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北京市电力公司
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外单位进入公司所辖有限空间作业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遵循“谁批准、谁负责;谁发包、谁负责;谁作业、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现场作业班组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定义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五条 有限空间分类
(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电力生产有限空间场所主要有电缆隧道、电缆(通信)管井、污水井、暖气沟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安全监察质量部(保卫部)行使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等有关有限空间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程和规定。
(二)组织编制有限空间安全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三)监督同级及下级单位各部门、各级人员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程和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有限空间专业培训和交流。
(五)推广应用先进的有限空间作业技术和设备。
第七条 北京电力科学研究院是有限空间安全工作技术监督、支持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有限空间安全工作技术标准。
(二)负责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的气体检测仪、正压呼吸器等安全防护设备的周期效验工作。
(三)协助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有限空间设施管理单位职责:
(一)建立、健全有限空间设施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管理的安全工作,落实有限空间管理的各项安全要求。
(二)保证有限空间设施管理单位的安全投入,为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明确保管专责人员和工作职责,建立台账和日常维护记录,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良好、可靠。
(三)编制中毒窒息事故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相应的救援器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不断充实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各项措施。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应对有限空间设施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五)建立地下有限空间基本情况台账,应向作业单位如实提供地下有限空间类型、内部设施及外部环境等基本信息。
(六)履行《北京市电力公司进出有限空间作业申请单》(简称《申请单》,见附件1)现场许可或电话许可手续,并做好记录保存一年。记录内容应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名称、作业范围和内容、作业起止时间、作业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许可
人姓名及许可时间等。
第九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单位职责:
(一)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职责;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二)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明确保管专责人员和工作职责,建立台账和日常维护记录,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良好、可靠。
(三)编制中毒窒息事故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相应的救援器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不断充实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各项措施。一旦发生事故,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应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再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五)制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月度工作计划,并于当月25日前将月度工作计划通知有限空间设施管理单位。未列入月度工作计划的临时计划,应在工作实施前六个工作日通知有限空间设施管理单位
。同时,应将有限空间作业的月度和临时工作计划上报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六)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填写《申请单》履行内部审批、现场许可或电话许可手续,并留存一份《申请单》与工作票一起保存一年。
第十条 申请单所列人员职责
(一)申请人职责:
负责填写《申请单》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并将工作计划通知有限空间设施管理单位。申请人由作业负责人担任。
(二)批准人职责:
负责审核进入有限空间工作的必要性和施工单位班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情况,气体测试仪、通风设备情况填写是否齐全,监护人是否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批准人应由有限空间作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担任。
(三)许可人职责:
《申请单》批准后,由有限空间设施管理单位许可人负责配合。现场检查(或电话核实)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测试仪、通风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并开始使用,监护人是否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许可人可由有限空间设施管理单位专责人及以上人员担任。
(四)作业负责人职责:
应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授权批准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终止作业。
(五)作业者职责:
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应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六)监护者职责:
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第十一条 凡进入电缆隧道、电缆(通信)管井、污水井、暖气沟以及其它可能存在有缺氧、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等有限空间场所进行安装、检修、巡视、检查等,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许可手续。未经审批、许可手续,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二条 进入有限空间前,必须填写《申请单》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并在工作前一日12点前通知有限空间设施管理单位,经当日有限空间设施管理单位许可后方可进入,工作时间内《申请单》由作业负责人收执。
第十三条 《申请单》所列的批准人、许可人、申请人三者不得兼任。
第四章 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确定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辨识,分析存在危险点,制定防止有害气体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作业前,应对安全防护设备、个体防护装备、应急救援设备、作业设备和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
第十六条 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开启管井、电力隧道井盖时,作业人员应站在井口上风侧使用专用工具(如:语音提示井盖开启器),同时注意放置位置,以免滑脱后伤人。
第十七条 井盖开启后应装设遮栏,在日落后半小时至次日早晨日出间设置红色闪烁灯,并有专人看守。夜间地面作业人员应穿戴高可视警示服。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设告示牌和信息公示牌,如在公路上施工,还应按交通疏导要求设置专用交通警示标志。工作人员撤离管井、电力隧道后,应立即将井盖盖好,以免行人摔跌入井内。
第十八条 进入电缆井、电缆隧道前,工作人员应使用通风设备排除浊气,再用气体检测仪检查井内或隧道内的氧含量是否合格、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的含量是否超标,并将测试气体的各个数据记录在《申请单》内,记录内容包括检测时间、检测位置、检测结果和检测人员。必须在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及其它气体的浓度合格后,才能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相关作业。
第十九条 气体检测应使用测试采样管缓慢伸入井内,并用吸气囊(或采用电动泵)将井内上、中、下不同高度的气体吸入采样管内。测试过程中应保证足够的时间,以满足采样管的通气时间、仪器的检测速度及探测器的反应时间。
第二十条 检测气体无问题后,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有害气体检测仪(持续检测)进入有限空间开展相关作业。作业过程中,一旦检测仪报警或发生安全防护设备、个体防护装备失效或作业人员出现身体不适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有限空间。在没有判明原因并消除隐患前,禁止继续开展作业。
第二十一条 现场应使用具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源。通风设备应放稳,并采取防跌落井内的措施。为保证足够的新鲜空气供给,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机械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二十二条 电缆隧道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机设置方式应能确保工作地段空气流通良好。电缆(通信)管井使用管道通风机,应将通风管道出风口伸延至有限空间底部,让新鲜空气可以到达有限空间的最远端,有效去除大于空气比重的有害气体。
第二十三条 出入电缆隧道、电缆(通信)管井作业时,应在井口装设安全爬梯或使用梯子,作业人员应佩戴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等防护用品。安全绳应固定在可靠的挂点上,连接牢固。严禁随意蹬踩电缆或电缆托架、托板等附属设备。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井内、隧道内以及封闭的场所使用燃油(气)发电机等设备,以防止工作人员缺氧或有害气体中毒。地上井口附近使用燃油(气)发电机等设备时,应放置在下风侧,与井口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废气进入井内。
第五章 承发包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北京市电力公司承发包安全管理规定》,审查承包单位是否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如不符合条件,不得发包。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备设施:应具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氧气,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仪;机械通风设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工具;安全绳、安全带、三角架、安全梯等;安全护栏及警示标志牌;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应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有限空间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有限空间现场监护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书。
第二十六条 承包单位填写的《申请单》应有发包方管理人员签署的意见,并签字盖章。《申请单》一份交有限空间设施管理单位,一份自己留存。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进入新建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填写《申请单》履行内部审批和自己许可手续。若新建有限空间与现有的有限空间对接,应履行第二十六条要求。
第六章 有限空间气体检测仪、通风设备和呼吸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 气体检测仪
(一)产品一般应选用四合一复合型气体检测仪(包括:氧气、可燃气、硫化氢、一氧化碳)。仪器应直接读数,并具有声、光、振动报警功能和数据存储功能。根据井深不同选用相应的测试采样管。
(二)各类气体检测范围告警数值
正常的氧含量为19.5—23.5 %(VOL体积百分含量);可燃气体的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10%LEL);有毒气体的浓度,须低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所规定的浓度要求(如:硫化氢10mg/m3;一氧化碳20mg/m3)。
(三)使用维护要求
1.每次使用前使用人都要利用吹气法对仪器气体传感器的完好性进行实验检查。如传感器失效仪器不得使用,并及时更换备用的气体测试仪,每次更换应有详细记录。
2.保管人员应每月对仪器进行检查维护,并对检查维护情况进行记录,确保仪器性能完好。
3.气体测试仪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防止人为操作错误造成仪器损坏。
4.为保证仪器的测量精度及测试效果,每年应送到检测机构进行1次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
(四)配备标准
四合一气体检测仪
电 缆
配 电
后勤班
变电工区
检修班
运行班
检修班
运行班
3台/班
2台/班
1台/班
1台/班
1台/班
1台/工区
各单位可根据有限空间场所情况、班组人员和工作情况适当调整增减。
第二十九条 通风设备
(一) 管井作业选用带送风管道的通风设备。隧道作业选用带送、抽两用带管道的通风设备和与井口相适应的送、抽风设备。
(二)宜选用Ⅱ类(外壳绝缘)设备,电源线使用橡套电缆线。
(三)选用通风设备时,应根据有限空间体积而定,并确保能够提供系统所需的气流量。一般管井使用通风量不小于18立方米/每分钟的通风设备;电力隧道使用通风量不小于10000立方米/每分钟的通风设备。
(四)班组配备标准
通风设备
轴流通风机
管道通风机
电缆管井
检修班组
—
2台/班
电缆隧道
1台/班
1台/班
检修工区
1台/工区
1台/工区
变电工区
—
1台/工区
配电工区
—
1台/工区
各单位可根据有限空间场所情况、班组人员和工作情况适当调整增减。
第三十条 呼吸防护用品
(一)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空气呼吸器的气瓶充气应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二)使用维护要求
1.使用前应检查呼吸防护用品的完整性、过滤元件的使用性、气瓶的储气量,提供动力的电源电量等,消除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现象后才能使用。
2.进入有害环境前,应先佩戴好呼吸防护用品,对于供气式应先通气后戴面罩,防止窒息。在有害环境应始终佩戴呼吸防护用品。
3.呼吸防护用品使用后应及时处理,将呼吸器恢复到工作准备状态:使用过的净化罐必须更换吸收剂;对面具、呼吸软管、头带、面罩等应根据使用说明做清洗和消毒;清洗外壳时必须严防水进入减压器,清洗各部件时严防碰撞损坏造成气密不良;发现呼吸防护用品部件破损、丢失或老化现象应及时更换。
4.应根据使用说明书中的要求对呼吸防护用品定期检查、维护,并进行清洗和消毒,放入密封袋内存储。过滤器不允许清洗,且不应敞开口存放。空气呼吸器的气瓶每3年应送有资质的单位检验1次。
5.呼吸器的存储温度应在5℃—30℃间,相对湿度在40%—80%范围内。呼吸器及备件应避免日光的直接照射以免橡胶件老化,不使用的过滤件应保存在密封容器内以防受潮。
(三)班组配备标准
1.逃生型呼吸防护用品,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班组作业人员每人1套。
2.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地下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1套作为应急救援设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质量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电力公司进出有限空间作业申请单
2.修编说明
附件1:北京市电力公司进出有限空间作业申请单
(正面) 字第 号
有限空间名称及作业范围:
作业内容:
申请单位:
申请人及联系电话:
作业负责人: 监护人: 作业人员:共 人
作业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具备有限空间作业要求的通风、气体测试、防护等条件,所有作业人员已接受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监护人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能够确保现场作业安全。
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名:
审批意见:
批准人: 批准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以上由申请单位填写)
发包方意见: 发包方(盖章)
签字:
(承发包时填写此项) 日期: 年 月 日
有限空间设施管理单位:
经现场检查(或电话核实),施工单位现场具备测试仪、通风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监护人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以开始作业。
许可人: 许可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备注:
北京市电力公司进出有限空间作业申请单
进入前 检测数据
检测项目
氧含量
易燃易爆物质浓度
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浓度
检测人员
检测时间
检测结果
检测位置
(背面)
进入前 检测数据
检测项目
氧含量
易燃易爆物质浓度
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浓度
检测人员
检测时间
检测结果
检测位置
进入前 检测数据
检测项目
氧含量
易燃易爆物质浓度
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浓度
检测人员
检测时间
检测结果
检测位置
进入前 检测数据
检测项目
氧含量
易燃易爆物质浓度
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浓度
检测人员
检测时间
检测结果
检测位置
进入前 检测数据
检测项目
氧含量
易燃易爆物质浓度
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浓度
检测人员
检测时间
检测结果
检测位置
进入前 检测数据
检测项目
氧含量
易燃易爆物质浓度
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浓度
检测人员
检测时间
检测结果
检测位置
说明:每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均应检测并记录表内,不够时可自行增加表格。
附件2
修编说明
原《北京市电力公司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共5章21条,修编后的《北京市电力公司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共7章32条。其中修编后的《北京市电力公司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
1、增加了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共3条),进一步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前的申请、审批、许可流程;第五章承发包管理(共3条),明确承包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前应履行的申请、审批、许可流程。
2、总共增加了11条,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和完善内容。
主要增加了安监部职责、电科院职责和呼吸防护用品选择、使用维护、配备标准的条款。
主要修改、完善了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工作计划;通风设备的选用;气体检测仪使用维护要求,明确气体检测仪每次使用前的检查方法和每年应送到检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的规定;明确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设信息公示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者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等内容。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北京市电力公司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伤害安全工作规定》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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