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以外的角度看案件
严格意义上讲,非法集资是在邓小平1992年南方讲话后兴起的,其中2013年-2023年是非法集资的爆发期,如果把十年是比作一个时代,无疑我们这代刑事法律人是这个非法集资时代的见证者,我个人还有幸代理了国内第一例p2p非法集资案。
如果说1992年的邓公南方讲话是为了发展市场经济,那么2014年国家提倡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无疑是在我国高速发展二十后,在我国人口红利殆尽,自然资源衰竭的情况下国家对未来发展提出新的路径。
开弓没有回头箭,对于现在的中国来说,已经没有退路,未来的中国何去何从?要想在世界有一席之地,唯有深化改革,而产业升级无疑是不二选择,从过去的加工型到未来的创新型,从购买他人的技术到拥有自己知识产权的技术,从中国属于世界到世界不能没有中国,离不开五个字“核心竞争力”。
而“核心竞争力”不会从天而降,更不能是一句空话,与之呼应的还应当有技术的升级、产品的升级、产业的升级,而这些转型升级的背后都离不开一个字“钱”,“钱”从哪里来离?从国家?从银行?从民间资本?从国家?我国是在2001年加入WTO组织,意为市场经济国家。这就决定市场经济的竞争是市场主导而非国家主导。从银行?总所周知,银行喜欢锦上添花的事。从民间资本中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我想这才是市场的本质,也是国家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初心。
于是有了p2p网贷平台,有了私募基金等平台机构,让资本服务于实业,让实业做大做强,继而提升国际竞争力。除了一些网贷中介相社会募集资金外,还有很多实体实体企业加入到募集社会资本中,遗憾的是利用民间资本整体上是失败的,且由此引发很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但大浪淘沙,我深信一定还有一些实体企业因为注入了民间的资本而有了新的活力,有了竞争力。
我想表达的意思是当我们一味的去责怪非法集资的危害时,我们是否想过这就是改革带来的阵痛,当我们分享改革带来的喜悦成果时,我们是否想过向那些改革失败者的感受。在这场非法集资的“盛宴”中,我们理所当然认为他们害人害己害社会的“骗子”,很少人会把他们比作先行改革的践行者,不可否认,在这场改革中存在些浑水摸鱼者,但更多只是既是改革者也是受害人,包括本案。
当然,非法集资也并无一无是处,至少无数投资人,经营和打工者用“血”的事实告诉我们,利用民间资本这条路目前在我国行不通:至少还有一些民间资本已经流入到实体企业;至少因为集资行为而分流民间资本单一投向房地产,降低了更大的社会风险。
尊敬的检察官,以上所说我并非是为了给当事人脱罪,而是对问题发生后的思考,我个人有一个偏见,他们承担的实际并非是真正的刑事责任,而是类似于承担的某种社会责任,是给被害人一个交代,给社会一个交代,只是通过刑法形式表现出来而已,就像某个城市发生事故,主管的这方面的副市长可能追责一样。
尊敬的检察官,或许辩护人表达的并不准确,总而言之,想表达的是李某他们应当区别于其他犯罪。
二、从现有法律规定看案件
(1)有自首情节:这点应该没有争议,李某多次接受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且每次都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相关规定。
(2)从犯:李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无争议,但主从犯的认定成为司法实务中是个难点,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这部分,辩护人也不想做更多的阐述,但请检察官一定要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从改革失败践行者角度、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看问题,也只有在这个基础看问题,才能更客观更全面。
当法律人用历史的思维,用市场的思维,用改革思维,用朴素的思维去看待这个案件时,我想我们对他们会区别于其他犯罪嫌疑人,如果考虑到这些综合的因数我相信检察官的“天平”会倾向从犯。
(3)认罪认罚及量刑:略
(4)家庭特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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