店开业而引起的费用。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提供的单据后30天内,按单据上标明的币种和数额向乙方支付款项。
第五章 乙方在试营业和正式营业期内的职责
第九条 在酒店试营业和正式营业期内,乙方是酒店唯一的经营管理者。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将以其通行的管理模式(嘉瑞宾模式)的标准对酒店进行经营管理,使酒店的服务水平不低于国内同类星级酒店的水平。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完全拥有对酒店的管理权;在处理与第三方的关系时,乙方是甲方的代理人。
第六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派酒店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2、负责招聘、任免、辞退酒店各部门经理及其他员工;
3、负责拟定酒店经营管理机构;
4、拟定酒店各营业部门的价格和服务费标准;
5、负责对酒店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及必要的改造和装饰;
6、负责对酒店内商场、各餐厅、卡拉OK、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租赁及承包事宜的洽谈、签约,经甲方同意并授权后签订上述合同;
7、负责签订酒店经营中所需的各类合同、协议及有关文件(不含任何借、贷款合同);
8、购买酒店正常经营所必需的全部物品;
9、负责酒店的广告和市场促销工作;
10、负责酒店进行正常营运所需的其他工作;
11、乙方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年终前30日内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经营 预算、市场预测分析及销售计划。固定资产等的购置计划及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计划。如甲方在有关会计年度开始后30日内未对乙方提交的上述材料提出反对意见,则视为甲方已批准上述文件,乙方应严格执行经甲方批准的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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