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时间:24-05-02 网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 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

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

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 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后我方货物运抵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请问我方是否承担赔偿?

5. 我方一进出口公司和日本一公司签定了大米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US$275 per ton FOB Shanghai。问:若目标市场行情看涨,我方可能陷入何种纠纷?

在贸易价格条款中不用ton,一般用“公吨”。

6. 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C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l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同年5月,C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俄罗斯进口商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

贸易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价格是确定的,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再按合同价格交货,应少量减少合同规定的500MT及少装3% 省下的3%可按涨价后的价格卖给别家。 及可以装485MT 。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可以多装3% 及515MT 按未降前的价格结算。

在国际惯例中可以允许合同标的不大于5%的上下浮动 及最多 1050MT 最少950MT的小麦,原因:国际惯例信用证条款规定允许不超过合同规定装货量5%的公差。

7. 国内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合同指定由我方出唛头。因此,我方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但在货物即将装运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我方可以通知买方要求其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内容与合同相符;或者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唛头重新更换包装,但是所花费的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

8. 2002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共值人民币128万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但我公司实际交货时,因塑料无货擅自改用纸袋代替,并只使用英文贴头。货运到后,加拿大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贴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只好认赔。

问:造成我方致损的原因是什么?

从本案例来看卖方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我出口公司的错误有二,一是擅自更换包装材料,虽然对货物本身的质量未造成影响;二是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唛头,由于加拿大部分地区原是法国殖民地,为此,销售产品除英文外常还要求加注法文。加拿大当局对有些商品已在其制定的法令中加以规定。本例中买卖双方已订明用英、法两种文字唛头,更应照办。总之为了顺利出口,必须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否则会造成索赔,退货等经济损失,并带来其他不良的影响。

9. 我国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订出售某农产品3500公吨的合同,每公吨CIF鹿特丹24英镑,共值84000英镑。装船日期为2001年12月-2002年1月,对方以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进行支付。我国某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订货船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临时改派香港某公司租船装运,但有因连日风雪,直到2月11日才装完货,2月13日开航。我某公司为取得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即2001年12月1日-2002年1月31日)的提单,要求外轮代理公司按2002年1月31日签发提单,并以此提单向我银行办理议付。货到鹿特丹,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查出提单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证向当地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船由外轮公司以30000英镑担保放行。我方经4个月谈判,共赔偿20000英镑,买方才撤回上诉而结案。我方既损失外汇,又对外造成了不良影响。问:我公司为什么要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有什么危害性?

分析:提单倒签的原因:

A发货人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及时提交提单,信用证就要到期,买卖合同就面临被解除的危险)要求承运人填写早于实际装船日期,即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的日期;

B港口拥挤,货物一时无法装船,这在船货双方虽然都无责任,但发货人怕合同被解除,仍不得不出具保函,要求船公司倒签装船日期;

C船期延迟,承运人为多揽货载,而愿意向发货人签发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一种欺骗行为。

10.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就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的损失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

2)600箱货被水浇湿;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拖轮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问题: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海损?为什么?

1)、3)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两项损失是由于火灾这一风险直接造成的;

2)、4)、5)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三项损失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进行救火而向船舱灌水,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

11. 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舱内乙方部分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3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

问:如何分摊损失?

(那些部分损失,那些共同海损。)

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属于单独海损。

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属于共同海损。进行分摊:

各有关方

标的物价值

(万美元)

分摊比例

(%)

分摊金额

(万美元)

船方

货方甲

货方乙

货方丙

运费方

100

50

33—3

8

2

52.63

26.31

15.79

4.21

1.08

4.210

2.104

1.263

0.337

0.086

合计

190

100

8

12. 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分装两艘货轮驶往目的港。一艘货轮在航行中遇暴风雨袭击,船身颠簸,货物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另一艘货轮在航行中则与流冰碰撞,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请问:保险公司对于这两次的损失是否都应给予赔偿?

第一艘属于自然灾害部分损失,不赔;第二艘属于意外事故部分损失,赔。

13. 一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货轮在航行途中于5月3日遇暴风雨袭击,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浸,损失货值1000元人民币;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触礁,货物再次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额亦为1000元人民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钱?为什么?

应赔偿2000元。

14. 一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

否。根据中国保险公司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15.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CFR NEWYORK,A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3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翻覆,货物受损,A公司电告B公司事故,由于CFR系买方投保,A提出按保险惯例,承包范围为仓至仓,所以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A可以得到赔偿吗?

CFR以货物装上船为风险划分点,装上船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B公司投保,只有在风险转移至他时保险才开始生效,所以A公司不会得到赔偿。

FOB、CIF

16. 200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发盘分为实盘和虚盘。

实盘是指含有确定意思的发盘。实盘有两个主要特点:(1)必须提出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2)必须规定有效期限。实盘对发盘人来说,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所谓虚盘,是指不含明确意义的报价,也就是发盘人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虚盘的特点有:(1)在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2)在发盘中不规定有效期。 虚盘对发盘人没有法律向束力,发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虚盘的内容。即使受盘人对虚盘表示接受,仍须经过发盘人的最后确认,才能成立一项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的合同。

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

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

17. 我国某进口商收到了英国出口商发来的“报货号10005商品500打,每打CIF伦敦4英镑,每5打一纸箱,11/12月装船,限8月10日复到”的发盘。

问:英国出口商的发盘是不是一项有效的发盘?

解析:英国出口商的发盘是一项有效的发盘。因为它符合发盘的构成条件。

18. 甲方于4月5日发信函给乙方,内容如下:我厂现有1000台飞人自行车,售价为CIF200元/台,若有意请在10天内答复. 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

(1)甲方于 4月5日给乙方所发信函是否构成发盘? 构成发盘

(2) 4月10日回复同意甲方条件但要求改为FOB价格,则乙方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接受?是什么?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不成立,乙方的回复是还盘不是接受

(3) 4月10日回复同意甲方条件但要求增加交易中单据的份数,甲方同意,则乙方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接受?是什么?合同是否成立? 有效,甲方同意为有效。

(4) 4月10日回复同意甲方条件但要求增加交易中单据的份数,甲方回电表明不同意,则乙方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接受?是什么?合同是否成立? 无效

(5)4月7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立即电话通知乙方修改价格为240元/台;则甲方行为是否有效? 可以修改发盘的,是有效的,但是4月7日乙方没收到信函。

(6)4月6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立即发信函通知乙方修改价格为240元/台;但在4月8日到达乙方所在地后,由于邮递员的疏忽,忘记送给乙方,乙方在4月9日接到修改通知,则甲方行为是否有效? 市场风险,有效。

(7)4月9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立即通知乙方撤销原发盘,此时乙方并未对甲方信函做答复。则甲方行为是否有效? 无效。不可撤销。

( 8)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4月16日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4月17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则合同是否成立? 过了有效期,甲方意图,不会同意。

(9)乙方于 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甲方于4月18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则合同是否成立? 甲方的意图。

(10)方于 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甲方于4月18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若甲方收到回复后,立即致电表明择日签约的意思,则合同是否成立? 成立

(11)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后,没有立即答复,甲方于4月18日收到乙方愿意接受的回复,若甲方收到回复后,自行车市场价格上浮,甲方表明不接受乙方的回复,则合同是否成立? 不成立。

19. 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试问:如果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

合同不成立。

理由:中美双方均系《公约》缔约国,由于事先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因此,本案适用《公约》。依据《公约》规定,在交易磋商中,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本案 A 公司在复电时对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添加属于对发盘的实质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20. 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

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的发盘经过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

我方失误。具体有二:1.我C公司不应接授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盘;2.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样或文句。

21. 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末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万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故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逾期接受,《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

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A公司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 

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相关文档:

《加法交换律、加法结合律》教学案例分析与反思09-01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程案例分析(减损规则)09-14

电子政务案例分析09-15

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分析(下)09-15

电子政务案例分析(全)09-15

政府信息公开案例分析09-15

案例分析:房屋中介起诉买房者“跳单”,法院判赔偿09-17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09-20

表见代理合同案例分析09-24

视频广告营销案例分析10-0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